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核心概念界定
1. 腐败与反腐败
目前,国外学者对腐败的定义主要有以下 4 个角度。(1)基于法律或公共部门的定义(Legal/public office-based definitions):腐败是违犯法律规定的不作为或是有危害作为;(2)基于公共利益的定义(Public interest-based definitions):如果一个行为对公众利益有害,即使是合法的,也是腐败的;(3)基于民意的定义(Public opinion-based definitions):公民基于个人价值观,认为公务人员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不符合其价值观的行为就是腐败;(4)基于市场的定义(Market-based definitions):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学者李燕凌、吴松江等提出,反腐败就是设法维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腐败定义为:国家公务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对民众赋予给他们的权力进行不恰当或非法的使用且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即公共权力的异化。由此得出,反腐就是反对公共权力的异化。
2. 制度反腐与反腐制度
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制度反腐”不等于“反腐制度”。反腐制度是专门打击或预防腐败的规章制度,而制度反腐则是以构建制度体系为逻辑的一种防范和惩治腐败的反腐战略。反腐制度是静态的,一旦形成就不可变的,二制度反腐是动态的,是一种反复战略。换言之,反腐制度是制度反腐的载体和工具。
制度反腐从思想形成到最终提出大致上可归纳为 4 个阶段:第一,思想形成阶段(1949—1978 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出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报告中指出:“不仅要重视党员的思想教育,更要注重完善国家的制度建设、党的制度建设。1”第二,思想发展阶段(1978—1990 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好的制度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坏的制度却导致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第三,思想形成阶段(1990—1998 年)。江泽民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反腐不但要治标,还要治本。”2第四,制度反腐提出阶段(1998 年至今)。“制度反腐”这一名词是 2003 年由李永忠首次提出,他认为制度反腐是指依靠科学有效的制度将防、治腐败的措施固定化、法律化,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其有效性,弥补漏洞,同时完善配套保障机制,从而完善反腐的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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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理论基础
1.马克思主义腐败治理理论
(1)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反腐败理论。依据二人的观点,人类社会产生初期并无腐败,伴随国家与私有制的产生,腐败才随之出现。1马克思指出,政治腐败与国家权利神秘度的正比关系。他们提出了防止党员干部“变质”的四大原则:第一,坚持无产阶级世界观;其次,紧密联系群众;再次,重视党内监督;第四,建设纯洁的党组织。
(2)列宁制度反腐理论。列宁的反腐理论主要结合俄国实际,以加强制度建设为理论核心。首先,列宁提出要紧密联系群众,杜绝“脱离群众,站在群众头上的特权者”2的官僚思想,并强调心的社会主义背景下,国家政权阶层随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其次,要减少和杜绝腐败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腐治腐的法规制度是关键。例如在列宁建议下由人民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体现了列宁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反腐强度和力度的反腐思想。第三,监督制度的建立。列宁主张要在党内创立有独立地位的、高度集权的监察委员会,此外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等要各司其职。
马克思主义腐败治理理论对本文的启示是:任何反腐创新都要以适用于具体社会性质为前提,过程中时刻关注群众与党的关系,方法上关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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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腐败预防的重要性与现状
(一)腐败预防的重要性
1. 有利于打破反腐的“历史周期率”
