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一:政府监管下的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互动研究——以无锡市为例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我国在建国之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公共卫生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以村为基础单位普遍覆盖到了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科技的极大进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过去的医疗卫生体制下,群众快速增长的多元化高端化卫生服务需求同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不足、服务水平低下现状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看病难,看病贵”逐渐成为需要政府尽快解决的社会问题。从社会的实际状况考虑,切实加强社区卫生的发展和利用好已有的成果资源是目前最具可行性的方案之一。从世界范围内的过往经验来看,社区医疗服务必将成为城市医疗卫生领域在将来相当一段时期内的总体发展方向。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国内外专家就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实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散的探索和实践,而在我国正式发展始于 1997 年。2006 年国务院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定为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目标是到 2010 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而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社会自我组织与管理能力薄弱,因此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之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之一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更加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功能作用。因此,在政府领导下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
在上述背景下, 2006 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举措,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消除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并确定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五大基本原则,即:公益性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区域规划原则、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原则、地方为主原则。我国开始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各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新医改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新的情况和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现有的相关政策安排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尤其是政府作用的不足和职能的缺失,如政府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认识不足、政府的扶持政策不到位、财政投入力度不够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等,这一系列问题成为卫生服务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卫生管理、社会保障体制方面的差异,各国医疗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目前国际上认为存在 3 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计划导向的国家经营管理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私营主体市场导向的经营模式;以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为代表的国家计划管理、私人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导向经营模式。
英国自Donald Acheson提出非常详细的解决城市初级保健问题的方案以来,至今已经有 25 年。1981 英国政府颁布的白皮书阐述了初级保健、社区保健和社会保健的未来发展,这预示着政府将更加重视预防保健工作,人们也将有更多的机会选择全科医生提供的服务,减少健康不公平,为需要长期保健的人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领导者倡导“服务到家”的理念。在近期颁布的《我们的健康和保健由我们做主:社区服务新方向》白皮书中,卫生部门建议英国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NHS)的功能向社区进行实质性转移,提出将 1500 万医院门诊患者的服务转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来提供。充分发挥了国家医疗机构与社区医疗体系之间良好的信息互动功能。
德国的社区医疗服务主要是家庭医生收集病人所有的病情报告,负责给病人提供医疗指导。出诊属于全科医生普遍的工作范围,在出诊时间全科医生不仅只对病人的身体状况负责,还为病人其他方面比如心理健康状况(比如能否很好融入社会)等各方面的健康状况负责。病人所有的资料都记录在电子数据处理器中,用来建立病人的电子病历和和诊所的管理系统。除在诊所的治疗外,在必要的时候也会把病人转给专科医生或在严重疾病情况下将病人安置到大型医院,提供整套治疗方案,所有的手续,比如转诊、药方都是计算机可读的信息模式,病人转诊到大型医院后,社区家庭医生会在专科医生对病人进行诊疗后收到发回的病情报告,良好的信息互动、资源共享的合作模式为病人提供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2章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概念阐释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政府监管
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性之一就是具有准公共物品或半公共物品的性质,因而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形式多元且来源多方的一面,这源于政府内的各级主管部门作为其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只有借助一个综合性的项目才能达到帮助民众的目的,无论这个项目来源是正式或是非正式、盈利或是非盈利、私人或是官方。除此之外显而易见的一点是,政府行为会对社会福利的整体特性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政府作为唯一拥有行政能力和资源分配权力的社会部门,代表公共利益实施着各类广泛的社会综合行为。
在国民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事务上以财政投入的方式向社会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标志之一。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近几十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方兴未艾,原本由政府一手掌握的公共服务也逐步吸收了市场经济的元素,从而借其他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之契机,将自身转变为购买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改善了服务成效。这对于许多正处于公共服务改革中的发展中国家引入市场机制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依据,其中政府监管新体系的构建正是决定了市场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政府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及药品价格给出指导意见,对诊疗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各项投入的预期效果做出考核、评价和控制,并针对医疗活动全过程实施资源配置和行政干预,从而在社会及经济领域对社区卫生服务起到其无可取代的监管作用。
公共服务发展的历史中存在相当多的失败教训主要源自于政府在行使监管职责中的能力不足。作为以制定规则并侧重执行为核心的行政模式,监管不再受到传统管理模式中层级命令传达的限制,因而在日益灵活多变、复杂扩展的市场活动中显示出保障公共服务体系运作效能及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能力。持续拓展并提升政府监管的深刻内涵与运用边界对于近几十年来世界一体化的加速发展进程尤为重要。
由此可见,最适合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过程中行使总领全局,监督管理职责的非政府莫属。
2.2 三者的相互关系
2.2.1 政府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监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当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使得政府倾向于使用放开权责、购买服务的形式,把原本不具备独自管理和盈利能力的医疗机构推入到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垄断、大体覆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已经随着市场资本涌入公共服务产业而土崩瓦解。时至今日,虽然由国家出资创建兴办的公益性医疗机构占有 81%的医院病床和 97%的卫生服务机构病床,维持公益性医疗机构的盈利收入已经大部分转变为门急诊费用和医药制品零售收入,在实质上已然成为商业性组织。大多数公立医院逐步向逐利化的方向发展,基本的公共服务功能弱化。关于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中国历经多年的尝试和争论,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近年来学术界逐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即完全市场化并不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最优选择,政府应当对公民基本医疗和基础公共卫生服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一方面,政府有责任满足公民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基本需求,例如通过兴建设立公办医疗服务单位,以各类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保障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底层收入、残障人士等脆弱群体享有最基础的医疗保健服务。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强化自身对卫生行业的指导、规制与监管责任。
2.2.2 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互动
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卫生领域各自扮演的角色定位上既有相似也有互补,同样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社会功能上的分工不分家为两者的共同作用彼此影响保证了实行互动的可行性存在依据。
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互动最终是为了达到让患者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在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能得到迫切需要卫生服务的目的,借助双向转诊的开展得以实现,在人员、技术、设备、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从医院方面看是医院拥有的高端科技力量可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散释放,例如定期下派技术骨干去社区门诊直接从事诊疗活动或协助社区做好居民的防病保健及慢性病患者的预后康复;从社区层面看则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立足自身提升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借助来自医院的各类资源,包括三级医院现有的技术力量、学科专家、高端设备、管理制度等值得学习借鉴的优质资源为社区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加完善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 3 章以“卫生科技进社区”项目为平台实现三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互动 ............ 21
3.1 参与开展市政府组织的“卫生科技进社区”项目 ........ 21
