一、“套路贷”概述
(一)“套路贷”的概念及特点
“套路贷”,并非是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既有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同类型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的概括性称谓,其本质上就是以民间借贷为虚假外观,以求实现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一种犯罪活动。“套路贷”中所包含的一系列犯罪活动的雏形是高利贷,而后又通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最终演变为一种并不单单以非法获取受害人提供的高额利息作为主要目的的民事行为,而是以非法地占有受害人的财物作为主要目的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列举的一些有关“套路贷”犯罪行为人所使用的常见违法犯罪手段及具体违法犯罪的实行步骤10,结合目前有关“套路贷”案件的部分裁判文书,总结归纳出“套路贷”犯罪具有的几点特征:
1.侵犯法益的多样性分析
目前发生的涉及“套路贷”的案件,不难发现,其侵犯的法益主要有以下五类:
第一类,侵犯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关系,即行为人故意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公共资源和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或者故意破坏公私资源。在“套路贷”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使用各种非法手段,将由被害人控制、占有的个人财物直接转移为自己控制、占有,比如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的手段来催讨债务并实际获得了被害人个人财物的,即侵占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二类,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对于社会治理秩序的扰乱,即对于人民群众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所必须严格遵从的各种行为准则以及对于国家治理经济活动需要进行调整的各种社会模式而言,“套路贷”犯罪无疑对该二者都产生了利益妨害,扰乱了我们现有的社会生活以及国家治理的秩序,使得社会关系和国家治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都遭到了破坏。“套路贷”行为人使用的催收方式多样且复杂,并且常换常新、层出不穷,这些催收手段不限于侮辱、殴打被害人,更有甚者,行为人会召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这些行为明显会对我国的社会管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是对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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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贷”的行为模式
对目前发生的部分“套路贷”案件的案情进行研读、归纳总结,不难发现,“套路贷”行为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的常用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有抵押模式和无抵押模式,有抵押模式中还可具体细化为汽车抵押贷款模式和房产抵押贷款模式,无抵押模式其实就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信用贷模式。
1.有抵押模式
(1)汽车抵押贷款模式
(即车贷模式),该模式下主要存在两个犯罪团伙,一方是中介团伙,另一方是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团伙,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由中介团伙直接介绍到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团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团伙通过设立违约金、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等来提高借款合同的金额,并且明确地告知被害人如其能按时还款则不需要承担虚高部分的借款金额,在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的情况下,还会严格地要求被害人以其自有的车辆作为抵押,而后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便会恶意或肆意地认定被害人构成了违约,并以被害人的违约行为为由不经被害人的同意私自开走被害人的车辆,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要求被害人支付钱款用以赎车,若被害人不同意给付“赎车款”,即将被害人车辆作出卖处理。
汽车抵押贷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人实施“套路贷”的手段,行为人在与被害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便会直接要求被害人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以担保主合同债权的实现。这类采取汽车抵押贷款模式的“套路贷”,对外宣传时往往会宣称其具有“速审速贷”“无需抵押”“方便快捷”等特点,然而在与被害人签订贷款合同时,行为人则可能会通过引诱被害人同意在其车辆上安装 GPS 定位装置,并要求被害人签署相应的《车辆抵押协议》、《车辆处置委托书》等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文书中的内容一般都是违背常理的、极为严苛的违约条款,如一旦被害人出现合同中列明的“违约”情况,小贷公司则可以任意处置车辆等诸如此类的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条款。行为人通常会根据 GPS 定位装置快速锁定被害人车辆的地理位置,之后便会出动人员强行扣押被害人的车辆,或者是使用被害人预留在其处的备用钥匙私自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之后便会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等费用,以此达到非法谋利的目的。一旦受害人拒绝支付以上的费用,行为人则会不经被害人同意擅自处分被害人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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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现存问题
(一)“套路贷”概念理解问题
1.“套路贷”概念不清
《“套路贷”意见》中虽然对“套路贷”的基本性质进行了认定15,但其中并没有对“套路贷”中的“套路”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实务界在适用中常常产生疑问或出现不知如何适用的现实困境。假借我国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是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的协议,是“套路”;行为人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偿还债务的证据等手段与受害人之间形成虚假的债权偿付关系,这是“套路”;借助于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是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措施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亦是“套路”。依据上述列举的“套路”行为,行为人实施以上“套路”是否一定成立“套路贷”犯罪是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并不能以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所列的“套路”,就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套路贷”犯罪。
根据《“套路贷”意见》第三条,“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内容16,实务中一些办案人员便将其列举的 5 种情形视为“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实施的“套路”,认为行为人只有实施了这 5种“套路”才构成“套路贷”,才可能成立“套路贷”犯罪。但分析后不难发现,其列举的 5 种情形只是对发生在借贷中的一些现象或事实进行了描述,而并没有对“套路贷”作出概括性定义。如行为人如何恶意制造违约,如何肆意地认定被害人违约,还有列举的 5 种情况中都有提到的“虚增贷款金额”,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
