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矿业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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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31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矿产资源在全球的分布不均,使得部分国家难以维持依赖矿产资源的相关行业的发展,也无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全球化不但加快了世界各国经济的融合,也促成了矿产资源在全球的重新流动与配置。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全球共享与互换,解决了部分国家不能实现自给自足的困境。另一方面,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需求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各国对矿产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由此可见,在矿产资源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和资源产地与消费中心的不统一的背景之下,进行海外矿业投资的迫切性与必要性。目前,中国已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发展体,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也逐渐加深。尽管我国的矿产种类总储备较多,但很多重要的矿产能源如石油、天然气、铁矿、铜矿等的人均占有量却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国内对矿产的开采和提炼成本较高,仍然需要长期大量的依靠海外进口。面临矿产资源的白热化争夺,我国对海外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拓海外矿业市场,既有利于减少矿产的开采成本,又有利于保障我国的矿产资源安全,增强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赞比亚位于非洲中南部,毗邻博茨瓦纳、安哥拉、纳米比亚等多个国家,因其矿产资源丰富,尤以铜钴为主,被誉为“铜矿之国”。除此之外,赞比亚的金、银、铁、宝石等矿物种类也十分充足。赞比亚素来是我国对非投资较多的国家之一,也是我国境外矿业活动的重点国家。随着中国与赞比亚经贸关系的逐步深化,中赞的经济互补性也愈发显著。赞比亚丰富的自然资源、稳定的投资环境及巨大的开发潜力,为我国海外矿业投资市场的开拓提供了最佳选择。然而,矿业作为一国经济的命脉,与国家经济安全密切相关,投资者在境外进行矿业投资时不可避免地受到东道国法律的规制和阻碍。其中,市场准入又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市场准入制度决定了外国投资者能否进入东道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赞比亚历来注重矿业投资立法,改善矿业投资法律环境,规范矿业领域投资行为,其国内有关矿业投资的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者能否进入矿业领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而,对赞比亚矿产行业投资准入制度进行探析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拟通过对赞比亚矿业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梳理,深入探究赞比亚关于矿业投资准入的条件和程序等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引导投资者做好进入矿产领域投资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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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中赞经贸关系、赞比亚矿业概况以及赞比亚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不少,但是针对赞比亚矿业投资准入的法律问题的研究难以找到。Christopher Mumba 的《赞比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法律的作用》(The Role ofthe Law in Attracti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Zambia)①,宏观介绍了赞比亚的经济环境以及赞比亚的外国直接投资概况,并分析了赞比亚的法律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以及具体如何吸引外国投资。丹麦学者 Peter Kragelund 在其论文《敲开一扇大门:中国在非洲的投资》(Knocking on a wide open door:Chineseinvestments in Africa)②中论述了中国在赞比亚的投资情况,并以表格的形式展示了中国企业在赞比亚各行业进行投资的比重,并说明中国在赞投资的领域除了采矿业还包括其他行业。Inyambo Mwanawina 的论文《中非经济关系—以赞比亚为例》(China-Africa Economic Relations:the case of Zambia)③,对中国在赞比亚的投资、贸易、援助做了详尽的阐述,并从赞比亚的角度提出了其国内应对中国企业的建议措施。Alastair Fraser 的《赞比亚矿业与自由》(Zambia,Mining andNeoliberalism)④一书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多方面详细介绍了赞比亚采矿业的发展现状,为研究赞比亚矿业投资方面提供了基本资料。Mwenya Kaela写的《赞比亚投资法律框架概述》(An Over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forInvestment in Zambia)⑤一文详细且全面的介绍了赞比亚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赞比亚 1993 年投资法、1992 私有化法、1993 证券法以及矿产和矿业法,分别阐述了这些法的产生背景、特点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并且针对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个人建议,这有助于系统地了解赞比亚矿业投资的法律制度。Miria Pigato 的著作《非洲外国直接投资环境》(The ForeignDirect Investment Environment in Africa)详细论述了非洲的对外投资环境,认为非洲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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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赞比亚矿业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在国际投资立法与实践中,一般将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即:投资准入、运营和退出阶段。投资准入可理解为,“从东道国角度而言,是指东道国允许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自由程度,包括允许哪些投资进入、投资的范围、投资的前提以及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程序要求等内容;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指东道国管辖范围内给予国际直接投资的权利与投资机遇。”①投资准入法律制度,是国家规制投资者进入市场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条件和程序形成的各种法律法规,是东道国对外资进行引导、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矿业投资是投资者为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而进行必要的货币或其他资产投入的一项长期的活动。②根据外国直接投资准入制度的分析和矿业市场管理的需要,可将矿业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理解为,一国为实现对矿业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进入矿业市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活动进行直接控制或干预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矿业投资准入制度仅调整矿业投资者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活动,它是投资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国际投资准入制度和其他行业准入制度相比而言又存在差异。一般投资准入是对所有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境内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具有一般性和普适性,是东道国最基本的规制手段。但对于特殊行业来说,一般准入制度不能达到管理和调控特殊市场的效果。通过对矿业管理的专门立法来明确矿业市场准入的特殊要求和程序,从而保障矿业市场的有序性是十分必要的。因而,赞比亚矿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规范现有的矿业秩序,保障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还具有保障矿业生产经营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1 赞比亚矿业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渊源

