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2008 年 11 月,一个化名中本聪的人提出了比特币的概念。2009 年 1 月,比特币系统开始运行,中本聪构造出第一个区块链,最初的 50 个比特币问世。2010年 5 月 21 日,美国佛罗里达州 Laszlo Hanyecz 以一万比特币购买了 25 美元的比萨优惠券,标志着比特币与实体商品交易的首次出现。随后,比特币价格快速攀升,2017 年,比特币价格上涨到 1.9 万美元。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不停上涨,莱特币、瑞波币、泰达币、以太币等多种数字货币纷纷出现。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600 多种数字签名货币。
比特币等数字签名货币的问世及其快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BitGold 发明人 Nick Szabo 称赞比特币是“对世界的伟大贡献”;著名密码破译专家Hal Finney 称比特币“具有改变世界的潜力”;来自创业公司 OnlyOneTv 的 BruceWagner 将比特币的出现称为“自互联网问世以来最令人激动的一项技术”。
作为新兴事物,当前对于比特币等数字签名货币的争论很大。这些争论围绕比特币的属性、功能、市场特性、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监管政策、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的比较等问题展开。
本文以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为指导,并吸收西方经济学中的相关货币理论,对数字签名货币的本质、职能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是理解数字签名货币的基础性问题。只有把握这些基础性问题,才能对数字签名货币市场的定位及其发展方向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进而对我国数字签名货币市场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推动数字签名货币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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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概述
本文在此只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概述。之所以只是进行概述,而不进行综述和评论,是与本文采用的夹叙夹议的写作方法有关。笔者认为,只有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才能在叙述当前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这些观点的争议之处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评价。如果采用综述的方法,则难以深入理解不同观点的区别之处。
笔者对国内外围绕数字签名货币的争论概述如下:从理论层面来讲,主要围绕数字签名货币的本质和属性展开争论。在现实层面,主要讨论数字签名货币在现实中的应用范围、发展趋势以及政府对数字签名货币的政策展开。目前看来,学者们对数字签名货币的诸多问题都存在不同看法。笔者从本文研究框架出发,对学者们的观点进行分析和评论。
目前,研究数字签名货币主要有四种视角:第一种视角是从技术的视角出发,分析数字签名货币市场发展存在的各种技术性问题;第二种视角是从基础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数字签名货币的本质、职能及其发展方向。这里,一部分学者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出发,侧重对数字签名货币的本质及其属性展开讨论;另一部分学者从西方经济学特别是西方货币理论出发,侧重分析数字签名货币的市场特征、供求关系。第三种视角是从“币圈”的视角出发,分析数字签名货币市场要如何应对发展中面临的各种挑战,抓住机遇,推动数字签名货币市场发展。第四种视角是从政府监管的方向出发,分析如何规范数字签名货币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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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字签名货币的本质研究
(一)文献评述
当前数字签名货币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关于数字签名货币是否是货币的争论
大多数学者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货币。但也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看法:美联储主席鲍威尔认为,“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ies)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他们没有内在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盛松成认为,从货币的本质看,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中,只有国家发行的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这是因为:比特币作为一种私人货币,缺乏稳固的信用基础,没有国家信用支撑,难以作为本位币履行商品交换媒介职能。其次,比特币缺少中央调节机制,与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不相适应,难以满足货币政策的要求。
2、关于数字签名货币内涵的争论
2008 年 11 月,中本聪发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该文指出,比特币是电子货币。所谓电子货币,就是一串数字签名,每一位所有者通过对前一次交易和下一位拥有者的公钥签署一个随机散列的数字签名,并将这个签名附加在这枚电子货币的末尾,电子货币就发送给了下一位所有者。这种电子货币是点对点的,因为它基于密码学的原理而不基于信用,使得任何达成一致的双方,能够直接进行支付,从而不需要第三方信用中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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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特币的本质属性分析
