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活动的法治化综合防治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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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1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近年频发的恐怖活动使当代世界部分国家、地区陷入恐慌之中,这些恐怖活动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快速、繁荣发展,引发社会动乱,破坏国家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受国际恐怖活动、境内外恐怖主义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活动威胁越发突出,近些年发生的恐怖主义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恐怖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民族团结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随着反恐形势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加强对各国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规制的探讨,各国也针对多变的反恐形势不断颁布各类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从广义上来说,恐怖活动通常是以暴力活动方式,制造社会恐慌,达到政治目的的行为;从狭义上来说是为了达到政治目的,对不特定个人或多数人使用暴力手段及方式,从而引起社会恐慌的犯罪行为。本文从狭义角度,重点从恐怖主义犯罪的角度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恐怖活动,分析当前反恐怖主义活动的现状,通过对反恐怖活动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制的比较,为我国恐怖活动的法治化综合防治提供依据。恐怖活动其他方面略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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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犯罪概述

第一节 恐怖活动的源起与变化

恐怖活动的起源以及恐怖活动的发展是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必不可少内容。对恐怖活动进行追根溯源,探寻其含义,对于我们正确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清楚认识其构成要素,是大有裨益的。公元前 7 世纪,亚述帝国对巴比伦进行的残暴镇压,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国家恐怖主义1。而在公元前 71 年,古罗马帝国将斯巴达克斯起义军的 6000 名战俘钉死在道路两旁的十字架上,这又是一次统治者维持其统治所使用的恐怖主义手段。历史学者一般认为,运用暴力手段制造恐怖或进行恫吓是人类征服对方的一项古老的政治策略。在中国,公元前 227 年,燕太子丹为了不想让秦国兼并燕国,派荆柯暗杀秦王,这是中国古代七国在国家兼并战争中,以君主为目标,以政治诉求为目的而进行的国家恐怖行为。恐怖主义(terrorism)这一概念源自法语“terreur”,最早出现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用于描述雅克宾派对反动旧权贵的暴力镇压所形成的恐怖状态,也是一种国家恐怖主义的代表。在 20 世纪 30 年代前,恐怖主义较少指革命运动或是指以推翻政府及其领导人为目标的暴力,主要是专制国家对人民所采用的残暴镇压行为2。历史上早期的恐怖主义犯罪往往局限于个别地区或国家,且手段以暗杀和国家暴力为主;恐怖分子的动机和心理,往往以利他的面目或政治目的出现,与一般普通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明显不同。但是,历史上的恐怖主义活动仍然包含了一些现代恐怖主义的基本因素和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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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恐怖活动的危害

恐怖活动会对国家安全与稳定造成危害,一番社会冲突与动乱,侵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阻碍经济快速繁荣发展,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恐怖主义易在国家内部造成动乱,使国家动荡不安。不同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具有非常明确的政治目的,根本目标在于通过暴力活动造成的民众恐慌心理削弱政府权威,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施加压力和影响,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结合,试图在全国建立宗教极端势力的政权。恐怖主义频发的国家往往政局动荡,政府治理能力和安全局势控制能力极大降低。“9·11”事件后巴基斯坦的政局动荡即与近年来国内恐怖主义活动的猖獗有着密切关系。巴基斯坦前总理、人民党主席贝·布托遭遇自杀式恐怖袭击身亡,使得巴基斯坦国内的政治局势更加动荡。西方国家强调,巴基斯坦作为一个拥有核武器但又被恐怖主义控制的国家,核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对于世界而言,巴基斯坦是一个随时可能一触即发的“炸弹”。跨国恐怖主义发展为外部力量介入地区事务提供了可能,加剧了地区局势的复杂性,使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的难度增大。恐怖主义活动的猖獗往往意味着地区国家对安全局势的管控力较弱,该国或地区无法依靠自身能力应对恐怖主义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力量的介入就不可避免。外部力量的介入必然会给地区局势增添新的变数,“从根本上威胁到地区集体的安全所有权”1,使地区的安全稳定由于存在多元利益主体而不易获得。美国在“9·11”事件后发动阿富汗战争,借口就是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纵容和包庇对美国实施恐怖袭击的“基地”组织。美国及其北约盟国借助反恐战争成功介入阿富汗事务,成为影响阿富汗安全与稳定的最重要外部力量。尽管美国击败了塔利班,但塔利班并未被消灭,而且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时采取行动,仍是阿富汗安全与稳定的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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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随着恐怖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具有周期性的频发,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恐怖主义”这个新的概念。虽然学术界并未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形成统一说法,但是因为恐怖主义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巨大,各个国家都将恐怖主义写进了法律条文,以期遏制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9·11”前几年,中国法学专家开始从事恐怖主义研究,主要是翻译介绍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及国外学者反恐斗争的论著。“9·11”之后,我国学术界、法学专家就恐怖主义研究相关成果大量涌现。如我国学者分别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了诠释。陈兴良教授是国内最早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界定的学者之一。他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者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田宏杰教授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解则更加深入些,他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对特定目标的不确定公众及财物使用爆炸、杀人或者其他危险行为,或威胁使用上述手段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以实现政治的、宗教或者其他社会目的的行为。但是,个人实施的恐怖主义活动不是恐怖主义犯罪。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更为简洁:恐怖活动,通常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任意地对不特定他人(无辜者)乃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同时他也指出,恐怖主义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以及实施杀人、放火等恐怖活动的犯罪。我国 2011 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进行了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1。在 2015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更进一步地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我国 2015 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其中对恐怖主义做了如下定义:“利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进而实现其政治或者是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以制造社会恐慌、制造恐怖活动为手段,以胁迫国家、社会或世界组织满足其政治诉求或意识形态需求为目的所实施的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团体;其主观方面来看,该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过错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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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防治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对策......23

