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视域下智能合约的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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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69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从整体特性、维权形式、可撤销性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了与传统合同的区别,进而可知智能合约与现行合同制度的冲撞。

第一章 智能合约的本质之争

第一节 智能合约运行原理
一、智能合约的技术特征
1995 年,计算机专家尼克•萨博给出智能合约的定义1。智能合约是将交易参与主体对合约内容、执行条件、违约责任、救济手段等达成一致协议订立的合约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程序语言编码,于条件成就时自动执行达成交易。
通过智能合约的定义,其技术特征如下:一是去中心化。正常传统交易中正是因为各方缺乏信任才产生了合同,以法律的权威来保障各方权利义务的实施。与之相较,智能合约更容易满足用户的需求,无需第三方信任机构即可实现参与交易的节点共同验证、维护、保障实施合约;2二是自动性。智能合约以脚本语言置于区块链,不需要人为的履行合约义务,将合约执行的条件转变成可被计算机程序识别的语言,在该条件成就时,便可自动执行相关的事项,因此它的执行不依赖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三是不可篡改性。智能合约中 P2P 网络的去中心化系统由独立的节点组成,在具有失误率低的特点,在整体上不容易遭到破坏。此外,去中心化系统意味着耐攻击、高容错,交易安全性高,无第三方介入,不用担心信息泄露;四是透明性。传统合同具有相对性,且不以公示为生效手段,因此合同条款只有参与方知晓。如果合同缔约主体之间因合同内容引发冲突,可能会发生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败诉。当选择以智能合约的形式订立“合同”,因为 P2P 形式的网络结构,所有的交易数据均储存于区块,打破了以往交易模式信息不对称的缺点,整个系统数据高度透明。
二、智能合约的技术支撑
以区块链为框架的智能合约,其发展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数字化合同的出现,即合同呈现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出现了以计算机网络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第二阶段是合同履行自动化,如以太坊平台开展的 Open Law 项目1、斯坦福可计算合同计划2,旨在将自然语言合同转换为计算机可理解和执行的合同条款,寻求一种能够以程序代码的形式映射数字合同和法律合同的范式;第三阶段是缔约及履约去中心化,即区块链的出现为数字化资产交易移转的困境提出了解决技术,以此智能合约便克服了信息互联网环境下依赖中介进行价值交换活动的弊端,构建出一套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故谈及智能合约的技术支撑,则要对区块链技术展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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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智能合约是否具有合同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
智能合约由于其独特的技术属性,使得新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旧难以对其进行充分解释和适用,民商法学理论界对智能合约的研究及文章更是少之甚少。应当注意的是,智能合约虽含有“合约”一词,但严格来剖析,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但智能合约的载体虽是编码,表达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可自动执行交易的意思表示合意,但其仍带有鲜明的法律属性。人类最初由身份到契约,如今已经渐渐向“由契约到身份”的时代转变。本文所研究的智能合约,缔约方则不同于传统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虽然已经将“契约”关系转变,但依旧具有“身份”属性。
因此,智能合约并非完全等同于传统合同制度中的合同,但它与传统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存在着哪一系列的区别?2021 年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又有哪些不可直接适用于智能合约的规定?智能合约是以代码程序语言来达成交易目的,而其中的代码是由技术设计人员将合约内容转变得到的。但即使假定程序语言无差错、无误差,也会存在与缔约者达成的协议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不能真正的实现缔约目的。因此,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合同效力也无法确定。
上文中已提及智能合约的运行原理,即利用代码实现自动执行的目的,其中最关键的是设定好执行条件,一旦达成,便不可撤销。事实上,实践中会出现虽已签订智能合约却最终不宜执行的情况,智能合约的不可撤销就会变成传统合同制度中的强制缔约。1优势变成劣势,民商法应当明确规制和认定强制缔约的规定。此外,笔者认为应该尊重和敬仰法律,更是无法理解一些主张“代码即法律”的观点。试问就智能合约数量庞大、情况特殊且涉及金额巨大难规制的情形之下,缺少学术共识宣扬不受法律的规制,难道不是对法律的藐视吗?智能合约是数字资产交易的基构,不可避而不谈,其不仅是一种提高效率的新型交易方式,更是引领世界金融经济市场变革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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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智能合约的合同类型比较分析

