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 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国际法律中,无国籍人主要属于国际公法的知识范畴(当然国际私法在冲突法中也有相关内容),是国籍冲突相关规定中消极冲突的体现。应当说,无国籍人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国际实践当中,无国籍人并没有在国际上享有任何国家的保护,也不享有任何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被允许进入或定居在任何国家的权利。这种无国籍状态,不但对当事者本人造成种种不利影响,而且也为所在国的国籍管理及法律实施带来不便及冲突。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也作了不少努力来减少无国籍状态,订立了不少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书来改变这种状况。但仅仅依靠这些国际条约还不足以解决无国籍人权利缺失,生存堪忧的问题,一是因为尚有许多国家根本未加入有关条约,二是因为这些条约都是着重强调如何减少和消灭无国籍状态,对如何具体保护或加强管理没有太多提及。无国籍人生存现状凄惨,且没有完备的相关法规条约保护,实在是有违国际人权公约的原则和初衷。基于上述原因,本人选择以无国籍人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以期能够探明无国籍人生存之艰难以及如何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来保护和规范这种无国籍状态,保障无国籍人的生存权利。首先,明晰无国籍人的国际法律地位。从现实角度具体阐述无国籍人的生存现状,探明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从而为无国籍人在法律上正名。无国籍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国籍状态,与单一国籍,多重国籍一样,都应当被接受并重视。我们不仅应该在法律上承认其独立的地位,更应该从现实的角度正视并摆明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为正面解决无国籍人问题奠定基础。其次,构建完整的制度,保护和规制无国籍人。在探明无国籍人的国际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可能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以期能够保护和规制无国籍人,而不仅仅只是减少或消灭无国籍状态。最后,保障无国籍人的权利,保护其生存环境。通过一系列的研究与制度构建,力图为无国籍人的生活生存创造一个正常合理的环境,希望各国的政府,国际组织能够加强合作,不仅从法律上加以保护,更可以从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政治行动,政府间互助协议等行为来保障无国籍人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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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实证研究方法体现在笔者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观看相关纪录片,了解了关于无国籍人的生存现状,从实际出发,提出关于解决无国籍人问题的构想。比较分析方法即通过比较发现特性和差异的方法,对各个国家相关无国籍人政策的比较研究,分析各自利弊,为构想一个完整的保护和规范无国籍人的制度提供借鉴。归纳总结方法即笔者在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总结了各国各学者的构想与建议,以此作为本篇论文的有力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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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无国籍人概述
2.1 无国籍人的概念
李文彪①,1995 年去到日本,之后意外巧合之下失去了国籍,随后不得已以无国籍人的身份旅日 15 年。李文彪在既没有身份又没有国籍的情况下,在日处境艰难,无形中被社会遗忘,长时间处于失去希望没有退路的生存战争之中。了解他是如何失去国籍以及失去国籍以后怎样在日本生存下去的,有助于我们剖析无国籍人的生存状态。那么首先,我们得知道他的身份。李文彪 1952 年生于上海,1968 年参加工作。高考恢复后,他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毕业后回到厂里,成了技术和管理骨干,1984 年担任了上海民营公司“OK 信息与技术开发公司”的技术开发部经理。后来又担任集体企业的厂长。1987 年,李文彪又到上海经济区电子配套公司担任仪表厂厂长。李文彪虽然工作不错,但他希望摆脱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出国留学到外面去看看,或者有机会成立自己的公司。所以,李文彪先申请了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大学的语言课程,后又托人办理日本留学,而且为了留日已经停薪留职,移交了工作。在无法实现之际,李文彪通过广州总领事处申请到了去南美玻利维亚的签证,踏上了出国的旅程。 李文彪后来便以玻利维亚华侨的身份开始做国际贸易。但他在各国来回跑的过程中发现中国护照很不方便,于是在 1993 年 4 月加入玻利维亚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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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无国籍人产生的原因
通过前述案例,我们可得知有关无国籍的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失去国籍以后的生活现状怎样。下面将从无国籍人产生原因归纳无国籍人的相关信息。 案例中,李文彪是因为中日玻之间对入籍的规定不同而导致失去了国籍。而在现实生活中,无国籍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结起来,又可分为生来无国籍,因身份变更或政治原因而无国籍以及国籍无法查明。其中生来无国籍又称为固有国籍消极冲突或生来国籍消极冲突,原来有国籍后来变得无国籍则称为传来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状态在各国国籍法的差异之中体现出来,具体如下: 1930 年通过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明确了,各国国籍取得的方式、丧失及恢复的条件等都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他国不得干涉。在缺少统一的国籍立法规则的背景之下,各国均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采取不同的主权原则,导致各国国籍法的千差万别。从国籍的取得方面来看,各国国籍法确定自然人生来国籍的原则大致可分为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在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中,在具体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上有很大差异;在血统主义的国家中,亦存在着有单、双血统主义的分别;而在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并行的国家,在对二者的侧重上亦各有不同。另外,从自然人国籍的丧失角度而言,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亦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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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 ....... 7
3.1 国际条约及相关规定 ....... 7
3.1.1 1930 年《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 ......... 7
3.1.2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 ......... 8
3.1.3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公约》 ......... 8
3.2 各国对无国籍人的法律规制 ......... 10
第 4 章 无国籍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16
4.1 无国籍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16
4.2 产生问题的原因 ........ 19
第 5 章 完善无国籍人法律规制的建议 .... 22
5.1 无国籍人法律规制的基本要求 ..... 22
5.2 无国籍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23
第5章 完善无国籍人法律规制的建议
无国籍人的法律规制当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对无国籍人的权利保护陷于法律层面的规定而没有在实践当中落实,实在是有违国际法精神和人权主义原则。合理规制无国籍人,需要各个国家达成统一共识,通力合作,更需要国际社会和国家间的政策、制度以及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5.1 无国籍人法律规制的基本要求
无国籍人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严重的全球性问题,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也会越来越凸显,而各国的保护措施与规制途径都有比较大的不足之处。在对各国针对无国籍人所做出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个规制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各国应该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在这些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为保护无国籍人做出努力。一方面,整个国际社会应当尊重无国籍人的人权。在保护无国籍人的过程中,一直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思想,政权结构等等。而坚持人权主义原则,坚持人道主义是克服这些因素的基础,才能在公平,中立的原则下,保护各种超越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差异,避免这些陷入无法自保的无国籍人,遭受到二次伤害。而无国籍人问题,说到底就是如何保护人权的问题。人权,是每个人生而有之,不能因为任何缘由而任意剥夺,不管是国际性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地区性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都体现着人权不能任意剥夺的深刻影响。人权应该是一个历史的人类范畴,为全社会公民与正义贡献着力量。所以,不管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各国内,当政者都应该深刻认识到人权的重大意味,尊重无国籍人的人权,保护他们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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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今世界局势虽然不像战争时期那样动荡,但在如中东等局部地区依然战事不断,再加上世界气候不断恶化,自然灾害频发,难民潮大量涌现,进而演变成无国籍人的数量只会不断增加。通过联合国难民署推行的旨在减少无国籍的“无国籍全球行动计划”也可看出此问题的严重性。不管是从人权的角度还是社会秩序的角度,各个国家以及国际社会都应该尽自己的努力,加强彼此的合作,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无国籍人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保证无国籍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实现。虽然应对无国籍现象面临着法律,实际操作和政策层面的挑战,但在各个主权国家的积极配合与合作下,各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机构的帮助和合理引导下,应该能够有一个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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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