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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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3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在法律上进行更加科学准确合理的认定迫在眉睫,这将有利于区分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的责任,从而达到为共犯人构架“后退的黄金桥”,同时这也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更加完善,立法上更加精准,司法实践上更加明确。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基本理论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概述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我国《刑法》第 25 条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析此条文可以得出若要成立共同犯罪应满足是两人以上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
(1)主体要件
在犯罪人数上,其不同于单独犯,单独犯顾名思义其犯罪主体为一人。而共同犯罪其犯罪主体必须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又或是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若是由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其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若是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有其中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②。
(2)主观要件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有两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故意参与共同犯罪,还需知晓是与其他共犯人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其犯罪结果,是希望发生或放任发生的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促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其统一的故意行为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人在客观方面,必须满足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为达到某一共同的犯罪目标而做出的犯罪行为,虽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各自地位、分工,参与程度及其参与时间有所区别,但只要他们的行为都是为达到同一的犯罪目的,其所指向的目标是一致的,从而相互配合,故其各自的犯罪行为都属于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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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形态的分类
为了下文更好的分析我国各个共犯人的中止问题,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不同划分标准进行整理研究,不同分类标准如下:
1.依照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人数的分类
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人数可分为全部共犯人中止和部分共犯人中止。其中部分共犯人中止又可分两种情形讨论,未发生危害结果的部分共犯人中止以及发生危害结果的部分共犯人中止。以下具体讨论。
(1)全部共犯人中止
全部共犯人中止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行为人,都自动有效的中止犯罪时,其所有人均成立中止犯,理论及司法上都无争议。如,赵一、钱二、孙三共谋入室盗窃,进入某户后,发现有人在家,担心被发现,三人商量决定放弃盗窃,三人均成立中止。
(2)部分共犯人中止
此部分笔者分两种情形讨论。其一,部分共犯人实施中止行为且未发生危害结果,是指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犯罪未得逞或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这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属于中止犯。如甲、乙共谋强奸丙,在甲乙合伙将丙捆绑至某偏僻小屋,准备实施强奸行为,此时甲顿生悔意,故劝说乙不要实施强奸,乙不听,对甲说,你要不想,这就没你的事了,随即开始对丙实施其行为。甲见劝说无效,故与乙打斗起来,将乙打成重伤,自己也受了轻伤,此时。甲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犯罪中止,乙构成犯罪未遂。其二,部分共犯人实施中止行为,但犯罪结果依旧发生,即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犯罪人主动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犯罪得逞或是导致结果发生时,在我国一贯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构成犯罪既遂。如,上述甲乙强奸丙的例子中,如甲中止后,没有有效阻止乙的强奸行为,乙得逞造成危害结果,甲乙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既遂,甲实施的措施未防止最终结果,故不成立中止。这有明显的缺陷,也是学界争论最大的。笔者认为,在共犯人彻底切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时,若危害结果依旧发生,则也应成立犯罪中止。如,甲乙丙丁共谋入户盗窃,甲负责提供钥匙,乙负责望风,丙丁负责进屋盗窃,当开始实施其犯罪行为,准备撬锁时,甲心生胆怯,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干了,带着钥匙就走了。乙丙丁无奈,决定翻墙而入,最终盗取现金1 万元。此时甲的行为属于彻底切断了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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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国内外学说评析

(一)国外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相关学说
关于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学说观点,国外也是多而复杂,笔者希望通过对国外相关学说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提供一些借鉴,其较为有价值的学说主要包括主观主义说、客观主义说、折中主义说①、共犯关系脱离说等。下面笔者具体对上述四种学说进行讨论。
1.主观主义说
主观主义也称行为人主义,顾名思义其强调的是人的本心,是刑事人类学派在犯罪论上提出的基本主张,其注重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此学说认为刑法上所可罚对象是其行为人的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可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刑罚的处罚对象,不仅仅包含了犯罪的外部行为,更需要以行为人反社会的性格为其对象,注重的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犯罪的大小,处罚的轻重依赖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在共同犯罪问题上,认为共同犯罪中的各个共犯人是依据自己的犯罪行为才受到处罚的,不从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故其在共同犯罪犯罪中止中的观点认为,只要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真诚的实施中止行为,就可成立犯罪中止,即使中止行为没有起到作用,也可以依据中止犯论。
2.客观主义说