3.2 无锡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 ............ 22
第 4 章 政府监管下的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互动机制对策建议 ..... 33
4.1 政府监管层面:构建公平、有效的公共医疗服务体系 .............. 33
4.1.1 加强政府主导,建立长效机制和有效模式 ........... 33
第4章 政府监管下的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互动机制对策建议
4.1 政府监管层面:构建公平、有效的公共医疗服务体系
4.1.1 加强政府主导,建立长效机制和有效模式
政府职能在公共领域的重点在于营造公共设施及提供公共服务,构建社区卫生服务并在其中发挥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政府在医疗机构互动活动中承担领导与监管的职能,将使得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然由原来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关系变为通力协作共促居民健康的合作关系,从而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当前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正处于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多方面的长期有效互动势必需要政府为其负责远景规划与年度管理工作,这就要求政府要在社区建设及城市工作中总领全局,控制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与社区网络的构建同步进行,以此避免过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脱离城市建设规划的弊端,同时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持续性政策及法规保证互动机制的长期发展。在互动工作的政策制定及任务实施过程中应尽量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多征询搜集相关部门专家及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鼓励社会团体及社区居民的参与支持,制定出合乎社区发展实际的政策制度,从而保证互动过程中的经费投入、流程管理、人才培养、医保药物、考勤考核等方面能够切实贴合当地现有医疗体系情况,保证互动效果落到实处并产生持续影响。当然,为了纠正并杜绝社区卫生服务在业务中呈现过多商业色彩的现象,确保医疗市场竞争行为处于适度合理的可控范围内,政府还应制定完善涉及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立详细可操作性高的医院与社区间转诊标准路径、规范流程及相关责任的认定。
结语
我国目前的社区卫生服务结构受政策影响较大,导致医院系统惯性占据了大部分政府在医疗资源上的投入,社区卫生服务系统整体效应形不成规模,服务供应及投射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城市社区居民的需求,同时其努力和发展尚得不到居民的普遍认可。改变现状的突破口在于以三级医院为技术平台,利用其已有的先进医疗技术、人才设施等资源优势,面向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实施双向转诊制度,大力开展适宜技术的推广,通过多种形式的多方互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高效自我发展机制铺平道路,这使得社区卫生服务能够摆脱当前资源短缺、技术落后、人才队伍贫弱的先天不足,逐步在互动过程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层次和医疗质量,从而改善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和信任度,逐步培养社区卫生服务肩负起目前大部分依然由医院门诊承担的首诊任务,可以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发挥社区全科医生身为社区守门人的作用。这不仅有助于医疗风险的整体性分摊和社区首诊制的实现,而且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医疗机构的合理分工、病人合理而有序的分流,减少社区患者不顾轻重缓急盲目就医带来的混乱,从而使大量四处无序就诊的社区患者从源头上回归社区。经过社区全科医生的基础筛查和初步分诊,从而把真正需要高端医疗服务的疑难病人有序转诊到上级医院,逐步形成为社区居民提供无缝式连续性综合服务的就医格局。而双向转诊的最终实现一方面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拥有了稳定的合适病源作为运营基础,其经营效益显著改善、资金来源得以保证、全科医师综合技术能力得以提升,促使社区卫生服务得以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三级医院将已处于康复期或诊断明确后续治疗较简便的患者转回社区,有利于加快病床周转,缩减平均住院日,缓解服务供应不足的紧张压力,使那些滞留在三级医院门外真正急需床位的危重症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服务,同时有助于提升自身解决疑难危重综合能力。城市卫生服务的变革迫切需要卫生资源在总量控制下的结构调整,实现基本医疗主要由社区首诊解决,三级医院重点解决疑难杂症,术后再回社区康复疗养的就医流程,这种专科和全科医学的互动适应了医学模式的转变、人口老龄化以及疾病谱的改变趋势,而确保这一趋势的最终实现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院、和社区居民等多方面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的协调和努力。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二:城市无证摊贩管理研究——以无锡市锡山区实践为例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日益重要。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城市管理状况的好坏,城市管理体制的合理与否也关系到城市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城市管理与城市发展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城管部门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产物,是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从1997年试点至今,城管部门已经经历了17年的发展历程。由于一直以来城管工作面对的是基层民众,处理的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影响力。而其中,最让人感到头疼、心酸、无奈的问题就是关于无证摊贩的管理。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难以化解的死结。
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生理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而城管与小贩的之间的矛盾,可简单归于城市形象和温饱之间的博弈。一方面,是出于生理需求,为了谋生而从事无证经营行为的摊贩们;另一方面,是忠实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容市貌的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对城管而言,对摊贩们放纵意味着失职。然而在当前的摊贩管理中,说服教育式管理难见成效,因此城管大多采取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的方式对摊贩们的经营工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期下一步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自己的经营工具不被暂扣,摊贩们往往容易和城管发生冲突。
城管和摊贩的冲突,表面看是城市多样性造成的,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缺乏执法技巧,难以控制复杂局面或者是处于摊贩们不配合管理,采取各种方式抵抗城管抗法。但通过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是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矛盾,同时也是源于现行摊贩管理模式中存在的缺陷。鉴于此,如何结合当地实践情况,采用适当的摊贩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水平,是当前城市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现状进行研究,从锡山区城市管理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及相关地区无证摊贩管理的先进经验,探索解决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乃至国内其他地区在摊贩治理模式选择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进一步丰富城市无证摊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
1.2研究的相关文献综述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我发现目前关于无证摊贩管理方面的研究,其中涉及到本文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关于无证摊贩生存情况和经营情况的相关新闻报道
关于无证摊贩的描述主要分散在各类新闻报道中。这些报道有一共同的特点,就是把城管与无证摊贩的关系评价为“城管来,小贩躲;城管追,小贩跑;城管走,小贩回”,即所谓的“真人版猫捉老鼠游戏”。在各类新闻报道中可以感觉到,摊贩与城管之间仿佛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和矛盾,有关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事例群出不穷。汇总这些报道,得出如下信息:第一,目前来说,从事无证经营行为的人群多数为外来人口,相对而言,当地人所占比例较少。而其中大部分又属于进城农民或下岗工人。第二,无证摊贩人数较多,且来源地不一。不过总的来说,多数人来自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他们的经济状况都不是很好,绝大多数人从事无证经营都是因为生活所迫。第三,无证摊贩经营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熟食、水果、蔬菜、衣服、小饰品等技术含量较低的生活日用品,而经营工具相对简单,以地摊和三轮车为主,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第四,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对城管的警惕心理很高,会有意识留意是否有城管出现,一旦发现城管多数摊主会迅速收摊撤离。而当他们被城管查处并试图暂扣经营工具时,两者之间很容易发生冲突,有时候会导致暴力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这类的报道,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无证摊贩生存状况和经营情况。但总体来说,由于没有深层次分析原因,很多报道只是浮于表面,有时反会对民众产生误导作用,让民众从负面看待城管,从而产生一面倒的责骂声。媒体具有社会舆论导向作用,应该深入了解两者间的冲突与矛盾,弄清双方发生冲突的根源,这样观点才不会有失偏颇。
第2章城市执法与无证摊贩管理相关理论研究
2.1城管执法的内涵
2.1.1城市管理的内涵
2.1.1.1城市管理的定义
城市管理的内涵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在本文当中,主要研究的是狭义的城市管理,也就是所谓的市政管理。具体来说,就是指城管行政执法。在锡山是由锡山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该项职能,并拥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
2.1.1.2城市管理的地位
通过城市管理,打造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城市管理的水平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满足城镇居民的日常需求,影响到城市的运行与发展。
在政府工作中,城市管理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这取决于城市在社会发展中所处的位置。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阶段,而城市在其中起着很重要的位置,可以说正是城市的发展带动了经济;
其次,这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计划经济慢慢退出舞台,相对应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成为了经济活动的主要力量,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弱化,渐渐在退出微观经济管理领域。基于这个基础上,做好城市管理成为了政府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
再者,人民群众对于城市秩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也凸显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对应的,大家对精神世界的建设更加的向往和追求。人们更加关心城市的环境是否良好,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否能满足人们在衣食住行以及娱乐方面的需求。基于此要求,城市管理在维系城市本身运行的同时,在满足群众需求中也承担了更多职责。
总之,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城市的日常运行和发展,关系到城市居民日常需求的满足,更是城市开发水平和发展水平的重要评估因素。
2.2无证摊贩管理创新的相关理论
2.2.1服务型政府理论
