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清朝以前的关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一、 清朝以前的关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
(一)中国关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雏形
关,又写作“闗”、“関”,原意是指“以木横持门户也”。对“关”字的含义、“关”所在的位置和性质,古书中也有不少解释,如“古者境上为关”;“关,界上门”;“关,要塞也”;“关者,诸侯之陬燧”。总的来说,“关”是指进出国境的关口,是国家的门户。可见“关”与“门”字在涵义上是有很大的共同之处的。“门,扪也,言在外为所扪摸也。又《说文》曰:门从二户,象形也;阊阖,天门也。角亦天门也。皋门、库门、雉门、应门、路门,天子门也。一曰,王之正门曰应门,郭门曰皋门,内至禁省为殿门,外出大道为掖门。王行幸,设车宫辕门;帷宫旌门,无宫则供人门。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公元前 11 世纪的西周,史书上就出现了“关”字,还记载着“关市之征”、“司关”、“关人”等资料。为什么西周时期会出“关”呢?这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原因和条件。在政治上,西周时期奴隶主势力强盛,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周武王伐纣灭殷以后,建立周朝;接着周公旦辅助周成王平定叛乱,国势日盛,向周称臣的有六百余国。于是营建洛邑,作为东部地区的政治和军事中心;分封诸侯,使同姓贵族和部分异姓贵族“授民授疆土”,对地方分区管理,以“藩屏周”。商品交换发生在诸侯国内,当时称之为“市”,发生在诸侯国之间,或发生在诸侯国、周朝与边境外少数民族之间,称之为“关”,同时出现了“关市之征”、“关市之赋”的记载。
先秦是国家初建时期,国家机构“关”,首先要履行的是国家机器维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责。西周“关”的主要职能是履行军事和政治性质防卫,带有强烈的军事色彩,关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法令检查进出境的商旅及货物,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即关吏对进出境人员凭借感官识别“讥异服,识异言”,同时,兼对出入境重要物资的流向实施查禁:“关执禁以讥”。
古书《周礼·司官》中记载“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司货贿之出入者”,明确规定司关要监督管理进出关卡的货物(包括钱币等财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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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清朝关税法律制度及其在清末的变化
一、清朝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清朝在沿海一带设立海关,管理海上对外贸易;还在与沙俄、朝鲜、尼泊尔、暹逻、缅甸、安南接壤的边境上进行贸易;也有随外交使者而来的随贡贸易;边民在边境上也有互市交易。这些贸易都是免税的,管理事务都由地方官员和边防军官负责。清政府在内地一些交通要道设关,称为“户关”、“工关”,类似明代的钞关。关设监督,管理对内对外贸易,征收关税。设关地点共有 20 多处,包括多伦、归化、张家口、山海关、伊犁、嘉峪关、打箭炉、镇南关、北京(崇文门关)等。
“清兴,首除烦苛,设关处所,多为明制。自海禁开,常关外始建洋关。”清代的税关,史称为榷关或“关榷”,其税收即为关税或“榷税”。而这些税收因为来源不同,又可分为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两种。清代的国境关税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而进出中国国境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海关税;内地关税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而进出国内各关卡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常关税。近代海关出现之前,榷关税收业务包括海关税与常关税两部分;近代海关建立以后,榷关出现分化,原来的海关税业务被近代海关接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近代的海关制度;原来的常关税业务及其管理制度仍然保持不变,这就是近代以后的常关。为了突出它们的区别,一般把近代海关称为新关或洋关,把原来的榷关称为旧关或常关。
在中俄边界上的恰克图(中国境内称买卖城)是双方互市地点,清政府理藩院派员驻扎管理,两国均不收税。但因俄人常有侵扰,清政府曾多次闭关停市。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陆地边关,自周代产生雏形以后一直到鸦片战争以前,在 3000 年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一直存在于陆地边境。综合起来看,中国古代陆地边关有以下特点:
1、重视进出境的检查,往往既是边关,又是军事要塞,既管理货物进出,又管边防。
2、与国际人员来往,与外事活动有密切联系。边关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管理、接待出入境的外交使节和外事人员。
3、管理对外贸易,负责执行政府制订的对外贸易政策。既是起边境海关作用的机构,又是管理边境对外贸易的机构。
4、征收关税不占重要地位。初期的关不征关税,以后有了征税任务,也不占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地位。加上大宗陆路贸易主要由政府经营,因此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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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清朝关税法律制度及其在清末的变化..................26
一、清朝关税法律制度概述...................................26
二、鸦片战争之前的清朝关税法律制度.........................28
三、鸦片战争之后的清朝关税制度的变化—清末关税法律制度.....32
.第三部分 清末关税法律思想................................37
一、清朝关税法律思想概述..................................38
二、清末代表人物的关税法律思想.............................38
(一)、地主阶级开明派“收其利”的关税法律思想..............38
(二)、地主阶级洋务派“保护性关税”的关税法律思想...........38
(三)、资产阶级维新派“关税自主”的关税法律思想.............41
(四)、资产阶级革命派“货畅其流”的关税法律思想.............43
(五)、实业救国派“裁厘加税”的关税法律思想.................43
三、清末关税法律思想的现实表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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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税收实质上是一种再分配形式,关税也不例外。关税除了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可预见性、灵活性等诸多性质外,还有涉外性这一独特的特征,它不仅指向外国人征收,更重要的是对进口国和出口国所产生的国际间的经济效应,关税作为诸多税种的一种,与其他税种一样,具有财政功能,然而中国传统关税却一向不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关税自身独有的涉外性,即国家经济效应决定了它的第二个功能,即保护功能,指保护国家在贸易和对外经济往来中的利益,如可将关税优惠作为获得优惠的条件,亦可用于作为经济报复的工具,更主要地运用关税调节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品种和数量,引导、保护或限制国内的产业与生产。清末的关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却未能运用其保护功能,而这种保护功能则受到西方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个国家的关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与这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有密切关联的。从西周到鸦片战争,中国封建生产方式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国家的控制与指导是中国古代贸易活动的主轴,自汉代以来,贸易活动是对外政策的组成部分,贸易必须服从外交和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通过各种控制和干预手段,确保封建国家垄断海外贸易的主要利益,成为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传统理念,而中国古代关税法律制度正是维护国家垄断利益的坚实保障。各朝关税法律制度的一切建制、法规、措施无不围绕着这一目的而进行。由于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根本性质是封建贩运贸易,并长期停留在仅通过流通领域产生增殖的简单状态,因此,在与延绵滞后的封建社会相始终、在与各类违犯关税法律制度活动长期互为依存的历史过程中,古代关税法律制度既经历过初期规范与促进外贸活动的阶段,也曾到达过运作完善、高效,显示封建外贸管理最高水平的辉煌,最终因受封建政治经济体制制约,不再适合外贸经济发展的模式而渐趋凋敝。清末的关税法律思想正是这一方面的表现,然而,关税法律制度的较早起步和不断完善,关税法律职责的规范与强化,明确而颇具操作性的海关工作制度与奖励举报、吏治廉政紧密结合,关税法律制度内容适时随国家经济政策而变化等历史经验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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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黄埔海关志编委会:《黄埔海关志》1996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