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指期货税收法规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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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0883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股指期货简介及其税收法制概览


第一节股指期货简介
股指期货,即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它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好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期货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资产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买卖双方报出的是一定时期后的的股票价格水平,在合约到期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进行交割。股指期货合约作为合同的一种,与传统民商事合同有很大区别,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约标准化
股指期货合约明确规定了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最小变动单位、合约月份以及交割方式等合约基本要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变更。这种标准化的合同条款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便利。而大多数民商事合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是非标准化的。


(二)标的物虚拟性
股指期货合约不同于传统民商事合同以及商品期货交易以有形物或者知识产权为标的,股指期货合同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因此,其到期时不能像货物期货一样进行实物交割,只能以现金方式进行交割。


(三)收益杠杆性
杠杆性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可以获得较多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收益的一种操作方式。作为金融衍生品的一种,股指期货当然也具有这一特性。在股指期货交易时不必缴纳合约全部价值,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到期结算。而民商事合同大多采用全额交易方式,不具有这一法律特性。


二、股指期货区别于其他金融产品的特点


(一)股指期货和股票的区别
首先,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制度,即在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投资者不需要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部金额,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即可,不同于股票交易。
其次,股指期货交易中引入了做空机制。当手中并没有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者对整体股票市场或者某些个股的未来走向(包括短期和中长期)看跌时,可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来规避风险,使投资者在股票指数下跌时也可以获得收益,同时也给市场提供一个风险对冲的工具。
再次,在结算方式上,股指期货由于采取的保证金制度,股指期货交易所当日要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结算。如果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否则须强行平仓,而股票由于采用全额交易,因此无论股票账面盈亏与否都不用结算的。


第二章我国股指期货税收法制现状分析


第一节股指期货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股指波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由于缺乏风险回避机制,许多机构投资者只能借助内幕消息进行短线投机以达到获利的目的,从而造成股市异常波动。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时,美国、英国、韩国等 22 个已推出股指期货的国家,股票现货平均跌幅为 46.91%;八个没有推出股指期货的国家,现货指数平均跌幅高达 63.15%,我国上证综合指数跌幅达 72.81%。6由此可见,股指期货市场能够凭借其信息含量大、传递迅速的特点成功的将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转移和化解。因此,借助于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股票市场价格的合理波动。另外,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套期保值规避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目前国内股票现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投资者只有在上涨的市场中才能获得盈利。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因素导致市场大幅下调,由于缺乏风险对冲机制,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亏损。而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为广大投资者对冲股价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试想在 2008 年股市的暴跌行情中,如果我国存在股指期货市场,那么投资者的损失将减少许多。


(二)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客观条件已具备
首先从市场条件来看,我国的股票市场已初具规模。截至股指期货推出前,我国股票市价总值达 243939.12 亿元,其中股票有效账户为 12037.69 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总数达 1718 家,7并且形成了一批专业的期货管理与投资者队伍。发达的现货市场和投资管理人才是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保障。其次,我国的发展股指期货的制度环境已经具备。2006 年 9 月 8 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在上海宣告成立,成为中国内地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


第三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股指期货税.......................23-27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指期货税收法制....................... 23-24
一、 股指期货所得环节的税制比较....................... 23
二、 股指期货交易环节的税制比较....................... 23-24
第二节 新兴市场....................... 24-25
一、 台湾股指期货的发展....................... 24
二、 台湾股指期货税收法制现状....................... 24-25
第三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股指期货税制....................... 25-27
第四章 我国股指期货税收法律制度设计原则....................... 27-31
第一节 我国股指期货税制设计应遵循....................... 27-28
一、 实质课税原则....................... 27
二、 税收中性原则....................... 27-28
第二节 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制度设计....................... 28
一、 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28
二、 完善税法体系.......................项 28
三、 税收征管中实现源泉扣缴 .......................28
第三节 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税制建设....................... 28-31
一、 开户环节....................... 29
二、 交易环节 .......................29
三、 平仓和交割环节....................... 29-31


结论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能够调节期货市场的资金流动,还可以通过税率的变动影响股指期货的交易成本从而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可见,税收政策的完善与否对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如何以合理的税负,既保证税收公平的实现,又避免对其发展造成妨碍,将是我国股指期货税收法制问题的重中之重。然而目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与股指期货配套的税收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征税现状,总结了我国目前股指期货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首先,股指期货税收法制缺乏明确的政策引导,法律的制定落后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税收法制体系还不完备;其次,已有的税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明确,税负水平相对较高;再次,股指期货税收征收中存在代扣代缴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针对我国股指期货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得出了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应遵循的三个总体原则:首先,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明确税收的政策导向;其次,完善税法体系,在现有的税制框架中设置相应的征税项;再次,坚持源泉扣缴。具体到股指期货交易中各个环节的征税情况:在开户过程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股指期货交易合约征收适度的印花税;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对期货交易者以交易税取代营业税的征收,对于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中介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交割和平仓过程中,以针对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征税作为发展方向。但是,基于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所限暂不区别课税,待以后市场发展成熟后再行区分。
由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相关数据及文献资料并不充足。因此,本文对于股指期货税收法制的研究也许较为粗浅,对于我国股指期货税收法制的建议也许并不为完善,仅作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股指期货税收法制体系的完善提供些许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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