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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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1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现有法律及相关解释,有一部分的客体限制已经有了一定的突破发展小,但目前司法实践规则并未尚未形成一种普遍的形势,所以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希望本篇论文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分析及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建议,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和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提供参考。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概述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及性质
1.债权人代位权定义
代位的意思就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在民法领域中代位权是一个极其广义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在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应有的到期债权而导致债权人债权受到侵害时,债权人可以自身债权主张人民法院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
从《合同法》和《民法典》中有关代位权的规定可知:一是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以个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二是必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性质
关于代位权的性质定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代理权说。该学说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其作为债务人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本由债权人对债务拥有的权利,代位权实质上属于代理权的范畴,并不是一种债权①。而通过分析代理权的性质和行使要件,我们可以知道,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做某些行为的,而代位权则是要求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其次,代理的产生必须依附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代位权人行使权利时则不需要任何人的授权。
第二,形成权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范畴,它依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产生,无需考虑债务人的意思表达。代位权和形成权的启动都是与一方的意思表达相关,其权利行使的结果都是使现有的权利关系改变或消灭,但是二者明显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决定代位权的行使,并且代位权的行使要想产生预期的效果,需要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间存在既定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这一前提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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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能够构成
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债务人用来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财产被称作为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这也是设立债权人代位权的一个重要目的。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责任财产充足与否④。能代位的客体首先是一种权利,如果权利行使所产生的利益不能够转化为权利人的财产性内容,那么债权是不能被实现的。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们作为一种权利,能够被行使,但是却不能使权利人的财产增加或者是减少,这种权利就是不能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实现价值的。因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能构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2.必须是财产性权利或与财产性相关的权利
代位权的客体被明确规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由此分析,可代位行使的权利本质是债权。在我国民法领域的四种债权都是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①。除债权外的其他权利在成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时候,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但行使权利的效果却是具有间接财产利益内容或与财产性权利有关的。比如合同的撤销权,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债权人依代位权撤销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这种行为会保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该撤销权的代位行使也是具有财产性的②。因此,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财产性权利或者与财产性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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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的讨论

(一)债权
我国将代位权定位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及该债权的从权利,因此从字面上看,债权均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但是由于引起债的关系的原因不同,债的性质也不同,是否所有性质的债权都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呢?笔者将以己之疏见,分析讨论不同性质的债权能否能为代位权的客体。
首先,引起债的关系的法律事实中最普遍的就是合同,合同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是否所有的合同债权都能够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笔者下面将分别进行讨论。
1.合同之债
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到期合同债权毫无争议的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当合同履行的内容不是金钱类财产给付,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是不能成为代位权客体的,因为此类合同债权在被代位行使时不能够确定客体内容,所以其权利实现的过程也会繁琐而复杂,不仅不利于债务的清偿,且有可能导致给付不能的情况。笔者认为非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合同债权是否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区别看待。
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是以给付对方购买的标的物而履行合同义务的,互易合同中双方相互转移的均不是金钱内容的财产,但是我们明确这二者合同债权均不是专属于权利人本身,且都具有财产属性,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同债权能够有利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若仅仅是因为权利实现的过程复杂不便而否定非金钱财产给付请求权的可代位性是不合理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复杂繁琐的程序比比皆是,方法总比困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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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按照传统民法对物权的分类,下面将分别论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否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
1.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所有权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对《合同法》第 73 条和《民法典》第 535 条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该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解释,代位权的行使结果就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将所有权纳入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①。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虽然依附于债权,但其实质仍然是属于债权,并不是物权属性,也就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物权性质。因此被第三人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返还,否则将会使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对我国民法的其他法律制度造成冲击②。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首先,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无论周遭几何,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人都可以追及到该标的物,并享受支配该标的物的权利。因此,所有权并不会妨碍债权的实现,权利人怠于行使所有权,并不能导致所有权的消失,也不会对其本身的责任财产造成影响。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程序来实现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有法律明确规定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手段,若债权人再行使代位权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就多此一举了。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专属于所有权人本身的权利,债权人不是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不能代位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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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必要性.................................. 18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原因及弊端............................ 18
1.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原因 ................................... 18
2.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弊端 ........................ 18
四、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实现路径................................ 22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范围.............................. 22
(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建议..................... 22
(三)小结................................... 23

四、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实现路径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范围
考虑到我国的经济环境和长远的经济发展,过窄的代位权客体范围不仅缩小了债的保全范围,同时也减少了商业交易的可信赖度,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除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债权之外,还应将下列权利纳入在内:以非金钱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合同债权、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对本人的必要或有益费用请求权、必要债务清偿请求权,本人对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妨碍债权实现的部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债权被代位时的担保物权等。
责任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重要基础,在债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责任财产保全就是为了防止因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责任财产是保全制度的对象,保全制度也是因责任财产而存在的。
在整个债法体系当中,责任财产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特殊,具体而言,债权必须依托责任财产才能实现,债权脱离责任财产就无法顺利实现①。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学界将保存制度称之为责任财产保全制度。责任财产的概念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没有被明确的使用过,但是与之相关的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被明确规定,上述两种制度在法律中的规定都是围绕着保护债权人债权、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展开的,因此责任财产的理念在这两种制度的实施中十分重要。金钱之债的地位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而越发的重要,关于金钱之债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服务社会,既要从立法上完善,也要从相关实践中总结经验。撤销权的客体范围一般都涉及实物,因此被行使的十分广泛,有观点认为人为其被限制在金钱之债的范围似乎很合理,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被严格限制也是一样合理的。笔者认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都是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设立目的也都是为了保护责任债权并解决合同相对性带来的弊端,但是责任财产并非都是金钱之债,这样一来,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客体范围限制就与制度设置的初衷相背离。因此,为了债权的有效实现,合同法制度应当以责任财产为重①,金钱之债应该置于责任财产地位之后,并以货币等可以处分的物去实现责任财产的现实价值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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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法越来越全面的进行实施,代位权诉讼也同时在与日增加,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官的个体因各种原因存在不同,所以法官对具体形式要件的理解也存在歧义,进而造成了审判结果存在差异化。按照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凡是有助于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并且保全权力的客体符合性质符合,均视为代位权客体,包括物权等权利。因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出于对实现债权和对责任财产的保全的目的,所以合同法中两者制度必须围绕责任财产,并且不能把操作设置的太复杂,应将金钱之债和重大意义的优势放在责任财产地位之后。目前来看,现有法律及相关解释,有一部分的客体限制已经有了一定的突破发展小,但目前司法实践规则并未尚未形成一种普遍的形势,所以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希望本篇论文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分析及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建议,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和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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