建设服务型政府一直是我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主要目标。2004年,温家宝总理第一次明确提出服务型政府这一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思路。2014年的两会标志着改革开放后第八次政府改革的启动,在这次改革中深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依然是核心内容。
城市管理作为当前政府职能中的重要内容,应当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来改进工作模式,配合当前的政府改革。当前无证摊贩管理模式存在明显缺陷,城管和无证摊贩的矛盾较为激烈,有悖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初衷。在服务型政府框架下,根据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实际,探寻无证摊贩管理正确发展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减少城管部门在管理中发生与服务型政府理念相悖的事件,有助于提升城管部门现象,提升城管工作人员素质。这不仅符合服务型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也可以为区、县级层次无证摊贩管理的研究提供参考。
2.2.2人本管理理论
所谓人本管理,简单的说就是“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它与传统管理模式不同,传统管理模式是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而人本管理,是把人当做管理的核心,要求领会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以人为本”,不仅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当前无证摊贩管理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无证摊贩管理中,讲求人本管理,意味着要把“人的需求”放在第一位,要以“方便群众,服务市民:为基本出发点。具体的说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尊重被管理者。城市管理部门在制定政策、执行规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实际情况,要考虑管理对象的困难和需求,体谅被管理者的难处,充分尊重被管理者。二要有服务意识。无证摊贩的管理,是为了让城市更好的发展,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在管理中,要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设法满足弱势群体的生存,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角度规划、设计无证摊贩管理模式。三是引导群众参与管理。无论是被管理对象,还是城市居民,他们都是城市管理主体。应该树立“市民主体”理念,从公民的利益出发,多听取市民意见,在管理中尽可能的实现“现实平等”和“事实平等”的结合。
第3章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现状分析.......20
3.1锡山区无证摊贩现状.......20
3.1.1无证摊贩的定义.......20
3.1.2无证摊贩个人特征.........20
第4章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32
4.1锡山区在无证摊贩管理存在的问题.....32
第5章国内外无证摊贩管理的相关经验借鉴......41
5.1国内外无证摊贩管理模式......41
第6章提升无证摊贩管理水平的对策及建议
6.1提升管理水平的基本原则
6.1.1服务型政府,推行人性化管理
一个城市,想要更好的发展,就必须有很强的包容性。无证摊贩作为城市的一份子,要考虑和保护他们的利益,把他们纳入有序的管理范围内。锡山作为城乡结合部,存在不同的阶层,而不同阶层之间的权利相对失衡。因此,想要更好的进行管理,就必须推进服务型政府,实行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
在公民的所有权利中,生存权是最重要的。前面提到无证摊贩多数是涌入城镇的务工人员及下岗工人,他们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摆摊设点主要是为了维持生计。城市的管理者,不能通过简单的禁止或取缔来避免他们在卫生、环境、市容等方面的负面作用,而是要通过打造服务型政府理念,依靠人性化的城市环境管理和公共服务,把他们视为城市的一份子,采取人性化的管理理念,而不是把他们放在对立面。
作为城管部门,维护市容整洁,打造文明城市是他们的职能。长久以来,在管理者的眼中,无证摊贩等同于城市的“脏乱差”。这个观念是错误的,“脏乱差”的产生并非都是摊贩的原因,这和城市管理者错误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也有关。一直以来,政府通过设置法律壁垒等方式把无证摊贩非法化,摊贩们无法保障自身利益,整天和城管执法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在这种“游击式”的摆摊过程中,他们不可能有心去保持摊位及附近环境的干净整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容的混乱和环境的污染。在摊贩管理中,管理者如果缺乏合理的规划,一味的禁止,会导致摊贩们乱设摊,城市的“脏乱差”自然也就产生了。
结论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摊贩方面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而摊贩经营作为当前我国非正规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存在有着合理性,属于长期的社会现象。相对应的,摊贩治理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如何结合当地城市管理实际,实现对摊贩治理的有效引导和治理,这是对政府和城市管理者的考验。
本文运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运用服务型政府理论、人本管理理论、公民参与理论、“善治”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当前城管执法体制的发展历程,通过分析锡山区摊贩管理现状,发现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针对锡山区摊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有针对性的参考了国外及相关地区的城市管理经验,如法国的依法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模式,从不同方面为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提供了启示和经验借鉴。
结合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实践,本文认为城市管理不是政府内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应该一改以往的单向性管理模式,而应该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指导下,推行人性化管理。从完善管理模式、进行专项立法、成立摊贩自治组织及引导公众、媒体共同参与等方面着手,因地制宜,以此来实现锡山区无证摊贩管理模式的完整构建。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三:公共政策执行阻力中的目标群体因素分析——基于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视角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以后,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领域均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表现在结构和利益调整、机制和观念转变等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均发生了且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由此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贫富分化问题、价值多元化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政策的执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新政策的出台和执行经受着民意的考验、经受着利益相关者的争辩推阻,也经受着公民价值观念转变的影响。放眼当下的政策问题,无论是政策失灵、政策失败、政策受公民阻碍问题,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执行走样、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现象的出现,甚至是某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政策出台不受欢迎、政策执行过程受到政策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为何会受到阻碍呢?以往的学者多从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的某个角度或者从政策的流程上来思考这个问题,把原因归结在公共政策本身、政策执行主体、政策环境和资源、利益冲突、制度及非制度等方面的因素上,但是这些研究均不能解释为何一个好的政策仍然可能得不到公民支持而受其阻挠的现象,也不能解释公民对政策的反应有什么内在的逻辑和规律,更缺乏从政策的对象目标群体这个因素来分析政策执行受阻的研究。政策执行始终是面向社会公众的,这里的社会公众就是政策的对象,也就是政策目标群体。因此,只有考虑政策的现实反应、考虑公民对政策的接受度和满意度,政策执行才会顺利,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否则,再好的政策制定初衷、再合理的决策流程和方式,也可能产生吃力不讨好、效果与预期背道而驰、最终事与愿违不得民心的政策苦果。如果不能深刻认识到转型社会的改变,不对政策执行的目标对象公民这个群体进行分析,那么上述谈到的政策问题就可能继续发生,甚至越演越烈,导致政策执行步履维艰。而一次次的政策执行失败,反过来又会抹杀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希望和信心,降低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打击政府改革和创新的积极性,使政策执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的困境中。正是认识到公民对政策的反应对于政策执行是如此重要以及目标群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急待研究这一现状,笔者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政策目标群体为何会阻碍政策的执行?
1.2 研究意义
1.2.1 研究理论意义
纵观国内外学者,研究公共政策的理论和模型有很多,研究的方法和视角也不胜枚举,跨越各个学科和领域,但是真正以政策执行的目标对象作为主体和核心,围绕公民对政策的反应和表现来分析和探讨政策执行受阻的原因(即采用一种:“以铜为镜,可整衣冠;以史为鉴,可知得失”的反观法来研究公共政策)的方式却很少,就算有也只是学者们蜻蜓点水、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缺乏系统的和深入的研究。现有研究表明,目前学者对政策执行的研究其中一个不足之处便在于缺乏以公共政策目标群体为视角的研究。所以,本文的研究无论在视角选择上还是内容上都可谓推陈出新,具有新颖性和别致性。在理论层面上,借用政策执行的过程模型来分析政策执行阻力中的目标群体因素,对于突破公共政策研究的旧有理论和方法,在公民对政策反应的新领域和视角下形成具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模型都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1.2.2 研究现实意义
该研究的现实意义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公民主体出发进行研究,通过分析他们对政策的反应状况和规律,尝试解释我国政策执行在目标群体层面受阻的原因所在,而这方面的解释目前较少且迫切需要,该研究正好切合了现实需要,弥补了研究空白。第二,研究转型期的中国政策执行状况,并立足于中国公民对政策反应的视角,无论是政策本身,还是公民对象而言,都具有典型的中国国情特点,研究所得将有利于形成中国化本土化的政策研究理论和模型,以为改变政策研究理论唯西方唯国外至上的尴尬局面做努力。第三,分析目标群体阻碍政策的表象,并进一步探讨政策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原因,并尝试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和建议,对解决我国目前政策执行受阻的问题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对减少政策执行阻力、提升政府政策权威性、增加政府公信力、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都有积极的意义和一定的帮助。
第二章 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表象
2.1 目标群体分类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化加剧、贫富悬殊严重、社会利益和价值日益多元化,由此所带来的多元主体间的利益或价值冲突日益加剧,社会矛盾日益加深,潜在的布衣之怒似一股暗流,积蓄着随时都可能爆发的力量,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产生的“厦门石化项目”“番禺垃圾焚烧项目”“乌坎事件”“********”“茂名PX项目”等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群体事件,从事件性质来看,都是政策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生动案例。那么,政策目标群体为何会阻碍政策的执行呢?想要解释这个问题,就必须先要弄清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表象。要弄清表象,首先需要明确目标群体的构成。如何对政策目标群体进行分类呢?它的依据是什么?
