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概述
第一节鉴定与民事诉讼
鉴定,即对事物的真伪优劣进行辨别并予以确认。鉴定是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产生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事物的性状进行辨别成为发现事实的重要手段。诉讼制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从决斗到将纠纷交由第三人裁判,纠纷解决方式由暴力转向和平,从野蛮走向文明。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变得到了统治者的确认,设立专门机构和官职对纠纷进行裁判,公权力的介入催生了诉讼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纠纷的解决方法,从神示裁判到现代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诉讼证明也随着诉讼的发展日趋完善。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对诉讼的渗透以及案件事实与科学技术的紧密联系使得鉴定进入诉讼,鉴定逐渐成为发现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是人类证据制度从人证过渡到物证的直接原因,也是鉴定进入诉讼的直接动因。可以说,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贯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民事诉讼制度是在证据制度规则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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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
一、鉴定意见的概念起源
鉴定意见即经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鉴定意见这一概念源自美国。由于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认定,陪审团是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择的,其对事实的认定是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当案件事实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时,陪审团无法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认定。为弥补陪审团制度在此方面的缺陷,诉讼程序设计了专家证人制度,由专家证人依据专门知识来为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帮助。专家证人利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即专家证言,也即鉴定意见。我国学者将鉴定分为诉讼内鉴定和诉讼外鉴定,诉讼内鉴定即司法鉴定。2005 年 2 月 28 日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予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规定对司法鉴定的界定首次提及了鉴定意见这一概念。在新民事诉讼法通过之前,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一直被称为鉴定结论。所谓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对所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鉴别、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新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主要是为了强调其仅为专家出具的意见,并不具有必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此,鉴定意见的概念还应体现其意见性证据本质。同时,鉴定人的意见不仅应包括鉴定人进行调查的说明,还应当包括鉴定人作出的意见及对意见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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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形成于 20 世纪 50 年代。建国后的“司法鉴定”一词最早来源于原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班使用的教材、由苏联专家楚贡诺夫编写的《司法鑑定讲义》,自此,我国开始了对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70 年代末,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全面照搬苏联司法制度,加之我国长久的司法职权主义历史,司法鉴定制度也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我国确立了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垄断的司法鉴定制度,这一时期司法鉴定主要为刑事侦查服务,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较少。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日常民事交往活动日益复杂,加之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和诉讼观念的增强,大量的纠纷进入民事诉讼,其中相当部分都需要司法鉴定的支持,司法鉴定开始在民事诉讼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20 世纪 80 年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开始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其中一个重大举措就是打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中引入当事人主义。在民事司法鉴定领域,1991 年民事诉讼法原则性的规定了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制度,将鉴定结论规定为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一种,法院有权决定启动鉴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机构负责制;2002 年 4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享有司法鉴定的申请权,法院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有决定权;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撤销法院系统的鉴定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内设鉴定机构不得对外接受鉴定业务,司法鉴定由公检法垄断的局面被打破;2012 年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进行了修改,强调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完善了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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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的修改及意义
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进行了修改,使我国的民事司法鉴定制度更加完善。新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修改体现了对鉴定定位由之前的法院辅助手段到现在的证据方法的转变,主要围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展开,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建国之初,苏联法制对我国立法影响很大,在全面照搬苏联模式的潮流中,职权主义渗透到我国民事诉讼中。受此影响,我国法院认为鉴定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纷纷内设鉴定机构。在此背景下,虽然法律将鉴定结论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但是同其他证据相比,鉴定结论享有“特权”,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不同其他证据一样受到证据规则的约束,法院不对其进行质证、审查,对其证据能力予以不设门槛的确认,法律规范甚至规定其具有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2002 年 4 月 1日施行的《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据,此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采信不予审查的现象更为泛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作为民事诉讼核心的民事证据制度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是还原鉴定意见证据属性的重要举措:首先,从字面意思上看,“结论”是最终对事物作出的总结性判断,“意见”是对事物的见解和主张。 “鉴定结论”潜在的权威会影响法官的心证,而“鉴定意见”则较为中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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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比较.........24
第一节 鉴定意见的举证程序.........24
一、鉴定的启动 .........24
二、两大法系对鉴定人选任、鉴定事项范围......... 26
三、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 26
第二节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27
第三节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证 ......... 31
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适用.........32
第一节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适用的原则......... 32
一、权利平等......... 32
二、权力制约......... 33
三、程序正当.........33
第二节 鉴定意见适用的完善措施.........33
一、完善鉴定意见举证程序的启动......... 33
二、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 37
三、确立认证规则,公开鉴定意见的自由心证..........39
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适用的完善
第一节民事诉讼鉴定意见适用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要求法院自始至终尊重当事人各方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提供同等保护。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司法鉴定也应体现权利平等理念,如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鉴定启动权,规定专家辅助人以使双方质证地位平等来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充分、有效质证。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又一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启动的,在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通过双方当事人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得以推进。现代民主法治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立法在配置当事人诉讼权利时,不仅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还要通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安排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必要制约。诉权的行使排斥审判权的不当干预,即要求对审判权进行制约。具体到司法鉴定,即要求法官中立,司法鉴定的启动应由当事人处分、法官需公开对鉴定意见的认证采信的结果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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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理应发挥其应有的证据功能,而其证据功能的有效发挥则要通过程序和规则来实现。本文针对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鉴定意见在我国民事诉讼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及审查认证三个环节为控制点,以完善法院、法官、当事人、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五方主体的权力(利)或义务为主线,辅以相关规则来规范鉴定意见的适用:在鉴定意见的举证程序中限制法院的鉴定启动权及法官的鉴定启动决定权、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同时规定法官错误地决定不启动鉴定的情形下当事人的救济权;在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中,提出需规定灵活的鉴定人出庭方式、具体的质证内容,并要明确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意见冲突时的法律效力;在鉴定意见的认证环节,确立认证规则,要求法官公开自由心证。限于笔者单薄的学术功底及时间紧迫,本篇论文对问题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议可能并不完善,但笔者希望藉此能够抛砖引玉,引发学术界及实务界对鉴定意见适用的更多思考,推动鉴定意见乃至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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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