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业协会的公共性
1.1 行业协会公共性的释义及关系
我国当前的社会建设要以发展健全公共性为基本目标,社会的自我主义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发展公共性可以促进我国的社会团结。但公共性是一个伸缩性概念,行业协会公共性伸缩的范围有多大要依据行业协会活动涉及到的人群展开讨论。
1.1.1 行业协会公共性的提出及涵义
公共性的含义极其复杂。中西方关于“公”“私”辩论由来已久,虽存在着文化传统、制度环境的差异,但都较一致地认为“公”与“私”对立而存在,“私”代表着个人的、自利的、暗中不公开等,而“公”意味着大家的、利他的、对外开放等含义,公共性具有为他人好的属性。什么是公共性,中国学者李明伍曾给出较明确的定义:“某一文化圈里成员所能共同享受某种利益,因而共同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的性质。”
“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②通过以上分析,公共性的内涵讨论建立在人类群居基础上。而人类形成群体的规模是一个可以伸缩的概念。李明伍称公共性为:“连接个人与群体的纽带,而这个纽带的性质基本上可以称之为公共性”③所以本文关于行业协会公共性的讨论从协会的“群体”基础和连接纽带“利益”两个角度展开。行业协会的群体有三个不同的层次。首先,行业协会的形成是成员的自发组织,追求的是共同的利益,是一个互益性的团体,具有“小群体”的公共性;其次,行业协会在面对国家宏观的利益调整过程或面对国际经济竞争时,需要作为行业代表参与利益协调,此时行业协会的群体概念扩大到行业层面,是一个“行业性”的群体概念,要与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对话”,对自身的合理利益进行维护;最后,行业协会是我国民间团体的一种,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承担着部分治理角色,此时它的利益考虑要顾及更多的利益相关者,有着“公益”追求。
要实现组织的公共性,需要为组织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在多数情况下组织的成员具有层次性,所以公共服务供给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要求我国建立“围绕公共产品的公平正义分配而构建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往和协商制度”①。据此行业协会的公共性可以定义为:行业协会为与其享有某些共同利益的团体,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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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业协会公共性的意义
倡导行业协会的“公共性”可以促进我国“社会团结”,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政社分离背景下,实现现代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从我国行业协会的生成到去行政化和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程中,公共性的追求都不可忽视。尤其在市场化、社会化过程中行业协会可能忽视作为非盈利组织的公益价值,在扩大协会规模时过度追求本行业的狭隘利益和会员利益。基于行业协会的生成途径、我国对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和协会脱钩后的治理转型等综合因素的考量,倡导和平衡行业协会公共性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发展路径。行业协会公共性的实现,不仅可以从多个方面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提供其他组织难以替代的作用,而且还在降低国家管制成本的同时又提高了行业秩序的效率。基于行业协会的组织特性和关系特性,倡导行业协会公共性有以下意义。
1.2.1 行业协会组织特性的要求
行业协会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社团法人的一种,是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从我国官办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看,对公共性的追求是行业协会发展应有之义。我国行业协会的形成主要有三种模式:“自上而下”的官办模式、“市场内生”的自发组织模式和中间模式①。“自上而下”官办模式的行业协会,由我国以前的国务院各部和各部委的专业司局等专业经济管理机构转型而来,寻求行业管理职能的转变。这种行业协会在母体内就带有增进社会总体福利的“基因”。行业协会权力的行使会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行业秩序和社会公众的生活,作为一种经济力量,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这种经济权力行使合理,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相反当它忽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时,必将会造成比个体企业更大的损害。出于维护社会秩序、行业秩序、社会公益有必要防范行业协会的自我利益膨胀。在价值观层面通过对行业协会公共性的倡导,可以趋利避害,发挥行业协会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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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行业协会公共性的三个维度关系失衡
2.1 公益性与互益性的失衡
新经济社会学的提出者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认为,行为是嵌入到社会结构中的,嵌入性可分为关系嵌入(relational embededdness)和结构嵌入(structuralembededdness)两种类型。①政府通过不同的嵌入方式影响行业协会的发展与组织决策。我国行业协会的早期发展是通过顺服和合作的方式谋求嵌入式发展机会,组织运作在外部控制下进行,会员的参与极少,国家通过授权和垄断实现了对行业协会的“控制”。导致协会“公益性”对“互益性”形成了不合理的压制。组织是参与人数“整合”的载体,没有参与就无需组织,行业协会要想发挥其组织的作用,必须使其成员参与到组织的决策中来,政府在认识到这一点后赋予了协会部分自治权,但由于有些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和社会责任的缺失等致使出现了行业协会“自肥”而非“自限”②的现象,协会过度强调“互益性”而忽视“公益性”。
2.1.1 公益性对互益性的控制
行业协会是一种外部资源依赖型组织,自身并不能生产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资源。这决定了行业协会为了求得生存,必须有从外部获取资源的能力。企业和政府手中掌握着这些资源,行业协会的活动围绕这两者展开。行业协会组织权力涉及到市场力量,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制度的约束。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行业协会在聚集人力、财力、物力方面与政治机遇和政治束缚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掌握这些资源的组织相应获得了影响行业协会发展的权力。
首先,行业协会从成立开始就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政府对协会从登记注册、年终考核、日常监督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管,行业协会离开政府无法获得政治合法性,开展活动处处受限,政府却不一定需要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的权力义务是不对等的,不能以平等的地位交流,行业协会对政府更多的是单项依赖。行业协会在成立之初能力不足、组织结构不完善,无法将个体权力聚合为组织权力来扭转与政府交往过程中的不对称性关系。为了保持自身的生存,行业协会的设置必须服从“党”和“国家”的领导,以获得合法性,在保持合法性的同时,行业协会对党和政府的依赖也同时带来了对组织自身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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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共益性与互益性的失衡
结构功能理论认为社会的各部分是相互关联的,且有自身的秩序,以平衡的状态出现,部分的变化会引起整体功能的更新,然后形成新的平衡。行业协会在解除“一地一会”“一业一会”限制后,“结构”的调整必将带来“功能”的更新,但也有新的挑战。虽然政府已经认识到行业协会的重要性,但行业协会功能的发挥要处理好“共益性”和“互益性”的难题。在竞争性和合作性共存的关系格局中,行业协会某些功能需要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多个行业协会谁可以代表行业利益?为了扩大协会规模是否会出现过度提供俱乐部产品而忽视对行业利益的保护?
