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实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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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93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通过归纳总结本文选取的100份民事判决书,从实务和法理基础两方面对法院裁判观点进行分析,明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并从举证规则适用及分配、强化法官审理裁判职能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由于我国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夫妻双方都以不同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相关的纠纷。但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虽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于共同生产经营规定,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运用,但现有法律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有关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较少,而且专家学者的见解也各不相同。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平台输入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将《民法典》施行之前和施行之后的裁判文书数量进行比较,能够发现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文书数量逐年递减,可见《民法典》实现了一定的立法目的。但《民法典》第1064条举证责任的角色转换,提高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数量虽然减少,但一审裁判后上诉率呈上升趋势。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中不同债务类型之间存在交叉情况,尤其是共同生活与其他债务类型之间交叉的情形最多,所以除共同生活外,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生产经营债务案件数量比其他债务类型所占比例高一些,在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中成为重要角色。本文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选取100份二审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务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裁判结果并不相同,原因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概念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实务中,法官在审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时应考量债权人、举债人和举债人配偶的权益,既要考量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要素,也要维护营商环境的稳定,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都应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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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专家学者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研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认定问题,首先要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况。目前,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有以下几种见解。
李贝(2021)认为,关于夫妻内部关系中的债务承担问题,法律考量的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等性,非举债一方因举债方债务的形成获得了利益,那么就应该在享受利益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关于夫妻外部关系中的债务承担问题,法律考量的是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决定权,夫妻一方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对外缔约权限相关联,即家庭生活中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夫妻单方决定或是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用途为夫妻之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人所借款项用途为购买房产、车辆等其他夫妻相关的共同财产。如果债务人所借款项并不能体现债务的直接用途,仅通过推定的方式认为举债方配偶可能获取利益的,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的共同债务。只有这样才能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举债方配偶的财产自由,而且还能够避免举债方配偶可能因享受了利益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债。[1]彭诚信(2020)认为,夫妻债务问题可以分为不同层次,其债务性质主要体现为举债方及其配偶和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应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考虑到夫妻债务的本质问题,更应该注重考量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功能,保证婚姻生活的稳定和谐,同时也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进而更好的平衡夫或妻与债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债权主体相关利益时,要尽量不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2]同时冉克平(2021)也认为,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问题,倾向于夫妻外在关系,具有开放性特征,体现的价值取向为夫妻团体财产。应由债权人对是否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进行举证,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为夫或妻的个债。因夫或妻单方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能否判定为夫妻共债的问题,侵权引起的债务一般为夫或妻单方的债务,但是被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单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夫妻共同生活有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债。[3]以上学者观点在探究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过程中,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属于夫妻外部关系,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平等的决定权,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平衡债权人和举债方配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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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的司法现状
2.1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司法现状调查
2.1.1大数据视角下裁判文书数量变化
(1)裁判文书数量有所下降
先考察《民法典》实施前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实务状况,然后考察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司法实务情况,最后分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司法认定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关键词搜索2018年至2021年全国范围内的裁判文书数量为594049件,其中2018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文书数量为209468件,2019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文书数量为171340件,2020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文书数量为135670件,2021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文书数量为77571件。根据2018年至2021年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绘制成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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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1可以发现,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文书数量逐年递减,尤其是《民法典》生效以后,案件数量相对少一些。可以看出法释〔2018〕2号及《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发生有积极引导作用,对债权人认为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要求举债方配偶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的情况有所改善。不可否认,共同签字原则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次,法释〔2018〕2号及《民法典》第1064条举证责任的角色转换,提高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从而导致案件数量减少,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过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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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司法认定分析
2.2.1选取样本案例数据来源
本文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关键词处输入“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搜索,再以“共同生产经营”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间限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搜索出裁判文书26791件,从中选取100份二审民事判决书,通过归纳分析样本案例,可以发现在所选取的100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分别为借款之债、非借款的合同之债、担保之债、侵权之债,其中借款之债占64件,非借款的合同之债占26件,担保之债占9件,侵权之债占1件,借款之债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中所占比例最大。同时,通过归纳分析样本案例发现,一审法院判定个债的案件数量为30件,判定共债的案件数量为70件;二审法院判定个债的案件数量为29件,判定共债的数量为71件;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为75%,改判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为25%。但在司法实务中25%的改判率比较高,这就需要办案法官在审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时,注重债务用途的调查举证,谨慎裁判。由于债务用途审查不清,债权人不进行有效举证,举债方配偶又举证不能,有些法官仍然机械地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裁判结果不符合法释〔2018〕2号及《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实施目的,故本文认为司法实务中应着重审查债务用途等情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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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的困境及分歧.......................................21
3.1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的困境.....................................21
3.1.1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不明晰.................................21
3.1.2共同生产经营的经营方式多元化...................................21
4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司法认定路径............................30
4.1确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规则...............................30
4.1.1明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30
4.1.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标准..........................30
结论.................................37
4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司法认定路径

4.1确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规则
4.1.1明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
关于夫妻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通常是因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然而具体的定义及判定标准比较模糊,还未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如果夫妻实施的是商业行为,则可以利用合同法、公司法等商业法律进行解释及判定。[48]为实现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各个地区的高院都分别发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问题,浙江省高院认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比较复杂,普遍情况是指生产经营决策系由夫妻共同决定的,或是夫妻一方委托且另一方代理其决定生产经营实务等情形。[49]在审理家庭纠纷案件时,江苏省高院的审理指南中指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系指夫妻一起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夫妻授予另一方制定生产经营决策,或是夫妻另一方利用生产经营获得收益的情形。[50]刘杰勇(2021)认为,从目的、体系、文义层面进行解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为夫妻以有组织经营方式或无组织经营方式进行组织、管理,共同为双方的生产、生活资料进行创造的过程。
从《民法典》第1064条可以看出,《民法典》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认定夫妻一方所引起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积极要求债务人配偶进行签字确认或留存好相关证据,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夫妻债务的问题。故结合学者和司法实务中各级法院的观点,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定义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决定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或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而另一方存在委托其代表处理生产经营相关事宜,或是夫妻另一方存在共同投资、共同受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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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社会构成的基础单元,家庭在社会发展进步进程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提升家庭治理水平可使我国各方面更好的发展,也体现我国治理的现代化。[60]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家庭的稳定存在一定联系,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比其他债务类型的案件数量高一些,而且有关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研究的关注度也比较高,所以本文对夫妻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进行司法实证研究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司法实证研究发现,在《民法典》第1064条实施以后,各地法院一、二审法官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理解和适用方面存在争议,导致相同案件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统一,而且上诉率呈上升趋势。原因在于《民法典》第1064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在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时,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裁判准则。通过归纳总结本文选取的100份民事判决书,从实务和法理基础两方面对法院裁判观点进行分析,明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并从举证规则适用及分配、强化法官审理裁判职能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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