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经济分析法学的发展概况
1.1经济分析法学的发展历程
任何一个法学流派或一种新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都不可能凭空臆造,都是在经历了长期的理论积累过程后,通过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被人们所认识,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经济分析法学也不例外,早期有关法律和经济关系的探讨并不少,但没有形成一种系统的理论。直到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兴盛,使人们认识到政府对经济进行管制的重要性,认识到用法律的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规制和调节,才有了经济分析法学这样一门新兴学科的出现。
1.1.1早期有关法律和经济关系的探讨
古希腊前期智者派有人认为,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法律,法律制定好后又将其上升为国家利益。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统治者把自己的利益视为正义,迫使人们遵守。人们如果违反了法律,就是违反了正义,将会受到法律制裁。①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根据法律所保护利益主体的不同,将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西塞罗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是不可改变的法律,制定法则是由制定者的特权和理性决定的。他认为,制定法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民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②可见,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学者们都已经认识到了法律是为人服务的,是为了保护统治者或公民的利益与福祉。中世纪初哲学家、神学家圣•奥古斯丁认为,人本性自私堕落,爱自己胜过爱别人,爱物质生活却忽视精神修养,这必然产生暴力和犯罪,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来惩罚犯罪的人,使其纠正自己的错误。这不仅有利于犯罪人本人,也可以用来教化他人。托马斯•阿奎那的政体理论强调国家的目的是伦理性的,是为了谋求人的“公共幸福”,这包括了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两个方面。并且他还强调,国家应当提供条件,特别是物质条件来保障公共的幸福,即大众的幸福。16——18 世纪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标志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开始。在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了两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他们以近代国家和法律观念为基础,详细论证了主权国家产生的合理性。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①斯宾诺莎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但其更重视人法,他认为,人生来都主要谋取个人的利益,大多数人的欲求和效用观念是为了满足肉体和情绪的本能需求,毫不理性。因此,需要政府、武力、法律去压制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否则社会不可能稳定。斯宾诺莎说过,人性的普遍规律是“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和公理之一。”
19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思想界是相当活跃的。英国著名学者的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也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受贝卡利亚《论犯罪与惩罚》的直接影响,贝卡利亚认为制定法律的人“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人生的善与恶可以用一种数学方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③边沁借助贝卡利亚的思想基础,又将其加以改造和发挥,创立了功利主义学说,并将这一学说运用到法学之中。他认为应把功利主义原则贯穿到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分析法律的内容,使得法律不断改进,以求得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尤为可贵的是,边沁相当详细地讨论了制裁的概率与力度对于犯罪的威慑作用;只有当制裁能够有效威慑犯罪时才应加以使用,而在制裁不能威慑时就应该放弃使用(例如针对精神病人)。④最能体现边沁功利主义原则的是他提出的“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要求国家和法律不干涉私人活动的自由,虽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思想,但可从中朦胧看到,他已经把法律和经济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了。
第 2 章 经济分析法学的分析架构
2.1 以市场理论为出发点
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与经济学中存在经济市场一样,法律也存在一个法律市场,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在不断进步过程中根据人类需要而形成的衍生物。在一个没有有效规则秩序的社会中,人们很难得到想要的安定生活,也很难与他人长期有效合作,这不利于经济市场的发展,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更不利于社会国家的发展壮大。而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也是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产物,法律的出现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是经济市场有序发展的保障,两者相得益彰,共同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法律市场同经济市场一样,也有供求关系,也有与经济市场类似的特点。法律资源同商品一样,具有稀缺性。国家机关通过财政收入或其他方式的强制收费来获得组织法律生产和实施的经费,满足法律的供给。但法律本身非盈利性的特点,导致国家机关缺乏向社会提供优质适量法律资源的内在动力,再加上工作人员本身立法执法意愿和工作能力的有限,这与法律调整范围的宽泛性和对法律形式的要求——繁简适度、规定明确、含义清晰、便于适用等形成鲜明的对比,导致“良法”资源十分稀缺。①如果法律不是稀缺资源,就没有对法律进行收益、成本、效率分析的必要性,也就没有进行法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必要。同时,法律的实行也要消耗大量的成本,人们在消费法律(守法或违法)时也要付出自身代价,因此,为了使有限的法律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必须对法律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第 3 章 经济分析法学的范畴 .........16
3.1 收益.........16
3.2 成本.........17
3.3 效率......... 19
第 4 章 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23
4.1 司法制度理念要关注效率 .........23
4.2 司法资源配置应实现最优 ......... 25
4.3 司法体制改革要走向司法独立......... 27
4.4 司法判决结果要得到有效执行.........28
结 语
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个对社会、政策、公众行为等都有深刻影响的理论,我们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当它在面对我国的传统的伦理价值和思维观念时,其发展是有困难的。我国法律传统更多体现法律的统治功能,而不是对普通民众的保护,所以,人们往往不会去深入研究法律,对我国法律内容与具体实施感到陌生,人们对法律有着天然的排斥和畏惧,不到迫不得已,人们不会选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新中国成立后,大量开展立法工作,各项法律繁多,即使是专业法律人士也难以全面知晓和理解所有法律内容,这影响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效率。目前,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仍处于法治社会的促进时期,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还很不完善。经济分析法学所强调的价值和目标正好可以弥补中国传统法学效率价值的缺乏,其分析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法律的新方法和新框架,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必然会给我国法学研究以极大的启示。经济分析法学通过对法律收益、法律成本进行分析,意在获得最高的法律效率,实现法律收益与法律成本的均衡,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经济分析法学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提供了极为有意义的新思路,它丰富了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维度,提高了法学理论对实际问题的解释能力。而且,就近些年来的研究看,它已经在我国占领了一席之地。但是,经济分析法学毕竟属于“舶来品”,我们对它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在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实践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不管多么先进的理论,只有与现实相结合,只有“落地”之后,它会真正体现出它的价值。我们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只有站在我国蓬勃的社会发展与法制改革热潮的现状角度,才能更好的推进依法治国策略,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应当发现,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法制建设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我们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M]. 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 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 [美]斯蒂文 萨缪尔.法律的经济分析[M]. 柯华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5]汪全胜.立法效益研究——以当代中国立法为视角[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6] [美]理查德 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 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7] [美]理查德 A 波斯纳.超越法律[M]. 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 [美]理查德 A 波斯纳.正义/法的经济学[M]. 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 [美]理查德 A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 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0] [美]理查德 A 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M]. 凌斌、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