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税收之债基础理论
税收权力关系说税收权力关系说系以德国公法学家 Otto Mayer 为主提出的传统学说,他主张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必须服从国家课税权的关系,如此,国家成为拥有优越性和权力性的意志主体,税收法律关系即属典型的权力关系。按照 Otto Mayer 的观点,税收的课征是通过所谓“查定处分”的行政行为来进行的,该查定处分不单是确定纳税义务内容的行为,而是创设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种观点将查定处分视为与刑事判决同性质,即当刑法中发生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不可立即动用刑罚权,而是要通过审判才能实施刑罚。与此相同,当税法中满足其规定的课税要件行为时,纳税义务仍未发生,而是要经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后才发生。上述主张在传统上被德国行政法学家广为采纳,就像在警察领域中须经过法律——行政处分——执行处分——警察罚则的形态才能进行警察权的行使一样,税收中,国家行使课税权也要历经税收法规——课税处分——滞纳处分——税收罚则的形态。依此见解,税法是一种特别行政法,在理论上并无必要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税收法律关系也与其它行政法律关系一样系一种权力服从关系,只不过该权力服从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的。
2.税收债务关系说税
收债务关系说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学说的新型理论,其形成源于 1919 年德国《税收通则法》的制定,该法第 81 条规定“租税债务在法律规定的租税要件充分时成立。为确保租税债务而需确定税额的情形不得阻碍该租税债务的成立”。税收债务不以行政权力的介入为必要条件。而 1924 年,德国税法学者 Albert Hensel 以德国《税收通则法》的制定为契机,出版了《税法》一书,提出了税收债务关系说,其明确主张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向纳税人要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乃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方,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此观点在现今看来就是严格把税收课征权规制于法律规范之内,体现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就是一方面权力要素正退之幕后,与此同时,在实定法上制有德国《税收通则法》,该法认为纳税义务当于满足课税要件时成立,而不是要通过课税处分才得成立。1926 年 3 月 30 日德国法学者协会于明斯特召开,Albert Hensel 在此次以“税法对公法概念构成之影响”为题的讨论会中,阐述了其债务关系说观点,而 OttmarBiihler 则以权力关系说予以回应,由此形成了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两种不同学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也逐渐深入人心。这以后的八十年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历经了起初的争议到后来被人们所承认和坚持。
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认为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的差异之所以形成,是因为两者立足点不同,权力关系说是从税收程序方面来论述税收问题的,而债务关系说是从纳税人对国家的税收债务这样的实体方面来论说税收问题的。但是不可否认,债务关系说确为过去法律中所一向忽略的“公法上之债”领域提供了重要启示,因为如仅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为权力关系时,那么它并非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特别行政法而已;但若将税收法律关系以课税要件为内容的税收债务观点来进行研究探讨,那么税法就可以独立于行政法,成为新的部门法,从而确立新的地位和体系。但实际的问题是用法技术观点来观察税收实定法时,很难将税收法律关系简单地归为单一性的权力关系或债务关系,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中既有债务关系,也有权力关系。比如就法技术观点而言,更正、决定及滞纳处分的关系就是权力关系。然而,更正、决定权及自力执行权之所以保留在税收债权者之国家手中,系因为此些权力是为确保实体税收实现及谋求公平税收负担分配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所以,并不阻碍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关系仍属债务关系之观点的成立,税收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内容仍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税收之金钱给付关系,其在基本上或原理上解释为债务关系是有充分理由存在的。
二、预期违约制度基础理论
(一)预期违约的来源及其含义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合同债务履行期届至前的违约救济制度。对于其汉语翻译,有学者称为“先期违约”,还有学者称为“期前违约”,但笔者认为名称只是一个形式上的称呼,只要不具有不科学不合理性,能为人理解,那么谓之什么并不重要,笔者倾向于学界较普遍的称谓“预期违约”。对于预期违约的含义,学界未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而是言之概念时便以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代之内涵。如:“预期违约指的是下述两种情形: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种情形谓之“明示预期违约”,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表示,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说明不履约的原因,也可以不作说明。第二种情形谓之“默示预期违约”。
第三章 我国引进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之必要.....................35-41
一、 税收之债引进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 35-37
(一) 税收之债期前违约的主观因素.................... 35-36
(二) 我国税收之债期前违约的现实分析.................... 36
(三) 我国引进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36-37
二、 我国引进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的可行性.................... 37-41
(一) 可行性之理论基础.................... 37-38
(二) 可行性之实践基础....................-41
第四章 我国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的现状.................... 41-59
一、 我国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不足.................... 41-45
(一) 我国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41-42
(二) 我国税收之债预期违....................42-45
二、 我国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的重构.................... 45-59
(一) 税收之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46-51
(二) 税收之债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51-53
(三) 完善我国税收之债预期违约.................... 53-59
结论
随着民主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我国,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学说已被广大学者接受,立法实践中亦客观承认了税收债务关系说。该说的普遍运用更有利于税收债权债务的履行,但是受传统债法侧重即期债权救济的影响,我国税法所借鉴的民法相关技术也都停留在对到期债权的保障上。然而,税收征纳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庞大的国民、非国民纳税人,使得相对单一的征税机关在此也会变得弱小。基于利益的驱使,纳税人往往想方设法逃避税收,隐瞒收入、设立虚假账簿、转移财产收入等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发生,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而此种种现象多发生于税收缴纳期到来之前,因此,对该情形的规制势在必行。我国《税收征管法》显然已对期前逃税行为作了相应规定,但是该规定多半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而制定的,并未形成相应理论,未意识到该立法的源起即为民法之预期违约制度,表现在属公法之债的税收上即为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对于该制度,由于缺乏理论研究,难免会导致法律具体实施的困难。
因此,需要参考相对成熟的私法预期违约制度,并根据公法之债的特殊性,分析税收之债预期违约理应具备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再反观我国当前有关的法律规定即《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分析其存在的缺陷,提出合理的法律完善建议:严格税收之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中的发生时间;明确“税收保全措施”内涵;扩大我国税收预期违约规制主体范围;完善主客观构件,具体其情形规定;修改不合理法律后果规定,增加合理规定。面对大量的期前逃税行为而导致的国家税收流失,我国引入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有其深厚的土壤,对防止税收期前违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本文毕竟是对税收之债领域中一个新的论题的尝试性探讨研究,在理论构建中难免存在考虑问题深广度的局限性。对此,有待在今后随着公法技术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税收债之关系意识的觉醒,进一步加强理论基础研究,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3]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4]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版。
[5]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6][日]金子宏:《租税法》,蔡宗义译,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 1985 年版。
[7][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9 年版。
[8][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
[9]陈清秀:《税法总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6 年版。
[10]张劲松:《租税法概论》,台湾三民书局 197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