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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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7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现出逐年增长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社会矛盾。据《2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 2014 年底达到了 15447 万辆,创历史新高,比上一年增长了 12.4%。其中,民用轿车、私人轿车数量分别增长了 16.6%、18.4%。2014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为 2.22 人,比上一年下降了 5%。据估算仅 2014 年就有 34292人死于交通事故,比 2013 年增加了 2688 人,增长率为 8.5%;比 2012 年增加了4070 人,增长率为 13.46%;比 2011 年增加了 4676 人,增长率为 15.78%。2014年全年的涉及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大约 16 万起,直接财产损失大约 8 亿元。”1以江西省某县级市为例,该市 2014 年汽车保有量 7355 辆,比 2013 年汽车保有量6269 辆,增加了 1086 辆,增长率为 17.32%;比 2012 年汽车保有量 5034 辆,增加了 2321 辆,增长率为 46.11%;比 2011 年汽车保有量 1472 辆,增加了 5883 辆,增长率为 400%。(如图表一)该市交警大队 2011 年接处警 6111 起,其中重大事故 123 起,死亡 129 人;2012 年接处警 6511 起,其中重大事故 128 起,死亡 132 人;2013 年接处警 7795起,其中重大事故 135 起,死亡 142 人;2014 年接处警 9209 起,其中重大事故128 起,死亡 135 人。(如图表二)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交通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但每天仍有交通事故发生。这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多或少地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都需要对肇事者进行追究,对受害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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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审理现状

(一)个案切入

在“先调后诉”这一纠纷处理模式下,当事人要解决赔偿争端究竟要花多长时间?笔者选择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重大致人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剖析:2012 年 8 月 31 日 20 时 20 分,李兆驾驶重型半挂车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两公路的交叉口,为避险向右打方向,车辆撞到同向行驶的黄喜保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黄志清),造成黄志清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黄志清当即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 46 天,用去医疗费(含门诊费用)194404.85元人民币,出院医嘱为:卧床位患肢功能锻炼 6—8 周;定期骨科复查,摄 X 线片;术后 1 年半左右骨折愈合后考虑拆除内固定物。为伤情治疗所需,住院期间分别购买残疾人车和拐杖,共计人民币 850 元。2012 年 9 月 13 日,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兆驾驶超载机动车未在道路中间行驶,经交叉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 年12 月 5 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志清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建议后续治疗费25000 元。受伤后误工期为 150 日,营养期为 90 日,护理期为 60 日,并用去鉴定费 1200 元。另查,肇事重型半挂车系李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汽车运输公司租赁的,并由汽车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为 600000元,不计免赔)。黄志清住院期间,李兆仅向其支付人民币 15000 元,由于多方当事人对黄志清的赔偿数额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黄志清于 2013 年 1月 28 日以原告身份将司机李兆、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92892.35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李兆答辩称:事故发生后已支付了 15000 元给原告,其与汽车运输公司系雇佣关系,对造成黄志清的损害应由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黄志清的诉请过高,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汽车运输公司承担。 汽车运输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与李兆系融资租赁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合同法》第 246 条的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答辩称:医疗费应根据真实票据来确认,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再确认,营养费天数计算过高,误工费应按农业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对残疾赔偿金按 20%系数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数分摊。 综合黄志清的诉称与李兆、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①当事人如何担责;②黄志清的诉请是否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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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统计

2011-2014 年,江西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统计数据:2011 年审结 129 件(其中调解 22 件、判决 95 件、撤诉 12 件),2012 年审结 181件(其中调解 81 件、判决 93 件、撤诉 7 件),2013 年审结 285 件(其中调解 178件、判决 97 件、撤诉 9 件、移送 1 件),2014 年审结 262 件(其中调解 170 件、判决 81 件、撤诉 10 件、驳回起诉 1 件)。数据表明,近年来该类案件数量主要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即 2012 年环比增长 40.31%、2013 年环比增长 57.46%,2014年环比减少 8%,面临的审判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如图表三)为获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交警、当事人诉前准备、法院审理三个不同阶段耗时数据,笔者采取随机抽样办法,从江西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 2011-2014年审结的“重大”致人伤残案件中,抽取了 100 件样品进行逐案统计,其结果为:交通警察平均耗时 128.7 天(从交通事故发生—送达调解终结书)、原告诉前准备平均耗时 17.5 天(从接到交警部门调解终结书—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法院审理平均耗时 110.2 天(从立案—宣判),全程平均耗时 256.4 天(从交通事故发生—一审宣判)。(如图表四) 受害人向法院起讼这种救济方式,让交通事故纠纷受害人不但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而且会加重当事人精神和心理负担,并且占用了大量的交警、公安、法院等社会公共资源,无形之中增加了社会成本和社会压力,严重影响社会的公平和有效运行。而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又存在侵权赔偿机制不够合理、保险覆盖率不够全面、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各类调解机制衔接不到位等问题,故迫切需要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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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及其不足 ............ 19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 ....... 19

1、侵权赔偿机制 ............ 19

2、强制保险机制 ............ 19

3、社会保障机制 ............ 20

4、纠纷解决机制 ............ 22

(二)救济机制不足之处 ..... 26

1、侵权赔偿机制 ............ 26

2、强制保险机制 ............ 26

3、医疗保险机制 ............ 26

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27

5、纠纷解决机制 ............ 27

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完善 ...... 29

(一)严格实行侵权赔偿机制 ....... 29

(二)采用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混合机制 ....... 30

(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 31

(四)完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31

(五)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 32

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完善

以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框架,在遵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办理程序的前提下,秉持生命健康权至上原则、效率优先原则和调诉并用原则,以加速办案进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司法行政等社会资源的办事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严格实行侵权赔偿机制

目前,“中国式过马路”、“碰瓷”等违法违规现象日益普遍,大多数人把这归结为改革开放必然带来的负面效应,其所反映的实际是公民理应承担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缺失。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说明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并无贵贱强弱之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而不是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区分强者和弱者,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上都要遵守同一个交通规则,维护同一个交通秩序,确保每一个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自身安全。因此,根据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按过失来划分侵权责任,让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方、行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负相应责任,这是侵权责任包含着任何人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负责的社会价值原则的具体体现,从而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使“中国式过马路”、“碰瓷”等违法违规现象尽量减少,不断引导和提升公民在今后的生活中树立自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潜意识。 在交通事故中,决不能因为认为非机动车方和行人处于所谓的弱势地位,就让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因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的除外。所以建议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予以删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体现人道主义,可以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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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乡村公路、县道、省道、高速公路等道路将越来越密织,各类机动车也将越来越多,不可避免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将不断增加。虽然我国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一套比较完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但为了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完善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研究现行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存在的有关问题,学习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救济机制,努力寻求一种能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和抚慰的新机制,以便更及时、快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最大限度的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确保社会的最大公平公正和高效。本文受笔者自身知识和材料收集的限制,论述得还不够深入,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在今后需要不断的努力思考和学习,以提高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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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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