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写手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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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327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目的

现今,机器写手频繁“上岗”,成为各大媒体争相角逐的新领域,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机器写手这一新事物还没有投入过多的关注,但是这个行业发展十分之迅猛,产生出了许多的问题,对于一些新的问题,立法是有盲点的。本文从机器写手的工作模式出发,探寻机器写手的地位、它的产品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以及作品的归属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归纳和分析。WIPO 在 1982 年发布了“为作品利用及创作而使用计算机系统所产生的著作权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1)计算机系统为创作作品之目的而使用的场合中,基本上计算机系统应被视为作品创作而使用的技术手段;(2)借助计算机系统而创作完成的创作物要得到版权的保护,必须要满足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法所确立的一般条件;(3)借助计算机系统所创作之作品的版权人,是赋予该作品以受到版权保护所不可缺少的创造性要素的人。计算机软件的编程者,所对于作品的创造性亦有所贡献的场合中,应被视为该作品的共同作者;(4)委托作品以及雇佣关系中的职工所创作之作品,属于借助计算机系统创作之作品的场合,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应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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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学术界与机器写手著作权问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计算机产生成果的域外经验考察、机器写手的工作模式、作品的概念、独创性以及著作权的归属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几个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感受到计算机技术对版权制度形成冲击的国家,英国也是唯一一个对于计算机创作物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规定的国家。英国从 1973 年就对计算机产生的成果的版权问题进行研究,在 1977 年对计算机产生的成果的性质进行了阐述,认为计算机产生的成果是以计算机为辅助工具所创作的作品。对于这类作品的归属也做出了安排,作品归属于操作计算机的人或者为创作提供数据的人。在 1988 年,英国的《版权、设计和专利法》对计算机产生的成果进行了专门规定:为计算机所生成之作品进行必要程序者,视为该计算机生成之作品的作者;(第 9 条第 3 款);“计算机所生成之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年的最后一日起 50 年后届满;(第 12 条第 3 款);本法关于著作人格权的规定,不适用于计算机所生成之作品;(第 79 条第 2 款 C 项、第 81条第 2 款);本法所言计算机生成是指,作品由计算机创作。此情形中该作品不存在任何人类作者。(第 178 条)①”作为英联邦成员之一的南非,对待计算产生成果的立法态度与英国如出一辙,在其 1978 年的《版权法》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机产生的成果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作品的作者是操作计算机的人②。2006 年,Haupt v. BrewersMarketing Intelligence (Pty) Ltd. and Others 一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计算机软件所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的归属。最后,法院给出这样的论断:一个作品一旦被定义为计算机创作之作品,则其被授予著作权的正当性不在于创作该作品的器具(计算机),而在于使得该计算机能够创作该作品的人类主体③。澳大利亚在 1993 年发布了一份报告书,其中有关于计算机产生的成果的问题,澳大利亚坚持的作品的创作者必须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这就表明,计算机所产生的成果只能归属于对创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在 Desktop MarketingSystems Pty Ltd v. Telstra Corporation Ltd 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电话号码簿是否为《版权法》上的作品。当时的法官之一 Perram 表示:如果人类对软件程序的控制可以被视为对创作作品的调整和塑造,那么将该人作为计算机软件所创作作品的作者并无不妥。但如果操作软件程序的人并不能控制最终创作之作品的物质形式,那么这种情形下,该人即对该创作物的文学性质没有作出充分且独立的智力贡献,因此该人不得被视为作者,该创作物亦不能被视为《版权法》中的作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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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器写手的界定与主要应用领域