1、比特币是货币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比特币是货币。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界定,所谓货币,是交换过程的产物,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从比特币的发展历史来看,比特币是交换过程的产物。2010 年 5 月 21 日,佛罗里达程序员 Laszlo Hanyecz 用 1 万比特币购买了价值 25 美元的比萨优惠券,标志着比特币的第一次与实体商品交易的出现。早期的比特币交易与暗网丝绸之路之间有着密切关系。②随后,社交新闻网站 Reddit、Namecheap、百度等主流网站开始支持比特币支付。随后,比特币从线上转向线下,用于发工资、买卖房屋等一系列日常交易。从这些交易中可以看出,比特币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出现的。因此,比特币是货币。
王娜认为,从货币职能角度出发定义比特币的货币性,并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只有回归货币本质才能找到根源。比特币与不可兑换的纸币一样,本身没有价值,也不代表任何社会财富,它只能通过现实货币这一桥梁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间接充当一般等价物。③这种观点,实际上将货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货币,一种是间接货币。直接货币是直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间接货币是间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这误解了货币的内涵。任何商品在交易中,只能与一种货币交换,因此,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不存在直接和间接之分。这里,由于使用范围的局限性,没有出现统一的世界货币。当货币要跨空间使用时,不同货币之间就必然要互相兑换,这也就是汇率产生的原因。因此,比特币要跨范围使用时,必然也要与美元、欧元等本位币进行交换,这是产生比特币交易所的原因,也是比特币发展必经的一个阶段。因此,认为货币间接充当一般等价物,实际上是将货币汇率产生的原因与商品交换的原因相混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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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数字签名货币的商品和货币职能研究..................................... 13
(一)商品职能研究............................... 13
(二)价值尺度职能分析................................... 14
四、 数字签名货币的资本职能分析.................................. 26
(一)数字签名货币转化为数字签名资本的途径和条件......................... 26
(二)数字签名资本的运行特点............................... 27
五、数字签名货币的发展趋势研究.............................. 32
(一)数字签名货币的发展状况................................. 32
(二)数字签名货币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33
四、数字签名货币的资本职能分析
(一)数字签名货币转化为数字签名资本的途径和条件
1、产生途径
货币要转化为资本,就要求出现劳动力转化为商品,从而导致货币转化为资本。马克思指出,这个过程实际上是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原始积累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自发的,这个过程相对温和,缓慢,通过逐步的变革使封建社会的生产者转变为雇佣工人,同时使有能力的小生产者转变为资本家。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暴力途径,使生产者迅速丧失土地等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同时,通过国债、税收、保护关税制度,贩卖黑奴、鸦片贸易等手段,为资本主义的发展积累大量货币财富。
所谓数字签名资本,是指使用数字签名货币进行资本投资。这是数字签名货币的资本职能的根本表现。前面一章中,我们论述了数字签名货币的商品和货币职能。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否采用数字签名货币来投资办厂?
从资本的原始积累可以看出,数字签名货币要转化为数字签名资本,也要采取这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自发的,也就是通过随着数字签名货币流通范围的扩大,这时,有企业愿意接受数字签名货币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同时,企业员工也愿意接受数字签名货币作为工资发放的使用货币,同时,销售商品时,也能够回收数字签名货币。第二种途径是快速的,这个是要借助国家力量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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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字签名货币的发展趋势研究
(一)数字签名货币的发展状况
目前,世界各国(地区)政府对数字签名货币的本质和功能理解有很大不同,由此导致全球各国(地区)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存在很大差别,同时,各国(地区)内部对于数字签名货币的监管政策也在随着认识和理解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第一,部分国家(地区)反对比特币交易。限制机构和个人持有和使用比特币购买商品。2014 年 7 月,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表示在该国使用加密货币尤其是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是非法的。
第二,部分国家(地区)限制比特币发展。2013 年 12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中国与韩国明确禁止 ICO(Initial CoinOffering)活动与数位资产交易所,中国封锁了交易者与海外加密币交易平台的联系,甚至对比特币矿工们施行断电,以阻止比特币的生产。虽然韩国允许加密货币交易所继续营运,但也在制订全面性的加密币交易监管规范。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莱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