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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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77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先通过理清当前法学界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的相关争论,明确了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行为的界定,再通过案例数据剖析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之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得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情况不容乐观的结论。

一、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界定

(一)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概念与特征分析
1.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概念分析
概念是思维的重要工具。对概念的明确界定,系一切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网络欺凌的定义,网络欺凌是新形式的欺凌,指个人或群体利用信息传播技术,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和网络投票网站等,发送或传播旨在伤害他人的信息的恶意行为。①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保护的部分,其中有关网络欺凌的表述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②因此,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来说,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定义,并将受害主体限制在未成年人群体。然而,针对此概念,还有一些分歧需要探究和解决。
第一,针对未成年人的概念界定问题。本文主要研究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相关问题,未成年人作为本文研究的特定受欺凌对象,有必要对其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不同,如日本就将未满 20 周岁的公民视作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指出,该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④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本文所探讨的未成年人也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特定群体。
第二,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行为主体外延问题。有学者主张在研究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时,应当参照校园欺凌的定义,将行为主体的外延缩小并限定在未成年人群体,除未成年人主体外的其他人都应排除在行为主体要件之外,并将此类行为统一定义为“校园网络欺凌”。也有学者主张应将行为主体的外延扩大,只要行为与未成年人相关,即使行为主体是成年人,也应被认定为未成年人遭受的网络欺凌,并将校园网络欺凌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包含在此分类中。笔者赞同将外延扩大的观点。原因在于,首先,目前经常发生网络欺凌者利用他人向被欺凌者发送有害信息,或用虚假谣言、指控去煽动他人,进而使他人攻击被欺凌者的现象,这里的“他人”被称作旁观者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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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保护是一种权利保护
厘清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概念和特征之后,为对此行为进行更加准确的界定,应当明确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保护是一种权利保护。有学者认为应将此保护定性为一种权益上的保护,笔者对此并不赞同,理由如下:1.利益是权利形成的前提
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常常会创设个人身份信息,该身份信息以电子形式表现在互联网中,既能体现网络世界的虚拟身份,又能通过记录真实信息标识现实世界的真实身份。所有的信息创设者都有理由要求他人尊重该身份信息上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不能随便侮辱或损害。因此就身份信息这一载体而言,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诉求。除此之外,在互联网领域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运营者也有一定的利益诉求,即提倡互联网领域中信息的自由传播以满足社会群体的交互需求。如果对于网络欺凌现象不加以制止,极易造成受欺凌者退出该网络或者成为下一个欺凌他人的人,长此以往,信息的自由传播将会受到阻碍,社会群体的交互需求也将得不到满足。因此,未成年人和网络运营者双方对身份信息都有利益诉求。法学理论中虽然学说各异,但几乎都将利益视作权利概念的核心要素,认为利益是权利形成的前提,在学理上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表述是: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①,因而从更深层次上讲,没有对利益这一目的的关注,就不会产生对权利这一工具的需要,利益是权利形成的动机②。未成年人与网络运营者请求他人以某种特定方式来保障各自在互联网领域中的利益,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利益诉求,而“权利自身不外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③。因此,从权利形成的角度来说,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是一种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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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现状

(一)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判决总趋势
虽然学术界和实务界早已就规制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但是我国的网络保护立法起步相对较晚,与具体的司法判决相联系并进行类型归纳与分析的研究也比较少。因此笔者在本节主要对司法判决进行类型筛选和归纳,以分析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的具体保护方式与标准,从而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现状。
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和“OpenLaw 开放法律联盟”两个裁判文书检索网站,在首页中输入关键词“网络欺凌”进行全文搜索发现,目前公开的判决书中没有直接提到网络欺凌。在前文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概念界定中提到,网络欺凌主要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于是以此定义为依据,将“侮辱”、“诽谤”分别与“未成年人”和“网络”相组合,作为全文搜索的关键词;并采用人工复查的方式,结合两个网站的检索结果,逐一排除与“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无关的判决。本节第一部分主要以案件性质划分司法判决数据,选取此种划分标准是为了分析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案件中侧重于哪种部门法的救济。第二部分将以具体个案分析的方式,呈现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司法判决中的特点,分析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相关行为的裁判思路及缺陷并着重分析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问题。


表 1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判决案由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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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判决分析


表 3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部分判决(不完全列举)

笔者以检索到的关于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部分民事判决和两个刑事判决为分析样本,在表格中,将司法判决拆解,主要通过“案由”、“法院判决侵害法益的类型”、“诉讼结果”、“判决中支持与不支持请求的理由”、“履行义务方式”几个角度反映有关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司法判决类型及判决思路,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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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权利保护不足的成因...............................19
(一)权利保护不足的立法原因........................................ 19
(二)权利保护不足的司法原因.............................. 21
四、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路径改革...............................29
(一)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保护路径的立法完善.................................. 29
(二)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司法保护路径改革.................................. 30

四、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路径改革

(一)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保护路径的立法完善
1.明确赔偿制度,加大惩戒力度,发挥预防作用
在立法中,一方面应当明确网络欺凌实施者对于受害者的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应当加大惩戒力度,明确惩戒手段,从而加强法律对于欺凌实施者的约束力,最大程度发挥法律预防欺凌发生的作用。由于通过网络侮辱、诽谤、谩骂他人都是网络欺凌的表现形式,因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网络欺凌行为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追究欺凌者的行政责任。但是,纵观我国目前可以适用网络欺凌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惩戒手段普遍存在单一性、力度小的特点,难以对潜在的网络欺凌实施者进行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案例受害者均为未成年人,事件的影响一般不涉及扰乱社会秩序,此种情况下,受害者一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进行维权。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只是笼统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未说明具体应如何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网络保护章节中规定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恶意扭曲、损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①,也没有针对欺凌实施者直接的惩戒措施和赔偿标准,导致欺凌发生后受害者寻求赔偿的渠道不畅,欺凌实施者也无法得到相应的惩戒,进而实施二次欺凌。因此应在未来的立法中明确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的赔偿标准,加大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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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欺凌行为被称作“看不见的拳头”,实质上是能带给受害者巨大的心理伤害和精神创伤的侵权行为。①未成年人由于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遭受网络欺凌后受到的伤害会更加严重,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更加深远。本文先通过理清当前法学界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的相关争论,明确了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行为的界定,再通过案例数据剖析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之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得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情况不容乐观的结论。现阶段由于缺乏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只能参考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权利保护,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者部分解决某些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欺凌问题,但终究“指标不治本”,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②因此在文章后部分笔者采用步步推进的方式,从宏观的立法保护入手,为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权利保护提供立法方向。而后笔者站在司法实践与现实生活实践的角度,分别从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层面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综合预防网络欺凌行为的发生。以此期待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可以得到足够的重视,未来国家可以在此问题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加有效的权利保护,为未成年人享受文明健康的上网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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