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构建劳资双方融洽互惠的关系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和谐发展的本质要求,然而近年来,百年未遇的金融海陳从华尔街迅速蔓延至全球,一些恶意欠薪行为,如转移资产、增加债务、携款潜逃甚至变相倒逼地方政府将工资欠款转化为地方政府债权行为,可谓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主要包括拖欠劳动者财产所有权和变相侵害劳动者生存权的行为,因而极易造成暴力讨薪事件的增多和劳资双方矛盾的恶化,尤其是在当前中国农民工数量达2-3亿人之多的国情下,农民工已越来越不能忍受拖欠、拒付工资行为。有些恶意欠薪行为,已直接表现为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致使人们对政府及中国法制的不信任,在人们对政府权威及法律规制丧失基本信任的条件下,寻求非正常的自我保护渠道成为他们的无奈选择,日积月累黑社会组织应运而生的社会现象也就不足为奇,最终繁衍成为社会肌体的毒瘤成为必然,因此从根本上阻碍经济社会的和谐构建。笔者认为,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视野,增设恶意欠薪罪迫在眉睫,势在必行,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列入刑法犯罪。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生效。立法者创设该罪名是经过刑事立法政策的深思熟虑,认为先行的民法、行政法已不足以遏制恶意欠薪行为的愈演愈烈,只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平衡该劳动法律关系,该条规定对于缓和目前严峻的劳资矛盾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指导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对该罪的相关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地探讨。
一、刑法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必要性
(一)恶意欠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2011年,穆某承包安徽淮北濉溪一建筑工地工程时,因种种原因拖欠50多名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濉溪县政府了解这一情况后,要求相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虽然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两次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穆某仍以该工程未赚钱等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鉴于穆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濉溪县有关部门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该县公安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穆某在承包工程时,项目幵发商已按合同支付全部费用。警方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同时对穆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安徽省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被批捕的第一人。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剛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该案中穆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达20余万元结合此类案件的个案特点,认定20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因客观经营不善等原因无力支付且经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人士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除了惩罚违法者,还有对其他用工者的教育震慑作用,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在法律的规范约束下,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同时,劳动者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恶意欠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第一,恶意欠薪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工资是劳动者最核心的权益,他是劳动者辛苦取得的,是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基本条件,这个权益受侵犯了,是一种严重地侵害劳动者的权益。”①劳动者和用工者在资金实力方面相差悬殊,劳动者维持生计的唯一保障几乎只有劳动报酬,另外维权成本过高及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一旦劳动者的生存空间被挤压而被挤压时,极易滋生恶性刑事案件。近些年,因用工者恶意欠薪而导致受害者堵路、上访、静坐等群体性实际屡见报端,比如轰动全国的王斌余案。据统计,2011年仅广东省处理与欠薪行为有关的突发事件高达9879件,涉案劳动者81万人。而且,一旦出现恶意欠薪而引发的严重恶性事件,地方政府往往会基于社会稳定而变向成为“埋单”的主体,地方财政最终成为违法成本的转嫁对象。由此可见,恶意欠薪行为一方面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极易激化社会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除此之外,恶意欠薪行为会影响经济有序增长,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降低社会公信力,从而导致现代商业信用机制缺失,直接提高了经济发展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如任其发展,必然会扰乱社会稳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二,恶意欠薪行为严重挑战社会诚信原则,降低了社会道德水平。诚实信用是社会能够有效运行的核心价值,也是人与人相处的基本要求。亚当斯密曾言:“信用、诚信、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赋予社会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而良好的劳资关系是构建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没有诚实信用,就难以维系和建立良好地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劳资关系的大前提是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这就极易出现用工者和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偏离诚信轨道,进而演变为一种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具体而言,交易成本高、交易无安全保障的恶意欠薪结果不仅会因信用缺乏导致市场主体出现背离优胜劣汰原则,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此类行为不能被有效的规制,导致社会道德水平滑坡甚至奔淸。
二、恶意欠薪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刑法规制的意义........ 16-21
(一) 恶意欠薪行为产生的原因........ 16-17
(二) 刑法规制恶意欠薪的法治意义........ 17-21
三、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 21-32
(一)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 ........21-25
(二) 恶意欠薪罪的司法认定........ 25-32
四、恶意欠薪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与防控对策建议........ 32-39
(一) 完善刑事立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2-36
(二) 恶意欠薪行为的防控对策........ 36-39
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是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性还是结合现有的法律制裁和境外的法律规定,恶意欠薪行为刑法规制的条件都已充分,而且从现在社会的情势来看将其刑法规制也已势在必行,因为,一项行为予以犯罪化却未予刑法规制的后果必然会危及整个社会的秩序。愈演愈烈、层出不穷的恶意欠薪及因此所引发的恶性案件、群众上访、恶性群体性事件等即是这种危机的表现。恶意欠薪之所以屡禁不止,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成本低廉,所以,要改变此种状况,最简单、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引入刑事制裁机制,极大程度地提高违法的成本,让胆敢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要把风险提高到用工者不值得冒险、不愿冒险也不敢冒险的程度。令人欣慰和鼓舞的是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代需求,顺时应变地将恶意欠薪行为予以了犯罪化,笔者相信,今后,在社会实践中,严厉的刑罚必将给用工方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却可以促使其尊重劳动者,珍视劳动价值。当然,只有严厉的刑事制裁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有效的预防恶意欠薪,我们还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拓宽劳动者的维权渠道,第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第四、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第五、呼唤社会诚信的回归,第六、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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