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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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92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科学合理界定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义和边界来合理构建宽严相济政策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稳定开展主导工作,积极与被追诉人、辩护律师以及值班律师就定罪量刑开展平等协商沟通,检察机关主导被追诉人积极配合已然成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推进诉讼程序前进的良性模式。
第一章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探析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含义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对认罪认罚案件提起诉讼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体情形所拟定要判处的刑罚,附随案卷一起提交给人民法院。而精准化量刑建议是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要求“精”和“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避免发生偏差或者错误。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具体内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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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建议内容全面具体
第一,全面性。量刑建议是法院最终作出裁决所要参考的重要材料,《指导意见》中也采用了“一般应当”的规则来约束量刑意见的采纳。被告人从法院的最终判决中才能知悉自己是否被判处刑罚,处罚形式、处罚力度以及执行方式。法院在判决书中不会遗漏任何一项内容,量刑建议书作为判决的重要“约束”材料,其内容中也应当详细地列明判决书中所涉及的内容。检察机关应当将被追诉人可能判处的主刑、附加刑以及具体执行方式等具体要素进行全面完整的列举。如果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遗漏或者缺少了某一项内容,或者对某一事项的规定一带而过,就会直接导致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与被追诉人所期望得到的刑罚大相径庭。在协商量刑的过程中,被追诉人对量刑协商的内容理解不够透彻和详细,就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基于理解层面的偏差对量刑建议表示接受不认为具备认罪认罚层面上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在实践中的量刑建议协商过程也不会针对量刑建议一字一句地去核实被追诉人真实理解情况,这也是不现实的。所以,粗略的量刑建议就很难保证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随着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告人一旦发现自己对案件的理解产生错误,就会导致被告人上诉的情形发生。另一方面,量刑建议书内容的缺失也会导致法院对这一部分内容缺少参考或者不完整,影响判决的作出,进而影响到认罪认罚案件的进行和推进。综上所述,无论上述那种情形的发生,都会阻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推进和开展,阻碍合作性司法进程。
第二,具体性。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是具体确定的。认罪认罚制度不断推进的过程少不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加持,被追诉人积极选择认罪认罚能够“赢得”“话语权”。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大而空,就会直接影响被追诉人对检察机关所做的量刑建议的判断:不够详细和具体的量刑建议无法让被追诉人判断出该量刑建议是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追诉人自身利益,无法判断自己选择认罪认罚是否能够获得“从宽”的量刑处罚。一旦被追诉人在这种困惑的状况下作出影响程序变动的选择,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将备受质疑,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原则和初衷,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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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性质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着重点在于对被追诉人定罪这一方面,而对“量刑”这一方面的不够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后,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被控审双方重视,他们认为这其实就是认罪认罚从宽的着力点,要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和运行,量刑建议一定要重视起来。量刑建议的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中的作用就开始凸显。虽然《刑事诉讼法》已经将量刑建议这项权力纳入其中,但是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如何目前在学术界仍然存在着争议,在对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几种观点的总结和分析下,我们认为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公权力的体现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制定量刑建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的权力,其本质就是一种求刑权的体现。量刑建议权也是检察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运用公权力的一种表现。量刑建议权不是单独存在与公诉权并列的一项权力,因此不能够独立行使,它需要依附于求刑权才能够实现。
同时,检察监督的另一要义是监督,检察机关要对侦查和审判程序进行监督。量刑建议权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核心权力,必然也应当体现出监督的性质。在非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权行使一般是在审判活动中进行;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集中对量刑建议进行审查。除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进行监督外,量刑建议权又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另一种监督的路径,那就是通过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采纳程度来审查。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采纳程度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基础是两高三部所制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审判机关的采纳要求。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可以以此作为参考,作为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律支持。精准化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审判权起到了一定制约作用,也体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就提出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不同于非认罪认罚案件启动审判程序、行使控诉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权力运行更加丰富多彩:量刑建议协商主导角色、量刑建议的制定引导者角色等多重身份。检察机关决定量刑协商过程中程序的适用、协商活动的发展方向、根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形决定被追诉人最终量刑建议的具结。综合来看,诉讼前阶段是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集中体现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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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正当性
