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范文视角下重庆市网约车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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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114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质都是在政府监管基本理论和分析框架下进行的,是重庆网约车市场发展实际情况下的基础研究。网约车属于新兴事物,监管模式区别于传统巡游出租车,采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网约车监管是强大的技术后盾,有利于精、准、快地对网约车市场进行管理。运用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理论分析重庆网约车规范发展,确保公共利益,能减少政府寻租等问题的发生。鼓励网约车创新监管,有利于网约车行业合规化,竞争环境更加公平有序。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网约车的关键是“约”,乘客通过提前预约车辆的方式较大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的困境。网约车服务:即乘客在手机上通过打车 APP 下单发布出行需求,告知当前所处位置及目的地,以平台为载体进行派单,司机接单后将乘客按规定时间安全送到指定地点后,乘客通过网络支付乘车费用的过程。网约车以快捷、方便、干净等特点赢得乘客的青睐,近年来在共享经济背景下,我国网约车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见图 1-1),用车频率持续增加,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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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关于网约车监管现状的研究
第一,网约车市场监管现状研究
Claudio Zavaglia(2012)为解决欧洲私家车增多的难题,提议由政府牵头,将网约车作为新型共享交通工具,通过政府合理的监管后成效初显证明了网约车的可行性。Teal 和 Berglund(2016)对网约车放松监管提出疑问,假设放松监管条件后分析对其带来的效果发现放松监管未能带来益处,因缺乏管理反而增加了乘客和司机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①。若政府使用宽松型监管手段会加剧不同利益主体对网约车行业的争议,导致更多矛盾无法解决。因此政府应倍加关注行业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将复杂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分析,以便施行正确的监管策略。
第二,网约车准入规制研究
国外网约车在规制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多,美国学者 Simon Harding(2016)认为政府监管不应限制网约车市场的增长,应重点解决网约车市场中的垄断问题②。英国学者 Deserts(1969)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提出应该加大政府干预力度,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促进经济健康长效发展。美国学者 Becker(1983)提出压力集团间①对网约车规制机构施加政治影响,未达到竞争均衡模型的相关要求。美国学者 Brenti garnba(1998)对规制目的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规制是为满足公共需要、减弱市场运行风险的有效方式,政府规制所体现的是公共利益。美国学者 Rachel Batsman(2010)主要关注网约车因其合法性问题遭到其他国家的规制机构的抵制②,给乘客出行造成了极大的不安全隐患。
第三,网约车平台监管研究

英国学者 Henschen(2013)分析 Hailo 本地网约车平台,认为利用该平台能快速匹配司机和乘客③,完成交易订单,有利于减少空驶率问题。由于政府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管制不当,导致网约车运营过程中供需双方矛盾激化,是引发安全事故的导火索。美国学者 Teal、Berglund(2013)认为网约车监管应主要关注其行业的特殊性,因为交易基本在共享平台上完成,如果未对平台严格监管④,利益相关者在交易中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宽松无序的市场监管容易给网约车安全带来隐患,导致司乘安全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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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阐释
2.1.1 出租车与网约车
(1)出租车
出租车(计程车/的士),广义传统出租车指:公司为司机提供运送服务的车辆,司机驾车上街巡游揽客,乘客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在路边招手上车的方式获取服务。《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定义出租汽车为司机提供服务的车辆,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收费。出租车也可满足乘客个性化的出行需求,是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①。
出租车服务包括巡游找客,站点侯客和提前约车等形式。巡游找客:司机驾驶出租车在道路上搜寻有需要出行的乘客,乘客在道路两旁通过招手方式搭车。站点候客:出租车在固定位置排队候客。提前预约:乘客通过专线电话发布出行需求,出租车公司依据实际需求,通过调度系统向出租车司机发出通知,司机针对乘客需求服务②。站点候客和提前约车,空间和时间均有固定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站点候客和提前约车方式的车辆基本都是巡游揽客的车辆负责,所以站点揽客和电话约车形式,是巡游揽客的变革形式。
(2)网约车
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其重点在“约”。网约车平台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而建立,乘客利用打车 APP 提前预约出行需求,平台获取乘客用车申请后通过实时派单、就近匹配并派发司机和车辆,司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③(见图 2-1)。网约车出现初期,政府对其发展呈“观望”的态度,闲置的私家车可连接到平台转换成网约车为乘客提供服务,缓解城市“打车难”的问题,不对外接单时,继续作为家庭代步工具充分利用了闲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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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政府规制理论
规制一词由 regulation 翻译而来。政府规制理论源自美国,产生于 20 世纪 60年代。起初政府规制研究重点是对公共事业定价和准入的管控,1970 年起政府管制逐渐向环境保护、产品安全和工作场所安全等方向转变。[美]管制经济学家卡恩(1970)提出,政府规制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实质是一种制度安排,是行政命令对市场竞争的替代,认为对公共事业的管制经验并不能扩展到其他管制领域。[美]斯蒂格勒(1956)指出管制更强调政府规制的强制力,规制是产业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日]植草益(1992)指出,广义的规制指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总和。我国学者王俊豪提出,政府规制是规制者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对被规制者的管理与监督。
基于上述国内外学者对规制的定义归纳理解,笔者认为规制按字面理解有“管制”和“监管”之义。政府是主要的规制主体;各经济主体是规制监管客体;为减少市场失灵而提高经济效率;运用规则、限制或引导等手段去制约管制者的决策。规制是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以减少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平衡点为目标导向,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被管制者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整个社会活动的过程①。同时规制亦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或完成规定的任务,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利用行政手段设置市场准入机制。辅以检查监督、处罚等形式对企业进行约束和监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20 世纪 70 年代,政府规制理论研究主要成果集中在市场失灵和对政府监管行为的矫正方面,随之芝加哥学派提出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作为政府规制理论的理论依据,也是政府规制理论发展的逻辑起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是 1971 年由施蒂格勒提出以经济学为基础,是政府规制理论的经典代表。认为政府视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规制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或不公平的市场实践活动②。政府应该适当利用行政手段对市场管制,市场自由发展存在一定的缺陷,规制中信息不畅通是最大监管难题,政府若放任市场自由发展会恶化出现市场失灵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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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重庆市网约车发展及政府监管现状........................23
3.1 重庆市网约车发展概况.................................. 23
3.1.1 网约车初步发展时期..................................... 24
3.1.2 网约车无序发展时期...................... 24
第 4 章 重庆市网约车政府监管问题及原因分析..............................47
4.1 重庆市网约车协同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47
4.1.1 政府层面:监管制度及职责不明确............................. 47
4.1.2 平台层面:重运营轻管理........................ 48
第 5 章 国内外网约车政府监管经验借鉴...............................53
5.1 网约车政府监管国外探索经验借鉴.............................. 53
5.1.1 加州:设立专门监管机构........................ 53
5.1.2 伦敦:严审严查准入资格................................ 53