第一节 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分析
传统合同是指为了保全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互相遵守的合意。1智能合约则是一种借助于区块链技术,以代码程序代表内容的一种协议。尽管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传统合同要求各方当事人之间有极强的信任感,智能合约则不然。中立性的区块链技术手段即是最具有信赖利益的证明。2因此,从私法领域的角度出发,智能合约是传统合同在虚拟财产方面的写照。
除开缔约方中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的履约时间,违约条款等等,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之间具有极具代表性的区别。可主要概况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整体特性上有区别。首先,拟定合约的形式存在差异;传统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订立,主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呈现。3而智能合约的缔约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合约并未订立,只有在通过程序语言表达为计算机可识别的内容时才是。其次,是否匿名化不同;智能合约中缔约方的身份信息、民事行为能力等具有难以确定性,而传统合同中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不会存在此种情形。然后,是否可存储化存在不同之处;两者合同条款的存储方式不同,传统合同具有相对性,且不以公示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在传统合同中,当事人可保存纸质或电子版本,但没有公开的要式条件。智能合约是通过共识机制实现存储,且在整个区块链上公开,但对传统合同制度的适用并无影响。最后是适用地域与领域不同。二是两者中一个具有可撤销性,一个没有可撤销性;三是违约救济的方式不同,一种是借助于技术强制移转数字资产实现,一种是通过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整体特性存在差异
(一)签订语言文字不同
从合同订立的语言文字角度而言,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订立语言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大多数是采取自然语言所订立的,即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语言等的形式表达合同内容,能够被常人理解和接受,并得以广泛地应用此种形式。因此,从合同的存在形式出发,不论是采用书面记录的方式规定缔约各方间达成的一致协议,还是通过录音的方式将缔约方间权利义务记录下来,事实上都是采用自然语言的形式来承载合同内容。与之相反,区块链技术造就了智能合约的诞生。从技术的意义上来看,智能合约属于区块链架构下的合约层。智能合约是一段各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代码。在区块链智能合约层中,计算机程序通过识别代码内容,将技术应用至更加广泛的领域。因此,智能合约能够直接以计算机代码固定当事人间的合意,不以事先存在口头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作为必要条件。即使某一项智能合约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编码而来,但该书面合同不能产生作准文本的效力。智能合约实际的缔约过程中,交易双方会选择将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以哈希值的形式记录下来。即从此角度来看,智能合约记载合约条款内容是通过将当事人达成的合意编码化。这样做的优势在于,计算机对代码解读的一致性能够避免传统语义合同在人为主观理解和解释过程中产生的歧义,从而极大地保障了合同关系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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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智能合约与电子合同的区别分析
通过上一节的分析,笔者认为智能合约是一个没有委托方的工具,区块链系统天然的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其成为了具备独特自治机制的新型交易方式。因此,智能合约作为一种自动执行的“合约”,在传统合同中,与电子合同是最为相近的,但两者也存在以下差异。故对于智能合约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探讨,本文将需继续讨论智能合约与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结构
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达成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毫无疑问,电子合同的主要签订模式是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故该种合同的构造及适用法律应当以合同编条款加以规制,最重要的是“要约——承诺”结构的相关适用可以类比解释适用于智能合约的订立。2电子合同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即网上购物交易合同。理论界通说,平台中所发布的商品信息视为要约邀请,买方下单购买视为要约,商家的选择即为承诺。若卖方提示无存货,客户无法点击购买商品时,商品信息及服务页面的意思表示则属于要约。1若买方提交订单视为承诺。订单提交后,大部分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会向买家发送邮件,再根据邮件的回复内容认定。
一般电子合同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以网络为签约媒介,数字化生成储存,传递合同内容;合同载体变现为电子数据,改变了传统合同以纸张为内容载体的形式,合同内容借由网络在签约主体间传递;数字签名保障生效,数字签名以CA 数字认证技术为核心,确保合同签署身份信息可识别,不可抵赖。2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很大的不同是在于合同的订立由现实生活中的线下转移到线上,因此签订电子合同最为主要的就是考虑是否安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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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智能合约对传统合同制度的挑战 .......................................... 22
第一节 智能合约中订立阶段的难题............................ 22
一、限制意思自治............................................ 22
二、影响要约和承诺规则.................................. 23
第四章《民法典》合同编下智能合约的契合及建议 ......................... 32
第一节 智能合约技术规范化........................................... 32
第二节 智能合约意思表示、要约承诺规则的契合............... 33
结语 ............................... 40

