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法学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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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292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 1 章 引言

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以后,人们的经济消费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精神层面的享受。旅游成了人们在闲暇时间放松身心的一种重要的休闲和娱乐方式。红极一时的网络用语“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也表明了大众对旅游的向往。旅游逐渐成为了一种生活方式,旅游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和多样化。不仅有各种主题的国内旅游、境外游还有诸如自驾游、徒步旅行、骑行等自助旅游。人们频繁的走出家门,选择集“吃、住、行、游、购”于一体的娱乐活动,其涉及多方服务者,加之旅游项目的千差万别,其中的关系必然也是错综复杂。恰是由于旅游活动中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时须与多方旅游业经营者建立联系,故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易产生纠纷和矛盾。因此,高速发展的旅游业凸显了事物的两面性,一面是积极的推动了我国旅游市场的繁荣,拉动国家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国家的经济产业结构;另一面是消极的带来了旅游纠纷数量的增长,涌现了更多关系复杂的旅游纠纷。旅游活动作为一种娱乐身心、休闲放松的生活方式,旅游者为了更好的体验当地的自然风光和风土人情,往往会选择参加旅游业经营者的出游方式。旅游业经营者通过专业的团队和工作人员,针对不同的旅游消费群体设计不同的旅游项目来招徕旅游者;与此同时旅游者则是通过旅游业经营者的相关宣传,从而与旅游社达成合意、订立旅游合同;而后由旅游业经营者来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作为服务行业的典型代表,其涉及较多的环节、服务的链条较长、区域跨度较大、参与的责任主体较多,以上因素致使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更为错综复杂。旅游业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减少日常的经营成本,常常将全部旅游业务或部分旅游业务转让给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在我国旅游法律法规里被称之为“旅游业经营辅助者”。因此,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辅助者之间才是直接接触的服务双方主体。若在旅游消费的过程中发生损害旅游者消费权益的一系列行为。旅游业经营者与旅游业经营辅助者之间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旅游业经营者与旅游业经营辅助者二者之间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与分配是旅游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也是该类案件中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行为的性质密切相关。若某一民事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则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同理,若属于侵权行为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在旅游活动中,经常出现一个民事行为既符合旅游合同中违约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旅游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了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和旅游侵权责任的竞合。关于旅游合同纠纷责任问题的研究有几个问题亟需深入探究。其一,也是研究该问题的关键,当责任主体不再单一时,责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其二,责任的发生时间应该如何确定;其三,确认责任主体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应该如何在各主体之间实现合理分配。2013 年我国正式颁布了《旅游法》,本文从该部法律出发,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典型案例为研究材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若干规定)、《旅游业经营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旅游纠纷的相关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法和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对旅游合同纠纷中旅游业经营者和旅游业经营辅助者的民事责任关系进行梳理,明确现行法律法规适用的基本思路,以期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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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旅游合同的问题

在我国居民的日常消费活动中,旅游消费逐渐占据了较高的地位。旅游消费的增长也不断推动着我国旅游产业快步发展,旅游行业以及旅游业经营者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法律素养的增强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伴随而来的是旅游纠纷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本文以北大法律信息网中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数据库为依托,采用“旅游合同纠纷”作为搜索的案由,检索到了 5184 例案例。从 1999 年开始,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案例共计 5200 件,其中以“旅游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例有 5184 件,“物权纠纷”有 2 件,“人格权纠纷”有 3 件,“劳动争议”有1 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有 2 件,“适用特殊程序”的有4 件,“侵权责任纠纷”有 4 件。显然,旅游合同纠纷的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1999 年至 2016 年间,旅游活动相关案由的案例数量情况如下:从表 2.1 统计的数据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第一,1999 年至 2016 年间,旅游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旅游合同纠纷”。第二,在“旅游合同纠纷”类案件中,2014 年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了一个峰值。2013 年我国出台第一部规制旅游市场的法律——《旅游法》,《旅游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旅游市场的秩序,也使得更多的旅游纠纷有法可依。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旅游法》的出台与实施增加了旅游纠纷的案件数量。案件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民众对旅游服务品质的期望与旅游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也间接体现了我国旅游业的市场秩序不够健全、旅游服务质量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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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案例介绍

