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兰州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探讨范文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74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厘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发挥法制体系的规范作用,从而为生态兰州建设保驾护航。生态法治贯穿于任何城市生态保护的法治逻辑,兰州作为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不仅担负“一带一路”的时代使命,而且更是西部生态屏障的重要节点。

第一章 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与生态文明的辩证关系

第一节 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基础内核
生态文明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路径。2015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该《方案》强调通过法律和制度建设,为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充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要遵循生态规律和促进经济发展协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补偿原则、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从根源上引导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理论渊源
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蕴含科学性、民主性、正义性、代际性、前进性、系统性、整体性等特征,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理论渊源保证其具有鲜活生命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富含生命力的思想引领。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一脉相承,为我国生态法治建设提供经受得住实践检验的理论基础。杭州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于“美丽浙江”建设之中,因而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首先,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承继了中国古代朴素的生态伦理。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不是凭空而生的虚无理论,其孕育于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之中,具有深厚的底蕴。庄子曰:“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圣人晏然体逝而终矣! ”(《庄子山木》)。“天人合一”思想将“天”的含义并未拘泥于封建统治的神化,而是可以视为自然规律,即人类不能违背自然规律。管子曰:“春政不禁,则百长不生,则五谷不成;秋政不禁,则奸邪不胜;冬政不禁,则地气不藏。”(《管子·七臣七主》)。管子强调农业生产也应当顺应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否则不利于持续的发展。儒家崇尚“人伦礼仪”、“克己复礼”,人类的农业生产活动与自然规律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背道而驰。无论是道家的“无为而治”,还是儒家的“敬畏天命”,都与现代社会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思想达成内在统一。中国古代朴素的生态伦理与当今社会的生态文明思想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独具的文化底蕴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核动力,决不能盲目摒弃。我国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吸收了经过历史沉淀的传统生态伦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于现代生活的传承作用,同时也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进行重塑与发扬。
.........................

第二节 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与生态文明之间的互动关系
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机制与依法治国的绿色化都是关乎人类命运、社会发展、民族复兴的时代命题,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与生态文明存在独立性与关联性,彼此之间又存在全面性、长期性的影响。①一方面,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为生态文明提供推动力,运用法治手段推进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又反哺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演进与创新。回归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梳理“环境”、“资源”、“生态”之间的辩证关系,站在生态系统的高度,遵循自然法则,以生态法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承继中国传统生态伦理、发展近代马克思主义生态观、顺应现代生态文明潮流的引领性思想,是强调环境民主、生态正义、法律权威的重要思想。首先,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贯彻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念,承担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历史责任,带领中国走可持续与绿色发展的正确道路,给予生态文明建设坚实的政治保障。其次,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坚持科学立法与生态立法。科学立法与生态立法是制定“良法”的内核,科学立法的命题之中必然包含人民意志,而生态立法是整合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其中生态立法是生态法治化与法治生态化的有机统一。再次,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坚守依法治国战略与法治政府建设。环境执法是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需要通过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严格文明执法、搭建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完善责任监督机制等方面作为具体路径。复次,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要求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通过司法实践证明,环境司法专门化以管辖权、审理机构、审判人员、审判规则等要素共同保证复杂的环境纠纷得以公平处理,保证人民群众环境公平的同时,也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推行全民守法理念。守法的前提是普法,在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中,普法宣传贯彻始终,让人民群众得以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运用法治路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贯彻与落实,必然引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法治建设进程。
................................

第二章 生态兰州建设的总体性评价及法律保障现状

第一节 生态兰州建设的总体性评价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兰州建设之间的衔接
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化与落实扭转了我国工业化城市的发展方向,生态兰州建设是生态文明落地于兰州发展与规划的具体路径,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兰州建设的终极目标,而两者之间的衔接需要依靠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对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指导,加以实现。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 1 条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立法目的,足以展示其法律地位,但是对于城市生态建设的法律保障尚未进行专项立法说明。因此,推进生态兰州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实践,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是生态兰州建设的法律实践,并且对于兰州生态化转型具有保障与维稳作用。精准把握生态兰州建设的总体性评价无论是产业升级,抑或法律制度更新,都具有现实意义。通过梳理生态兰州建设的整体指数评价、生态兰州建设的分类指数评价、生态兰州建设的具体措施现状等环节,引出生态兰州建设过程中的法律现状及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兰州建设之间本质上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哲学关系,而生态法治则是现实层面巩固两者之间关系的重要环节。
二、生态兰州建设的整体指数评价
生态兰州建设是一项和谐性与高效性、阶段性与持续性、均衡性与区域性相协调统一的复合型系统工程,生态兰州的实际效果不仅追求肉眼可见的生态环境改善,还要提升兰州生态文明的量化指数。对于生态兰州建设的实效,可以通过生态城市健康指数(ECHI)评价指标体系为参照系,进行科学有效的量化分析;生态兰州建设的指数评价体系细分为三类指标,通过指数评价的方式,实现生态兰州建设的考量标准的客观化,同时也为后续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参照于 2017 年的三类指标数据,结合各级指标内容的权重,ECHI 评价标准又分为很健康、健康、亚健康、不健康、很不健康等五级标准(见图表 1)。①生态兰州建设的指数评价体系属于动态型评价,经过纵横方向的比较,能够得出较为科学、合理、客观的评价等级;此外,兰州践行生态文明与生态法治的相关举措也是该评价体系的重要三级指标之一。


图表 1:生态城市健康指数(ECHI)评价指标体系(2019)之生态兰州建设的整体性评价

.................................

