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对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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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0887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绪论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也带来社会分配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等弊端。政府正在积极缩小贫富差距,通过“第三次分配”,将富裕群体的一部分收入通过捐赠方式来转嫁给社会的贫困群体或公共领域,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2005 年 3 月,国务院首次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大纲中。这意味着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捐赠机制,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教育是立国之本,高等教育更是肩负着对内塑造一国社会价值规范体系、对外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责任。但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经费支出也随之加大。高等教育需求快速增长与高等教育财政供给的严重不足,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鼓励高等院校进行多元化筹资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了规范筹资工作,更好的管理、运作捐赠资金,越来越多的高校成立了大学教育基金会。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中心统计,自 1992 年以来,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全国共有 214 家大学教育基金会。从广泛意义上讲,大学教育基金会是指由大学依法成立的,以基金的保值增值来服务于大学的教学科研和设施建设,是独立的非营利法人组织,属非公募基金会,是民间公益组织。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起步晚、经验少,是社会转型期的产物,有着特殊的管理体系和社会环境,也承担着更多的历史责任。

第二章 国内外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历史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现状


第一节 国外大学教育基金会历史及税收优惠制度现状
在介绍和分析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及其对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影响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些其他国家的大学教育基金会现状以及慈善捐赠税收制度对其发展的促进作用。由于美国和英国在高等教育捐赠及其慈善捐赠税收制度方面最为典型,所以本文对英美两国有关制度及做法做了较详细介绍。


一、 美国
1.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历史简介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始自私人捐助。捐赠观念随移民进入美洲大陆,捐资设立学校成为普遍行为。1639 年,清教徒约翰 哈佛将他的一部分财产(约 780 英镑和 400 册图书)遗赠给当地一所学院,该学院就是著名的哈佛大学的前身。随后伊莱休 耶鲁、本杰明 富兰克林、斯坦福夫妇等人社会名流更进一步引领了私人助学的良好社会风气。在随后的几十年里,美国许多著名的大学都纷纷成立了基金会,面向社会募集办学经费。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美国即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募款制度。社会捐赠为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和丰厚的物力支持,同时也在呼唤大学成立专门机构对资金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运作。1890 年,耶鲁大学成立美国第一个校友基金会,专门接受和管理校友捐赠。1893 年,堪萨斯大学设立第一个公立大学基金会。1925 年,哈佛大学基金会在校友呼吁下建立,一年内有 3261 位校友捐款,总额高达 123,544 美元[1]。 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产生和发展进程与其社会的文化历史、宗教传统及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增加使用资金的灵活性和扩大经费来源,美国大学纷纷成立基金会,作为独立于大学的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代表。1958 年,在美国大学公共关系协会与全美校友会代表出席的格林布埃尔会议(Greenbrier Conference)上,与会者一致主张“基金会捐赠、校友关系与公共关系是每一所高等学府寻求外界支持与了解的主要基础,因此这三项功能应该在一个独立的组织内运作。”该建议后来逐步为全美大学所接受和实行[1]。 六、七十年代,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有了很大发展,约 70%的大学都设立了基金会,并开展了大规模的筹款运动。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为大学筹集资金、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据统计,美国大学每年经费来源中社会捐赠的平均比例已达到 10%,其受捐赠额也列世界之首,美国大学拥有捐赠数额远比其他发达国家高出很多。究其原因,除了健全的基金会法律制度、科学的组织和管理体系、优秀的捐赠文化外,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对其成功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美国是个法治社会,其法律制度和体系相当成熟和完善,《统一普通信托基金法》、《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美国慈善捐赠法》等法律条文中都包含与基金会相关的具体规定,确保了捐赠行为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保障使高等教育捐赠活动可以更为规范地进行。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成立必须在各州检察长办公室进行登记注册,取得非营利公司的法人资格,作为独立的非营利法人组织,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内部组织机构和日常管理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州对基金会的法律要求还包括: 要保证募集到的资金,能够根据捐赠人的意向,用于公益或慈善的目的;要保证公众能够获得对使用捐赠的有关决定的准确可靠的信息。

美国利用税收工具对企业及个人慈善捐赠的鼓励和引导方式美国是较早给慈善以税收优惠的国家,美国税法通过免税、所得税豁免、捐赠减税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激励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经申请被确认慈善地位后将获得巨大的税收优待和社会信任,其依据是基于他们为社会创造了公共利益,减轻了政府创造这些公共利益的负担。以其税前扣除的政策来说,机构捐赠可以获得 15%的税前抵扣。如果是个人捐赠的话,现金部分捐赠给公众募款机构,可以有 50%的税前扣除;如果捐赠给基金会,有 20%的税前扣除;如果是捐赠证券,有 30%的税前扣除;如果是个人遗产的全部捐赠,有 100%的税前扣除。这样一套适合不同类型的捐赠资金的诱导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引导资源向公益领域流动。在此过程中,税法实际上也通过设立各种免税标准以实现机会的平等和资源的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1974 年税收法案的制定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不断提高,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愿意把钱投入在教育领域。这一法案将高收入家庭所持有的部分资金吸收到大学中来,用以资助优秀的学生或支持大学自身的发展。特别是 20 世纪以来,美国遗产税的税率非常高。遗产税开征起点是 67.5 万美元,联邦对 67.5 万美元至 300万美元之间的遗产征税为 37.5%,对超过 300 万美元部分遗产征收的税率高达55% 。这些都从客观上把社会捐资引向了高等教育领域。此外,美国政府对于公益性捐赠,允许捐赠者在超出税收规定的比例部分,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 5 个纳税年度。这对有效引导社会捐赠风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美国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免税政策简介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美国国内收入局核准认定后享有免税资格,其正常的所得免交公司所得税。正常的所得是指这些非营利组织在从事非营利事业中取得的所得,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服务性收入(包括会员费)。

