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基于出口技术结构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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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273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国际贸易论文,文章基于 2001 年-2015 年的面板数据,以 LALL(2000)的商品技术分类标准为依托,并以 GB2002 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为参考,将我国的出口产品按照技术水平的不同分为了低、中等、高技术密集型,对这三类出口行业进行静态和动态面板的分样本回归,并进行对比分析。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作为国家文化和经济发展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开始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尤其是在 2018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我国现在实施创新驱动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创新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成为主要动能。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增速有放缓的趋势,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不足所致,而自主创新能力不够,是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源。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难以割舍的关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也在积极的推进过程中。一方面,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方面的申请数量有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有效合作、行政司法密切协作下,知识产权的打假行动获得显著成效。2013 年以来,170 多次的打假和处罚侵权行动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有序完成,有将近 130 万的侵权案件被有效处理,近 10 万涉案人员被依法处置。2015 年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设立,近 4万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案件在这些法院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就已经说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影响一国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二十世纪中后期,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促使多数国家开始对知识产品进行研究,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可以看出,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高新技术的影响和推动。在这样的经济发展背景之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漠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成为各个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各个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利器。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1985 年我国政府才开始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直至邓小平南方谈话后相对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才被出台,经过 1992 年和 2000 年的两次修订才基本符合 WTO/TRIPS 协定的要求。所以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相较于发达国家已经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体系而言相差甚远,因此强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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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动态及研究述评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的文献综述
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从很早之前就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但是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理论的角度去探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分析是缺乏说服力的,进行定量分析才能深入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如何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定量分析成为了国内外经济学者重点关注的对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 年,经济学家 Rapp 和 Rozek 提出了早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量方式,两位经济学家用 0-5 这五个等级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程度,专利保护强度是唯一代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标,0-5 这五个等级用于衡量专利保护水平的高低。由于这种测度较为简便而且容易被掌握,因此在当时受到很多学者的青睐,在众多文献中都可以看到这种方法的存在,如在 Oxley JE(1999)、Smith PJ(2001)等学者的文章中都得到了运用。但也是由于这种方法过于简便,故而会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首先这种方法认为一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数量越多,就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却没有将实施后的具体结果考虑在内。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仅仅表示一国政府开始意识到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是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开端,但是如何执行以及执行的效果,才是真正表示知识产权被重视程度的依据。其次这种方法的主要特点是用连续变动的整数来量化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这样就及其有可能将不在同一水平,但是差距很小的两个国家列入相同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有可能将在同一水平,但是差距很大的两个国家列入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两点不足将直接导致对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结果失真。与此同时这种方法提出的时间过于久远,现如今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都趋于健全,经济处在持续发展的阶段,这种方法所表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具备较高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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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测度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无论在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没有学者能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大多数学者都是通过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来解释它的含义。在阅读大量相关文献后发现,人们对于知识产权概念的解释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创造出的成果,也就是说某种产品的诞生注入了人类大量的智力和智慧,在这种观点下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就是智力的输出者,即“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已发享有的专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还包含了工商业标记,但是它与智力成果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从而有部分学者就提出了“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已发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这是目前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和使用的概念。尽管不同的学者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是不可否认,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另一方面关于知识产权这一名称的来源,在我国学者看来有三种不同的起源,有部分学者认为这一名称源自于德国,有的认为源自于法国,还有部分学者提出了源自于瑞士的说法。1967 年 WIPO 成立,该组织将知识产权表述为 intellectual property,此时知识产权才作为一种学术语言被世界各国的学者所广泛接受。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征,一般认为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谓“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这两个概念就是一种信息,具有非物质性的属性,也就是没有外在的特征和形态让人们去感知。所谓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并不能够独立存在,它与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相伴而生,也就是在知识产权申请的国家可以受到保护,一旦超出范围该知识产权的效力将自动消失。最后一个特征“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即使对某种客体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也并不能代表申请者能永久的拥有它。在保护期内申请人对客体拥有支配权,而一旦超过了保护期申请人就不在享有独占客体的权利,此时该客体就能被社会大众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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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
