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高龄津贴制度概述
1.1 相关概念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国高龄津贴制度的基本状况,首先需要对高龄津贴制度,高龄老人以及中部六省进行梳理和分析,在这一部分,本章将对研究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阐释,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高龄津贴制度的的具体内容。
1.1.1 高龄老人
高龄津贴制度的实施对象是高龄老年人,所谓高龄老年人普遍是指在生理上达到 80 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处于这个阶段的老年群体,由于人体机能下降,身体会随着年龄的增大越来越衰老,生病的次数也会更加频繁,无论是心理上还是情感上,都会处于一种比较敏感脆弱的状态。80 岁以上的老人普遍都已经离开工作岗位,扮演着养老的角色,他们从心理上会觉得自己不被社会所需要,会不自觉地产生焦虑,沮丧的情绪。在日常的生活中,由于高龄老年人所需要的需求和帮助会更多一些,因此,为了尽可能的满足高龄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尤其是生理需求,我国着眼于高龄老人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旨在保障高龄老人的晚年生活。
从年龄上看,在老年人的界定上一般以两种标准来划分,一种是 60 岁及以上即为老年人,一种是 65 岁及以上即为老年人。例如世界卫生组织认为 65 岁以上为老年人,90 岁以上 120 岁以下为高龄老年人。国际人口组织将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定为65 岁。①除此以外,因为老年人口年龄标准不同,各个国家对于高龄老人的理解也不同,如日本采用的高龄老人年龄是 75 岁及以上,美国采用的高龄老人年龄是 85 岁及以上,联合国采用的高龄老人年龄是 80 岁及以上。在我国,一般将 80 岁及以上人口定为高龄老人,本文中提到的高龄老人是 8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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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论基础
1.2.1 福利经济理论
福利经济理论包含新旧两个部分。
第一,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庇古认为国民收入总量越大,则经济福利越大。而一个国家全部的经济福利是所有个体经济福利组成的集合,在这个意义上,经济福利即等同于国民收入。他依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肯定了收入均等化。他认为,如果可以将富人和穷人的收入进行转移,例如,通过国家征税等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进行转移,征税可以集中一部分富人的收入,然后再通过国家的一些福利制度补贴给穷人,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在这样的方式下实现了穷人和富人财产的转移,而他们二者的边际效用相等,这个时候,社会福利最大化也极就实现了。③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正是高龄津贴制度实行的理论基础,政府通过收入再分配以社会福利补助的形式给年龄达到 8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行补贴,依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进行财产的转移,增大社会福利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而本文也同样依据这一思想,分析六省高龄津贴制度的实施状况,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养老矛盾,完善我国高龄老人的福利保障体系,推动我国高龄津贴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为高龄老人共享发展成果做一份贡献。
第二,以帕累托为代表的新福利经济学。新福利经济学强调福利是一切社会成员的福利。他认为在进行资源分配的时候,增加至少一人的福利而不减少其他人的福利,就可以被认为是促进社会福利的分配。新福利经济学强调通过提高效率增进社会福利。认为效率是达到社会福利最大的关键,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
帕累托最优符合我国现阶段高龄津贴制度的发展,在没有使其他群体生活状况受影响的前提之下,在财政允许的范围之内给 80 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增加必要的货币补贴,提高经济效率以促进高龄老人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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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部六省高龄津贴制度现状
2.1 中部六省高龄津贴制度的客观基础
中部六省不仅是我国的人口大区,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促进东西融合和我国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中部六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本地的津贴福利发放水平,因为高龄津贴作为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的一部分,依赖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说,经济发展是津贴福利的前提和保障。相对而言,经济发达省份的高龄津贴发放水平整体偏高。一个省份高龄津贴的水平直接由该省份的 GDP 决定,经济水平高则该省份高龄津贴的补贴范围、补贴金额相应的也会更好一些,经济水平低的省份则相反。除了经济因素以外,人口因素也会影响高龄津贴的水平,在经济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龄人口越多,抚养率越高。
2.1.1 经济客观基础
从整体来看,河南在经济总量方面领跑中部发展。2017 年,河南省以 4.50 万亿的 GDP 总量居首位,远超湖北省的 3.65 万亿和湖南省的 3.46 万亿(见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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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部六省高龄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过中部六省相关官方政府网站对高龄津贴这一主题进行检索,筛选出2011-2018 年八年间与该主题密切相关的 13 份典型政策文件作为研究对象。紧密结合着这 13 份高龄津贴文件,就中部六省高龄津贴的现状展开研究。