2.1.1 分类依据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公民对政策执行的反应态度也受政策与他们自身的利益相关程度的影响。利益相关程度越高,那么他们对政策的反应越明确和强烈。反之,则越模糊和冷漠。公民的利益,大体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利益两个层次。广义利益反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人们的物质利益,也包括人们的非物质利益;狭义利益则是指人们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笔者所讲的利益是指广义的利益,包括公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人们来到世间,无不希望用于其自身生存、发展和享受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得到充分满足和保障。这是一种源于动物性,而又远远高于动物性的本能。正是由于这种出于本能的逐利性,使得公民更加关心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并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政策有更多的要求和期待。如果政策能够满足公民的利益,大部分公民对政策执行过程会表现出支持和拥护的行为反应,反之,则可能表现出反对阻碍的行为反应。当一项政策制定并公布后,他们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政策进行思考,如果认为该政策对他们有利,他们就会接受并按照政策规定的目标和要求予以配合,如果认为该政策对他们无益或有损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拒绝接受,甚至会阻挠政策的实施。而现实社会的情景是,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侵犯政策目标群体的利益,因而引发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事件发生。
2.2 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反应类型
2.2.1 冷漠旁观型
冷漠旁观型的政策反应是指公民对政策执行的整个过程都不在乎不关心,也不愿意对政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评论,不想做出努力去改变政策现状或不愿意自觉接受政策甚至不按规定去落实政策的心态和行为。冷漠旁观型反应里面有包括三种不同的情形: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型;二是哀莫大于心死失望型;三是潜在的布衣之怒型。第一种是指政策执行与公民自身利益无关、关联性很小或者涉及到公民身上的利益轻微,而公民只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政策有兴趣,对公共利益和涉及他人利益的政策毫无兴趣,从而对政策表现出冷漠旁观的心态和行为的反应类型。第二种是指公民出于政治参与热情和公平正义诉求原本对政策执行关心在乎(不管有无涉及自身利益),但是由于政策执行中经常存在不合理不公平因素、自身意见表达无效、维权失败等原因,随着时间推移对影响政策失去信心,最后对政策执行彻底绝望冷漠的反应类型。第三种是指长期对政策不满,通过漠视这种消极的冷暴力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抱怨甚至愤怒,这类群体往往成为政策执行中反对阻碍型的潜在群体。不管是属于哪种类型、出于何种原因的冷漠旁观,它们都属于沉默的大多数这个群体。冷漠旁观型虽然不会直接反对政策的执行,但是却可能会成为阻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因为这个反应群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在外界的诱因下随时可能演变成反对阻碍政策的激进人群,同时由于他们本身对政策的理解力不强或者长期处于“抽象愤怒”之下,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构成人群之一。
2.2.2 反对阻碍型
反对阻碍型的政策反应是指目标群体对政策的执行并不认可而表现出反对阻碍的情绪或者行动。从类别上看,反对阻碍型可分为消极-积极、暴力-非暴力的维度。一是消极非暴力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但也不会造成破坏性。它与冷漠旁观型里面的潜在的布衣之怒型相似,有重叠的意思,只不过它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阻碍态度更明确,如漠视、怠慢、逃避、抱怨、躲藏甚至移民等。二是积极非暴力,具有理性和较温和的特点,是阻碍政策进行维权的比较有效的途径,如钻空子、游行、静坐、诉讼、网络抨击等。三是积极暴力,往往具有破坏性和极端化特点,如对抗、破坏、打砸、伤人、暴动等。总的来说,反对阻碍型具有对抗目的明显、对政策执行造成的阻碍大、破坏力强的特征。因此,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主要体现在反对阻碍型这一类型上。梳理政策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反应类型是为了明确问题的表象,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只有明确了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产生的原因,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减少公民阻碍政策的反应,而增加公民支持拥护政策的反应,让政策执行更加畅通,社会更加和谐。在接下来的一章中,笔者将从理论层面阐述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原因。
第三章 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原因................. 21
3.1 主观原因分析............... 21
3.1.1 心理因素............... 21
第四章 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典型个案分析................ 31
4.1 广州禁摩政策的执行过程............ 31
4.1.1 禁摩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31
第五章 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对策分析............. 40
5.1 增强政策对目标群体的权威性 .......... 40
5.1.1 公民意见的表达有助于政策本身的价值纠偏......... 40
第五章 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对策分析
笔者在第二至第四章的论述中结合广州市禁摩政策的案例重点分析了政策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表象和原因,解释了目标群体为什么会阻碍政策执行的问题,本章将在此基础上,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5.1 增强政策对目标群体的权威性
政策是否具有权威是目标群体支持或者阻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政策的权威性体现在政策的公平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价值上。如果其中一种价值缺失,政策的权威性就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会引发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因此,有必要增强政策对目标群体的权威性。增强政策权威,即回应了转型社会对政策执行提出的挑战,又能够使政策赢得公民的认同和信服而促进政策执行,减少政策执行阻力,可有效避免公民阻碍政策执行现象的发生。而要增强政策权威,必须从政策权威效力的来源途径入手。政策本身符合一定的价值范畴、政策程序合乎正当性以及政策目标合乎理性是政策权威效力的主要来源途径。它们之间有共同点,那便是三者都是对民意价值或利益诉求的回应,都离不开民意的参与,都是通过民意吸纳的通道来增强三者自身说服力的。离开了民意吸纳,三个来源途径便可能因为价值偏差、正当性不足和理性欠缺等原因走位,而导致政策权威效力的弱化。而且经验表明,政策权威效力的生成依赖于民意吸纳。公众在政策流程中的意见表达,政治参与以及智力支持,政府对民意的吸纳正是政策权威效力生成的重要来源。民意吸纳的程度越高,政策权威效力就越高。而政策权威效力越高的话,目标群体对政策的支持度也越高,阻碍政策执行的可能性越低。民意吸纳之所以可以提高政策权威效力,是因为公众意见表达有助于政策价值纠偏,公众的参与可以增加政策程序的正当性,民智支持可以促进政策目标合乎理性要求。因此,要想提高政策的权威效力,就必须从权威效力的三个来源途径入手,使政策吸纳民意,并满足公众对它的的价值、程序和目标上的要求,从而提高公众对政策的内在认同。
结 论
本文通过对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表象和原因的分析,了解到反对阻碍型对政策执行造成的阻力最大,破坏性最强。通过对公民阻碍政策反应的心理因素、理性因素和情绪因素的主观原因分析,以及对公民阻碍政策反应的环境、利益和价值客观因素的分析,得出结论:政策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原因有主客观两个方面。公民之所以会阻碍政策的执行是个体行动逻辑和集体行动逻辑使然。这两种行动逻辑都受到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个体行动逻辑是指公民基于阻碍行动所能获得的利益大小或价值需求的满足程度和成功概率的高低而采取的与政府斡旋博弈的维权过程或斗争过程;集体行动逻辑是指公民在群体中获得自信心和力量感,在从众效应、去个性化效应和责任扩散分摊效应的影响下,以及受到环境和政策执行主体等因素的影响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加入到群体反对政策的潮流中,以满足自身的利益价值需求或发泄自身的积抑情绪的过程。正是在这两个行动逻辑的驱动下,公民反对政策执行的行为才会层出不穷,日新月异。由此可见,公民阻碍政策的行为一方面是政策本身存在问题,这为完善政府的政策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这也是公权私权博弈的过程,尤其是在转型社会中,在政府决策水平和质量不够高及公民维权渠道有限、效果不佳、司法滞后的社会背景下,阻碍政策的行为也为公民争取合理利用提供了有效手段。所以,本文认为,转型社会下公民阻碍政策的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不能一概否定。目标群体阻碍政策执行实际上是公民社会崛起、社会形态转变以及社会治理结构变迁中不可避免的环节,既有促进和完善社会民主转型的作用,又可能会消极政府的传统权威,损害民主的理性运行。政府需要做的是引导其积极意义,杜绝其消极意义,把公民阻碍政策的行为引渡到积极理性非暴力和沟通对话多协商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四:消费品质量评价及其政府监管研究
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消费品同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人们之所以越来越关注消费品的质量,是基于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追求的是其使用价值,而消费品质量和消费品的使用价值紧密相连,消费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消费品使用价值的大小及寿命的长短,因此,在市场交换中,无论买方卖方,消费品质量都是其长期关注的因素。居民收入的提高、交换领域的扩大以及人们对质量需求的提高,使得质量的影响面越来越广,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消费品的质量安全不仅关乎经济的增长,更代表了一个国家的质量形象,关乎民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消费品质量安全开始成为学界广泛研究的对象,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看得见的手”,应该扮演好其在质量安全监管包括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角色。
(一)选题背景
1.我国消费规模的扩大及其对经济的重要拉动作用
投资、消费和净出口历来是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年增长,内需扩大对经济发展起了重要拉动作用。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用于反映全社会实物商品的非生产方面消费情况的主要指标,它从商品流通环节入手,观察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公共消费的商品变化情况。”截至到 2012 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10307.0 亿元,与 2011 年相比,增长了 14.35%,且 2012 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 GDP的比重达到 40.48%。见表 1-1。自 2003 年到 2008 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自2008年国际金融风暴后,增长率有所下降,但消费品零售总额依旧在增长。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关于质量的定义
美国管理思想家菲利普·克劳士比(Philiv B.Crosby ) 被誉为全球质量管理大师、“零缺陷” 之父,他指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指它们可测定或已测定的特点符合规格标准。这个定义的本质是质量要符合事先给定的或约定的规格或标准。克劳士比认为必须界定质量, 否则人们就无法充分了解该做什么事情来管理质量。必须有人了解要求是什么, 并能将这些要求演绎为可测量的产品或服务特点。通过用数学规格说明要求, 人们就能测量某种产品的特点(洞孔的直径)或服务的特点(客户服务反应时间)以确保高质量。”
戴明(W.Edwards.Deming)认为给质量下一个简明扼要和切实可行的定义是不可能的,或即使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他在作品《转危为安》中是这么阐述质量的: “质量必须用客户满意度界定,质量是多维的,不能用单一的特点来界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石川馨对质量的认识与戴明具有相似性,也认为质量应用客户满意度来进行定义和阐述:“质量等于客户满意度,质量必须全面界定,光说产品高质量是不够的,必须专注于组织的每个方面的质量,客户的需要和要求是变化的,因此,质量的定义也需不断变化,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是质量的重要部分,界定质量不能不考虑价格。”
朱兰在前人对质量的定义上更进一步,认为是合用度和客户满意度的综合,他认为:“通过将质量定义为‘合用度’,我们就能从满足客户需要和符合规格的角度使用‘质量’一词,‘使用’显然与客户的要求联系在一起,而‘合适’表明符合可测量的产品特点。这种定义就要求把顾客满意度与产品特点符合产品规格二者关联起来。”