第一节 完善我国的反恐怖主义立法体系........23

一、健全反恐怖主义国内立法........23

二、加强国际反恐怖主义立法合作.........25

第二节 以立法来保障反恐怖主义执法力度...........25

一、通过立法建立专职国际反恐怖主义组织...........25

二、规定行政责任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有法可依.......26

三、制定相关法律及政策强化公安司法侦查力度............27

第三节 形成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应对机制.......29

一、实现国际反恐怖主义司法协作.........29

二、建立严密的证据控制制度........29

三、合法打击制裁恐怖主义犯罪....30

第四节 通过反恐立法结合多种监控举措建立监控体系.........30

一、通过政治手段防治恐怖活动....31

二、通过外交手段防治恐怖活动....32

三、通过经济手段防治恐怖活动....32

四、通过科技手段防治恐怖活动....33

第三章 我国防治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对策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方针之一,在此前提下,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也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应对措施,加强对各国的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规制的探讨,总结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有权威、有效能的防治对策。

第一节 完善我国的反恐怖主义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反恐怖主义法》。该法案的出台,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定了恐怖主义的概念,也对各个部门的反恐应对职权进行了明确,这是对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活动法制化的一个促进,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在反恐怖主义活动的立法方面依然是不足,应该加强对反恐怖主义活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的颁布施行在我国反恐法制化的进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在本法中,首次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进行了官方确认。反恐法中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1从反恐法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来看,该定义并未就恐怖主义的主体的构成给予准确界定,这不失为一种遗憾。在执法过程当中,若不对主体进行准确界定,就有可能造成法律的滥用行为,从而造成司法混乱,影响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即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主体为个人或组织。单个的自然人因为其个人经历等原因,存在着意识形态或政治诉求,希望通过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来满足,便具有了恐怖主义思想,在其精心准备之下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有可能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构成犯罪;而组织犯罪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恐怖主义犯罪形式,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的恐怖主义主体都是组织。那么国家是否可以成为恐怖主义的主体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在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是通过刑法来进行定罪量刑的,而刑法是我国的国内法,并不是国际法,在法理上,对国际法上国家这一主体并不具有管辖之可能;第二,一个国家若针对另一国实施恐怖主义行动,实际上已经上升为国家间的政治或战争问题,不在此定义的讨论范围之内。“反恐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特别是其以一部独立法案的形式给我国的反恐工作带来了法制化的突破,但是其内容并不能包含法律实践中的方方面面,其更不可能取代刑法的地位,可以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笔者认为,一个以“反恐法”为核心,各部门法相互协调的,涵盖司法实践各方面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才能从最大程度地对我国的反恐怖主义行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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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恐怖活动的法治化综合防治对策,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均较为关注的课题。我国学术界对恐怖活动的研究近年来成果丰硕,多集中于有关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历史渊源、国家恐怖主义等问题的争论。鉴于多年的一线工作实践经验,笔者选取此课题作为研究的对象。笔者在大量查询近年来世界各国针对恐怖主义活动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基础上,就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实践问题中存在的不足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起反恐法为主导,诸法相协调的格局,以立法来保障反恐怖主义执法力度,形成刑事应对机制,并结合多种监控举措建立防范和打击体系。因恐怖活动的法治化综合防治对策研究理论知识丰富,以笔者的学识,仅选取了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尝试性探讨,如有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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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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