2.1.1 国内法渊源

从历史来看,赞比亚曾经沦为英国的殖民地,被英国殖民者取名为“北罗得西亚保护地”。③赞比亚的法律深受殖民时期的影响,大部分法律是从英国法移植而来,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系。普通法,是 12 世纪以后发展起来的由英国皇室法庭在全境广泛推行的习惯法和判例法。④普通法也称英美法,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判例法,与衡平法相比,普通法是指普通法院的判例。普通法是由国家确认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与一般的地方习惯有所差别。然而,习惯法作为非洲本土固有的法,在长期生产、生活中逐渐成为民众普遍遵守的不成文规则,在大多数非洲国家、地区和民族中普遍适用。19 世纪欧洲殖民主义者在殖民地推行其法律和法院制度后,改变了习惯法的主要地位,可还是留下了被认为与司法或者道德相同的风俗法中的大部分内容和非洲的法律程序。①相对于海外投资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赞比亚发展较晚,在制定有关投资法律时,尽管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但不得不考虑本国经济习惯和惯例。而在矿产立法方面,西方国家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则会更多参考同样拥有丰富矿产资源的其他非洲国家,如南非。因此,在构建赞比亚矿业投资法律体系时,即便借鉴了不同体制国家与矿业投资相关的法律,为了符合本国国情,赞比亚的习惯法依然会有所保留。1964 年,北罗得西亚宣布独立,建立赞比亚共和国,并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规定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殖民时期的法律进行了废除、修订和补充。为顺应时代的发展,赞比亚议会相继对法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通过了大量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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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赞比亚矿业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发展

得益于丰富的矿产资源,赞比亚经济的持续增长主要依靠矿产行业的繁荣。因此,为了规范矿业市场行为和创造稳定的矿业投资环境,赞比亚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矿产行业的变化,也随之不断的修订和完善矿业立法。赞比亚的矿业发展历经了三个阶段,分别是 1964 年到 1970 年,赞比亚独立后的前国有化阶段;1970年到 1991 年,国有化阶段;现在的私有化阶段。1964 年赞比亚独立时,铜矿业由英裔美国人公司(Anglo AmericanCorporation,AAC)和精选信托公司(Roan selection Trust,RSC)所私有。此时,赞比亚的采矿业由于铜产量较高,排名世界第二。然而,1970 年赞比亚当局开始对矿业实施国有化政策,随即在 1972 年将已有的矿业公司兼并为赞比亚铜矿联合公司(Zambia Consolidate Cooper Mines,ZCCM)。这一期间,为了促使国有化的顺利实施,在矿产立法方面颁布了 1965 年《矿产法》、1966 年《铜矿税法》、1969 年《矿山与矿产法》和 1970 年《矿产税法》。这些矿产法中对赞比亚影响最大的是 1969 年《矿山与矿产法》,其立法意图在于实现矿业效益的最大化,促进赞比亚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政府掌控矿业市场提供法律依据。尽管通过矿业立法保障了政府对矿业发展的控制权,但是国有化也给国家带来了新的问题。矿业的国有化不可避免的打击了私人投资,导致政府只能向世界银行、非洲发展银行和欧盟等国际机构借贷资金以维持矿业的运营。①可是,单凭这些资金仍不能解决赞比亚的经济问题,过度依赖外部贷款不但无法获得投资收益反而导致资本外流。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和资金匮乏问题,赞比亚政府开始寻求新的解决方法,即实行私有化政策,允许私人资本介入,弥补资金缺口以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1976 年,赞比亚修订《矿山与矿产法》,鼓励私人投资矿产行业,为现代矿业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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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赞比亚矿业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内容........13

