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的引出
1.1典型案例
以前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基本限于房子、汽车、存款等,现在像一些游戏装备、网络商店等也成为双方诉争的标的。越来越多的离婚官司、继承官司、侵权纠纷等涉及网络虚拟财产,而这类财产五花八门,审理时又没有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这类财产的举证、评估等环节只能靠自由裁量,让很多长期执业、经验可谓丰富的法官也犯难。案例:夫妻协议离婚后,因争夺共同经营的淘宝网店多次对簿公堂2007年,王某与空姐李某登记结婚。因为工作的便利,李某经常为亲戚朋友在国外购买婴儿奶粉、衣服等母婴用品,多次的代购经验使她认识到国内孕婴市场潜在的巨大商机。于是,2008年5月,李某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了 “飞来飞去”网店。因为网店以空姐代购为招牌,很快就获得了两颗皇冠的信用等级,成为淘宝网上的知名店铺。2010年王某离开原单位,专职经营网店,李某则继续空姐的工作。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1月协议离婚,这家淘宝网店进入夫妻财产划分的清单。该夫妻俩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后,又因争夺共同经营的淘宝网店多次对簿公堂。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的“飞来飞去”网店库存价值80万元,双方各得一半;李某将该网店转让给王某,并将网店的淘宝账户、密码等无偿由王某使用,王某则另支付李某40万元作为转让费。但是离婚后不久,李某将网店的密码、支付宝密码等作了修改,王某彻底失去了对网店的控制。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李某返还离婚后到起诉时从支付宝账户中多提现的110于万元;修改网店相关信息、并将网名变更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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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引出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上的新生事物越来越多,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但是,不是网络上出现的每个新鲜事物都能被称作虚拟财产,那么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呢?它都包括哪些呢?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上的财产,能否受到民法的保护?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财产不具有共同财产的属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的淘宝网店是实名制注册,其信用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与实名注册者捆绑在一起,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注册者承担。那么淘宝网店否具有人身专属性,能否被分割、转让或继承呢?虽然是由一人实名注册、付出主要精力经营店铺的,但是经营店铺的钱都是从家庭收益中支出的,其现实价值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出现,承办案件的法官依据的是哪些法律办案的呢?本案中涉及到的淘宝网店其现实价值怎么确定呢?对于其他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QQ币、虚拟社区等在分割时,对其现实价值的认定也因人而异,分歧较大。那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有没有更好的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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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界定
2.1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和特征
2003年,“红月”玩家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国内引起巨大的轰动,由此拉开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序幕,“网络虚拟财产” 一词同时也跃入了普通大众的视野,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广泛的关注。近十年来,随着纠纷日益增多,理论界的学者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是至今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所谓“网络”,就是“将相关信息设备经由一定方式的软硬件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从语义学的角度查虚拟财产的涵义,但是遍查汉语中最为权威的《辞海》、《辞源》等没有找到虚拟财产的词条,连“虚拟” 一词也找不到,最后在199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找到了对虚拟一词的解释:一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二是指虚构。这一解释与笔者查阅的《汉英大辞典》'的解释是一致的:一是虚构的,二是假设的。在德文中,虚拟(fiktiv)也有两个含义:一是来自想象的、幻想的、非真实的;二是装的、假装的、模糊的。看来,德文中虚拟一词的含义与前述的《现代汉语词典》、《汉英大辞典》中的解释非常接近。互联网上的虚拟是人类借助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通过运用预先设定在网络空间内的程序性语言,以现实世界中的人物、事物、情景等为模板,发挥充分的想象力进行模拟、创作、印制,使之如同真实世界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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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上的财产,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有争议的,对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备民法上财产的各种属性,应被包含在其范围内受民法的保护。下面将对这一观点进行详细的阐述。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需要用户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等,在其形成过程中,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此具有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具备实体物的一般功能,具有使用价值;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在现实世界中可以直接用人民币来进行买卖、交易,因此具有交换价值。综上,网络虚拟财产完全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财产的定义有所不同7。大陆法系国家,“财产” 一词是指:“(1)物权的客体,即有体物;(2)具有货币价值的无体物,包括所有权,其它物权、知识产权等;(3)对物的所有权。英美法系国家则通常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具有货币价值的利益:财产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绝对的权利。”我国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概念,但是纵观民法的各项条文,并没有对"财产”一词给予明确的概念和范围界定,这也在间接上给我国民法上财产概念的发展留下了一席之地。如《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这并未将以后出现的新型财产形态排斥在“财产”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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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及必要性.......19
3.1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19
3.1.1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情况.......19
3.1. 2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与不足.......20
3.2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21
4国外及港台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情况及比较分析.......23
4.1国外及港台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23
4.2比较分析.......25
5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建议.......27
5.1对现有民法保护体系进行完善.......27
5.1.1完善现有民事法律.......27
5.1. 2单独制定有关法律.......29
5.2具体建议.......29
5.2.1建立网络仲裁机制.......29
5. 2.2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规则.......30
5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建议
5.1对现有民法保护体系进行完善
通过出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完善现有的民事法律。立法解释是规范性解释,有近似于立法的作用,在诸种法律解释中效力等级也最高,本质上属立法活动。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己经颁布实施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需要补充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或说明。这可以针对立法后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对立法有弥补的作用,同时它也对该方面以后的专门立法工作起着指导作用。综合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的情况,其主要是集中在刑法方面,如针对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当中的“土地”,对土地的范围及土地管理法规的范围做出的立法解释;因此,我们可以针对现有的法律条文,通过出台立法解释的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保护。①针对《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75条中的“其他合法财产”,在前文所述中笔者提出了只要是合法手段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都应该被视为公民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扩大“其他”的弹性范围将网络虚拟财产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明确归入到其范围之内,将其正式作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来进行保护,这样法律也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实践中再遇到此类纠纷,就可以直接援引该立法解释。②针对物权法上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可以用立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分到动产的范围内,适用物权法方面关于动产的规定。那有的人该产生疑问了,司法解释比立法解释出台更简单、快捷,那只进行司法解释就好了,为什么还要进行立法解释呢?笔者在此强调一下,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只能就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性的司法效力的解释,它不能对法律条文的本身作进一少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因此,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只进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是越俎代庖的行为,立法上都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根据什么去做解释呢,所以应该二者并举,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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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夫妻双方离婚时争夺淘宝店铺为切入点,引出了淘宝店铺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新形式。以这种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为例,引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并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上合法财产的原因。在研究淘宝店铺这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形态也越来越复杂,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盲目认为只要是网络虚拟财产就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或具有人身专属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是指该财产对财产所有人今后的生存或生活是一种主要的保障和依靠,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应参照这个标准。并提出可以参照实体企业财产的分割办法来分割淘宝店铺。在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诸多观点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是兼具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为一体的新型财产权。对比国际上先进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情况和立法进程,并结合我国立法中和司法中的保护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建议: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特点,釆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先行,等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一部网络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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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