ISO8402-1986《质量术语》标准给出了质量的第一个定义。该定义为:“反应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质量的目的是满足需要。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原理和术语》标准草案中质量的定义是:“质量就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需求的能力”。这个定义比以前更加突出了顾客的需求,同时这里的“要求”仅指顾客的需求,还包括各相关方明示的或隐含的要求。同时, 正因为质量特性是固有的特性, 决定了质量特性的度量性和可比性,质量的好坏一般以满足要求的程度来衡量,如果满足了要求,质量就被评价为比较好;如果不满足要求,则称质量比较差。
第二章 消费品质量评价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消费品质量评价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奠定了本文的理论基础。从消费品质量评价的相关概念出发,对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的相关理论(包括政府规制理论、消费者保护理论及质量管理理论等)和我国政府在消费品质量监管领域的相关实践活动进行探讨,从经济学角度、政府职能角度和消费品质量现状角度论证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的必要性,从法律基础、制度基础和技术条件具备角度论证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的可行性;进而得出消费品质量评价与政府监管的理论逻辑关系,即消费品质量评价对于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为消费品质量评价的体系构建和实证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消费品
长期以来,我国产业界及监管部门一直将商品按其专业属性划分,如机电产品、轻纺产品、化矿产品等,以此衍生形成了相应的产业体系及监管体系。这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前 30 年工业化时代相适应的。自“十二五”开始,中国正在步入后工业化时代,这是一个提倡以人为本、环保低碳、消费主导的时代,商品的专业属性正逐渐淡化,“功能属性”或者叫“社会属性”开始充分显现,与人民日常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产品与其他工业品、资源类产品被严格区别开——形成一个新的概念“消费品”。这些消费品主要是指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使用的日用品,如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家具、服装鞋帽、箱包等。因此,一般而言,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也可以称作“消费资料”或者“生活资料”。
(二)质量与安全
(1)质量
科学评价消费品质量首先要对质量内涵进行有效界定。从广义上看,质量分为有形商品质量和劳动服务质量两种,本文主要针对前者。通过前文对文献的梳理和总结,本文采用 ISO9000:2000 标准术语质量的定义:“质量就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需求能力”。综合来说,学术界已形成一定的共识:质量应以顾客的满意度及产品特点符合一定标准为衡量标准。
基于上述理念,消费品质量可视为固有质量、感知质量和损失质量三个方面的综合反映和体现。固有质量是指消费品生产完成后,其“一组特性”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设计目的之间的符合程度,是判断消费品质量的客观依据,也是进行质量监管的主要切入点,因此,固有质量应当作为消费品质量的核心内容。感知质量是产品质量的适用性特征,反映消费品作为客体对于消费者这一主体对产品质量的主观感受,反映感知质量水平最直接的指标是“顾客满意度”。损失质量为产品质量的外部性特征,是从经济社会的宏观视角出发,反映消费品生产后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
二、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理论与实践
(一)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理论
1.政府监管理论
政府监管又可以叫做政府规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政府规制理论的产生是市场经济演进的结果,是在市场失灵,竞争引起生产、资本集中而导致垄断的出现,以及存在外部性等情况下逐渐发展形成的。一般来说,规制理论的发展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激励规制理论几个阶段。政府监管包括经济性监管、社会性监管和行政性监管。经济性监管,是指通过制定特定产业的进入、定价、融资以及信息发布等政策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以避免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资源浪费或配置低效,主要包括价格规制、进入和退出条件限制、投资管理、质量规制和信息规制等内容。社会性监管,“是政府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辅之以经济手段对涉及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卫生、环保、提供信息、社会保障等社会行为进行规制,以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行政性监管,是指为了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机构有效地进行规制活动以及规制机构的规制者行为公正、公平、有效、透明,由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公众、受规制的客体、与规制政策相关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对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在消费品质量领域的政府监管,即政府依照特定的法规规章对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的监管。我国在质量方面的监管机构包括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局等等一系列部门,通过行政许可、产品抽样检验、制定强制性标准等等手段来对消费品质量进行监管。
第三章 消费品质量评价体系构建 .................... 31
一、消费品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思路及方法..................... 31
(一)构建思路................ 32
(二)构建方法................ 32
第四章 消费品质量评价实证分析................... 41
一、广东出口消费品质量评价说明........... 41
(一)背景及意义.............. 41
(二)评价范围与对象............. 42
第五章 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思路及对策.......... 53
一、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的基本原则............ 53
(一)坚守质量底线.................... 53
第五章 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思路及对策
通过设计消费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以 2012 年广东出口消费品为例做实证分析,明确消费品质量在存在的问题、企业质量控制方面的疏漏以及监管部门的薄弱环节,最终得出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的基本原则、思路及对策建议,达到本研究的目的。
一、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的基本原则
前文已经论证了政府有必要对消费品质量进行监管,但并不代表政府对消费品质量的监管是无原则的监管。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不是代替企业进行生产和质量提升,而是应该保证消费品质量的底线是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不是没有边界的监管,而是在法律的授权之内依法进行监管;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不能和监管对象有任何利益关系,而应廉洁执法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一)坚守质量底线
消费品质量的提高是永无止境的,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该对其所负责的消费品质量有精益求精、永不满足的精神。然而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不是关注整个地区质量的最高点已经达到了如何先进的水平,相反应该关注最低点是否已越过了质量的底线。笔者认为,所谓质量的底线应该是一条介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的线,在这个底线以上是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的,而在这个底线以下是对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产生威胁的。一个地区的总的消费品质量水平是由一个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不同消费品会呈现出不同的质量也是基于市场的调节作用,企业根据自身生产能力做出的选择。然而任何消费品,其质量的最低点都不能够低于质量的底线,即不能够危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这正是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的意义所在,也是政府在质量领域最基础、最核心的监管内容。
结论
消费品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都具有重要而特殊的意义,党和国家也越来越关注消费品质量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在此大背景下,本文选取了消费品质量评价及其政府监管这一研究视角,通过文献研究法并结合实际,明确界定消费品、质量、质量评价和政府监管的概念,从概念出发阐述了与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有关的理论(政府规制理论、消费者保护理论和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并对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的原因进行拷问,论证了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得出消费品质量评价的目的是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的依据离不开消费品质量评价这一阶段性结论,论证了消费品质量评价的重要性。
在明确消费品质量评价的必要性后,本文运用层次分析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了相对科学的消费品微观质量评价体系和行业质量评价体系,并对 2012 年广东 3600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得出 2012年广东消费品微观质量分数(0.771)和十二个行业质量分数,综合两个分数得出 2012年广东消费品宏观质量得分为 0.730。在企业评价中,一级指标满足标准和产品合格两项指标分数较高,而社会责任和顾客满意两项指标分数较低;在行业评价中,一级指标行业质量水平分数较高,而行业结构水平、行业市场竞争和行业社会贡献指标分数较低。
通过理论研究与实际情况调查,得出政府监管消费品质量应坚持依法监管、廉洁执法和坚守质量底线三条原则,监管消费品质量的总体思路是: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整合监管部门职能和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在分析评价结果过程中发现广东消费品质量存在的不足以及得出今后政府监管建议:从生产环节来说,一是坚持质量强国战略,引领生产企业规模整合和加快转型升级;二是加强质量法制建设,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保证消费品质量;三是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并敦促实施;四是建立消费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系统;在流通领域,一是建立健全消费品市场准入制度;二是鼓励优质经营商家,严惩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商家;三是在全社会倡导诚信经营的理念,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四是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从消费环节来说:一是定期发布相关行业消费品质量信息,加强质量宣传与选择提示;二是畅通信息取得、投诉、反馈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五:项目扶贫: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一种治理模式——基于贵州省艾纳香项目的研究
1.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当前我国众多的财政转移支付采取“专项”、“项目”等方式,在欠发达地区的社会发展中项目扶贫成为最主要的转移方式。扶贫是特殊的政府投资,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对众多欠发达地区来说,项目扶贫及其专项资金是当地最大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来源;因而,项目扶贫成为了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进行地方治理的最重要方面。有必要尝试探讨如何运作和管理好扶贫项目,发挥项目扶贫的综合效用,最终将项目扶贫与地方政府的治理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治理模式。
2014 年两会,国家再次提出要加快推进连片贫困地区的扶贫攻坚与发展。地方要创新扶贫方式,优化整合地方社会资源,引导第三方力量共同参与扶贫。争取达到减少农村贫困人口 1000 万的目标。这对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处于连片贫困、少数民族众多的贵州来说,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45.1%,接近 1561 万人。这就表示贵州更需要依靠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帮扶,通过从上而下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援改进地区状况。而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生活状况、经济环境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其中扶贫是一大支持体系。在扶贫的大盘子中,项目扶贫成为扶贫最主要的实施途径。当前形势对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项目帮扶来获得自身发展成为地方政府普遍需要思考的问题。
