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 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古今中外,同性恋作为生物多样性的表现之一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无论在任何时代或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同性恋者,甚至在动物界,科学家亦在 130 多种脊椎动物中发现了有同性情结的生物。然而在人类社会中,基于不同意识形态下的伦理道德观念和不同宗教信仰约束,同性恋这一群体却始终因为自己特殊的情感取向被贴上了有色标签,受到不同程度的偏见和歧视。随着二十一世纪的到来,文化环境日渐包容,平等自由的人权理念也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开始勇于公开身份并为争取权益勇敢发声,越来越多的国家也渐渐对这一现象问题开始关注并有所行动,其中围绕着结合权利所展开的一系列诉求逐渐成为同性恋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从 1989 年丹麦成为首个允许同性伴侣登记的国家,至 2015 年 11 月爱尔兰通过全民公投方式通过同性婚姻法为止,包括荷兰、比利时、冰岛、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在内的诸多国家都采用了不同模式的制度承认同性结合,切实的为尊重和保护同性恋群体的权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与贡献。然而在中国,尽管近年来同性恋的相关话题不再是不能言说的禁区,但有关同性恋的话题却始终难登大雅之堂,或是常与一些负面词汇联系在一起,官方对此也保持着避而不谈的态度,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对秩序价值的保护等种种原因,立法者更是不愿直面这一敏感的社会问题。但是,避而不谈或视而不见的态度却并不能影响同性恋群体的真实存在。据国内最大的同志社交 APP 创始人耿乐统计,中国同性恋者的比例约占人口比例的 5%,整个中国男同和女同的数量约在 7000 万以上。然而,如此数量庞大的这类社会群体却从未曾出现在任何法律文本之内,他(她)们默默相爱却不被认可,形似配偶却不能被正名,始终无声的生活在法律之外的暗影里。缺乏社会尊重、家庭认可和保护机制,致使他们终其一生都承受着异于常人的压力和困惑,甚至被迫走入异性婚姻的殿堂,造成自身乃至整个家庭的悲剧。2012 年成都某高校博士罗某因发现丈夫是同性恋,悲愤跳楼身亡。2013 年艺人孙墨扬在家人发现其同性恋身份后选择自杀。据专家对同性恋者心理调查结果显示,三成以上的同性恋者出现过过强烈的轻生念头,甚至近一成的同性恋者确实发生过轻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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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本文是对目前在中国尚未立法的问题的探讨,因此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之后,充分结合最新的资料和数据分析问题的严重性、广泛性和紧迫性,并在立法方面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参考域外范本为我国立法模式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方案。全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综合运用概念规范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形式和内容上确保研究方法的缜密有效,力图保证论证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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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同性结合的概述
2.1 同性恋现象的历史记载
从为数不多的资料记载来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多个阶段,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有关同性之间性行为的记载和描写,甚至在动物界科学家亦发现存在同性交配的现象。有关同性恋现象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时期同性之风盛行,人们普遍认为同性关系代表着更为高尚和珍贵的品质,在柏拉图的《会饮篇》中就记录了苏格拉底和雅典将军之间的同性情谊。另外,著名的“神圣军团”更是由 100 多对同性伴侣组建,古希腊人认为这样的关系更能激发战斗的勇气和决心,并以此军队一度称霸希腊世界。除此之外,在《古希腊诗集》中第十二卷 200 余首短诗均为描述少年之爱,古风时代的彩陶装饰画卷中也有同性性行为的场景描绘,广为人知的柏拉图式爱情也是根植于古希腊理性主义和同性恋爱风尚之中的。公元前 4 世纪,犹太教和基督教逐渐在欧洲社会兴起,其教义中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和过去截然相反,教会认为同性恋者因为违背了人类繁衍生息的天然职责,是不能宽恕的罪责,并要对其处以苦役,甚至火刑、绞刑等残酷刑罚,如罗马法中就有此类记载。在此后长达 1000 年的中世纪时代同性恋者一直受到教会的残忍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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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同性恋现象认识的演变
同性恋一词虽然产生较晚,但却并不是近代社会的产物,而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同性恋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 19 世纪初,在当时社会,人们形容同性之间性行为极具贬义色彩,匈牙利作家本柯尔特在书信中首次使用“homosexual”一词用以替代,以此来释义那些对相同性别做出性反应的生理行为。本柯尔特对普鲁士刑法典中将同性性行为定义为犯罪表示质疑,并希望能通过创造该词汇来改变社会对同性行为的认知和偏见。19 世纪末,经性学家哈末劳克引入英语词汇并开始广泛传播。近一个世纪以来,同性恋在全世界范围内被认为是天理难容、罪大恶极的行为。在西方,随着世俗社会的兴起,精神病学逐渐取代教会成为反对同性恋的主要势力。精神病学将同性恋行为视做一种人格与行为障碍的“性错乱”,并尝试着创造了如阉割、激素注射、厌恶刺激的治疗方法,事实上这些治疗方式除了对身体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之外并无效果。后至上世纪 60 年代,同性恋维权运动频发,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改观。在同性恋群体与精神病学界的不断抗争中,美国精神病会最终于 1973 年率先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认定中剔除,至 1992 年,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提出了精神疾病的行列。自此以后,同性恋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开启了从“病理化”到“去病化”的历程。时至今日,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加深以及自由平等的人权理念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同性恋一词对任何人来说都不再是陌生或禁忌的词汇,据一项对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调查中显示,我国城市居民持理解和宽容态度的占比 20.8%,32.3%城市居民表示不理解,但与自己无关,37.8%的城市居民表示完全不能接受,9.3%的城市居民态度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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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境外主要国家(地区)同性结合立法模式的分析......8
