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城市建设中的协同治理之MPA研究—基于南京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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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42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本文选取了第三批低碳试点城市——南京市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和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呈现南京低碳城市建设的现状;结合治理理论、协同理论,进而深入研究讨论南京实践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结合南京市的具体情况,

提出培育低碳城市建设价值理念的协同,强化低碳城市建设的主体协同,完善各项机制以提高主体间的协同效能等一系列完善低碳城市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9世纪末,瑞典著名的化学家斯凡特?阿列纽斯(Svante Arrhenius)曾经预测:伴随着大量化石燃料的燃烧所引起的 CO2浓度的增加,将使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峻。而在过去工业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始终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近年来,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带来一系列气候问题: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发生频率增加,不仅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威胁,自然、生态与社会系统均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面对这一全球性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着手采取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旨在减少碳排放,减缓全球变暖。1997年,全球近150个国家和地区代表集聚日本京都,最终协议出台了《京都议定书》。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现实问题,那么如何从根源上发现原因以采取对策呢?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2007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当前气候变暖90%以上的可能性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1]这就意味着,人类活动是气候持续变暖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城市作为人类活动的主要场所,是政治、经济与文化的集中地。据联合国人类居住署(UNHS)统计,城市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全球排放总量的75%~80%。[2]城市人口高度集聚,大规模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交通、物流等产生巨大的能源需求,因此城市成为碳排放的集中地。很显然,城市发展的传统模式亟需改变,构建“低碳”发展的理想模式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当前,世界范围内已经有许多大城市对低碳城市建设进行了先行实践,并取得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6 年城市化率为 57.4%,预计到 2050 年城市化率将达到 75%。人口增长、经济发展需求与能源资源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成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集聚区域,有效控制碳排放量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始终积极制定和实施城市气候行动计划。早在 2007 年,我国制定并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对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明确 3 年内相关领域的工作目标,致力于为缓解全球气候问题作出应有贡献。紧接着在 2010 年,《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开始展开。从 2012 年开始,第二批和第三批共 42 个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陆续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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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协同治理研究
协同治理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起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国外学术界对协同治理这一新兴概念开展了大量研究。在协同治理的主体界定上,各学者都强调了协同治理的治理主体不限于政府,而是政府与其他主体共同开展。例如,美国学者 Donahue 认为,协同治理是指政府与政府之外的其他生产者共同拥有自由裁量权,通过共同努力以最终实现政府制定的公共目标。[1]Mark T.Imperia 同样认为协同治理的权力主体,并不囿于政府。他将协同治理定义为:政府对具有一定自主性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过程指导、控制和协调,以实现共同目标。[1]Cooper、Bryer 认为,协同治理指的是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主动与非政府机构的公民个体进行平等理性协商,而且这种协商方式已经从中央政府治理逐渐向地方治理各个领域发展。
Benson 认为,协同治理是治理理论发展的一个确定趋向。具体而言,协同治理并非与中央控制相对立,反之,协同治理这一概念就好像是一条线段的两个端点。实际中的各种治理形态分布于这两个端点之间,良好的治理发展态势就是不断向协同治理这一端移动。[3]英国著名地方治理研究专家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指出,治理是政府与其他主体存在互动关系的治理活动,涉及“主导者与职能单位模式”、“组织之间的谈判协商模式”、“系统的协作(即协同)模式”三类伙伴关系。其中“系统的协同模式”是协同程度最高的模式。[4]该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协同模式是一种多主体的协同治理模式,并且要在各参与主体间厘定主导要素。其中,政府主要发挥制度规范的制度和引导作用;第二,在强调政府主导的同时,协同模式非常注重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以及媒体等其他主体的治理作用,要充分激发并释放出社会自主治理的潜能;第三,协同模式在治理过程中,主张通过构建与完善各种相关机制来保证协同治理能够长效运行。这其中,相关机制主要有价值认知引导机制、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等,只有充分发挥这些运行机制的作用,实现各治理主体的自我管理,最终将协同治理的绩效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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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低碳城市建设概述
2.1.1 低碳城市的界定
低碳城市建设基于低碳城市概念的基础之上,而“低碳城市”是在“低碳经济”之后出现的。由于低碳城市建设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学界对于“什么是低碳城市”尚未形成公认的标准。本文通过整合学者们的观点,初步形成低碳城市概念的一己之见。
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的界定,低碳城市能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将能源消耗量以及排放的温室气体量都有效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气候组织(The Climate Group)关于低碳城市定义可大致归纳为:在城市范围内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行低碳经济,实施绿色交通和绿色建筑,并培养城市居民的绿色低碳消费和生活观念。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低碳城市给出各自的理解,目前还没有一致的概念界定。夏堃堡则强调低碳经济的实行,主要包括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两个方面,从而加快两型社会的形成。孙粤文认为,低碳城市建设必须发展低碳经济,此外还要重点构建低碳建筑和交通体系,倡导城市居民践行低碳生活方式,进而减少整个城市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李克欣认为,低碳城市是指城市在经济、社会、文化多领域进步的基础之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构建宜居可持续的城市。
综合学者们的观点,本文认为,低碳城市是指城市规划和发展秉持低碳理念,具体包括以企业为实践主体的低碳产业和经济发展和以城市居民为实践主体低碳社会两个方面。城市主体在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运用低碳技术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将低碳环保理念渗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同时倡导居民低碳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最终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全方位、各领域低碳化。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低碳城市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动员企业、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推进低碳城市的建设。
低碳城市建设不同于低碳城市。低碳城市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状态,而低碳城市建设则是为达到这一状态的阶段。只有在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发展低碳化、城市居民生活和消费低碳化,才能称之为低碳城市。而在达到最终状态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领域内所取得的进步都称之为低碳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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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协同治理的内涵及特征
2.2.1 协同治理的内涵
协同治理是一种新兴理论,产生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它融合了哲学、自然科学中的协同学理论和社会科学中的治理理论。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协同学这一来自自然科学领域的方法论逐渐被推广至社会科学领域,以满足日渐复杂的社会实践的需要。自然科学领域的协同学理论是协同治理理论的一个重要来源。20 世纪 60 年代,德国物理学家哈肯(HermannHaken)在多学科研究基础上,创立了研究协同作用的协同学这一新兴学科。哈肯认为,协同作用是一切系统由无序结构向有序结构转变的自组织能力。无论是自然系统还是社会系统,都是大量子系统之间相互协同作用的结果。
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存在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以自组织的形式推动系统从无序向有序发展。其中,快弛豫参量数目较多,变化较快,在系统演化及新结构的形成上不起决定性作用;而慢弛豫参量虽然数目较少,变化较慢,但是在系统演化及新结构的形成上起支配作用。在系统有序化发展的过程中,快弛豫参量和慢弛豫参量之间存在着相互协作和竞争的作用机制。在该作用机制下,一方面,哈肯运用绝热消去原理,在系统内部大量参量中,消去作用较小的快弛豫参量,保留具有决定支配作用的慢弛豫参量,从而产生新的系统演化模式;另一方面,哈肯更加强调协同或合作的重要性。他认为,协同是各种作用发展的归宿,竞争是促进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协同的手段。因此,协同在系统有序化发展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1]换言之,一个系统能否统一成为有机整体的关键在于系统内部各子系统能否相互协调和配合,形成协同效应。

