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社一体化视域下的家庭教育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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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77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建立一部具有统筹作用的《家庭教育法》来领导家庭教育法律体系,通过《家庭教育法》来使家庭教育规范化、科学化,使家庭教育积极健康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取得应有的成绩:通过家庭教育这种温和的持续的教育活动来解决“熊孩子”、“熊老人”等社会热点问题;通过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家庭教育得到成长,成为真正能够匹配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教育环节,进而补全并完善家校社教育体系,使整个教育环节圆润通透,使三者可以合力发挥教育作用,取得教育价值。

第一章 引言

一、问题提出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了解教育的重要性,开始选择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上投入更多的关注,却忘记家庭教育同样是整个教育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在中国传统教育思维中,尤其注重对家庭风气、家族口碑的养成与呵护,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刺激,教育结构不断地被系统化科学化分工化,与传统的教育体系出现相比出现了不小的变化,学校教育受到重视,而家庭教育被“放任自由”,导致熊孩子不断出现,“成为潮流”,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完整的教育系统应当涵盖三大子系统即家庭教育系统、学校教育系统以及社会教育系统,三个系统形如三权分立一般相互制约的同时也互补互助,进而完美实现教育价值。每当社会上出现这些热点新闻时,总是被冠以“缺少教育”的名义,正是由于家庭教育被忽视,使这个系统出现了严重短板。
而为了更好的解决家庭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制定规范指导家庭教育的专门法已经迫在眉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党组成员邓丽联名代表共同提交《关于加快家庭教育立法的议案》,认为应当编撰一部家庭教育法,来保证家庭教育能够实现自身的教育价值,全国人大代表张荣珍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认为应当通过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来解决家庭教育中家长仅注重智力智能教育而忽视了对孩子德行操守的培养以及教育缺位等问题。2018 年,在万众期盼之下,《家庭教育法》的终于正式被列入立法项目之中。
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自上而下的编撰一部《家庭教育法》,是有一定的理论与数据可供参考的。首先,地方已经出台了地方的家庭教育法或是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基础与数据。例如重庆市实施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江苏省制定的《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颁布《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出台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上海市家庭教育指导内容要点》。其次,教育部与妇联联合颁布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也可以为《家庭教育法》提供思想指导。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地方推行家庭教育法的实施经验,针对现今社会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制定一部家庭教育法,用以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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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念界定
(一)家庭教育
邓佐君在《家庭教育学》一书中介绍了郑其龙、赵忠心等人对家庭教育的观点,并指出:一般认为,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的,以亲子关系为中心,以培养社会需要的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①,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家庭(主要指父母)对个体(一般指儿童青少年)产生的影响作用。李天燕在《家庭教育学》指出:现代家庭教育是指发生在现实家庭生活中,以血亲关系为核心的家庭成员(主要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双向沟通、相互影响的互动教育。②家庭教育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直接的家庭教育指的是在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实施的互动教育和训练;间接的家庭教育指的是家庭环境、家庭气氛、父母言行和子女成长产生的潜移默化和熏陶。现代家庭教育应该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两个方面。台湾学者林淑玲将家庭教育的定义界定为:为健全个人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而透过各种教育形式以增进个人以及家庭生活所需之知识、态度与能力的教育活动,③称为家庭教育。简而言之,家庭教育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子教育、子女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以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项。也就是说,家庭教育是教导后代,使后代继承自己的生活技能、生活经验、道德水准、思维方式等的特殊教育活动。本研究所指家庭教育,乃是父母对子女(无论是否成年)的教育以及子女对父母的教育,是涵盖全部家庭成员的互动活动。
(二)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法同样存在狭隘普遍之分,狭隘的含义是仅包含指导家庭教育的基本法律、单行法律以及地方性规章制度,而普遍意义上的家庭教育法包括以家庭教育为主体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家庭教育专法为主体的系列子法。本研究所指的家庭教育法为普遍意义上的家庭教育法。本研究所认为的家庭教育法是调整一切家庭教育中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交互活动,即亲子生活、家庭教育活动、家庭抚养活动、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教育活动,高中阶段家庭教育活动、成年后的家学家风德育教育活动、晚辈对长辈的劝解说教等持续终生的家庭全部成员之间的教育活动,家庭教育法应当为全部责任相关人明确他们在家庭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救济,以及家长可以进行的教育惩戒措施,并指导家庭成员更好的完成家庭教育。本研究所指家庭教育法,应以未成年阶段教育为核心,附以成年后父母与子女、子女与父母间的教育互动来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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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校社一体化视域下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应然逻辑