3.1 矿业投资准入的主体条件 .......13

3.1.1 矿业权主体资格..........13

3.1.2 矿业企业的设立..........16

3.2 矿业投资准入的审批程序 .......18

3.2.1 审批机构 ......19

3.2.2 审批程序 ......19

3.3 矿业投资准入的范围 ...........22

3.3.1 一般行业准入规定 ........22

3.3.2 矿产行业准入范围 ........23

3.4 矿业投资准入的待遇 ...........24

第 4 章 中国在赞比亚矿业投资的准入风险及应对....27

4.1 中国在赞比亚矿业投资的准入风险 .........27

4.1.1 中国在赞比亚矿业投资的现状........27

4.1.2 中国在赞比亚矿业投资面临的准入风险..........30

4.2 中国对赞比亚矿业投资准入风险的应对 .....31

4.2.1 中国政府对投资准入风险的应对......31

4.2.2 中国企业对投资准入风险的应对......32

第 4 章 中国在赞比亚矿业投资的准入风险及应对

4.1 中国在赞比亚矿业投资的准入风险

4.1.1 中国在赞比亚矿业投资的现状

投资环境学的张敦富曾经指出:“投资环境是一个庞大的复杂动态系统,它既有对人类生产、生活有影响的‘硬’投资环境要素,也有‘软’投资环境要素。”①硬环境主要指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具有较强物质形态和直观性的因素,一般难以在短期内改变甚至无法改变,是吸引投资的基础因素。软环境则是不同于硬环境的一种无形因素营造的氛围,是吸引投资的重要因素,软环境可通过体制变革、颁布法规、更新观念等多种途径加以改变,尽管往往投入大而短期收益少,仍然不可忽视软环境的改善对吸引投资的重要作用。从宏观来看,投资环境应当包括自然、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而矿业投资环境其实是宏观投资环境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其中影响或改变投资者是否进入一国矿业领域的因素也可分为硬投资环境要素和软投资环境要素。在这些主要因素中东道国的矿产资源潜力属于对生产有影响的硬投资环境要素,而东道国对矿业权的保障、东道国的税费制度等都属于我们所说的软投资环境要素。②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矿业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赞比亚的综合投资环境对外资而言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首先,赞比亚是多党制民主国家,实行总统共和制。外交上奉行不结盟和睦邻友好的政策,注重经济外交,重视发展与西方的经济合作,同时也重视发展同邻国关系,与世界各国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纵观经济表现,赞比亚 GDP 持续增长,外汇储备增加,成为非洲地区经济表现最好的国家之一。从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的数据显示,全球最具经济潜力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赞比亚排名第 96 位。③近年来,赞比亚政府致力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领域占赞比亚国家 GDP 贡献的 56.5%,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一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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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赞比亚境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大,除了铜、钴矿储量丰富,其他矿产资源如煤、镍、铀等储量也较为可观。但是,由于赞比亚自身缺乏开发资源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政府鼓励外资开发矿产资源,尤其在矿业投资立法方面也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赞比亚建立的以《矿业与矿产开发法》、《投资法》、《发展署法》为核心,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为配套的矿业投资法律体系,为规制矿业投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矿业投资准入制度方面,赞比亚持鼓励、开放的态度,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准入规则,允许外资进入矿业投资,且基本涵盖所有矿产种类。赞比亚《矿业与矿产开发法》对矿业权的取得主体、取得程序等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准入主体方面,申请不同类别的矿业权证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国籍要求、资金条件、生产技术和环境保护能力等方面。在准入程序方面,确定矿业与矿产发展部为专门的主管机构,其下设的地质测绘局负责矿业项目的审批,但投资者应先获得赞比亚发展署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并且向环境管理局提交投资项目环境报告。根据申请矿业权证类别的不同,审批所需的材料、时间以及考虑的因素也存在差异。此外,赞比亚《投资法》、《发展署法》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和行业鼓励政策,进一步吸引了外资并提高了资源利用率。但矿业投资是一项极具风险的活动,外资在赞比亚矿业投资前应注意可能面临的会导致投资失败的准入风险,如赞比亚政府对矿业投资的审批风险、劳工雇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近年来,由于我国对能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活动十分活跃。目前,国际矿业进入低迷期,矿业资源的估值较低,矿业企业缩减成本,也为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带来新的机遇。鉴于赞比亚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良好的投资环境,赞比亚矿业仍是中国对外矿业投资的重点方向。因此,本文以赞比亚为例,希望通过对其国内矿业投资准入制度的研究,包括准入的主体资格、审批程序等方面,为我国企业对赞比亚乃至海外的矿业投资活动提供法律参考。就我国海外矿业投资而言,我国仍不够重视学习和了解东道国矿业投资法律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在充分了解东道国矿业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更具体地考虑东道国矿业投资准入规定的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才能更好的利用其法律顺利投资,才能预见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投资损失。而政府也应积极加强双边矿业法律合作,完善现有双边协定,为投资者顺利走出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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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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