第 6 章 改进重庆市网约车协同监管对策建议

6.1 政府层面:加强网约车协同监管
6.1.1 监管法规措施的协同
立法是政府对社会各行各业规范管理的基石,对网约车的监管立法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健全网约车监管法律措施,让网约车管理有法可依。调查重庆市网约车监管现状后,应完善相关立法,首先明确平台法律地位,进一步确定平台、车辆与司机供给方主体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依据网约车车辆与司机的来源,包括私家车主车辆自有、租赁公司供给车辆与劳务公司提供司机、平台自有车辆和劳务公司供给司机等形式。合作的基础是司机、平台、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四方协议”。平台与乘客之间是供需双方,平台是网约车最主要的管控者,但平台对网约车的监管权力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文本。当发生安全事故时乘客维权困难,只有确立平台的相关法律责任框架后,合理界定平台与司机、车辆各方的关系,才能确保服务品质,保障乘客利益。

6.1.2 监管机制方式的协同
(1)改革管理模式:建立独立部门
美国加州为管理网约车合理合法运营,建立交通网络公司对网约车管理成效显著。设立独立监管部门对网约车进行专门监管,有利于避免监管指令政出多头,减少部门间推诿扯皮。政府是主要的监管责任人,要协调好交通运输部及七部委工作,部门间积极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互通。网约车监管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从车辆的准入、审核、监管等工作都需要平台和监管部门负责。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将车辆和司机的审核赋权给专门监管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时监管网约车运营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监管困难。确保专门监管部门由政府监督管理,有利于提升网约车运营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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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结论与展望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于我国的各行各业,进入共享经济时代,合理配置了闲置资源,带来了社会效益。“互联网+”蕴含着添加与联合,伴随着技术的发展,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有利于促进传统行业结构向现代化转型升级。“互联网+交通”与传统交通行业的融合诞生了网约车,网约车为传统出租车市场注入了活力,满足了乘客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创新了经济发展形式,有利于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通过调查后发现重庆网约车在带来社会效益和便利时,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监管难题不容忽视,政府对网约车市场的合理有效监管迫在眉睫。
就理论层面而言,本选题对重庆市网约车监管问题的研究,借鉴了政府规制理论和治理理论,本质都是在政府监管基本理论和分析框架下进行的,是重庆网约车市场发展实际情况下的基础研究。网约车属于新兴事物,监管模式区别于传统巡游出租车,采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网约车监管是强大的技术后盾,有利于精、准、快地对网约车市场进行管理。运用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理论分析重庆网
约车规范发展,确保公共利益,能减少政府寻租等问题的发生。鼓励网约车创新监管,有利于网约车行业合规化,竞争环境更加公平有序。

就现实层面而言,为了准确了解重庆网约车发展现状,本选题通过问卷调查与网约乘客和司机交流,面对面的与滴滴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交谈。通过实地调查和访谈有利于精准掌握重庆网约车政府监管现状,为了提出重庆网约车合理有效的监管策略,本选题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从政府、网约车平台、乘客、技术层面等四个部分详细分析了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包括政府监管模式和理念仍沿用传统巡游出租车的监管程序、网约车准入监管不到位、乘客投诉机制不健全、安全监管未保障等问题。从调查发现网约车监管的问题中可看出,政府对传统巡游出租车的变相庇护,对网约车监管不够重视,网约车监管问题噬待解决。政府应该创新网约车监管方式,引导传统出租车行业监管的自我革新,为网约车监管提供新思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拓宽网约车发展领域,使网约车成为传统出租车的补充,缓解交通运输新旧行业的矛盾,为乘客出行带来便利。政府要坚持以乘客利益为出发点,结合本地的问题,切合实际的对网约车监管政策进行调整,积极支持与鼓励新业态发展,为更多乘客提供高质量服务。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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