一、家校社一体化视域下家庭教育法的应然定位
家庭教育作为家校社教育体系的一环,具有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同的重要性。所以,家庭教育法也应当与学校教育相关法律和社会教育相关法律一样,处于平级地位,具有相同的力量。在家校社一体化教育体系中,家庭、学校和社会是平等,三者之间,相互帮助,相互促进,才能使教育成果最大化。所以,我们必须明晰的是,家庭教育法是独立于学校教育法律体系和社会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是从属或服务于学校教育或是社会教育。所以,我们必须为家庭教育法找好定位,才能让家庭教育法真正发挥作用,让家庭教育像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一样步入科学规范的发展道路。
(一)家庭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家庭教育法应当属于社会法。我国目前法律界,主流的法律体系思想是三元化的法律体系,即大体的将法律分为公法、私法以及社会法。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主要是用以调节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中一方必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为主。例如《刑法》。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更加注重个人的利益关系,强调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例如《民法》。而社会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更加关注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是保障性的法律,通过对个人活动的调节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本研究认为,家庭教育法理所当然的应当属于社会法。
相比较于成体系的学校教育和专门政策进行规划的社会教育,加之一贯以来的“以学校教育为重”的思想影响,在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体系中,家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教育法正是为了调整保护家庭成员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正符合社会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宗旨。同时,家庭作为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单元,家庭活动的和睦与否,家庭教育的价值是否成功实现,都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起到巨大影响。而家庭教育法的宗旨正是通过调节家庭内部个人活动以及与家庭外部的联动。同时,家庭教育作为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同级的存在,《家庭教育法》也应当与《义务教育法》等学校法律和其他社会教育相关法律一样,被归属到社会教育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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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校社一体化视域下家庭教育法的应然目的
我们制定家庭教育法,是为了指导家庭教育活动可以更科学更规范的进行,并通过家庭教育来弥补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教育过程中的不足,并解决由于家庭教育失误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是为了在源头上治理问题,补全家校社一体化的短板,从因入手解决果,防患于未然。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便是,我们认为家庭教育成为家校社一体化的短板,出现问题,那我们所期望的家庭教育,应当是什么样子的,或者说,我们希望家庭教育能够调节的都应包括哪些行为;哪些社会活动,是可以被归属到家庭教育活动中的。进而,我们才能为其制定家庭教育法,以达到我们完善家校社教育体系,解决社会热点问题,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能经由家庭内部成员相互教育来解决的问题就由家庭教育来解决的最终目的。
(一)家庭教育法的应然定义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作为一个教育整体,三者之间应当是相辅相成,并驾齐驱的。学校教育专指的是学校内部发生的教育活动,可学校教育相关法律调整的不仅仅是学校内部的问题矛盾。同理,家庭教育法所调整的,也不应仅仅是狭义上的家庭教育所涉及的问题矛盾。
主流上对家庭教育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上认为家庭教育是一切增进家人关系与调整家庭功能的教育活动的总和,而狭义上的家庭教育专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对于家庭教育到底应该采用广义的定论还是狭义的定论,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而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上,直接采取狭义的家庭教育定论,直接将家庭教育与对子女的教育画上等号。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简化了立法司法的工作量,使现行的家庭教育法规更有针对性,可以再短时间内取得一定的成绩。可坏处在于,简单的选取狭义的家庭教育定论,不仅不符合实际,严重忽视我国国情,阉割了家庭教育法与时俱进的潜力,也不符合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体系构成。家庭教育作为家校社教育体系的三元之一,理应拥有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同的配比权重,既然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都涵盖了成人教育,为什么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时候,要人为的将属于家庭成人教育的部分删除掉。习近平主席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提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的概念也是我国由来已久的,深入华人骨髓。“传统的‘家本位’文化依然有着强大的影响,这表现为中国城乡普通老百姓仍把对家庭的责任看成是与自己生命始终相随的最重要的事情。”①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们虽然不再强调人口庞大的“家族”概念,但是“家庭”也绝不仅仅是父母子女两代人所组成的。中国的家庭,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有父母与子女这样中青两代三四个人组成的“小单元”,人为将家庭教育局限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上,就导致了老一代的长辈处于无人“管教”的“放任自由”的尴尬地位,再加上我国传统的对老年人的绝对顺从的错误思想影响,就导致了“老人倚老卖老无理取闹”等社会问题的愈演愈烈,这样与我们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初衷不符。