项目扶贫是我国项目制背景下的一个产物,项目现象是伴随着我国分税制改革而出现的,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专项。项目扶贫是我国 90 年代以来随着项目制发展而推行的一种新的扶贫模式,在西部地区尤其盛行,它一方面是对贫困地区的一种脱贫帮扶,对贫困群体的脱贫致富、社会稳定,区域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另一方面,它是中央对地方进行间接调控,加强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控制,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模式(图2)。
1.2 相关研究综述
1.2.1 相关研究基础
(一)对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治理的研究
就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专门研究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治理的成果不是很多,梁学轩直接将视角定位于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的治理能力建设,强调西部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是实现西部超常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所在。指出西部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汲取能力与公共支出能力、统筹社会发展能力、人力资源开发能力、提供公共物品能力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杜广庆在关于欠发达地区基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中说,欠发达地区由于欠发达地区基层政府普遍存在财政不足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只能更多地靠上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因而地方政府应该是谋划者、引导者、帮助者、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要以保障贫困地区的农户利益为先。袁飞等则认为中央政府通过集中财政资源进行转移支付的方式来激励地方,从而使地方政府行为合乎中央要求。在中西部落后地区,为了让基层政府完成任务,这种方式变得更加重要。闫磊,刘澈元以欠发达的甘肃省地方政府为例,对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治理成本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地方政府治理应讲求效率观念,树立服务、责任、成本意识。吴木銮,林谧指出在欠发达地区地方领导更有动力去改善治理环境以获得更高的经济增长前景,因为在西部地区更加明显的体现出好的经济增长有助于地方领导职位提升。欧阳静指出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欲望与压力更强,常规的权力运作方式无法应对不切实际的目标任务以及严厉的考核机制,更难以在政治锦标赛中胜出,因而各种非理性、非正式的权力运作技术应运而生,最终塑造了基层的策略主义运作逻辑。屠飞鹏认为从西部贫困地区的治理环境来看,贫困问题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在扶贫开发中县级政府是县域贫困治理的主体,是国家扶贫开发计划的贯彻者、落实者,资金的分配者和监督者。国家新的扶贫开发政策,增加了各级政府对连片特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开发合作,对其地区县级政府来说是治理转型的强劲推力。县级政府治理能力的弱化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成效并不理想。对于西部贫困地区县级政府来说,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解决贫困问题,需要县级政府在协调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基础上,大力引导和推动市场和社会的发展。
2.项目扶贫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治理
治理是一个过程,是以调和为基础的持续相互作用,是经营管理相同食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项目扶贫由于其经济、民生的重要意义已经镶嵌在地方政府的治理中。那么,项目扶贫成为一种地方治理模式是如何形成的呢?作为一种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农户共同接受的模式,该模式融合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不同意图,包含着多方面的效用目标。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地方治理
地方治理的内涵和本质已经相对明确和清晰。孙柏瑛认为地方治理指“在一定的贴近公民生活的多层次复合的地理空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民间的公民组织等各种组织的网络体系,共同完成和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以达成以公民发展为中心的,回应公民需要和环境变化,形成富有发展活力的新型社会管理体系。学者俞可平认为它是一种政治过程,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曹剑光指出“地方治理”的范畴包括除地方政府外的第三部门、私人组织等,强调多主体的合作对地方公共事务的治理,适应不确定因素的挑战,如何促进公民参与,如何促进多中心网络的建立、发展,如何在多中心合作中起到核心作用,以更好处理地方公共事务,促进整个地方治理的发展的过程。
本文中所涉及的地方治理概念具有特定的背景,即在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大力推进城镇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应对来自城镇化的一系列挑战,必须改变单纯的政府治理理念,而应寻求通过政府与民营组织、企业、传媒及公民团体等一系列利害关系人的广泛合作来解决一系列的社会公共事务问题,以便回应民众诉求,培育社区意识和公民参与意识,从而实现地方政府的善治和社会的良性发展,逐步实现城镇化的目标。
2.2 项目扶贫治理模式的形成条件
2.2.1 “项目扶贫”权威的生成
扶贫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从我国建国以来就一直在进行反贫困工作,到了20 世纪末,中西部差距越来越大,国家严重的分为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两大分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家积极实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反哺,西部支援等,希望通过多方面投资改善中西部地区状况。特别是近两年提出加快连片贫困地区的开发之后,国家对中西部的扶贫力度越来越大,资金、人才、政策的倾斜性越来越大,“扶贫”成为政策关注的重点,与国家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下,国家针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反贫困行动迅速高效的展开。
项目扶贫作为现在国家主推的扶贫模式,其意义超越了纯粹的经济扶贫意义。它披上经济面纱却饱含政治意味。中央更多的看重扶贫的“地方价值”、“社会价值”、“人民福祉”意义,公众与地方将它视作“国家利益”。扶贫成为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抓好扶贫工作成为检验政治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由于扶贫项目的管理和项目资金的监管具有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其政治价值。“项目扶贫”的权威在国家的大力倡扬与地方的积极回应中得以生成。
2.2.2 “项目扶贫—地方发展”逻辑的引入
从中央到地方的项目扶贫政策脉络中,两者在“扶贫”诉求上具有一致性。国家主要是以保护农户利益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为出发点的直接以整村推进扶贫为目标的政策手段,而在地方政府的层面,“脱贫致富,扶贫发展” 只是目标的一小部分,它需要通过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政治筹码。将项目安置在地方政府重点规划的发展区域内,同时要求各个行政部门对该区域进行重点打造,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政府的宣传力度,加大政策的优惠等,大力招商引资,通过一个项目带动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在地方政府眼中,项目扶贫的政策里是隐含着“扶贫”与“发展”的“双赢”思路的,特别是与农业产业开发联系密切。
项目扶贫可以促进地方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地方受到推崇,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却在项目发展目的的关注点上产生差异,这种现象需要用科层制所固有的特点来予以解释。科层制的政府体系中,干部的任用更多的依靠上级政府的“狭义”提名和公开选拔(图 4),因而下级政府和官员需要通过促进所在区域的巨大经济社会进不来获得上级的关注和认同,为捞取个人的政治资本考虑,当然就更期望通过一个项目带动多个项目,一个点形成一条线、一个面,产生越大的发展效益越好,越轰动越好。因而推动地方的发展进步来获得政治筹码而助推升迁之路是政治体制使然。
3.项目扶贫治理模式在欠发达地区的实践个案...............17
3.1 贵州L县艾纳香项目的概况..................17
3.1.1 L 县的基本情况..............17
3.1.2 艾纳香扶贫项目的相关背景..................18
4. 地方政府在项目扶贫治理中的角色扮演和行为逻辑.............40
4.1 艾纳香项目扶贫治理中的政府、市场、农户与民间组织.................40
4.1.1 项目的多元参与者与关系链条..................41
5.项目扶贫治理模式评析与思考..............49
5.1 对项目扶贫治理模式的评析..................49
5.项目扶贫治理模式评析与思考
项目扶贫模式在艾纳香个案的实施上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更加明确项目目标和开发方略必须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农户上,应该是真正解决温饱问题的项目,应该是与农户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的形成以及设计都应该从贫困农户的实际出发,确保项目是贫困农户自己的选择,是与贫困农户的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是农户需要并且愿意去做的。但是在看到它“多赢”现象的同时也应该引起关注的是由于地方政府仍然在整个过程中参与整体规划、协调和监督作用,对于政府的行为的规范性保证,以及项目扶贫在多元主体的参与下如何保证项目的目标符合多方利益而不偏离。
5.1对项目扶贫治理模式的评析
5.1.1 项目扶贫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分析
项目扶贫治理模式强调扶贫活动中的多元主体互动型扶贫模式,它更突出在完善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治理的行为模式和治理模式上起到推手作用。该模式具有自身的优越性,其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项目扶贫治理模式注重农民在反贫困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首先,扶贫发展的主体是农民,发展的目的也是为了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是反贫困的主导力量,凸显其“自救”地位。
第二、项目扶贫治理模式强调贫困群体在扶贫过程中的全方位介入。项目扶贫最重要的部分是赋权。如何赋予反贫困对象以参与发展的权利,是项目扶贫治理模式中的一个创新点。要在项目推进的全过程即规划、实施、检测和评估中全方位保证当地农户的介入和参与。也增加地方政府治理的群众基础和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感和亲近感。
第三、项目扶贫治理模式注重内外环境的互动机制。项目扶贫将内部力量的主观能动性同外部民进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援助机制结合起来,将外在的先进发展理念、发展方向、策划与建议与当地实际情况、农户需求、发展的人员力量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不断地信息交流和共享,促成双方在扶贫工作中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该模式具有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以及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的形成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优势,但是它也存在产业化扶贫的理念尚未形成、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容易偏离扶贫目标、产业化扶贫资金不足等问题。
结语