第二节 生态兰州建设的立法现状
一、中央立法层面
从广义上而言,生态兰州建设的立法工作应当考量中央立法层面与地方立法层面之间的协调关系,不能仅仅以地方立法为考量对象,生态环境治理需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各自发挥其优势,统筹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中央立法层面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第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绿色物权”、“绿色合同”、“绿色责任”,②《刑法典》的生态环境法益等相关基本法的具体内容。第三,综合统领性的《环境保护法》,以及专门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税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乡规划法》等规范。第四,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与规章,例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然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仍然不属于环境基本法,使得其难以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①碎片化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容易出现功能重叠、内部矛盾、标准差异等问题的产生,碍于顺畅地调整其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基于现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我国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抑或《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是极为必要的,可以有力解决上述《环境保护法》中的劣势,同时也能够发挥其统筹理论与实践、政策与法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辩证关系。


图表6:甘肃省地方性法规与甘肃省政府规章

...............................

第三章 国内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经验....................................... 31
第一节 国内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经验...........................31
一、生态贵阳之地方立法先行.......................................... 31
二、生态珠海之因地制宜路径............................... 32
第四章 生态兰州建设法律保障机制之完善....................................35
第一节 深化生态兰州建设的法治思维..........................................35
一、明确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35
二、实现预防型生态环境法律治理的全面转型................................ 35
结语................................. 40

第四章 生态兰州建设法律保障机制之完善

第一节 深化生态兰州建设的法治思维
一、明确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
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生态兰州建设的综合治理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为指导,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共生共荣,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综合治理的转型。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实际发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杭州市工作时,推进“美丽浙江”建设的实践过程,为杭州市打造了较为健全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从而体现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可行性、先进性。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浩大的系统性工程,绝非一蹴而就能实现的,以何为指导思想是把握发展方向的关键命题,而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与生态文明建设一脉相承,都孕育了“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兰州建设也必须贯彻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理念。多年以来,兰州市生态环境立法存在滞后性、分散性、模糊性等问题,而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历经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是符合时代要求的生态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引领生态兰州建设的首要环节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结合“因时因地制宜”的治理思维,才能保障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要求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综合性、整体性、共生性、严格性、创新性等要素,都必须在兰州生态立法环节中一一体现,落实“最严密”与“最严格”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二、实现预防型生态环境法律治理的全面转型
我国环境法体系正处于转型期,即从“补救型”向“预防型”的转型,该转型是落实预防原则的现实表达。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周期性、流动性等特征,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可能以现有的技术能力无法实现恢复原状,例如丹霞地貌、矿山等。因此,落实预防型治理模式就显得格外重要。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第 5 条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明确将“预防为主”纳入法定范畴,标志着我国环境法转型的开启,但是具体落实于整体环境法体系仍然需要时间。由于现代城市强大的聚集性,导致城市及周边的生态环境不可避免地承担着遭受破坏、污染等风险,而具有生态环境的上述特征将会加大受影响的范围,从而对于治理能力提出难题,所以预防型环境法律治理的完善能够降低风险,做到事前干预。
................................

结语


生态文明与生态法治是不同领域对于“新时代”的解读,也是生态兰州建设的双核要素。从“两山绿”到“兰州蓝”,生态兰州建设的命题从大气、水体、土地等“环境要素”的考量,将转型至整体性与系统性的治理逻辑。法治是生态文明足以落地的重要环节,通过厘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发挥法制体系的规范作用,从而为生态兰州建设保驾护航。生态法治贯穿于任何城市生态保护的法治逻辑,兰州作为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不仅担负“一带一路”的时代使命,而且更是西部生态屏障的重要节点。从立法、执法、司法、公众参与等角度出发,生态兰州建设的法律保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即地方立法滞后、治理模式碎片化、制度创新低效等问题,通过域内外先进经验的比较与借鉴,并结合兰州本土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才能为生态兰州建设提供正向的参照。
生态兰州建设的过程中,“良法”与“善治”之间的良性衔接必然面对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落地于具体区域与环境要素,而生态兰州决不能脱离黄河流域的综合治理。笔者求学于兰州已七年有余,亲身经历兰州 PM2.5 持续爆表、“4·11”水污染等环境事件,也见证了“兰州蓝”的重要改善;同时,我国环境治理也经历了“补救性”向“预防性”的转型,而生态兰州建设也是生态文明与生态法治之间互动的缩影。完善生态兰州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能够促使生态文明在兰州生根发芽,更有利于唤醒兰州的城市活力。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