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以对国外两大法系比较研究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从有利于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弊端较为突出的鉴定人制度,鉴定决定制度、鉴定机构设置、鉴定错案追究制度等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设想。
第1章司法鉴定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1.1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就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授权或委托,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人以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所进行的科学鉴别、检验和分析活动。实际上,司法鉴定的概念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与其相适应的科学鉴定制度为中立鉴定制度,或称为法官委托制度。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只有法官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以及决定鉴定事项、选聘鉴定人的数量,并对鉴定人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法官有权决定鉴定结论的取舍。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将这种由法官决定委托鉴定并在鉴定中起主导作用的科学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抗式诉讼制度或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与其相适应的鉴定制度为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或称为对立鉴定制度。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以及确定鉴定的事项,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聘请鉴定人,并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更换鉴定人。鉴定结论的取舍关键在于陪审团。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将这种由当事人决定委托鉴定并在鉴定中起主导作用的科学鉴定称为法庭科学鉴定,鉴定人又称为“专家证人,鉴定结论在法律效力上等同于证人证言。
1.2司法鉴定的特征
在我国,通过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属于一种独立的刑事证据,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司法鉴定是作为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而存在,没有诉讼活动就不会有司法鉴定,它必须符合法律的客观公正精神,这是司法鉴定相对于一般科学认识活动的特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各个诉讼阶段鉴定的提起、决定、指派或聘请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鉴定没有法律效力。新的鉴定方法和新的鉴定标准都必须经过法律的认可。甚至有些鉴定标准的制定是由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派生的。例如,判定被鉴定人法律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评定等级进行评定。1979年通过的《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分两等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就按照两等评断,而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等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就按三等评断。
2、司法鉴定具有专门性司法鉴定是专门的鉴定人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司法活动,专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司法鉴定人员是具有进行鉴定所须专门知识的人员。也就是说鉴定人员运用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出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鉴定人在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判断后,找出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而一般人由于认识水平的限制,涉及专门问题时,不能充分发现或理解两者的关系。二是司法鉴定证明对象是专门性问题,即司法鉴定证明对象必须是司法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专门性问题或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而非其他案件事实,这些不同的专门性问题要由不同的学科来解决,如字迹的同一认定要由文件检验专家来解决,指纹的同一认定要由痕迹检验学科来完成。三是据以鉴定的科学原理、特殊技能是专门的。
第2章国外司法鉴定制度评析
西方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是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鉴定的规定,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鉴定问题作出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了3次以上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治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突出了职权主义色彩,随着审判制度的改革,英美法系鉴定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一些经验也逐渐被我们所借鉴。因此,在探讨改革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同时,有必要对两大法系司法鉴定体制进行研究,学其精华弃其糟粕,使成功经验为我所用。
2.1司法鉴定人制度
2.11鉴定人的性质与地位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他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3]I鉴定主体的诉讼地位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一个重要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他的地位和一般证人一样。((莱克法律词典》(Black’5LwaDietionary,fifithodition)解释专家证人:是指因具有专家资历而被许可通过其对所附问题的解答而帮助陪审团认识那些一般证人所无力说明的复杂或技术问题的证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称为专家意见,又称意见证据,属于证人证言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专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选任,为诉讼当事人服务,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在法庭上要提供对委托当事人有利的专家证言,对对方当事人的专家意见进行质询,从而充当委托当事人的科技辨护人角色。
2.1.2鉴定人的选任制度
鉴定人的选任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选择具体鉴定人的制度。鉴定人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抗辨制,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自己选任,并充当自己的科技辩护人,但法律或判例也赋予法官有选任权,美国《模范专家证言法》规定,在民事或刑事诉讼进行中,无论何时遇有争执之发生,法院认为需要有专家证据时,得依职权,或于刑事程序中经公诉人或被告人之请求,指定鉴定人一人或数人证述之。这说明法官具有选任权。同时,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选择传唤证人。《联邦证据规则》706条规定(d)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专家证人。本规则并不限制当事人请来自己选定的专家证人。可见美国的鉴定人选任权既可以由法官和对抗双方共同行使,也可以对抗双方各自行使。
2.2司法鉴定的决定制度
鉴定的决定制度指在什么条件下应该进行鉴定,由谁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什么鉴定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对抗制的诉讼模式,法官处子中立、消极、被动的地位,诉讼过程由控辨双方来推进,控辨双方平等对抗,特别在证据的提出和运用上更由控辨双方自己决定。因此,控方在诉讼中遇到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裁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时,可以直接委托专家证人进行鉴定,使自己的指控更有说服力,胜诉的机会更多一些,同时辩护律师如果要向法庭作出某一特定的辩护,或者对控方的证据存有疑义,也可以主动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便削弱指控,达到使裁判者对指控罪名的成立产生合理怀疑的目的。可见与其对抗制的诉讼模式相适应,英美法系鉴定启动权是由控辩双方平等拥有的。即案件中应否进行鉴定,进行什么鉴定和谁进行鉴定都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当法庭认为必要时,也有主动启动鉴定的权利。近几年,英美法系国家在鉴定启动程序中开始强化了法官的决定作用,弱化当事人的权利,形成了即相互尊重权利,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a法庭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一项指令以说明为什么不能指定专家证人。
第二章国外司法鉴定制度评析..........7
2.1司法鉴定人制度..........7
2.2司法鉴定的决定制度..........15
2.3鉴定机构的设置..........17
2.4司法鉴定错案追究制度..........19
第3章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分析..........22
3.1司法鉴定人制度..........23
3.2司法鉴定的决定制度..........27
第4章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33
4.1司法鉴定人制度..........35
结论
本文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较为突出,急需解决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论证了合理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粗浅的观点。(1)合理的构建必须立足国情,借鉴世界各匡!的经验,制定适合中国土壤的司法鉴定制度。(2)鉴定人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因此对其正确定位,有效地监督制约是对鉴定准确的保证。(3)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必须强调对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体现司法公滚。(4)鉴定机构的设置应是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必须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一下,科学、合理地规划机构设置。
参考文献
1.本文所谈司法鉴定,专指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
2.黄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初探》《人民检察》,2001年10月刊:20
3.金光正主编‘《司法鉴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81
4.上野.正吉等编.《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群众出版社,1986年9月版: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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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97一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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