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债权破产保护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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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0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保护破产环境债权人的权益其实质是环境债权内在的与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人格权利等息息相关,而保护破产环境债权则是为了引导企业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破产法作为程序和实体混合法,保护环境债权不能脱离程序的进行顺序,在破产程序的参与中,要厘清破产环境债权如何申报,何时申报,申报后怎么进行确认,哪些申报的环境债权可以得到确认,延期申报的债权是否可以补充申报或是否受到限制等问题,同时在程序参与阶段也要保护债权人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环境债权人代表和环境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优先保护的正当性与特殊性

第一节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优先保护的正当性
一、破产环境债权请求权属性
(一) 债权与请求权
法律中的请求权是以民事债权的形式体现。民法的权利分类主要分为四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民法中的请求权指的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但从请求权的法律渊源、法律演变及法律性质角度考察,请求权不能和债权等同,请求权的外延更为广阔。在古罗马时代,请求权是指诉讼中的诉具有可诉性,之后德国法学家们完善了请求权,认为请求权包括:实体权利、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救济,此种观点将请求权和债权进行了区分,债权是一种债权主体权利义务正常实现和履行状态下的权利,但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存在无法实现的情形时要依靠拥有救济的请求权。
(二)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请求性
破产环境债权名为债权,但考虑其背后环境债权发生的原因和实质上无法立即实现需要依靠救济的特性,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权也意指破产环境请求权。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权主要包括了因为环境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侵权、因为环境合同行为产生的环境污染违约、因为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行政处罚等,这些情形均属于环境债权因为企业破产而陷入无法立即行权的情形,而破产程序提供了一种救济,救济的内容为基于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以货币衡量的债权请求权。民法上的环境债权与环境请求权趋向同一,在请求权与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18因此笔者认为破产环境债权具有实体法上的原权(债权)和请求权双重属性,在破产程序中给予特殊性保护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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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优先保护的特殊性
一、破产法社会本位立法原则和环境优先原则的要求
(一) 社会本位立法原则
破产法立法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展变化。破产法最初产生就是为了对债权人利益进行绝对保护,此后历经罗马时代和工业时代社会经济不断复杂化,近代美国提出了第二权利法案,具体包括基本收入,医疗和教育保障等。29破产法既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之后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性、整体性以及规模性特征显现,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破产使得许多工人失去工作,威胁社会稳定和秩序,30社会本位立法原则由此开始被纳入到破产法之中。在此原则原则下,立法开始关注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时的债务和解。
在社会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条件下,社会本位立法原则要求在在以下方面对破产环境债权进行保护:
(1)该原则要求通过破产程序提供的环境债权清偿、环境债权和解等在各个利益主体的权益上实现动态平衡,以避免破产企业注定只能走向破产清算的宿命,为债务人东山再起实现破产重整成为可能,也使得环境法益中生态修复责任可以由破产企业自己继续承担,维护生态环境;
(2)该原则也要求更多关注和倾斜环境债权人和生态环境利益。破产法最根本的目的之一即应该包括促进企业的管理者勤勉尽责工作,预防和减少破产,如果企业真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国家应对破产公司进行适当的救助。但是现代企业制度诞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如若企业已经上市则更成为社会公众公司,它已不仅承载了债权人和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更承载着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企业破产时,间接利害关系人、社会环境都要在企业破产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而一般情形下,企业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在债权中处于强势地位甚至大多数债权具有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即使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但是其他大部分破产环境债权人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会陷入“履行不能”的困境,通过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环境之债在破产过程中给予关注,在必要或可能情况下提供相应的保护,31这是社会本位立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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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程序参与