一、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贯彻的基本要求,不论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是在非认罪认罚案件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不会改变的。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活动的深入,公平正义的内涵和价值也被赋予了更多层面上的价值和追求。在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公平正义也应当向着提升司法效率的方向前进,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的效率提升才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价值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刑事诉讼的效率亟需提升,案件繁简分流的情形刻不容缓。虽然2018年《刑事诉讼法》才将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量刑建议纳入其中,但实际上对于案件繁简分流的尝试早在四年前就已经展开了。我国在原有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又设立了程序更为简单的速裁程序,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速裁程序的相关试点工作。速裁程序的适用要求不仅要求被告人认罪,更要求其认罚。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速裁使刑事诉讼审判效率达到了空前的提升。精准化量刑建议也是其中的设计环节之一,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定罪层面的问题控辩审三方往往并不会产生较大的争议,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也不会侧重于对罪名进行辩护。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审判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量刑相关的问题。速裁程序中精准的量刑建议为审判机关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审理对象和审理内容,大大提升了诉讼效率。精准化量刑建议打破了传统模式下审判机关权面担任量刑工作的方式,将部分的量刑建议权转移给了检察机关手中,是目前我国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困境现状的破局之法,精准化的量刑建议的措施绝对是我国提升司法效力的“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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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主导量刑协商的内在要求
在量刑建议形成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承当了多元角色:启动、协商、建议、具结等,其权力运行方式得到了多方面丰富。当然也只是表现方式丰富,并不代表权力增多或者扩张。其实质还是公诉权,只不过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其内容丰富为协商、提出建议、引导协商、鼓励认罪等不同表现。检察主导才能够推动协商顺利运行。被追诉人权利义务明确后会选择是否认罪认罚,在选择认罪认罚后检察主导如何开展沟通协商活动,检察主导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积极参与其中沟通工作,最终检察主导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从无到有其主要作用的是“公权主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将量刑建议作为彰显其主导作用的制度依托”。8认罪认罚从宽的设立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制度依赖,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也是行使公诉权的一部分。量刑建议权对检察机关来说是履行法定公权力的要求,对法院来说,精准化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的重要参考材料,确定了审判内容和审判对象,提升诉讼效率。精准化量刑建议是司法机关向被追诉人承诺从宽处罚、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接受量刑协商的重要方式,符合这项制度设立的初衷,能够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功效,有利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及量刑标准的统一。9检察主导的作用体现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的作用被尽数体现。一方面,协商量刑是检察主导下的对被追诉人犯行的处罚,量刑的意图也是请求法院作出处罚,惩罚犯罪,而保障人权则是检察主导下协商的体现。在非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发言权,只能听从检察机关的起诉权所决定的量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这种被迫听从的局面有所改变,被追诉人可以选择认罪认罚来参与量刑的决定过程,从而获得刑罚上的减轻通过协商对可能判处的量刑进行了解和掌握,推动协商量刑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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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困境.................................13
一、控辩双方量刑协商合意失衡..........................13
(一)检察主导的职权主义明显...........................13
(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不彻底....................14
第四章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路径..............................20
一、构建平等量刑协商平台..........................................20
(一)优化量刑协商环节........................................20
(二)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21
结语.........................27
第四章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平等量刑协商平台
认罪认罚以“控辩协商”为中心展开。量刑建议的发展推动司法观念转变,检察机关不再是单向式行使求刑权,而是向“协商式”模式转变,与被追诉方就量刑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思想观念和认知应该最先发生转变,检察机关要明确,这不仅仅是出于提升诉讼效率的考量,更是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充分发挥量刑协商提升效率的基础上其程序性价值也不应被忽略,两者相辅相成,将量刑协商的价值最大化。


法学论文参考

(一)优化量刑协商环节
检察机关向协商性司法模式发展最先要的就是要转变思想模式,树立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中的平等意识,尊重被追诉方主动提地位,保障被追诉方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检察机关应当将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之间的沟通效果作为一项评价检察权是否积极行使的评价要素,积极同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沟通,告知其开展量刑协商的程序性事项、陈述沟通成果以及拟制作量刑建议的罪名和刑罚、说明其中的法理等内容。对于情节严重、涉案人数多的案件,检察机关还应当尽数听取各方意见和要求,平衡好各方利益,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刑罚处罚。制定统一的量刑协商程序。量刑协商的内容由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协商一致决定,但是对于量刑协商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人员等事项缺少程序性规定。因此,量刑协商环节应当将程序性事项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量刑协商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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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坚守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是新时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刑事下诉讼发展的重要措施自试行以来就受到了刑事诉讼研究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检察机关精准化量刑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程序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刑事下的司法责任制度的改革,司法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检察机关权力运行展现出不同的方式方法,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体现也不再只是负责提起诉讼和监督职责,而是逐步扩展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代表公诉权的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模式下的对抗制度,而是一种新型的“协商合作"关系,体现出双方的协商性和合作性,控辩双方“对抗制”的关系逐步发生变化,向“合作性司法”或“合作式模式”方向发展。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逐步精准化。
本文通过涵义解析、说理论证、实践分析等方法对精准化量刑建议的适用现状进行研究发现了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包含协商合意失衡、量刑建议不够精准等问题困境。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科学合理界定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义和边界来合理构建宽严相济政策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稳定开展主导工作,积极与被追诉人、辩护律师以及值班律师就定罪量刑开展平等协商沟通,检察机关主导被追诉人积极配合已然成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推进诉讼程序前进的良性模式。这其中更以精准化量刑建议为工作中心开展科学合理的、与检察机关现阶段职权相持平的的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发展路径。量刑准确程度将直接影响认罪认罚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以及司法责任改革能否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解决目前案多人少的刑事诉讼司法局面。在刑事诉讼格局不断多元发展的阶段,切实有效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推进,确保规范化是实现公平公正立法初衷的正确路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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