2.1 机器写手的界定

人工智能这个词肇始于 20 世纪的 50 年代,人工智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推论探索阶段、知识表现阶段、机器学习阶段。在推论探索阶段,人工智能提前被研究者预设了个中规则,它的能力体现在能够对多个选项进行分析、推理,最终选择一个最优解,当然这里的最优解也是在研究者预设的规则下的最优解,最优解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是最优,像象棋、将棋这类游戏软件中使用的多为推论探索阶段的产物;在知识表现阶段,研究者将人类的信息输入到计算机,由人工智能对数据进行分析,行成结论,这个技术多用于管理、人事领域,后来逐渐被扩展到疾病诊断领域;在机器学习阶段,大数据的出现使得数据能够被集中利用,人工智能能够自行收集、学习这些数据,现阶段的机器学习能让机器从杂乱无章的信息中学习所需的内容。学习,对人来说是困难且漫长的,对机器来说也同样如此,但是机器相对于人来讲,它有着自身的优势,它不需要休息,可以不停地进步。受限于当前的技术水平,机器学习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问题亟待解决。机器写手与人工智能脱不开干系,机器写手的产生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数据逐渐展现了它的重要性,大数据的大体量不是人脑能够处理的,从大数据中挖掘信息必须依靠机器的参与。机器写手正是信息抓取的能手,它能够以极快的速度在互联网上抓取人们所需要的信息,并且生产出人们所需要的内容。机器写手也是人工智能的一种,根据它的工作模式,一部分机器写手是知识表现阶段的产物,另一部分机器写手则是机器学习阶段的产物。借助机械创作作品早就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到 20 世纪中后期,人类已经开始大规模的利用摄影机、录音机等设备创造各种题材的受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这些被创作出来的作品中,人类是创造性的来源,作品中所流露出的感情和思想也是来源于人类,机械在这个创作过程中仅仅是一个工具,它起到的作用是支持人类创作。到今日,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已经改变了这样的局面,机械也能为作品的创造性提供来源,人工智能已经开始创作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并且人工智能所创作出来的这些作品如果不标明来源,在形式上没有人能够将这些作品与人类所创作出来的作品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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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机器写手的主要应用领域

机器写手主要应用于新闻领域、文学领域、艺术领域以及电子游戏领域。首先,机器写手被应用在了新闻领域。在 2006 年的 3 月份,信息供应商汤姆森金融公司运用机器写手来撰写金融领域的新闻,当时,汤姆森公司的机器写手可以做到在一秒之内提取公司发布信息中的有效内容,并将这些内容放在其预设的模板中生成新闻。当然,这是起步阶段的机器写手,它所能表达的内容着实有限,基本上只能反映一些数据,至于数据背后的含义它“无能为力”。2009 年的时候,机器写手的商业前景真正被发掘。在大众广泛关注的体育领域,美国西北大学开发的名叫“stats monkey”的机器写手,专门从事体育新闻的写作。在“stats monkey”出现后,两名美国西北大学的和一名前网络公司的主管一起成立了一家名叫“叙事科学”的公司。之后,叙事科学公司开始开发自己的机器写手,Quill 的出现让美国大十联盟(美国六大体育顶级联盟之一)发现了其商业价值。从 2010 年起,Quill 为大十联盟的各项赛事创作了几千条赛事新闻,值得一提的是,Quill 几乎是在比赛进行过程中进行实时报道,它不仅仅生成稿件快,质量上也让“stats monkey”难以望其项背。在 2006 到 2010 年这几年间,机器写手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但是也备受诟病,很多客户在读机器写手所生产的新闻时总是觉得它的内容太单一了,机器写手惯用的一个写作模式是赞颂胜利者,而对失败者予以批评,这样的写作模式一旦长久,许多客户就不满意了,要求设计者对机器写手的写作模式进行升级,使它不仅仅关注胜利者,也将目光投向失败者一方。这时候,机器写手便与人工神经网络相结合,科学家们开始对机器写手进行改造,旨在建立、模拟人脑进行分析学习的神经网络,它可以模仿人脑的机制来处理数据,让机器写手产生的内容更有人的味道在里面。当然,机器写手要模仿人脑是十分艰难的,这需要一个过程。在国内,各大媒体也没有闲着,机器写手争相“上岗”。在国内拥有最大用户群体的腾讯公司也推出了自己的机器写手 Dreamwriter,它每天至少要服务几亿用户,并且推送的信息不下百条。阿里巴巴也不甘落后,其机器写手 iDST 也开始向淘宝、支付宝等平台用户推送各种各样的新闻。最引人注目的是国内最有影响力的新华社,在 2015 年 11 月 7 日迎来了一位新员工——“快笔小新”,它在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报道的写稿测试中表现十分抢眼,它能生成中、英两种文字的报道,报道速度快、内容广泛。到 2016 年,机器写手这一领域已经被众多投资商所关注,在 4 月份,机器写手 Persado 能做到把广告、通知、合约这些内容进行拆解,形成语言、情绪、产品特性等几个要素,并将这些要素进行组合,炮制一篇篇推销广告。它的前景被众多投资商所看好,在 C 轮融资中,获得高盛(Goldman Sachs)3000 万美元的融资,众多的投资公司比如贝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欧洲投资公司、花旗创投、运通创投都很关注这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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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器写手产生内容的类型化 ............21

