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村民自治建设背景下农村基层冲突治理行政管理研究 --以启东市北新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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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251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研究,村民自治经历了传统的“乡绅治村”模式到人民公社时期的“一元集权”模式再到如今的村民自治时期三个阶段,村民自治模式的转变给基层政社关系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北新镇就是在经历了这个过程之后才建立了如今的基层治理模式。就北新镇当前基层政社关系来看,除了经历过村民自治模式的演变,北新镇对基层治理权力的划分、政府的行政作为以及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等都是北新镇村民自治发展的背景因素。笔者在此背景下对启东市北新镇村村通公路建设事件和竹园拆除事件这两个案例进行了调查和探究。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村委会这个媒介连接村民和镇政府,从而实现更好的乡村治理,维护乡村秩序,促进村镇发展。但经过研究发现,当前的村民自治还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一方面从其对外功能来看,村委会大多习惯于服从政府权威,盲目执行乡镇政府命令,面对政府干预也是采取默认的态度,对于自身的独立性并没有进行很好的维护。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我国基层治理制度的正式确立是以 198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施行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变革的一次重大创新,其为中国更好地实现基层民主化提供了新的视角。但是在当前的基层社会,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中的冲突也不断出现,这些冲突给我国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因此,如何在新时期村民自治建设的背景下更好地实现农村基层冲突治理是一个非常具有实际意义的课题。
1.1.1 研究背景
村民自治的推行改变了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原来的上下级关系,使二者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很多村级自治组织依然像原来一样依附于乡镇政府而生存,二者之间的地位依然是不平等的,基层政权的扩张、村组织的弱小以及基层民主的不发达等都是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中国的基层治理虽略有成效,但仍有很多矛盾和冲突存在,这些矛盾和冲突都会成为基层治理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患,应当引起研究者们的重视。

从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的治理问题,最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基层治理结构的改变。我国改革开放后在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初始阶段最开始作出的制度尝试就是城乡自治体系的构建,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城市实行社区自治。我国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等方式完成对农民社会的政治整合从而建立起来的。20 世纪 80 年代初,“乡政村治”取代了“人民公社”成为乡村的基本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乡镇是国家的基层政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经过多年实践,“乡政村治”这一模式在处理村庄内部事务、解决村中问题、增强农民的个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农民的独立性、个体意识也得到了增强,他们开始对现存的城乡二元结构表现出不满,基层政社关系正面临严峻的挑战,村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三方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研究基层的冲突治理问题是我国基层治理创新中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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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尤其是“基层自治”成为国内学者们乐于探讨和研究的话题之一。由于自治和村民自治本身就有其内在价值,从而决定了村民自治会通过实践不断为自己寻求发展、开辟道路,当然村民自治也需要通过有效的实现形式来实现其价值。村民自治基础的不断扩大势必意味着公众政治参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权利要求的增加等等,这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必须放权于社会,给社会充分的自治空间,而现实是很多基层政府都仍紧紧把控治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只在某些少数领域给予基层组织一定限度的治理权,自治空间的不足与自治需求的增加之间的矛盾会导致冲突的出现。为了进一步对农村基层冲突问题进行研究,学者们首先对导致冲突的主体进行了梳理,对此不同的学者会有不同的侧重点。

郭正林先生偏重于研究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复杂性他提出了“三重关系说”,即他认为乡镇政府与村自治组织之间存在着三重关系与三个调处原则,分别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及其领导原则;指导与自治关系及其自治原则;乡镇政府与村自治组织在行政事务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及其依法行政原则①。这三重关系同时存在,但不可避免的是其中一重关系会处于主要地位而其他关系则处于从属地位。当前乡村关系中最突出的矛盾就是第二重“指导与自治”关系。虽然人们都希望能通过法律对乡村关系进行调整,从而能改变既有的乡村权力格局,构建一个新型的民主乡村关系。但是,乡镇机构的权力太过强大和全面,比如乡镇党委有执政权,乡镇政府有行政权,乡镇人大拥有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权力,在这样强势的权力之下自治组织只有管辖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的权力,其仅有某一社区内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和自治权,这与基层政权的所拥有的权力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因而基层政权与自治组织之间实际上是完全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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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核心概念界定
为了方便对农村基层社会中出现的冲突进行原因分析和行为分析,我们首先要对研究中会涉及到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保证其概念含义符合本文的研究逻辑并能为理顺文章内容打下基础。
2.1.1 村民自治
人类社会的治理可以分为“他治”和“自治”这两个相对的概念,“他治”指的是他人对自我的治理,而“自治”则是相对于“他治”而言的,是个人或群体对于自身事务进行处理并能对由此产生的行为所负责。自治具有三个核心特征:一是自主性,即自治个人或群体能自我控制自己的意识并能自我支配自身行为;二是自治能力,个人或群体之所以能实现自治是因为其自身就具有一定的治理能力,能尽己所能地去处理所遇之事,尽管这种能力有高低强弱之分,但它在自治中的必要性是不可否认的;三是自治主体的自律性,虽然自治并不是靠外界强力加以控制而实现,但自治主体要想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治理活动就得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这种约束来自于治理主体内心的自愿。