3.1 近代世界各国的同性平权运动...... 8
3.1.1 德国的同性平权运动...........8
3.1.2 英国的沃尔芬登报告...........8
3.2 世界同性结合合法化的现状及演进....... 9
3.3 国外同性结合立法模式分析......... 10
第 4 章 我国构建同性结合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13
4.1 我国同性结合法律认可制度的困境.... 13
4.2 构建同性结合法律认可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4
4.3 构建同性结合法律认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5
第 5 章 构建我国同性结合立法的建议....19
5.1 同性结合立法模式的借鉴与选择........ 19
5.1.1 伴侣模式、互助契约模式和婚姻模式的比较..........19
5.1.2 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选择..........19
5.2 我国《同性家庭伴侣法》的制度设计......... 19
第 5 章 构建我国同性结合立法制度的建议
5.1 同性结合立法模式的借鉴与选择
综合当今世界同性结合合法化国家的现行法律文本,同性结合的立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是通过扩大本国婚姻解释,通过修改本国现行婚姻法将同性伴侣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此模式下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都是法律地位和身份相同的婚姻,通过一部婚姻法来规制两种婚姻形式。其二是设立专法,为希望同居或结合的同性伴侣单独创设身份,以区别传统的婚姻名义,以此专法来规制同性伴侣的相关权益。其三,以契约形式为主,在不创设新的法律身份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侣同居期间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也就是通过法律程序来起到权利保障的目的。分析这三种立法模式不难看出,第三种立法模式实质上并未给予同性伴侣具体的法律身份,而是侧重于保护协议双方的财产权利,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民法发展较晚,身份契约化的精神在我国民法中体现甚微。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并不利于同性恋者树立一个可以被社会接纳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立法方面难度也相对较大,因此并不现实。第一种立法模式,给予同性伴侣以婚姻之名允许相结合虽然能快速实现同性伴侣的合法地位,但是这样的方式与当今社会中主流的婚姻观念差距很大,操之过急容易引发社会的强烈反感与不满,反而不利于同性结合的合法化之路实现。法国、荷兰、英国等实现婚姻平权的国家也并非以此模式一步到位的,大多通过过度的法律模式逐渐引导社会公众认知的转变或改善。尤其我国同性结合刚刚引起社会各界的微弱关注,在此阶段直接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似乎困难很大。因此参考登记伴侣的方式更为乐观,这个方式一直深受很多国家推崇使用,因其通过较为平和的方式将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妻的婚姻制度区分开来,在不破坏和重塑传统婚姻制度的情况下另辟渠道,将同性伴侣的结合权通过登记制度纳入法律范畴,这种被视为婚姻神圣权与人权平衡的选择不失为一种可以参考复制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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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关同性伴侣家庭是否可以收养子女的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重视,也是在同性结合立法中尤为关键的一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未能在同性结合立法的同时允许同性家庭收养子女,也证明了社会对同性伴侣家庭的敏感和谨慎。2016年 3 月美国《华盛顿邮报》刊登了一篇美国同性恋妇女欲收养一名中国孤儿而遭到拒绝的文章,而该福利收养中心的拒绝理由就是同性恋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事实上我国《收养法》并未将性取向和婚姻状态列为禁止条件中,而在人们传统认知中是默认同性伴侣家庭是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负面影响的,因此才以违背社会公德而将这份善意拒之门外。事实上,关于同性恋家庭是否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负面引导和影响作用,并没有任何相关数据和研究可以证明。究其根本原因,在关于收养问题上的阻力更多是基于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性态度。人们歧视同性恋者,因此会产生在同性恋家庭成长的孩子是有害的认知,这种观点看似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实则是对同性恋者毫无依据的歧视。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人们依据种族肤色划分黑白种人,若倒退几个世纪,黑皮肤人收养子女,人们也一定会因此而认为不利于孩子成长,而同样的事情如今却正在发生着。尽管社会上一直存着这样的认知和主张,但根据美国儿科学会追踪时间最长的研究是来自名为“国家长期女同性恋家庭研究”的项目却得到相反的论证。这项研究发生于 20 世纪 80 年代,针对150 多组女同性伴侣家庭的子女,从其幼儿阶段持续关注至其青年时期的心理健康状态得出结论。研究证明这些青少年并非如社会所认为的那样,存在任何心理和生理问题。事实上,这些青少年相较于传统婚姻家庭的子女无论在其学习成绩还是社交生活中都呈现出更为优秀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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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