第四章《民法典》合同编下智能合约的契合及建议

第一节 智能合约技术规范化
通过前面章节的分析,智能合约在技术上虽然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不够规范化,没有具体专门的监管机制。因此从《民法典》合同编视域出发,仅仅依靠法律层面的修改与完善规制智能合约的相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技术层面予以考虑。笔者认为要有相应的措施预防及限制措施,从风险的源头把控,尽量做到智能合约的规范化。若要实现智能合约技术规范化,建议从如下路径着手:
一是限制平台发行的数字货币类型。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比特币不是一种货币,智能合约平台所使用的虚拟货币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货币,不具有合法的发行主体资格,也没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控。故此种类型的数字货币只是一种在智能合约发布的商品。综合来说,智能合约平台所发行的数字货币虽然在区块链的交易中可以实现交换价值的目的,但却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最为重要的是数字货币后续没有任何的监管系统、发行混乱且存在用于违法犯罪的可能。当然中国针对发展加密数字货币是严格限制的,中国相关金融机构也严格禁止提供违法犯罪的相关业务。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智能合约平台发行法律认可的数字货币。
二是将法律条文编码化,作为智能合约中合约验证的参考标准。智能合约的基础架构模型由六层组成,1而合法化验证需要在区块链的运维层展开。其中运维层是通过动态操作确保智能合约可以稳定、安全运行的重点。因此在缔约方协商达成协议编写为程序后,会在运维层形式化验证,并进行安全性的检查。运维层是对合约层静态合约数据的动态操作验证,以此可以从技术层面验证程序的可行性,检测是否存在程序漏洞、代码错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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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今理论界关于区块链的定义和性质众说纷纭,国家对区块链应用虽然从严监管,但关于区块链的负面影响不绝于耳。作为最广泛应用的智能合约影响着未来的发展,因此从法律层面确定智能合约规制路径极为重要。本文借助于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特征和运行原理的阐述,通过分析智能合约的本质之争,发现智能合约并未脱离现有的法学框架,仍然具备合同的本质属性。虽然迄今为止智能合约能否成为日常化交易形式无法确定,但可以肯定智能合约无法取代传统合同。
智能合约的核心价值是以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使合同缔约和履约排除人为干预,保证交易安全、高效。因此智能合约本质上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理应纳入合同范畴。从合同形式上看,智能合约通过代码形式表现,将其视为数据电文进而认定为书面形式并无不妥。从合同实质角度,智能合约意思表示的传达和履行均通过“电子代理人”实现。电子代理人的操作虽然是自动化的,但仍处于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但智能合约与合同还存在十分明显的区别,本文从整体特性、维权形式、可撤销性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了与传统合同的区别,进而可知智能合约与现行合同制度的冲撞。
综上所述,即便智能合约与合同有本质的相似,但智能合约作为新生事物,依然冲击现有的合同制度体系,针对无法适用的情形,笔者提出相关的建议。首先,在技术层面上,应该限制平台发行的数字货币类型。因为智能合约所承载的价值以“Token”为范式,但是 Token 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尚无法可依,且数字货币后续没有任何的监管系统、发行混乱且存在用于违法犯罪的可能;其次,可以将法律条文编码化作为运维层对合约的验证,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合约内容,验证不通过即可将合约程序进行回滚、更新、自毁等,以此保障法律规定;再者,因为区块链数据的不可篡改性,智能合约的合同生效和履行具有一致性,故对我国履行治愈原则、履约理论和救济规则都是一种挑战,需要针对不同情形形成应对策略,构建以智能合约平台为中心的监管体系,明确界定智能合约系统的内部和外部责任关系。最后,笔者认为为合法规制智能合约的相关问题,应该从智能合约属性及构造上仔细推敲,以实现智能合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制度的融合。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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