“套路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到实务中如何把握,《“套路贷”意见》中也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人们主观的、内在的一种心理活动,必须以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外在的客观行为来进行认定。以我国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例,法律规定了在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以行为人获取他人的财物后,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或将财物转移、隐匿、据不返还等外在表现出的行为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涉及到“套路贷”中,以行为人的哪些主要客观行为作出推定,他们是否具有违规或者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又应当如何把握,《“套路贷”意见》尚未给出明确解释。
法律硕士论文
(二)“套路贷”刑法规制的分歧
1.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
2019 年 7 月 23 日,两高两部依照与国家现行的法律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要求,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19。《非法放贷意见》中,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第四项20的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处罚21——即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规定入罪。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其出台的目标主要是为了有效遏制因发放高利贷而导致的“套路贷”,涉黑、涉恶和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刚刚开始出现时,由于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多采用“骗”的形式,理论界和实务界多认为其行为模式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着“套路贷”自身的不断发展,行为人开始有意识地摒弃“骗”这个犯罪环节。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的磋商阶段,行为人便会明确地告知被害人,借款合同中虚高的借款金额是保证金,若被害人到期不能偿还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和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利息,就需要偿还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虚高借款金额,对此条款的约定,被害人是明知且同意的;同时,行为人也并不会故意制造被害人借款后无法进行偿还的违约情况,而是被害人在借款后因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及时偿还借款。此时,行为人就会按照与被害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害人按照借款合同中的虚高金额足额偿还借款,并且大多数的案件中,行为人也并不会进行虚假的民事诉讼。此类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诈骗活动不仅不存在欺骗性的成分,也没有故意使被害人还不上款,所以用诈骗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难免不妥。
法律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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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路贷”刑法规制路径的完善.................................21
(一)“套路贷”概念理解问题的认定..................................21
1.明确“套路贷”的含义.............................................21
2.厘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22
(二)“套路贷”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24
(三)“套路贷”以犯罪构成进行刑法规制路径的完善............................26
1.对“套路贷”犯罪行为所涉具体罪名的认定.....................................26
2.把握“套路贷”中共同犯罪整体观...............................31
结语.................................33
三、“套路贷”刑法规制路径的完善
(一)“套路贷”概念理解问题的认定
1.明确“套路贷”的含义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级别的司法部门针对实务中应用法律时遇到问题而制定的解释。在我国刑事类的司法解释中,常见的形式是判断现实中的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的某个概念或者某项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并不能建立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其解释也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原则进行。罪刑法定原则不可能被动摇,不管其是否符合“套路贷”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司法机关在审查办理“套路贷”相关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时,都应当考察其行为人非法获得他人私有财产的具体程序、手段,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构成条件,确定其具体的罪名。绝对不能把对构成“套路贷”的评价代替对具体罪名的评价,更不能下这种‘符合“套路贷”的特征即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罪名’的结论。
《“套路贷”意见》在其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套路贷”既然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也绝不是一个具体的政策概念,而是在办案和刑事实践中对于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地占有他人财物的一种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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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至此,本文以现有的研究成果及有关“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为基础,对“套路贷”行为进行了梳理,从概念、特点、行为模式等方面综合分析了“套路贷”行为,发现目前“套路贷”行为刑法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对于“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途径。
鉴于“套路贷”犯罪虽出现时间短,但发展迅猛,且犯罪手段之多难以一言概之,导致相关案件在最后定罪阶段多出现分歧。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目前对于“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分歧,及现有刑法规制的不足,并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对“套路贷”的刑法规制。
目前,“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路径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依据刑法基础理论犯罪构成中的危害行为角度出发,从“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及阶段性出发,对“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路径进行探索,以此对“套路贷”在实务中有关定罪方面的争议提出笔者拙见。
本文从学理上对“套路贷”刑法规制路径展开研究、分析,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争议点进行讨论,并给出自己的观点。“套路贷”犯罪情况复杂,涉及领域、范畴之多,非一篇硕士论文所能涵盖,笔者期盼借此文章引发学界对于“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问题更深入的研究、思考,也希望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能持续关注此方面相关问题。本文只是笔者的一些浅显的认识,在某些问题上的思考仍不够全面、成熟,敬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