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之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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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9280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1绪论

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先后超过了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家。2017年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高达131735.28亿美元,仅次于美国,相比2016年增加2万亿美元,增幅15.2%,综合实力大幅上升,然而人均GDP仍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经济的快速增长态势,必然导致区域分工的形成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上人口的持续增加,引起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生态功能下降,生态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浪费。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逐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以高耗能、高污染为代价带来的高消耗、高废弃物的经济增长,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以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为目标,进行综合治理,恢复受损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协调其保护和建设过程中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必须要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面对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我国政府开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从生态环境角度对人类社会文明形态诠释。生态文明建设更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环境保护部修编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重新对生态功能区划分,主要包括生态调节、产品提供和人居保障三个生态功能大类,水源涵养、农产品和林产品提供等9个类型,242个生态功能区。其中,重要生态功能区63个,覆盖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49.4%,对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即生态系统非常重要或生态系统有所退化的区域),要加大国家、地方财投入和转移支付的力度,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因此,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开发被大大的限制,生态产品供给能力难以提高。在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多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缓慢,限伐禁伐、全面停伐政策的出台导致功能区人口流失严重,社会服务能力落后。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必须执行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区域经济的发展。生态补偿作为一种资源,它既能调整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又可以深化区域间的协同发展。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平衡相关利益方关系的重要经济手段逐渐被重视并被大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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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以跨区域生态补偿相关理论综述作为指导,以实现区域经济和生态建设协调为切入点;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系统梳理,分析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内容,以“为什么协调,谁来协调、协调什么和怎么协调”为分析框架,揭示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困境,设计协调机制并探究其作用机理;设计调查问卷量表,搭建跨区域生态补偿静态博弈模型,进行经济博弈分析;选择哈大齐工业走廊沿线和大小兴安岭等8个城市为调研区域,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相关数据,设计并开发量表,构建模型进行数据处理,测算公众补偿支付意愿协调标准,探讨社会视角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的有效协调途径,尝试走出跨区合作的困境,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期达到区域利益最大化和经济协调统一的目的。为跨区协调政策提供借鉴,构建适合生态功能区协作发展的合作机制,为黑龙江省开展生态功能区的相关研究及制定生态补偿协调政策体系提供参考。在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功能区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振兴地方经济,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的平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实现建设美丽中国。
1.2.2研究意义
在国家大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背景下,本研究以黑龙江省为样本区域,探索跨区域协调机制,希望通过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发挥区域优势,协调不同利益关系,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也是加强生态建设,促进生态平衡的必要保障。本文将生态补偿视为一种资源,从这一独特的视角出发,重点研究生态补偿资源在各功能区之间进行均衡配置的问题,将有助于丰富和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同时对加强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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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相关概念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主要是以生态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可持续发展理论、博弈理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区域协调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在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背景下,将生态补偿视为一种资源,研究地域主要界定在黑龙江省域内的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三类典型的生态功能区,相互实施补偿协调。以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为新的研究视角,对跨区域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阐述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内涵及特征,为实施区域之间的资源平衡,完善和运行协调机制奠定理论基础。
2.1.1跨区域
“区域”一词在地理概念上一般是指地区范围,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每个有限空间范围内存在着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等一个或几个方面的相同性质。除地理学范畴外,在不同的学科体系下都对“区域”有着本学科不同的理解,而在生态保护的相关体系中,“区域”一般指为了生态保护的需要,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域或自然形成的生态界限,可以是一个城市、几个省或者整个国家,概念非常广泛。
生态系统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层次性,在生态保护的体系下“区域”是某种特定环境要素所存在的地区范围。不同的环境要素可以界定出具有不同性质的“区域”,同时也影响着“区域”的存在形式、范围和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例如:城市生活区域就是基于生态环境综合性治理统一性所划分的地区范围;生态功能区则是基于保护特定的生态环境所划分的地区范围。各行政区域所属的政府承担着发展一方经济的大任,同时在我国当前生态保护的管理体制下,环境管理权也归属于行政区域所属的政府,很多生态保护的措施都要依赖政府的配合和执行,例如国家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划分主体功能区,可以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规范开发秩序,这就意味着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是一体同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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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相关理论基础
2.2.1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公共经济学领域的核心研宄内容,萨缪尔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最早对公共物品做出界定,认为它是指当某人消费某种产品是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现代经济学中广泛接受的定义即萨缪尔森式的定义:认为公共物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