这 13 份典型政策文件包括 2011 年的豫政办发〔2011〕80 号、鄂政办发〔2011〕21 号;2012 年的晋政办发〔2012〕52 号、豫政办发〔2012〕72 号;2013 年的皖政办发〔2013〕50 号;2015 年的晋政办发〔2015〕116 号;2017 年的豫政办发〔2017〕112 号、湘政办发〔2017〕84 号、赣府厅发〔2017〕55 号、皖政办发〔2017〕61 号;2018 赣民发〔2018〕15 号、鄂政办发〔2018〕12 号、湘政办发〔2018〕74 号。通过考察样本文件的各项数据,可以从中窥得高龄津贴制度的发展情况。高龄津贴政策文件在 2011 年就已经公布。河南省与湖北省于 2011 年率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由于此时高龄津贴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尚未颁布单独政策文件,但是也体现出河南省和湖北省政府对高龄津贴制度建立与实施的前瞻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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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部六省高龄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30
3.1.1 总体补贴水平低.................................30
3.1.2 申请条件不明确..................................31
第四章 完善我国高龄津贴制度之建议....................................36
4.1 树立普惠型福利理念........................................36
4.1.1 提高责任意识,践行为民服务理念..................................36
4.1.2 加大宣传,拓宽制度知晓面...............................37
第四章 完善我国高龄津贴制度之建议
4.1 树立普惠型福利理念
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及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经济蓝皮书夏季号:中国经济增长报告(2017-2018)》。报告称,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阶段我国基本具备了覆盖“普惠型”养老的能力。普惠原则集中体现在不分城乡,只要是本地常住户口,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因此,养老问题不仅仅依靠老人自身,更重要的在于家人、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相互关系,我们不能仅局限于养老,而是养好老,让老年人在晚年有高质量的生活环境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实质。
4.1.1 提高责任意识,践行为民服务理念
政府应当做到以人为本,重视老年福利工作,明确自身责任。高龄津贴制度的推出、实施以及落实,关键步骤在于政府自身。老年生活是人生最后一段时光,由于很多老人的家人不在身边,孤独使得他们变得愈加脆弱。马斯洛理论的第一层为生理需求,即解决生理问题是首要的,高龄津贴制度的建立说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社会的福利问题,从个人、家庭责任向社会、国家责任的转型,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普惠型福利理念的培养,牢固树立并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提高认识,践行为民服务的理念,切实承担起保障主体的责任,让所有老年人健康、有保障、有尊严地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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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基于中部六省的实践情况,从相关理论和现实基础出发,紧密结合当下时代背景,通过分析其实施的内容、存在问题及其原因,为全国高龄津贴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解决思路。主要结论如下:
一、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刻不容缓
我国的高龄津贴制度事关民生福祉,能够使高龄老人的晚年生活增强幸福感和获得感。在对中部六省高龄津贴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时,发现其存在总体补贴水平低、申请条件不明确、年龄划分跨度大、申请流程较繁杂等问题。对此,必须有针对性的完善,切实落实高龄津贴制度。
二、完善高龄津贴制度任重道远
一方面,高龄津贴制度的性质及目标亟待精准定位,以便更好地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政府在责任意识、制度规定、工作机制等方面仍需完善,亟需通过树立普惠型理念,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工作机制等方式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此外,还应促进制度及调整依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而减少地方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值得指出的是,高龄津贴制度完善需要考虑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该制度的完善与推行必然存在现实的操作难度。鉴于笔者学识水平的局限,本文仅以中部六省自2011 年起发布的 13 份典型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选取的东部对比地区也仅以北上广为例,未对全国更大范围地区的高龄津贴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尽管前路曲折,但是眼前的困难不能成为止步不前的借口。截止至 2018 年年底,全国各省(市、区)均已经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且必然会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进步。高龄津贴制度事关民生福祉,更需要重视制度推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