3.1 不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21

3.1.1 从内容生产的主体进行分析 ...........21

3.1.2 从产生的内容本身进行分析 ...........22

3.2 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2

3.2.1 从人对作品产生的贡献来分析 .......22

4 机器写手作品所涉主体与著作权归属 .....24

4.1 机器写手作品创作所涉主体 ...........24

4.1.1 软件开发者 .........25

4.1.2 软件使用者 .........25

4.2 机器写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5

4.2.1 软件开发者不享有作品著作权 .......25

4.2.2 软件使用者享有作品著作权 ...........26

5 机器写手著作权侵权及其责任承担 ..........29

5.1 机器写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29

5.2 机器写手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30

5.3 机器写手著作权侵权的归责与免责 .........32

5.3.1 软件开发者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免责 .........33

5.4 机器写手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 ....34

5.5 人参与机器写手创作成果侵权的责任主体 .......35

5 机器写手著作权侵权及其责任承担

“网络既是世界上最大的图书馆,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复印机①”。机器写手有其独到之处,抓取和处理数据,正是因为它的这项能力,机器写手为了实现创作的目的能很快抓取相关数据,然后进行处理,形成对创作有帮助的资料。正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正是它的这一优势,导致它所形成的产品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机器写手与互联网相结合,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传统著作权具有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三个法律特点,已经在互联网环境下被极大的削弱。他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也不构成合理适用不得对作品进行占有或者使用。互联网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作品一旦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的占有权、使用权就能轻易地被他人非法享有,机器写手能够在互联网上很容易地获得他人的作品,并且用他人的作品为创作提供帮助,追究机器写手在运行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实属必要。但是,机器写手是一台机器,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笔者认为要找到机器写手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对机器写手的侵权行为进行一个类型化分析,然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找到责任承担主体。

5.1 机器写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则有责任,构成要件上我国许多学者主张四要件说,即行为违法、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之所以违法是因为侵权行为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违法形式。机器写手抓取互联网上属于他人的作品,这个抓取行为无差别的将他人的作品保存在自己的内存当中,这个行为与复制无异,显然是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另外机器写手在对作品进行合成的过程当中,将各种各样的作品糅合在一起,形成帮助软件使用者进行创作的初始资料,这些初始资料是否有侵犯他人的著作人身权,不得而知,因为在合成初始资料的过程当中,到底有没有对作品的完整性进行一个破坏不得而知,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很难去回答,因为除了机器写手开发者和机器写手使用者知道初始资料是什么样的,其他人难以对情况有所了解。因此机器写手有没有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在此不予讨论。损害事实到底有没有发生呢?在机器写手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抓取的时候,损害事实就已经发生,并且这个事实是具有确定性的。机器写手将作品从互联网上进行抓取的过程无异于复制,这显然损害了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至于损害的程度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另外探讨。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违法行为的存在,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只有因果关系确定下来了,才能对侵权责任进行一个判断。结果一定会发生在原因之后,因果关系有一定的顺序关系。机器写手造成侵权结果的发生,肯定是在其抓取行为之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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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今,机器写手已经被应用到各个领域之中,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笔者在写作之前对文献库中各种文献进行查阅,鲜有发现有关机器写手的内容,即使有涉及机器写手的内容也常常是讨论和论证不充分的,文献中反映的问题是,多数人关注的机器写手的成果能否成为作品,以及作品的归属问题,基本上没有人对机器写手可能涉及到的侵权问题进行讨论,这也是笔者以此为题撰写毕业论文的初衷,即解决机器写手侵权问题中的责任承担方式。经过了论证,机器写手独立进行创作的行为是单纯软件合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工业生产行为,不是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行为,它所产生的成果也不应该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在有人参与的情况下,机器写手是创作的辅助工具,事实上就是人在创作,只要产生的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便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作品的归属问题上,笔者通过软件使用者应该成为作品的权利人,因为正是因为软件使用者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才产生了作品,作为创作者作品理应归属于他。在机器写手著作权侵权的主任承担主体的时候,单纯机器写手成果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软件开发者;而人参与机器写手成果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要分情况看:利用机器写手创作的成果,如果机器写手只有单一侵权用途,无其他用途,机器写手的提供者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利用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即在无法找到直接侵权者的前提下,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机器写手并非只有单一侵权功能,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利用者承担侵权责任。总的来说,在现有的著作权体系下,以上问题都能得到很好的回答,但是随着机器写手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当下人工智能技术飞跃式的进步,在不久的将来,新技术的出现也许真的会给法律体系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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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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