一、G-P 方法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最早可以追溯到 1990 年,经济学家 Rapp和 Rozek 就提出了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量方式,两位经济学家用 0-5 这五个等级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程度,专利保护强度是唯一代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标,0-5 这五个等级就是用于衡量专利保护水平的高低。由于这种测度较为简便而且容易被掌握,因此在当时受到很多学者的青睐。但也是由于这种方法过于简便,故而会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首先这种方法认为一国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越多就意味着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高,但并没有把实施的具体结果如何考虑在内。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仅仅表示一国政府开始意识到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是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开端,但是以后如何执行以及执行的效果,这些才是真正表示知识产权被重视程度的依据。其次这种方法的主要特点是用连续变动的整数说明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样就及其有可能将不在同一水平,但是差距很小的两个国家列入相同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有可能将在同一水平,但是差距很大的两个国家列入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两点不足之处将直接导致对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结果失真。与此同时这种方法提出的时间过于久远,现如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都趋于健全,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这种方法测度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然不具备较高的可信度,所以在本文中只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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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出口贸易的理论分析 .............. 22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与出口贸易发展的相关性 ..................... 22
一、市场支配力效应................... 22
二、市场扩张效应..................... 23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出口贸易的实证分析 .......... 30
第一节 我国出口贸易技术结构的变动分析 ......................... 30
一、传统贸易分类方式下我国出口技术结构现状.................. 30
二、LALL(2000)分类标准下我国出口技术结构现状................ 31
第五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44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44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结论.................. 46
二、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出口贸易的实证分析结论.................. 46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出口贸易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我国出口贸易技术结构的变动分析
海关数据表明,我国的贸易进出口总额在 2013 年第一次领先于美国,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进一步稳固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上贸易大国的地位。改革开放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206 亿美元是当时国家海关统计局给出的我国出口数据,在世界货物贸易中只能排到第 32 位。但在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 2001 年入世以来,我国贸易增长的步伐逐步加快,到 2015 年贸易进出口总额已达 39530 亿美元,以每年 18.04%的速度增长。如图 4-1 所示,按照我国海关出口商品的统计方法,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由于我国处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探索和实验阶段,改革开放对我国贸易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还不是很明显,因此在这一时期我国出口的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总量基本保持在大致相同的水平。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开始逐渐形成工业制成品占主导地位的货物贸易出口结构格局,而 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工业制成品出口进入出突飞猛进的阶段,初级产品呈现出一种缓慢发展的状态,在我国货物贸易出口中的占比有逐渐减少的趋势,至此我国由工业制成品占主要地位的出口贸易结构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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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节 研究结论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结果
文章在利用 G-P 方法测度的基础上发现,该方法测度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甚至超越了同期部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韩玉雄,李怀祖意识到该问题,于是提出 H-L 测度方法。本文以此方法为依托,进行了部分影响因素的修正,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因素中提出了经济发展水平这一影响因子;在执法力度的影响因素中提出了社会公众意识这一影响因子。新的测度方法下,我国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远低于名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表 2-6 中我国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到 2012 年才首次突破 3,且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呈现阶梯式增长的特点。其中在2001 年后有一个快速上升的阶段,从 2001 年的 1.328 迅速提升至 2002 年的1.632。尽管如此,我国却一直被列入“特别 301 条款”名单,且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监管对象,这就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平均水平相比仍然不足。
二、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出口贸易的实证分析结论 文章基于 2001 年-2015 年的面板数据,以 LALL(2000)的商品技术分类标准为依托,并以 GB2002 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为参考,将我国的出口产品按照技术水平的不同分为了低、中等、高技术密集型,对这三类出口行业进行静态和动态面板的分样本回归,并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发现:无论是使用静态面板分析方法还是动态面板分析方法,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三种不同类型的行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都是不同的:
1.低技术密集型行业出口数量的增加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效果较弱,基本维持在 0.4%左右;
2.高技术密集型行业出口数量的增加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效果较强,可以维持在 0.8%-0.9%。
3.其他控制变量对于贸易出口量的影响。FDI 和 RD 大多都表现出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不同技术水平的出口行业表现出的结果仍有差异。相对而言对于高技术密集行业出口数量增加的推动效果明显更强。同样的尽管劳动力总量对于贸易出口也表现出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不同行业表现出的促进强度依然不同,实证结果证实低技术密集行业受劳动力总量的影响相对较强,高技术密集行业所受影响相对较弱,尤其在使用动态面板回归时所表现出的这种规律性更为明显。至于经济发展水平这一解释变量对于任何行业出口规模的扩大都有显著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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