协同学理论的核心理论是自组织理论,即多个子系统如何以自组织的形式产生合作。从静态角度看,系统通过合作形成的功能结构所维持的每个状态称为“相”;从动态角度看,系统从旧的状态转变到另一种新的状态的过程称为“相变”。按照协同学的观点,城市化的每个阶段都可看成是一种“相”。在城市化过程中,高强度的工业生产孕育了生态环境危机,整个社会由有序向无序转变。而从无序向新的有序转变,即从生态环境危机到低碳城市的建成,其关键是推动系统内的政府、企业、社会等子系统实现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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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协同治理是低碳城市建设的内在要求...................................... 12
3.1 单一主体范式失效......................................12
3.1.1 政府主导范式失效.................................12
3.1.2 市场主导模式失灵.................................13
第四章 南京市低碳城市建设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17
4.1 南京市低碳城市建设的成效..........................18
4.2 南京市低碳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 20
第五章 发达国家低碳城市建设经验............................. 26
5.1 丹麦哥本哈根..............................26
5.2 德国弗莱堡.............................26

第五章 发达国家低碳城市建设经验

5.1 丹麦哥本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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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习总书记提出了“生态兴则文明兴”的高度论断。党的十九大则突出强调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新思路,从战略高度为我国的低碳城市建设指明了方向。
本论文在对低碳城市、协同治理相关概念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协同治理在低碳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以南京市作具体研究对象,分析南京市低碳城市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表现:第一,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厘定不清晰导致作用发挥受限。具体而言,政府政策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企业主体推动作用不充分,社会参与水平不高。第二,政府与企业之间、社会公众之间的协同程度不充分,协同效应有待提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总结和借鉴了发达国家在低碳城市建设上的经验,提出了解决对策,重新确定、理顺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和定位。为提高主体间的协同程度,还应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等控制参量,包括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激励机制和监督问责机制,从而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形成的自组织向有序化发展。最后,本文以南京为个案的目的是以小见大,以期在一定程度上给南京以及其他正在进行低碳城市建设的地区以借鉴。只有在政府领导的大格局下,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等多主体的作用,凝心聚力,形成合力,形成良性的互补互动,才能促进低碳城市建成。
以上是本文的行文逻辑和主要观点,由于低碳城市和协同治理都是较为崭新的研究领域,本文所能获取的相关文献、资料较少,使得本文的分析不够全面深入透彻,对低碳城市建设的协同治理体系的描述不尽准确,仅仅是一己之研究。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希望在以后能够全面深入研究,以弥补这一不足。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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