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1.1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早在20世纪30年代,税收筹划思想已经在西方产生并被社会和法律所认可,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 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这是西方纳税筹划开始的标志,这一声明在判例法占主导地位的西方国家税收判例中被广泛引用,这些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二战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跨国集团公司应运而生,这为税收筹划的研究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随着税收筹划的在西方国家的普遍开展,一些大型公司会专门设置税收筹划的岗位,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也都提供税收筹划的服务。美国南加州大学W ? B ?梅格斯博士曾在《会计学》中对于税收筹划的发展这样描述:“美国联邦所得税变得如此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了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1959年由5个欧洲国家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团体成立了欧洲税务联合会,这标志着现代税务咨询的幵展。税收筹划的研究也逐步向纵深发展,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的文章、期刊、书籍应运而生,这些都成为很多企业税收筹划的依据。1989年美国的伍德赫得.费尔勒国际出版社公司出版了著名的税收筹划书籍《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Tax Planning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书中提及的论点及税收筹划技巧被很多跨国公司所采用,并对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产生了相应的影响。The Bureau of Nationalaffairs Inc.公司定期出版两本知名度很高的国际税收专业杂志,分别为《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和《税收筹划国际评论》。这两本杂志中大量讲解了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在1993年6月刊载中关于国际不动产专题税收筹划问题涉及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R本、荷兰、英国、美国等13个国家。
霍瓦斯公司出版的《国际税收(1997)》讲述了税收的国际筹划,书中旁征博引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三十八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税收筹划巳经成为西方跨国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成功案例比比皆是,例如世界媒体大王默克多在英国的新闻投资公司,在十多年获利14亿英镑的情况下,在英国竟然未交过企业所得税;联合利华母公司聘请税务专家针对各国进行税收筹划,每年节税相当于增加数百万美元的收入;波音公司2001年将总部从西雅图搬到芝加哥,原因为西雅图47%的所得税率高于其他各州。总体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筹划起步早范围广,己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税收筹筹划理论和实际操作方案,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
二、 我国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发展
在我国税收筹划起步很晚,由于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企业对于自己的经营决策和经济利益缺乏独立自主的权力,没有具备产生税收筹划的条件,当时人们对于税收筹划不了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在我国逐步发展,也被很多企业广泛应用。从税收筹划在我国短暂的发展历程来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分离阶段,发生20世纪的80年代。在此以前大部分人都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通过学者们对税收筹划的介绍,人们逐渐认识到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虽然都能减轻企业税负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偷税违法但税收筹划却是合法的。第二阶段是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分离阶段。到了 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了税收筹划的研究。早期比较系统介绍西方税收筹划理论的是1994年唐腾祥、唐向共同出版的《税收筹划》。早期税收筹划著作的主要的内容是介绍西方税务筹划理论并对我国的税收筹划概念进行探讨,尤其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进行辩护。90年代中期有大量税收筹划的著作出版,人们逐渐能区分税收筹划与避税,学者们将避税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正当避税是指既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又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从而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也称为税收筹划。不正当的避税是指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钻税法空子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这一阶段人们对税收筹划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系统性的税收筹划理论及实务操作书籍仍很难见到。第三阶段是税收筹划公开、系统化阶段。2000年《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等专业期刊的发布是这一阶段开始的标志,这一阶段一些专家学者对税收筹划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公幵讨论税收筹划。全国各地税收研究院,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设税收筹划业务,一些税收筹划的专业网站如中国税务筹划网也应运而生。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税收筹划的理论和专门从事税收筹划的机构,但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较晚、发展时间短,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体系还不完善,这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随着我国企业税收筹划意识的加强以及十二五规划财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税收筹划理论及实务界还亟待进一步的提高。
第2章研究的相关理论
2.1企业集团理论
2.1.1企业集团的概念
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1.2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特征
第一,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每个集团的成员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企业集团的各成员企业之间主要是由交叉换股、参股所产生的资本纽带相联系,还具有经营、技术、人事、契约等多方面的联结纽带,企业集团以此作为抵御外来竞争和收购兼并的威胁。
第三,企业集团可以由一个核心个人或企业以相对较多或绝对控股的方式掌控,但不同国家或地域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控制成员企业的力度不完全一样。有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完全控制了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股权与经营控制权高度统一;而有些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具有较强的独立生产经营权,核心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对成员企业进行协调和管理,避免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利益冲突。
第3章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介绍..........10
3.1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沿革.........10
3.2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构.........10
3.3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的主要业务特色.........11
3.3.1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业务类型.........12
3.3.2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未来发展方向.........12
3.4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财税管理制度.........12
3.4.1统一财务制度.........12
3.4.2财务集中化管理.........13
3.4.3税收筹划统筹安排.........13
第4章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营业税.........14
4.1 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现行.........14
4.1.1现行税种的介绍.........14
4.1.2公司税收情况分析.........14
4.2各税种的计征.........15
4.2.1营业税的计征.........15
4.2.2个人所得税的计征.........16
4.2.3企业所得税的计征.........16
4. 3税收筹划的方法.........16
4.4税收筹划的方案.........19
第5章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27
5.1增值税改革的原因分析.........27
5.2增值税改革对于A建筑设计集团.........27
5.3A建筑设计集团母子公司税收筹划对策.........31
结论
新税制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企业的财税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企业只有在现行的政策下合法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才能最大限度的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行业中的建筑设计公司被纳入增值税改革的范围,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消除重复缴税,但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类型较少,金额较小,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设计公司税负有了明显的增加。本文以设立在上海的A建筑设计公司为例,针对建筑设计行业税收政策的特殊性,阐明了增值税改革对于A建筑设计公司税收的影响,系统的分析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A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税收筹划方案的改变。
中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当中,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十二五期间最重要的税制改革之一。自上海2012年1月1 日起正式实施了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幵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 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扩围的8个省(直辖市)的试点时间不同,北京为2012年9月1日,江苏、安徽为10月1日,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为11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为12月1日。经了解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因此本文对于今后试点地区的建筑设计公司税收筹划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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