马歇尔、庇古和科斯认为自然资源是免费享用的公共物品,不承认自然资源的经济学价值,提出一种资源可能会满足人们的需要,给人类或社会带来利益,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使人类的利益遭受损失。林业生态产品的无偿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使其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一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为此,可以把林业的生态产品纳入公共物品范围公共物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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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及问题分析......................34
3.1生态补偿制度背景分析......................34
3.1.1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34
3.1.2生态补偿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34
4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经济博弈分析....................61
4.1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范畴....................61
4.1.1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内涵....................61
4.1.2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维度....................61
5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框架...............84
5.1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构建原则....................84
5.1.1公平与效率原则....................84
5.1.2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84

8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措施

8.1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8.1.1搭建跨区域利益共享平台
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利益共享平台,通过协商合作,利益补偿,相互协调沟通来保证利益分配公平的有效实施。以利益分配为核心,以协调和弥补区域内劣势地区利益损失为指导思想,加强对合作利益的分配和协调,保证区域间的合作均衡,尝试规范合作制度,建立跨区域联合机构或互联网政府管理监督机构,保证弱势地区和政府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实现,加强区域合作。利益共享协商机制的建立需要通过权威机构进行调整,有利于促进区域合作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公正,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建立稳定的政府合作关系与公正、公平的利益格局,从而实现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的有效实施。
一般来说,多利益主体跨区域合作有两个前提:一是合作收益有增大的预期;二是保证合作收益有效分配。跨域生态补偿利益共享目前还仅停留在层面上,为促进该机制的长效化,还需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应该在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生态援助、资金和技术合作、转移支付等方式实现互利共赢的利益共享,使生态保护方和受益方在利益补偿问题上达成共识,在完善跨区利益共享机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种种考虑将会消除,激发生态功能区之间的合作意识。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在消除利益矛盾的同时,会加强功能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各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局面。从而为区域产业结构优化,保护林业资源,提高区域整体效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此,加强建立协调、共赢、长效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利益共享机制,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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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系统梳理、科学界定了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内涵,紧紧围绕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开展研究,探索不同区域补偿协调机理、以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现状为实证研究对象,以实地调研和统计资料分析为依据,以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为主要研究手段,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探索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和保障体系,为黑龙江省的生态补偿改革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借鉴,为国家构建省域内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提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本文工作及创新性的结论如下:
(1)在科学界定了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内涵的基础上,提出均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及影响因素。黑龙江省的生态功能区是一个集“经济一社会一人口一资源一环境”为一体的生态建设区域,具有自然生态的特性和功能。因此,结合功能区区划的划分和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合理界定跨区域生态补偿和补偿协调机制的内涵,即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制度构建过程,既要解决补偿资金的协调问题,也需要政策、经济合作、法规等其他措施予以配套支撑,还需要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逐步达到跨区域的生态平衡,有效配置森林资源与妥善协调局部利益,实现区域责权利的均衡。
(2)分析了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理的逻辑关系和优化路径,建立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点。从政府、企业、公众与生态功能区的复杂关系出发,构建了不同利益主体协调结构框架体系,揭示出影响要素内部运行规律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协调机理,构建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商结构框架流程图,理顺协调关系。跨区域生态补偿应以追求“谁来协调、协调什么、怎样协调”为研宄思路,提倡工业化生产为主导功能的区域向以生态产品为主导的区域补偿,鼓励公众和企业提升购买生态产品的意愿,即调整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以林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供能量供需,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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