2.1.1 案例一

案情介绍:2008 年,焦某参加了江苏某旅游业经营者组织的境外旅游并与其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提供者为中山国旅;旅游服务的时间为十晚十一日;旅游服务的地点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三个国家;旅游服务还包括保险项目,即中山国旅为焦某购买旅游业经营者责任险、航空险,除此之外中山国旅还赠送意外保险;旅游服务的价格为 4560 元。2008 年12 月 26 日晚,焦某和其他旅游者搭乘旅游大巴,从旅游景点返回曼谷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给旅游车上的旅游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中焦某身上多处骨折且脾胃破裂,经医疗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旅游车的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的,因此由旅游车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实际上,此次出境游是由第三人康辉旅游业经营者组织的,而此前焦某等旅游者对于该转团行为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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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9

3.1 旅游合同的概念界定 ........... 9

3.2 旅游合同的消费属性 ......... 10

3.3 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 12

3.4.1 旅游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15

3.4.2 旅游业经营辅助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16

3.5 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 17

3.5.1 旅游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17

.5.2 旅游业经营者与经营辅助者的关系 ...........18

3.5.3 旅游者与经营辅助者的关系 .....20

第 4 章 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21

4.1 旅游合同纠纷的含义与类型 ...... 21

4.2 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 22

4.3 旅游合同的侵权责任 .......... 26

4.4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28

第 5 章 旅游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分配.........31

5.1 由旅游业经营辅助者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 31

5.2 由旅游业经营者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 33

5.3 由与旅行业经营者无任何法律联系的第三人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 35

第 5 章 旅游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分配

旅游业经营者为了节约经营成本,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常常将全部或部分旅游业务转让给旅游业经营辅助者。因此,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旅游业经营辅助者的加入,使得法律关系变得十分复杂,也容易发生在同一个旅游纠纷中出现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为此,笔者以“焦某案”和“吴某案”为蓝本,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探索旅游合同纠纷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分配问题。

5.1 由旅游业经营辅助者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5.1.1 旅游业经营辅助者违约

旅游业经营辅助者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其违约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一为预期违约,即旅游业经营辅助者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明确表示其不提供该旅游服务。其二为迟延履行,即旅游业经营辅助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没有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来提供服务。其三为不适当履行,即旅游业经营辅助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没有完全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其四为拒绝履行,即旅游业经营辅助者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拒绝提供某一服务。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旅游活动中,如果由于旅游业经营辅助者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的损失,那么应当由该旅游业经营辅助者来承担其违约责任。当然,旅游者可以在旅游业经营者和旅游业经营辅助者之间选择一方作为责任承担主体,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如果旅游业经营者向旅游者就此违约责任进行了赔偿,那么旅游业经营者可以向实际上的违约主体即旅游业经营辅助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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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旅游业的繁荣有益于推动商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工艺美术业等多行业的联动发展,同时还可以刺激居民的消费,拉动我国的内部消费需求。繁华的旅游经济背后伴随而来的是旅游纠纷数量的逐年增长,特别是与旅游合同有关的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的责任研究不仅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解决旅游业经营者和旅游业经营辅助者的责任承担和分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旅游合同是一种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消费合同,具有消费属性,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旅游业经营者只要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旅游业务转让给旅游业经营辅助者。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对于旅游业经营者和旅游业经营辅助者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以责任原因、责任来源和责任范围分类进行讨论,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类型,来分配其民事责任。由旅游业辅助经营者违约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则由旅游业辅助经营者承担;旅游业辅助经营者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则赋予旅游者选择权,由旅游者选择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此时旅游业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以其过错范围为限。由旅游业经营者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由旅游业经营者自行承担。由与旅游业经营者无任何法律联系的第三人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以旅游业经营者和旅游业经营辅助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为标准,若二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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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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