项目扶贫是欠发达地区一种新的地方政府治理的有效模式。项目扶贫决定着地方政府需要通过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交流、地方条块结合、项目整合、政企联合、精英凝聚、调动百姓、发展民间组织等来落实项目,实现上级部门、社会公众、地方企业、政治精英、地方政府本身多重利益协调的一团和气的局面。它是一种能够将地方诸多结构要素统合起来,经过政府发挥衔接协调作用,从而调动各方资源,形成卓有成效的地方社会总体运行的治理模式。项目扶贫是当前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一种思维和治理模式,是地方政府治理构建决策和行动的战略和策略。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六:广东省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作用研究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止 2012 年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数量达到 1366 万户,其中超过 99%以上的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为国家创造了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为城镇创造了80%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对于稳定经济、推动技术创新、繁荣市场供给、吸纳就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1世纪以来,国家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2003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 年 10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 年 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 年 5 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10月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国九条”、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上六项政策措施是国家近年采取的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举措,从不同角度和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强化质量诚信建设,促进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的提高。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的提升。支持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和规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2011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明确提出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体系。规划提出积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服务政策,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加大财税政策引导,重点加强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贷款抵质押方式,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对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研究
1..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政府作用研究。
从“麦克米伦缺口”被提出开始,各国政府都在试图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的问题。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和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等或许可以缓解这个问题。欧美和亚洲各国都把中小微企业作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美国政府把中小企业当作是“美国经济发展的脊梁”。为发挥金融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美国政府专门制定了《小企业法》,并根据该法建立了SBA(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及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系统。①日本政府认为日本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韩国政府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创造出的“官民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德国政府把中小微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来看待。这些发达国家,无论在中小企业融资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处于领先地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融资体系和融资市场。欧盟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各项财税政策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投资、人员培训等各个环节,其融资扶持措施结合了各个阶段的产业政策,着力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和缓解就业的压力。美国政府通过为小企业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引导和支持社会民间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在融资方式和渠道上,美国的小企业更多地依赖成熟的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资本,银行只占中小企业融资来源的25%。在机构设置上,欧洲国家更注重发挥欧盟的区域协调作用,各成员国国内的机构相互配合,欧洲75%至80%的中小企业融资依赖于银行。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概述
2.1 基本概念
2.1.1 中小企业及其划型标准
目前我国按照行业进行划分,划分的主要指标包括企业营业收人、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的行业主要包括16个行业。如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人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人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各行业详细划分标准见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注:划分企业类型时其下限必须同时满足两条件,上限至少满足一个条件,农林牧渔业与其他未列明行业除外。
2.2 基本理论问题
2.2.1 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体系的构成
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体系由信贷融资体系、资本市场、股权投资、担保体系和融资服务机构组成的综合融资服务体系。构建信贷融资体系,就是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信贷及社会游资,多疏少堵,推进市场化改革,通过发展小金融机构让民间借贷资金“阳光化”,防止钱流“堰塞湖”。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就是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积极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担保机构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解决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构建与企业构成相匹配、多层次的“金字塔”型资本市场体系,就是针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呈现出主板上市公司多,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少的倒金字塔型,通过制定转板制度,探索做市商制度和注册制,构建合理的退出机制,完善壮大新三板市场,尽快使新三板市场扩展到其他地区,改变我国“倒金字塔型”的资本市场结构。同时做大债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从而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构建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体系,就是建立完善从种子期的天使投资开始、早期的风险投资、成熟期及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然后到投资银行、收购基金,最终由完善的并购及证券市场接手的股权投资产业链体系。
第三章 政府在广东省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现状........ 15
3.1 广东省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现状............. 15
3.1.1 广东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 15
3.1.2 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6
第四章 国内外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体系中政府作用的经验借鉴 ...... 25
4.1 国外主要国家的经验.................25
4.1.1 美国的经验................. 25
第五章 完善广东省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作用的对策..... 34
5.1 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充分调动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34
5.1.1 建立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协调综合机制............. 34
第五章 完善广东省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作用的对策
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多管其下。由于宏观方面和制度层面的制约难以改变或者至少在短时间内不容易改变,克服中小企业自身障碍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因此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金融体制、产品创新和融资方案设立,建立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是当务之急。
5.1 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充分调动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5.1.1 建立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协调综合机制
在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层面,建立健全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金融、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知识产权、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通报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地方政府部门、金融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国家最新产业发展政策,组织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对接,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继续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和扶持工作,引导和鼓励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发挥融资示范作用,积极开展融资服务创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5.1.2 各部门多措并举,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国家和广东对中小企业的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税务、物价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规范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收费定价行为,确保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不出现反弹。加大对民间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减少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帮助维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化解金融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为金融业的稳健良性和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科技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助标准和技术工艺认证,完善各类先进技术和创造发明的评价机制。银监部门要在机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管理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积极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向常态化发展,并制定相应办法,将资产证券化腾挪出的信贷资源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并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调动小微企业服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结论