在免税资格的认定上,美国的联邦法典第 26 卷——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条款明文规定了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宗教组织、慈善组织、教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只对在联邦政府注册过的免税组织有效。高校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在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同时,对学校捐赠过的个人和团体同样享有相应的免税优惠制度。联邦政府为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捐赠,还专门制定了的税收法律条款,美国政府针对高校捐赠的鼓励性政策包括给捐款人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并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大学募捐,如配套资金政策,即政府为了鼓励捐赠者,会对捐助人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并算在个人捐赠名下,捐赠的不同用途是影响配套资金分配比例的重要因素。由于政府出台的这一系列有利于高等教育的捐赠政策,使捐赠人享受很高的社会声望和影响力的同时,对于捐赠人的免税政策享受的优待又激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高校捐赠的热情。 对于免税组织下列收入免征所得税:1.利息、股息、专利使用费、地租、养老保险金等收入;2.为政府开展调查研究收入;3.为学院、大学或医院开展活动获得的收入;4.志愿者开展商业活动时获得的收入;5.慈善机构为其成员、学生、病人、管理人员或职员服务时获得的收入;6.出售赠品的收入;7.在展览会或博览会上开展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或参加贸易展览活动获取的收入;8.为小型非营利性医院提供特定服务获得的收入;9.出售具有慈善性物品获取的收入。 综上所述,美国捐赠税收制度从法制、体制和机制上做到了高度统一,有效激励和引导了慈善捐赠走入高等教育领域,并对高校基金会发展起到了扶持和推动作用。


二、 英国
80 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处于经济上的考虑,伴随着政府拨款的萎缩,大力鼓励大学进行多渠道筹资。除牛津、剑桥等著名大学获得大财团和社会各界的大力资助外,一般普通高校也能获得约占总经费收入 3%的捐款额。近年来,对英国大学的捐款呈更明显的上升趋势。英国教育经费筹集有一个显著特点:捐赠者往往以得到科研成果或共享知识产权为捐资的交换条件。 虽然远远赶不上美国大学的捐款能力,但目前在世界各国都重视高等教育,想方设法使自己的高效跻身世界一流大学的态势下,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深深感到了保持世界领先大学地位的重要性,更加促使他们迫切需要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如 2008 年 5 月,牛津大学发起了欧洲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大学筹款活动:筹款目标 12.5 亿英镑,用以招募世界上最优秀的人才做导师,以实现 1 对 1导师制。 在英国大学全力以赴争取社会捐资,保持领先地位的情况下,英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也给予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英国,对公益组织的税收管理方式取决于该组织是否以慈善为目的。捐赠人的捐赠能否获得税收优惠也取决于公益组织是否以慈善为目的,向非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一般不能获得税收减免的资格。 英国 1986 年开征遗产税,以取代资本流转税,如果捐赠人没有从向慈善团体的捐赠中获得有关的利益,则对其捐赠免缴遗产税,但如果向非慈善公益组织捐赠,则除个别情况外一般要缴纳遗产税。 英国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所得乘以相应年度的法定税率来确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制。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就是捐赠款项按照较低的所得税基本税率纳税,并且慈善团体可以从国内税务局获得这部分税收返还。另外,捐赠人还可获得按10%的起始税率纳税的税收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低收入者的捐赠。慈善团体从免税纳税人的捐赠款中获得的税收返还,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要求慈善团体偿还这些税款。如果捐赠人是企业,可以将向慈善团体捐赠的全部款项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英国对所有应税的供给商品或劳务征收 17.5%的标准税率的增值税,但对供给慈善事业使用的燃料和能源实行 5%的降低税率。对下列与慈善有关的商品或劳务实行零税率:1. 建筑者出售的供慈善事业使用的新建筑物以及由非居住房改为居住房的二手建筑物。2.建筑者出售的供慈善事业使用的实质性重建的“受保护建筑物”。3.销售捐赠给慈善事业的商品以及某些为慈善事业制作的产品。 综观英美两国家在慈善捐赠税收减免制度以及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税收环境塑造,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政策明晰、机制完备,使税收杠杆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和管理作用。


第二节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26-32
一、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 ..............................................................................26-28
二、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 ..............................................................................28-32
第三节 国外慈善捐赠税收..............................................................................32-34
第三章 A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34-39
第一节 A 大学教育发展 ..............................................................................34-35
第二节 从 A 大学教育发展..............................................................................35-39
第四章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 39-47
第一节 促进大学教育基金会 ............................................................................40-42
第二节 免税资格认定是 ..............................................................................42-44
第三节 税收制度是政府对.............................................................................. 44-47
第五章 促进大学教育基金会............................................................................. 47-54
第一节 现行税收优惠制度..............................................................................47-50
第二节 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的..............................................................................50-54
一、 健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50-51
二、 以减免税制度.............................................................................. 51

第六章 结束语


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出现,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使社会财富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更多地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对于我国亟待腾飞的高等教育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资源依附理论和第三方管理理论,政府应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高等教育提供资源,并实行引导和控制。借助慈善税收优惠制度这个有力工具,政府可以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是激励高等教育捐赠的助推器,是政府规范管理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有效监督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有力手段。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介绍及其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影响分析,并以 A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发展现状及实际需求为例,尝试提出建议,以促进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对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激励、监管作用,同时以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需求促成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但鉴于研究水平和时间的有限,本文所提出的结论和建议未必全面和准确,有待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研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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