“自治”词义外延宽广,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各部落的自我管理便可称为自治,但是随着人类自身的不断进步,人们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此时仅依靠自治是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的,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国家是源于社会且超越社会的一种力量,相对于个人自治或群体自治,国家则属于“他治”,是一种外部性力量。国家的产生使人类的治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但是自治并不会就此消失,它只是以时强时弱的弹性状态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例如我国历史上各朝各代长期实行“皇权不下县”这一政策,可见国家治理是以乡村自治为前提的。国家与社会理想的关系应该是国家首先尊重社会的自我调节和修复,如果调节或修复不好或者社会得不到发展的情况下国家才会干预社会。就我国而言,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威权主义国家,国家力量无处不在也十分强大,国家之手触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然而显然国家治理也不是无所不能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增强、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等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这就需要自治渗入其中,对国家治理起辅助和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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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为了给本文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为基本论点作支撑,本文主要运用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冲突理论和治理理论三大理论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
2.2.1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关注的核心内容在于权力如何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分配,也即政府控制的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之间的关系①。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也是市民理论的核心,它注重于研究如何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划分明确的界限,并通过这种明确的界限能让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并具有建设性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强国家弱社会”、“国家与社会共治”和“弱国家强社会”。第一种类型的特征表现为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自治权力之上,社会基本没有治理权力,国家包办一切事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几乎没有界限;第二种类型的特征表现为国家和社会都是治理的主体,二者处于平等地位,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有明确的界限;第三种类型表现为强大的市民社会,治理权力基本掌握在社会手中,国家权力尽可能的最小化。在现代社会,不同的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我国,自从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之后,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由原先的“强国家弱社会”状态开始向“国家与社会共治”状态过渡。这一事实体现了我国基层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形成,也体现了我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强烈渴望,我国当前所处的这个过渡过程是国家基层民主化的必经过程,这种过渡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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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新镇农村基层冲突发生的背景...................................20
3.1 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演变.........................................20
3.1.1 传统“乡绅治村”模式时期..........................................20
3.1.2“一元集权治理”模式的人民公社时期................................21
4 北新镇两个冲突案例的调查.............................26
4.1 北新镇和双仙村概况介绍..................................26
4.2 村村通公路建设事件...............................27
4.2.1 事件概述.......................................27
4.2.2 北新镇农村基层冲突的内容与表现................................28
5 北新镇农村基层冲突的常见要素及表现方式.................................. 32
5.1 北新镇农村基层冲突发生的常见要素...................................32
5.1.1 村镇利益共谋..............................32
5.1.2 小官贪腐...................................33

7 对农村基层冲突进行治理的对策建议

7.1 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内外功能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具有独立性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委会内外功能的真正实现对于调解基层社会矛盾,避免冲突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村委会组织内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村委会的工作缺乏独立性。其一是因为政府的权力扩张,村委会一般会遵照政府的命令行事,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其二是因为村委会主任也是村党总支书记,所以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在公共职能方面的划分并不明确,这也让村委会在处理事务时束手束脚,甚至在出现问题时有两委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另一方面,村干部整体素质的普遍低下,无法胜任村务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村干部选举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村委会成员良莠不齐。当前在村干部选举中普遍存在拉票贿赂的现象,村民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低下也给了这些不良行为可乘之机,此外有时还会有当地宗族势力会左右选举结果,这些都使得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很多都是资质平庸,能力低下者。二是因为现有村干部大多年龄偏大,接受和适应新事物的能力不高,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也偏低,在这个高度复杂和不确定性的社会中解决问题时就显得力不从心。三是当前农村青壮年人口正不断减少,乡村中严重缺乏有思想有能力的青年干部,农村工作后继无人也是村委会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一。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村委会需要对自身进行改革和完善,从村委会自身来说,可以从引进人才、转变村干部观念、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以及注重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等方面着手,当然除此之外同时也需要乡镇政府和村民予以配合,才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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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结论与启示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给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在农村体现的更为明显。乡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带动了村民政治意识和文化素养的不断提升,广大村民从原来远离国家政治生活的状态,到现在开始慢慢主动参与政治生活,村民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也都有了巨大的转变。但是这些新的转变必然会对基层治理带来新一轮的困难与挑战,发生在基层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也愈显复杂和突出。

村民自治经历了传统的“乡绅治村”模式到人民公社时期的“一元集权”模式再到如今的村民自治时期三个阶段,村民自治模式的转变给基层政社关系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北新镇就是在经历了这个过程之后才建立了如今的基层治理模式。就北新镇当前基层政社关系来看,除了经历过村民自治模式的演变,北新镇对基层治理权力的划分、政府的行政作为以及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等都是北新镇村民自治发展的背景因素。笔者在此背景下对启东市北新镇村村通公路建设事件和竹园拆除事件这两个案例进行了调查和探究。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村委会这个媒介连接村民和镇政府,从而实现更好的乡村治理,维护乡村秩序,促进村镇发展。但经过研究发现,当前的村民自治还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一方面从其对外功能来看,村委会大多习惯于服从政府权威,盲目执行乡镇政府命令,面对政府干预也是采取默认的态度,对于自身的独立性并没有进行很好的维护。另一方面从其对内自治方面来看,作为自治主体和客体的村民年龄较高,教育水平则偏低,村民的公民意识觉醒程度有限,面对冲突盲目站队盲目跟风、村干部素质也是良莠不齐,这些因素也导致村委会自治能力的低下,无法胜任基层治理的任务。村委会对内对外两种功能的缺失是导致农村基层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当然除此之外也包括法律因素和文化因素等也会对此产生影响。为了尽量缓和冲突,营造良好的基层政社关系和真正实现村民自治,村委会应该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等措施提高村干部的能力素质,并由此能提高村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能力,此外还需村民们树立终身学习观,努力提高自身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乡镇政府应该配合村委会的举措,摒弃原来控制村自治组织的传统,从观念和行为上都要将村自治组织置于与自己平等的地位。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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