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发展演进行政管理研究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300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从属性和独立性两方面分析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与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之间的关系,并基于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了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构成,同时对我国和江苏省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梳理与归纳。在明确江苏省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内容的前提下,先分析了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变历程,然后基于体系发展的波折期、体系雏形期、体系完善期三个时期,针对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体系演变特征。最后,依据各时期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成效和不足,探寻体系建设现存问题,并结合体系演变特征针对体系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国家进一步强调法制建设要求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会议中,胡锦涛指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强调了法治对于治国和理政的重要性,并提出应当加快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的法制社会基本要求。
同时,为有效推动乡村发展,加强乡村建设管理,实现乡村全面复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要求“坚持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3。随后,中央又下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对加强乡村法制建设提出了“严格执行涉农法律规范,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2的新要求。

由此可见,国家对加强乡村法制体系建设尤为重视,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作为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系立法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村镇的建设与管理。
目前,我国村镇建设发展依旧存在困惑,村镇社会经济增长速度缓慢、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自身特色逐渐消逝等问题尤为突出。为有效提高村镇建设水平、缓解当前村镇建设现状,有必要对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优化与完善,弥补法制建设的缺失。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研究主要是针对江苏省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梳理分析,探究其体系框架构成以及演变历程。同时,基于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对比分析,探寻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演变特征。最后结合当下时代背景和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现状,探讨体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本原因,并基于体系演变特征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
1.2.2 研究意义
1.2.2.1 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依旧存在不足,城市与村镇之间差距较为明显。在体系建设上,虽然城市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且成熟的体系架构,但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在类型和内容上依旧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本研究通过分析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变历程,探寻体系建设优化策略,不仅有利于缓解村镇规划法制建设现存问题,同时也是对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的完善和优化。
1.2.2.2 实践意义
(1)为江苏省村镇规划法制建设提供支持
在本研究中,对江苏省以及省内 13 个市(设区市)现行的村镇规划法律规范进行了归纳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体系的发展演进历程进行了分析,探寻优化策略,为该地区村镇规划法制建设工作提供了支持。
(2)有利于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的实施与管理
由于目前江苏省在村镇规划建设上依旧存在困惑,因此本文通过研究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优化策略,以期能更好的为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提供法律支撑,便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村镇各项建设的实施与管理。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

2.1 相关理论
由于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又是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研究行政法相关理论,探明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此作为研究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与优化的理论支撑。
2.1.1 行政法理论
我国关于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兴起于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各学者的不断探索,行政法理论内涵逐渐完善,相继形成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管理论、控权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平衡论、公共权利论和新控权论等诸多理论。其中,由于公共利益本位论和平衡论所阐述的理论观点更加契合当下行政法发展趋势,能够更为有效的解决当下行政法现存问题,也符合本此理论类型研究。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以上两种行政法理论,探寻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法源需求。

2.1.1.1 公共利益本位论
(1)基本概念
公共利益本位论认为行政法所体现和调整的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它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的总和7。公共利益本位论诞生于叶必丰教授的《行政法的人文精神》一书之中,在文中叶必丰教授通过论证行政法本质问题,进而推导出行政法的基础是 “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同时提出行政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合理集合、维护和再分配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8。在后续的研究当中,叶必丰教授针对行政法如何集合公共利益、行政法如何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法如何再分配公共利益等公共利益本位论中的核心问题做出了具体论述,进一步丰富了公共利益本位论的理论内涵。
.......................

2.2 研究综述
2.2.1 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研究综述
目前,将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的成果较为缺少,但其相关研究却相对丰富。从内容上看,国内外学者在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方面,做出的相关研究,整体上包括乡村规划法规体系研究、村镇规划实践研究、村镇规划相关法律规范研究三类。其中,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侧重于乡村规划的法规体系,以及对乡村规划实践的探讨。在国内方面,因为我国村镇规划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所以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更偏向于村镇规划实践和村镇规划相关法律规范的研究,而将乡村规划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整体的研究相对较少。

2.2.1.1 国外乡村规划法制建设研究
由于国外法制建设整体水平要高于国内,在乡村规划法制建设上也相对于国内更加完善,这为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有力支撑。从研究内容上看,国外对于乡村规划法制建设的研究,主要包括乡村规划法规体系研究和乡村规划实践研究两大类。
在乡村规划法规体系的研究上,由于北美和德国的乡村发展在整个发达国家的村镇建设上具有典型性,因此,众多学者在研究乡村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时,多将目光聚焦于此。其中,学者黄怡、刘璟(2011)就北美农村社区的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展开了探讨,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做出了具体分析,黄怡指出,北美地区乡村规划法规体系拥有高效性的原因首先体现在周密的立法系统上,不仅有联邦、州、省的立法,同时还有大量的地方立法,其次,乡村规划法规体系在内容上的全覆盖也是原因之一,最后,北美地区乡村规划法规体系能够得以有效实施,也是较为重要的原因16。研究北美地区乡村规划法规建设特征后,黄怡提出在我国村镇地区法规建设上,加强立法技术、完善法规体系、明确执行主体以及提高施行效率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易鑫(2010)等人也对德国乡村规划法制建设也进行了研究。易鑫指出,在乡村规划法规制度的建设上,应当注重地方需求,因为地方需求是区域合作的核心。同时,也需加强公众参与、多部门合作和土地利用的全覆盖17。通过对国外乡村规划法规建设的研究与学习,总结成功建设经验,有利于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

第三章 江苏省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研究 ........................... 21
3.1 我国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 ................................ 21
3.1.1 与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关系的辨析 ...........................................21
3.1.2 基于从属性和独立性的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构成 ....................28
第四章 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变进程研究 ................... 69
4.1 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进的三个时期 ......................................... 69
4.1.1 1949-1977 波折期 .................................69
4.1.2 1978-2001 体系雏形期 ..........................72
第五章 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现存问题及优化策略研究 .................................... 124
5.1 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现存问题与挑战 ........................................124
5.1.1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 124
5.1.2 大部制改革下的挑战 ................................. 129

第五章 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现存问题及优化策略研究

5.1 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现存问题与挑战
5.1.1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日渐成熟,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能力显著提高。但面对国家不断提出的促进村镇创新文明发展的新要求,体系在实施过程的法律依据不足、特色逐渐消失等问题便逐渐凸显,而这些不足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政府部门对村镇规划的建设与管理,同时还对规划师在具体项目中规划依据的选择也造成了一定困扰,阻碍了规划的顺利推进。从体系具体内容上看,在实施过程中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小城镇法制建设不足;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不均衡;地方性技术标准建设存在欠缺三大问题。

...............................

第六章 结语

6.1 主要结论
本文从属性和独立性两方面分析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与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之间的关系,并基于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了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构成,同时对我国和江苏省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梳理与归纳。在明确江苏省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内容的前提下,先分析了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变历程,然后基于体系发展的波折期、体系雏形期、体系完善期三个时期,针对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体系演变特征。最后,依据各时期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成效和不足,探寻体系建设现存问题,并结合体系演变特征针对体系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主要研究结论包括以下三点:
(1)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进历程

本研究首先从社会背景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两个方面,研究了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变历程,并与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探究了江苏省体系发展演进历程。从结论上看,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发展演进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这一阶段是江苏省地方性法律规范建设的空白阶段,在村镇建设上主要依靠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规范管理。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到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提出,这一阶段江苏省地方性法律规范建设迅速发展,并形成了基本体系框架。第三阶段是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提出至今,这一阶段是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优化阶段,这种优化主要体现在法规、规章的更新与颁布以及技术标准的出台等方面。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