客观主义也称行为主义,其主要研究是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其是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论上提出的基本观点。认为犯罪建立在实现人类自由意志行为的基础上,只有具有自由行为的人才有责任,因为有自由意志的人其精神状态都是一样的,故犯罪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依据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上支持共犯具有从属性。在共同犯罪犯罪中止中,其认为,客观上必须未发生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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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相关学说
1.整体中止说
共同犯罪中,其犯罪行为因各个犯罪人的意愿而组成一个整体,因其共同犯意才去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形成共同体②。此种理论是将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看做一个整体,即使有一些共犯人因为自己的想法想放弃犯罪,或者是采取措施想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一部分人仍继续犯罪,最终出现了犯罪结果,那么也不能认为中止的那部分人构成犯罪中止,其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共犯中止问题时,通常做法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体现了整体中止论。此种观点其优点就是将其看成一个整体,保护被害人权益,维护了法律威严,但其缺陷不可忽视,这种做法简单粗暴。如果只关注最终结果,完全忽视过程,只关注行为的整体性,完全忽视各个共犯人的独立性,未免过于苛刻,不利于犯罪人弃恶从善,等于阻断犯罪人后退的黄金桥。这属于一刀切,显得太过于僵硬,缺乏灵活性与道德性。
2.个别中止说
此学说将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分成各自独立的行为,其个体只要在犯罪过程中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同整个共同犯罪脱离了联系①。很显然,这种观点过于片面,与前文所述的整体犯罪中止论明显不同。其过于强调各个共犯人的独立性,而忽视共同犯罪的发展过程②。其看不见各个共犯人之间的联系,任凭部分共犯人消极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完全消除其先前行为所造成的对犯罪所其的作用,其并没有完全脱离与共犯的联系,故不能简单的认为其属于犯罪中止。若简单地将其认为是犯罪中止,等于降低了原本复杂的共犯中止,放纵罪犯,致使司法不公,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个体中止论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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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犯罪中止的认定.......................25
(一)主犯犯罪中止的认定....................................25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犯罪中止............................25
2.其他主犯的犯罪中止.......................26
四、我国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存在的问题.................................31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在立法制度上的滞后..........................31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在司法实践上的缺失.....................31
五、我国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完善建议.............................35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立法制度上的完善建议..................35
1.增设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规定......................35
2.增设共犯关系脱离的规定.............................35


五、我国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完善建议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立法制度上的完善建议
1.增设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规定
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明确写入我国《刑法典》中,将其与单独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相区别开来,对各个共犯人依据其地位、分工、作用的不同。依照主犯的犯罪中止、从犯的犯罪中止、胁从犯的犯罪中止、教唆犯的犯罪中止分别进行不同的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认定标准、参照标准,让司法机关有法可依,实现罪刑法定。
2.增设共犯关系脱离的规定
对于共犯中止者为中止行为付出一般人最真挚的努力,犯罪结果依旧发生的情形给予肯定,为其规定一个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满足共犯关系脱离即可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适用减免处罚。
3.增设准中止犯的规定
若是共犯中止者虽付出了一般人最真挚的努力①,其犯罪结果未发生,但其未发生却与共犯中止者的中止行为无关,此时,也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适用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规定,对其减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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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论在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毋庸置疑,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着它在法律上拥有的独特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上进行更加科学准确合理的认定迫在眉睫,这将有利于区分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的责任,从而达到为共犯人构架“后退的黄金桥”,同时这也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更加完善,立法上更加精准,司法实践上更加明确。毫无疑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在理论上、立法上、司法实践上都大有可为,值得学者和司法人员不断的挖掘研究,但是,我们必须清楚明白没有什么是可以一劳永逸的,我们不能期望如此复杂的问题,一下就清清楚楚的运用到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实践远远比理论模型更加复杂。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螺旋上升的,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都会有不同的理论,只要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就是好理论,随着社会的进步,理论会不断改善,司法实践会遇到不同的新问题,立法也会不断完善。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问题上,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但在理论上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本文笔者学习借鉴优秀作品,对我国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进行研究,由于笔者学术较浅,对于一些很细致,复杂的问题没有展开具体研究,有待笔者以后更加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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