诚如毛泽东所言,民主是“腐败历史周期率”的出路,那么,毫不夸张地说,腐败预防是破解“反腐历史周期率”的法宝。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反腐工作大致经历了一下两个阶段:一是,1949 年至改革开放前夕的“运动反腐”(如“三反、五反”等);二是 1978 年至 2012 年的“权力反腐”。学者曼宁指出,运动式反腐具有周期短、集中性强并通常伴有政治教育的特点,主要依靠党内纪检集中惩处反腐行为。虽然成效显著,但也使反腐变成了游击战,即一旦阶段性的反腐运动结束,国家投入的资源减少,潜在腐败分子就又伺机而动,腐败亦随之死灰复燃。相较而言,“权力反腐”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运动式反腐屡禁不止的弊端,但这一模式严重依赖领导者的主观意识且主要依靠打击惩处腐败行为,故而,人亡政息的反腐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长期的规范化发展。综上,“运动反腐”主要依靠发动群众运动,“权力反腐”主要依靠党和国家领导主导的全国统一开展的反腐败活动,虽然主体力量与方式各不相同,但都是通过不同形式的事后惩治,以达到遏制腐败发展以及起到震慑作用的“治标”目标。然而,事实证明,治标只能延缓却不能杜绝腐败的发生,故而想要打破反腐的历史周期律,就要寻找新的出路。正如前文对腐败预防原理的剖析,腐败预防就是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以减少公共权力掌有者以权谋私的空间,从而消除腐败机会,进而将腐败行为扼杀在的摇篮中。综上,腐败的预防是治本之道,亦是破解反腐的“历史周期率”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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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腐败预防的现状与问题
1. 我国腐败预防的现状
(1)单一途径腐败预防
依靠思想教育,在腐败预防的早期,腐败的思想被认为是滋生腐败行动的决定性因素,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克服腐败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2,他认为腐败的预防应该同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通过思想上的净化,可以将廉洁自律内化为领导干部的品质与作风,从而消除腐败动机达到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的目的。
依靠监督,在《共产党员要接受监督》一文中邓小平同志指出,党员干部要全面地接受“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十九大报告中也在再次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综上,有效且全面的的监督,一方面能消除潜在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可使腐败行为无所遁藏。
(2)多方协同腐败预防
第一,惩防并举,党的十七大上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4。强调腐败预防与腐败惩治同样重要,二者是相辅相成且都不可或缺的,指出我国腐败治理的新思路应当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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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反腐”视域下腐败预防的优势与困境 .......................................21
(一)“制度反腐”模式下腐败预防的优势........................................... 21
1.为腐败预防提供有?武器 ................................. 21
2.为腐败预防奠定良好现实基础与前景 .......................... 21
四、“制度反腐”视域下腐败预防的经验借鉴与优化 ............................25
(一)“制度反腐”视域下腐败预防的经验借鉴 ........................ 25
1. 新加坡:制度设计精巧 ........................................... 26
2. 香港:预防腐败的提出 .............................. 26
四、“制度反腐”视域下腐败预防的经验借鉴与优化
(一)“制度反腐”视域下腐败预防的经验借鉴
二十世纪 60 至 70 年代的香港、新加坡,以及 90 年代之前的阿根廷,都是腐败现象极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然而通过一些列的反腐防腐措施,廉洁程度均得到了显著提升,香港、新加坡的清廉指数在透明国际的历年测评中更是遥遥领先。曾经腐败问题严重的不同政治文化背景的国家和政府在反腐的道路上,都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但无一例外地将目光投向腐败预防,也无一例外地以制度建设作为腐败预防得以实现的依托,而清廉指数向来很高的美国,也同样重视利用制度建设完善对腐败的预防。故而,制度反腐视阈下对腐败预防的探讨研究,不仅理论上可行,更是有丰富实践经验作为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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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腐败严重制约着一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故而,腐败治理势在必行。虽然诱发腐败行为的因素不胜枚举,但权力仍是腐败的轴心,毫不夸张地说,权力的异化是导致腐败行为的直接原因,而腐败机会是导致权力异化的“源头”。故而,反腐想要从治标(惩治腐败)走向治本(腐败预防),即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关键是在权力从有到用的全过程中,动态且持续地压缩腐败机会,使权力无法异化,从而阻断腐败的产生。而这一切都有赖于科学、系统的良性反腐制度作为支撑(即制度反腐),换言之,就是将权力始终关“住”在制度的笼子里。反腐制度无疑是制度反腐视角下实现腐败预防最有力的工具,各个功能不同但设计良好的制度个体能在权力生成时帮助公务员认清手中权力的“额度”、在权力分配时帮助“一把手”把握权力可用的“尺度”、在权力行使时始终监督权力的“效度”。以上的制度个体所形成的制度体系,就在很大程度上有望实现我国“防腐于未然”的目的。
综上,制度反腐是腐败预防的逻辑起点和理论支撑;腐败预防是妥善解决我国腐败频发突发问题的有效治理路径同时是制度反腐的题中之义和核心。两者相辅相承,互为裨益,强调制度反腐中腐败预防的地位,既符合反复实践的现实需要又符合理论逻辑;腐败预防问题研究置于制度反腐视角下,既直接找到了反复的有力武器——反腐制度,又将腐败预防上升到了系统层面。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