家校社一体化视域下的家庭教育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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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在家校社一体化视域下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功能分析.................................. 22
一、通过立法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22
(一)建立家庭教育法对纵向教育法律体系的现实价值...........................22
(二)建立家庭教育法对横向教育法律体系的现实价值............................23
第四章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现状与问题........................................29
一、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情况.........................................29
(一)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不成体系...................................... 30
(二)我国家庭教育相关法律缺少整合...................... 30
第五章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之建议..................................37
一、明确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37
(一)明确对家庭教育法的章节划分........................................ 37
(二)明确对本法所指家庭教育的定义................................................ 38

第五章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之建议

一、明确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
我们应当着重强调《家庭教育法》所指的家庭教育究竟应是何种家庭教育。为了使本法更具前瞻性,也为了使本法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增加本法的有效寿命,我们所要调节的家庭教育关系绝不能仅仅局限在狭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活动中,而是要将视线扩大到整个以血脉亲疏为纽带的中国式家庭之中。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家教的效能,上能劝诫长者,下可教育幼童。所以,我们应当明确本法的具体章节内容划分,进一步强调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明确对家庭教育法的章节划分
在《家庭教育法》的具体内容安排方面,本研究认为,可以参考我国现行的四部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分列七章进行编撰。在结合我国大陆的具体国情,以及台湾家庭教育法的内容后,本研究建议,将七章名称确定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推进;第三章家庭实施;第四章学校指导;第五章社会参与;第六章法律与救济;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开宗明义,应该写明我们制定家庭教育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良性发展,完善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体系,保障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标明我们制定家庭教育法是为了指导规范并保障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明确家庭成员的责任义务,说明在进行家庭教育活动时政府、学校以及社会的作用。第二章到第五章为家庭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分别详述在家庭教育活动中政府的促进与监管作用,家庭成员的具体实施,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作用以及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参与作用。第六章明确家庭教育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活动中如果失职违规应受到何种处罚,并明确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活动中如果受到伤害应选择何种救济方式与救济渠道。第七章附则标明本家庭教育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制定除去严明的法条之外,还需要选择合适的理论来指导立法。并在法律救济部分明确家庭教育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活动中如果失职违规应受到何种处罚,并明确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活动中如果受到伤害应选择何种救济方式与救济渠道。


表 1 家庭教育相关法律规章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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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家庭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推进家庭教育立法以保障家庭教育良性发展以取得全社会的共识。我们应当正式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积极思考,力争制定出完备可行的《家庭教育法》,以实现构建和睦家庭,和谐社会,促进家校社教育体系完备,实现家庭教育真正价值的最终目的。
我们必须要建立一部具有统筹作用的《家庭教育法》来领导家庭教育法律体系,通过《家庭教育法》来使家庭教育规范化、科学化,使家庭教育积极健康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取得应有的成绩:通过家庭教育这种温和的持续的教育活动来解决“熊孩子”、“熊老人”等社会热点问题;通过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家庭教育得到成长,成为真正能够匹配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教育环节,进而补全并完善家校社教育体系,使整个教育环节圆润通透,使三者可以合力发挥教育作用,取得教育价值。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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