2.2.1 互益性对共益性的侵害
在一业多会的格局下,行业协会可能出现互益性侵害共益性的情况,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侵害的是非会员利益,各协会为了维持自身的运转带有强烈的资源汲取诉求,为了争夺资源维持竞争优势,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忽视协会的公益价值,为会员群体提供不合理利益,坚持“工具主义”的发展策略。 “获得这种外部支持,对于一个新的官僚组织而言特别关键。因此,官僚组织必须迅速组织起来,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激励用户支持它的存在。”②协会共益性目标被企业目标替代,形成互益性目标,包括对商品统一定价、限制数量、协定分割市场、共同抵制非会员企业等行为,最终造成协会互益性对共益性造成损伤影响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另一方面由于狭隘的互益性之间恶性竞争损害共同利益。我国目前放开了一业一会限制,实行一业多会。但企业在选择时由于对行业协会的禀赋信息有限,当优质与劣质代理人混杂时,企业在理性人基础上愿意付出的成本是两者的平均值即期望值,由于劣质协会服务价格低于优质行业协会的服务价格,优质协会会逐渐被迫退出市场,随着期望值的不断降低,次优行业协会也会逐渐消失,劣质行业协会充斥市场(即劣币淘汰良币),形成行业协会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①行业协会为了吸引会员入会提升自己的行业代表性,会展开各自竞争,如大企业会员是他们的主要吸引目标,大企业经济实力强、技术积累多、组织网络丰富,在行业中有一定权威。这些大企业一方面可以提升协会的技术代表性,而且可以起到示范作用,吸引更多中小企业入会,提高协会行业会员覆盖率,进而提升协会的综合实力。在多个协会并存的背景下,为了吸引会员,协会更倾向于提供俱乐部产品,同行业不同协会之间会为了争夺会员资源和政府资源而展开恶性竞争,阻碍协会共益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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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公益性”公共性缺损...................................... 25
3.1.1 承接政府职能不足................................25
3.1.2 社会形象出现偏差..................................26
第四章 实现并平衡行业协会公共性的现实路径.....................................33
4.1 公益性的实现.....................................33
4.1.1 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再认识..................................34
4.1.2 协会外部治理结构调整.............................................35
第四章 实现并平衡行业协会公共性的现实路径
4.1 公益性的实现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第三部门,有着重要的治理职能,要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在国家和行业企业的利益平衡中保持中立地位。这需要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认识进一步发展,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社会参与到行业协会的监督中,这样行业协会公益性得以实现,而且得到持续发展。
4.1.1 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再认识
奥斯特诺姆等人提出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当代公共管理的一种较好的选择,但在中国的治理逻辑下更多的是元治理模式。在党和国家的宏观设计下,多元主体各司其职,达到善治的目标。政府重视顶层设计,主要负责社会组织的总体规划、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这既是政府履行元治理职能的体现,也是避免公共利益消解、公平正义缺失、政府责任侵蚀等公共风险发生的重要保障。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再认识从三个角度出发.
首先,政府管理向协会管理的过渡。在行业协会自身治理结构未成熟时,贸然将全部行业管理职能交予行业协会会出现间断管理空白,这时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的,政府推出行业管理的程度需要看协会的发展阶段,不然会造成政府退出而协会却无管理能力的局面,导致行业秩序混乱和治理的空白。而且,行业公共性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与社会多方合作,共同推进。
其次,行业协会的职能设计。科学的顶层设计是行业协会公益性实现的前提。协会的职能设计一方面要尊重国家治理的科学。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边界确定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有: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理论。政府的职能边界具有灵活性,
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我国新时代的政会改革浪潮中,需要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需要而调整,根据行业需要确定公共服务范围,依据成本收益比对选择最佳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建立动态化边界,厘清各治理主体自身的优势与不足;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职能定位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目前协会职能的范围是政府单方面制定,边界僵化且界定机制单一。在多中心治理理论框架下,政府部门、协会和市场应通过多层次、网络化的结构形式,共同确定政府职能边界标准,决定政府、市场、社会的治理范围,从而兼顾各责任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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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选择利益相关者视角探讨行业协会的公共性,再依据行业协会作为非盈利组织的特性,从其作为会员结社的组织、行业体系中的组织以及社会系统中的组织三个角度入手,分析其公共性的实现依赖于不同层次的公共服务供给和不同群体利益的协调。在阐述行业协会公共性理论内涵的基础上,具体地探讨了其内部公共性之间的关系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了行业协会公共性关系失衡的表现,得出以下结论:
1.随着国家治理结构的改革,行业协会成为公共性构建的成员之一;
2.行业协会的组织特性使其公益性、共益性、互益性集于一身;
3.公益性、共益性、互益性三者关系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过程中;
4.现实的行业治理模式不可能趋于完美,三者关系的变化使行业协会职能的发挥有不同的表现;
5.行业协会的公共性内部关系的失衡不是只靠政府或者协会自身可以解决的,需要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捍卫良好的公共秩序树立坚实屏障。
行业协会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虽然期间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但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却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了政府和企业家不可或缺的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行业协会公共性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行业协会在我国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