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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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70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引入实务中的案例,找出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并以此为基础,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理论分析,认可其在法律层面上具备财产属性即主张“新兴财产说”,并进一步论证了对此类行为采取刑法入罪的必要性,即对此类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并区分情节刑和数额刑。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相关争议焦点

一、典型案例
案例1:2015 年 5 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运营商平台漏洞,非法获取了由北京光宇有限公司出品的网游《问道》游戏账号和密码六万余组,并在网上非法变卖上述账号内的游戏装备,2016 年 4 月,王某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查,王某犯罪期间共变卖游戏装备非法牟利近 7 万元。
对该案,法院认为王某非法获得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数量巨大,且均登录进入过受害人的游戏系统,结合上述情形,认为其行为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案例 2:2014 年 2 月,被告人张某以购买王某的《大话西游 2》游戏账号为名,利用木马程序远程控制了王某的电脑,并转移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出卖牟利,该游戏账号及其虚拟物品等价值 7 万元。同年 10 月,被告人张某以购买李某的《大话西游 2》游戏账号为名,利用木马程序远程控制了李某的电脑,并将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出卖牟利,该游戏账号及其虚拟物品等价值 2.2 万元。
对该案,在评估机构无法评估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本案案件事实,认为应按玩家实际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游戏装备的价值,也就是根据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合意的价格来确定盗窃数额,邓州市人民法院据此以张某犯盗窃罪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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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通过上述两个关于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本文主要归纳了以下三个争议焦点:1.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要明确非法获取行为的定性问题首先要明确其法律性质,而对该法律性质立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在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2.对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类非法获取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实务中判决不一;3.如何对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刑事司法认定。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司法认定主要包括罪名、犯罪数额、量刑等方面,此处本文不探讨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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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认定的理论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尽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有诸多的观点,但要明确其本质首先要厘清其概念。对于如何厘清“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首先必须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是信息网络与实际生活所交融的产物,这就要求以信息网络为背景去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同时要基于实际生活来明确其法律属性。因为网络世界不同于现实世界,故网络世界中的“财产”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财产”。同时还要认识到,由于信息网络已经与实际生活密不可分,所谓的“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虚假或者客观不存在,此处的“虚拟”应当相对于实际生活而言,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网络”。故体现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一种有别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而又有自己独立性的网络产物,只有在网络世界中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意义。
综上所述,能够给“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较为合理的界定[3]:与现实世界的有形财产相比,存在于网络世界中能且仅能在网络世界体现其自身的财产意义的网络产物。具体包括以下三点:(1)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信息网络而存在,若离开网络世界或虚拟世界,虚拟财产则失去了存在的根本;(2)属于网络产物,以信息网络为媒介,通过计算机所展现;(3)类似于现实世界的有形财产,即在现实世界中所体现的是有形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而在网络世界或虚拟世界中则体现的是虚拟财产。此处可以众所周知的腾讯公司所发行的 Q 币为例进行论证:(1)Q 币是通过腾讯公司所设计的 QQ 通讯工具所发行的虚拟货币,仅限于购买腾讯公司的相关服务才能得以体现其价值,若离开了腾讯公司,则 Q币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2)Q 币属于腾讯公司为了实现创收所发行的网络产物;(3)Q 币类似于现实世界的通用货币,只不过前者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才能体现出其财产价值,是流通于虚拟世界的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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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科学的刑法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首先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学术界主流学说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兴财产说等学说,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并给出本文观点。
(一)债权说
主张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只不过标的属于服务,具体体现在:玩家通过给付货币从而有权从运营商处获得网络虚拟财产;运营商作为卖方,通过收取货币从而有义务向玩家交付网络虚拟财产,且运营商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运营商提供网络虚拟财产需满足玩家应得的游戏体验感,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处体现的是债的相对性原理[5]。但不可否认的是,债权请求权的产生或消灭往往会被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所影响,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导致二者相违背,故该观点是片面的。
(二)物权说
在主张该观点的学者看来,[6]一般意义上的物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理由在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属于无体物,但权利人仍可支配和利用,且享有所有权,这与一般意义上的物并没有本质区别。这样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仔细揣摩就会发现其不足之处。首先,权利人支配和利用一般物并没有条件限制,而要支配和利用网络虚拟财产则必须在网络的条件下进行;其次,根据《民法典》第 127 条的规定,似乎能够把网络虚拟财产归于物权的客体,同时此处如果刑法与民法的处理方式一样,则刑法也能够把网络虚拟财产归于物权的客体,则无需讨论。但是,若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观点也就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不久前刚生效的《民法典》也并未明确规定把网络虚拟财产归于物权的客体,否则就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故该观点也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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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17
一、罪名认定......................17
(一)认定为盗窃罪.........................................17
(二)难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原因....................19
(三)案情分析......................................22
结语......................................27

第三章 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一、罪名认定
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定性的观点,多数观点主张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则应适用盗窃罪来定罪处罚,原则上也应该如此,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实际上也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结构,行为人也是通过采取平和方式破坏他人对虚拟财物的占有,建立行为人自己的占有;少数观点主张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定罪处罚。之所以存在少数观点,是因为若定性为盗窃罪,则无法计算虚拟财产的犯罪数额,且虚拟财产是否为盗窃罪所保护并没有法律依据,而若适用计算机犯罪则可以很好地规避犯罪数额问题,且量刑幅度较为明确,能够做到罚当其罪,但这种观点忽略了如此定罪的不足之处。但事实上,对该行为究竟如何定罪,简单来说,就是明确虚拟财产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同时还要兼顾量刑的均衡。
本文通过对比前文的两个典型案例以及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对非法获取行为的罪名认定有了基本的看法,本文认为对此类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认定为盗窃罪
众所周知,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理由在于:首先,若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包括虚拟财产,则就不可能认为刑法不保护虚拟财产,否则会导致自相矛盾,且财产犯罪的对象即财物,刑法并未作范围上的限制;其次,只要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包括虚拟财产,则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必然构成财产类犯罪。也就是说,若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包括虚拟财产,那么把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就具有合理性。而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人往往具备一些计算机操作技巧,以违规利用网络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虚拟财产为目的,实施非法获取行为。本文认为对该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满足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在犯罪客体方面,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某些能够人为控制的无形财物,如电话费、电力等。由此看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价值性、可控性等特点,而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具有这些特点,其特殊性仅在于存在于网络世界,不能现实接触,但这并不影响其本质属于无形财产。[12]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他人对财物的合法的所有权,例外情况下盗窃违禁品或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他人对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具体包括他人对虚拟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故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和一般的普通盗窃都侵害的是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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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时代发展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日益成为青少年甚至中青年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与时俱进,把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符合社会公众的主观认知。然而,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风险,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数量、交易额度及其庞大,犯罪数额问题动辄数十万,已经不是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所能调整的范围,故用刑法打击此类犯罪具有必要性,但在刑法上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究竟如何进行刑事司法认定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实务中往往以计算机犯罪来进行处理,如此处理难免存在局限性。本文通过引入实务中的案例,找出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并以此为基础,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理论分析,认可其在法律层面上具备财产属性即主张“新兴财产说”,并进一步论证了对此类行为采取刑法入罪的必要性,即对此类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并区分情节刑和数额刑。所以,刑法不能只依靠计算机犯罪来打击此类犯罪,适用财产犯罪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这样才能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笔者水平有限,深知本文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仅希望本文的建议能够有益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认定及其网络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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