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加,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现。部分地区政府和企业不惜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来换求经济的片面增长,导致人类的生产、生活环境日益恶化,极端性气候变化、淡水污染、海洋污染、森林覆盖面减少、沙漠化、酸雨等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2013年以来,我国遭遇了严重的雾霾天气,雾霾发生频率之高、波及面之广、污染程度之严重前所未有。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模式、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理念、片面追求GDP的急功近利的思想致使各种环境问题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阻力。环境问题成为我国国家治理领域的热点问题,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逐渐被各级政府所重视。新一届政府提出的国家治理的目标之一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国家审计部门,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断的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促进各种建设目标的实现。作为政府审计类型之一的政府环境审计,具有独立的监督和评价职能,具备权威性和强制性,在政府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尚未全面铺开,人们对环境审计的认识度和关注度不够,政府环境审计较多的停留在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的层面上,审计的原则和标准不够统一,有关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也不够系统。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为未来一个时期的政府环境审计指明了方向。如何充分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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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本概念
最早提出“生态”这一词汇是古希腊,字面意思是家或者周围的环境。现在的“生态” 一词指的是生物的生存状态、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提出的文明形态。工业文明创造了物质财富,也破坏了原有的、和谐的生态环境。生态文明是以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的为理念一种社会形态;是在发展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坚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创造的财富总和。十八大报告对生态文明的定义是: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利用自然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自然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建设是发展生态文明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人们在充分认识和尊重自然的基础上,转变生产、生活、消费方式,保护和改善自然、合理利用自然、修复和建设有序的生态系统的一系列实践活动。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存续和发展的长远之计。政府环境审计即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查被审计单位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界定被审计单位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环境问题的责任的一种独立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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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概述
2.1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概况
最早的环境审计产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内部审计。为了应对政府对资源环境的监督检查,一些企业在内部实施环境审计以降低自身承担的环境风险。美国在1969年颁布了《联邦环境政策法》,美国审计总署随之开展了水体污染项目审计,这是早期的政府环境审计。随着西方各国接连出台环境保护政策,政府环境审计在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国家陆续展开,目的是为了加强环境管理,帮助企业节约能源资源。虽然环境审计最早产生于企业内部,但由于政府部门验证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需要,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体的政府环境审计很快占据重要地位。1992年,世界审计组织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鼓励各国的国家最髙审计机关将环境问题纳入审计范畴,从而大大推动了各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我国的政府审计机关于1983年成立,自成立之初就开始探索环境审计工作。1983到2013的三十年间,政府环境审计工作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其他审计类型中涉及环境审计事项到专项环境审计,从环保资金财务收支审计到环境绩效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领域不断摸索,逐步拓展环境审计范围、深化环境审计内容、创新环境审计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纵观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1983-1997年):在这一阶段,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不久,没有明确提出环境审计的概念,尚未开展专项环境审计,但在其他审计项目中涉及到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事项,主要审查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署组织开展的涉及环境审计的事项主要有:1985年的4个城市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审计、1993年的13个城市排污费审计、1996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审计、1997年的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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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取得的成效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从1983年开始起步,时至今日,已有三十年的发展历程。这三十年间,政府环境审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单一到多元,逐步发展、稳步推进,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均在不断探索和推进中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效。我国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以来,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积极组织实施环境审计项目、不断探索环境审计工作,取得的成效如下:一是政府环境审计的重要性被确认,地位不断提高。表现在: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了专门的审计机构组织幵展环境审计工作;环境审计从其他审计类型中有关环保资金的审计事项到专门的环境审计项目,到被确定为我国政府审计的六大审计类型之一;环境审计被列入审计署的“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并被列入我国2013年政府审计工作重点;审计署成立环境审计协调领导小组,构建环境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使之成为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二是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不断提升、范围不断拓展、内容不断深化。最初是审查环保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维护国有资金安全;之后幵始审查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状况、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审计范围拓展到污染防治、节能减排、资源环境保护与开发、生态环境建设等多个领域。审计内容从资金扩展到建设项目、政策法规、环境责任。审计方式从环境财务审计、环境合规性审计转变到环境绩效审计。审计技术和方法也随着审计范围的拓展、审计内容的深化而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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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7
3.1审计署环境审计结果公告的分析........17
3.2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9
第4章国外政府环境审计及经验借鉴........24
4.1国外政府环境审计概况........24
4.2国外政府环境审计的经验启示........27
第5章生态文明视角下政府环境审计优化的对策........30
5.1加强政府环境审计制度建设........30
5.2拓展政府环境审计内容和方式........32
5.3提升政府环境审计能力........35
5.4强化政府环境审计结果执行........37
第5章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政府环境审计优化的对策
5.1加强政府环境审计制度建设
审计机关的环境审计工作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政府环境审计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政府环境审计工作处于尴尬被动局面,难以得到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不利于环境审计正常有效幵展。我国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让政府环境审计有法可依。修订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可以看出,宪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是财务收支,没有涉及到资源环境。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国的政府审计只能围绕资金展幵,从非资金的角度进行审计监督会受到职责范围的质疑。而环境审计不同于财政、金融、经济责任等一般的审计类型,审计监督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资金的财务收支,应该以资源环境为监督对象,有关的资源环境的审计事项都应纳入审计范围。所以应修订《宪法》,扩大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增加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为政府环境审计的实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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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环境问题成为我国国家治理领域的热点问题,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逐渐被各级政府所重视。政府审计应当在政府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促进各级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环境审计作为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重点内容之一,环境审计的地位提升,重要性日益突显。有关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宽泛,涉及面越来越广阔,内容越来越深入。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思想统领,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系统,难以用来指导环境审计实践。本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审计署2003年以来17篇环境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调查研究,归纳出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特点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此类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再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发,借鉴国外政府环境审计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发展阶段和审计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实际问题,期望这些对策能对政府环境审计实践有一定的帮助,进一步发挥政府环境审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进一步明确,环境审计的作用愈加重要,相信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必然会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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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