第一节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一、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申报主体
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参与的起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并举证证明债权的意思表示,38没有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无法成为破产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之后补充申报的破产债权人要承担程序上可能引发的某种不利后果。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并提交身份证明、债权证明等材料,债权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报但要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一) 大规模环境人身侵权下的共同或集体申报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人通常人数众多而且可能受到同一环境侵权行为侵害,这部分债权人全部同时亲自参与债权申报会存在以下问题:(1)环境被侵权人参加申报成本高;(2)环境债权申报程序繁琐耗时;(3)随意申报债权数额。
集体诉讼制度其法律渊源是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39但是却在美国生根后不断发展,美国规定启动集体诉讼需要以下四个必备条件:(1)成员数量众多,要求集体成员全体参与诉讼是不现实的;(2)集体成员在法律或事实上存在共同问题;(3)诉讼代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是集体成员请求或抗辩的典型;(4)诉讼代表人能够合理保障所有集体成员的利益。40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但也有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多起侵权事件特别规定了普通共同诉讼制度,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而且为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情形时,如果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以及当事人同意则人民法院有权对多起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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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意思表达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的环境债权人代表
(一) 选任环境债权人代表
目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并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有环境债权人的代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环境债权人无法被选任成为债权人委员会一员集中表达环境债权人意志问题。
美国破产实践中有一种名为“健康委员会”的规则,它发源于 Johns-Manvile重整案中,由于环境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人数众多,健康委员会营运而生,该委员会不属于原有的债权人委员会,它代表了所有已经遭遇环境侵权的债权人,也包括未来可能遭受侵害的潜在债权人。48我国虽然未有类似规定,但是考虑到基于人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的特殊性需要优先保护劳动债权,已经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一定需要有一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以维护破产企业劳动者利益。
笔者认为,应在债权人委员会中规定至少一名成员是环境债权人。为了更好的在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下保护环境债权人权益,美国健康委员会的机制显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但是可以吸取此种委员会规则下特殊保护环境债权人的精神和一些规定,为了避免环境债权人虽然在人数和数额上不占优势的情形下,保护环境债权人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法理精神,需要通过完善现有的债权人委员会规则以保护环境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是根据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全体债权人监督破产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并处理破产程序中其他有关事项的监督机构,49其内在的法理逻辑是破产企业从日常生产活动到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破产的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是最终控制权,并与破产人的资产负债内容、企业清偿债务能力密切相关,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以相应的方式行使全体债权人权利是必要的。50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最多九人奇数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构成,但是其成立并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债权人会议决定确定是否需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这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宪法上规定的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类似,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人数上不可能包含所有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人数应为奇数且上限九人可以很好解决全体债权人过于分散、存在利益冲突的矛盾,达成相对一致的行为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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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暂停行使......................................27
第一节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暂停行使的必要性....................... 27
一、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27
二、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公平受偿的实现................................ 28
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优先清偿..................................36
第一节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优先清偿的证成........................... 36
一、权利倾斜性配置分析.............................. 36
二、实质平等分析............................. 37

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优先清偿

第一节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优先清偿的证成
一、权利倾斜性配置分析
倾斜性的权利配置理论基于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社会分层与连带理论,他认为社会合作中基于出生而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者更多受惠,而较低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者更少受惠,那么一种健全而持久的社会基本制度必须包含某种补偿性安排,68其理论上的逻辑基础应该是道德支撑、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69道德如何产生可能是一个很难解释的话题,但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形成了强者帮助弱者的朴素道德正义观点,因而权利倾斜性配置很好的迎合了经过国家认可的法律应该保障一些社会中特殊群体的道德观念,虽然这种直觉的道德并不是完全靠理性的推理而得到的,却也是道德的。
从另一种角度思考,在立法上对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是人性的需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因为各种因素,强者并不一定愿意帮助弱者,社会中优势群体一般凭借自己的优势更容易获得更好的发展,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却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劣势,而为了摆脱这种弱势可能会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功能的实现,70进而确保社会稳定运行,因此法律对于暂时或长期处于困境的弱势群体,应在立法和司法上适当倾斜,以保障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从社会正义角度考量,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具有事实上的差别,例如天赋、机遇等等,这些先天或后天上的差异呼吁法律制度即使无法达到它所追求和立志实现的公正与正义,但至少也需要有一些机制能够弱化这种不平等以保护弱势群体正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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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讨论了我国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保护过程中的四个问题,并且主要从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特殊性解释环境债权为什么要保护,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不同阶段如何保护。
保护破产环境债权人的权益其实质是环境债权内在的与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人格权利等息息相关,而保护破产环境债权则是为了引导企业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破产法作为程序和实体混合法,保护环境债权不能脱离程序的进行顺序,在破产程序的参与中,要厘清破产环境债权如何申报,何时申报,申报后怎么进行确认,哪些申报的环境债权可以得到确认,延期申报的债权是否可以补充申报或是否受到限制等问题,同时在程序参与阶段也要保护债权人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环境债权人代表和环境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给予必要的帮助。具体的破产法律程序中,暂停行使制度是破产程序独有的机制,环境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必须遵循效率和公平价值,而根据我国破产法立法意图,暂停行使可以约束破产环境之债,因此需设置环境债权的救济方式,一方面要对弱势环境债权人因生活所迫设立先于执行机制,另一方面也要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对特定情形下的破产环境之债解除暂停行使的限制。最后也是破产程序最能体现实质正义环节的便是破产程序的清偿,基于环境债权的倾斜性配置、实质平等、破产优先权三个角度分析,论证了破产环境债权应该在清偿中优先受偿,具体受偿中破产环境人身之债可以与劳动债权同顺位受偿,破产环境财产之债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同顺位清偿,而破产环境行为之债应该采取部分优先权方案采取固定比例方案进行优先清偿,除此之外可规定限制担保物权的绝对优先清偿和规定劣后破产债权,以期全面清偿破产环境之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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