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与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金融体制建设的完善、融资服务机构发展的水平、社会信用环境等息息相关。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难题,需要多策并举,多管齐下,多方给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政府、金融服务机构、中小企业自身都应该积极参与,只有通过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丰富和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生态环境;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建立完善多层次综合融资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充分调动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按照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类型比较多,规模跨度比较大,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融资模式各不相同,本文的研究范围没有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融资进行严格的区分。随着众筹、P2P 等网络融资异军突起,利用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率、规模化、标准化的优势,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短(期限短)、小(额度小)、频(频度高)、急(用款急)的问题,目前已经在一些领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因此,今后要加大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融资模式的影响和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缓解作用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七:利益主体多元化下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管理问题研究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自然保护区在全球的发展历史约有 130多年,资本主义社会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使得许多动植物濒临灭绝是自然保护区开始出现的主要原因。1872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黄石公园,在此之后,自然保护区在世界各国开始快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际机构开始成立,从事自然保护区的自然保护区宣传、协调和科研等工作,如“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等。目前,国际上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已经成为了各国保存自然生态系统和珍贵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自然保护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同样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随着 195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提案以及林业部草拟《天然森林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位于广东肇庆的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成为了中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随着生态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在此之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也越来越多,截至 2011年底,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 2640 个,总面积约为 1.5 亿公顷,陆地自然保护区占陆地国土面积比例接近 15%。
作为我国的第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2013 年肇庆市发布了《肇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其中明确将包括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在内的 43 个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地质公园、水源地等设为肇庆市域范围内禁止开发区域。同样地,在 2012 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鼎湖山也作为省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一被列入广东省域内的禁止开发区域。在该区域内,政府实行强制性保护,分区管制下的核心区、缓冲区和过渡区都设立了对应的活动允许范围,其他生产建设则一律严格禁止。在当地政府的严格管理下,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在确保保护区内生态不受威胁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度的开发,利用生态旅游来提高自身知名度,增加收入反哺生态保护,取得了不错的管理成果。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自然保护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研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保护区的研究、对比研究我国和国外的自然保护区管理、研究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技术以及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综述性质的总结。
(1)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这一方面的研究是目前国内学者对国内自然保护区管理研究中较为常见的。例如,我国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通过对我国和其他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现行立法存在立法效力层级低、立法原则不统一、不同法律对保护区的概念使用混乱、管理体制不顺、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等问题。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还存在着思路和理念落后、制度不健全、缺乏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过于抽象和原则性,相关立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某些法律法规甚至有违背生态保护原则的情形,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法律对自然保护区予以系统调整和规制。对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措施,有学者认为,完善自然保护区立法应当遵循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强制机制的转变,建立并健全规划制度是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中心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制定《自然保护区法》,明确立法目的与原则、拓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构建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法律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改变执法观、确保资金投入、促进公民守法等都是我国完善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必要措施。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的问题和对策。我国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是很不完善的,有学者认为,其存在机构职权不明确、业务指导和实际管理权分离、分管部门权限冲突各自为政、分类管理混淆等问题。同时,也有学者研究认为,目前的管理体制还存在着管理机构定位不明确、经费无保障保护能力低下等问题,提出应当建立科学的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由明确职责的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统一管理。在这一问题上,也有学者认为进一步健全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才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区管理体制。
第二章 利益主体和自然保护区相关概念概述
2.1 利益主体相关概述
2.1.1 利益主体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含义
(1)利益主体的定义
利益主体的概念最先是由美国学者 Ansoff 提出的,在1695年,他将这个词引入管理和经济学界,认为企业的目标不仅应当考虑企业本身的利益,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管理者、雇员、股东和供应商、分销商等。利益相关者在这时被定义为与企业相关的各个利益方。在此之后,利益相关者得到了进一步发展,20世纪 60 年代美国、英国等国存在的外部治理型企业为当地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基础。传统的企业理论主要认为,企业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准,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企业的发展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更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1963 年,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正式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即利益相关者是支持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这一定义相对来说较为狭义,但由此这一理论也正式被提出。之后的 30 多年内,这一理论得到了深入的研究,不同的学者对这一概念提出了不同的定义,多达30多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弗里曼在 1984年出版的《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中提出的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这一定义相比斯坦福研究小组的定义来说更为广义,使得这一理论的内涵更加宽泛。为了全面概括利益相关者理论,1991年,米切尔和伍德对那时已有的利益相关者概念进行了总结,并将前人提出的概念分为三类,第一类定义较为宽泛,这一类的概念主要认为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能够影响企业活动或者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者团体,例如企业股东、雇员、消费者、政府、相关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等等。而第二类概念则偏向于狭窄,主要认为利益相关者仅仅包括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而不包括上一类中提到的政府、社会团体和成员等。第三类概念则更为严格,这类学者认为只有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作出了相应的资产投入,才能算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本文对利益主体的研究主要采用较为宽泛的定义,研究的利益主体不仅仅包括组织活动的影响者,也包括那些被组织活动所影响的人和群体。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主要研究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相关利益方,而本文认为,利益主体这一概念不仅仅可以适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也适用于其他管理活动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利益可以分为许多种,如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等等,因此,在利益主体的研究中,研究对象不仅可以包括公司企业,也可以包括诸如项目的利益主体研究、经济利益主体研究、公共利益主体研究等等。
2.2 我国自然保护区概述
2.2.1 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和分类
(1)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对自然保护区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在 1978 和1978的有关著作中,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力图将各国行行色色的保护区名称和分类进行汇总,大体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了几个类型:科学保护区,在某些具有特殊生态系统或具有国家意义的动植物种类的地区,选择未受人类干扰和外界自然因素影响的地区建立的保护区,仅供科研和监测之用;国家公园,通常包括较大面积的徒弟或水域,具有特定的教育文化和户外娱乐价值,在人工的管理和控制下保持其自然和半自然状态;天然风景区,包括一些特殊的瀑布、火山口、严冬、沙丘及独特动植物区系等;人工维持的自然保护区,通过熟练地管理技术保证某些珍稀物种的生存而设立的保护区;土地利用景观保护区,用来保护传统成功的土地利用方式而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区,为了保护自然资源,避免其遭受开发利用带来的破坏而建立的保护区;综合利用保护区,既能保护自然资源,同时能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发挥保护的效益。
2.2.2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阶段
通过分析我国历年自然保护区的年增长量以及面积、类型、建立目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等信息后,我国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研究人员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56 年到1978年,这一阶段是自然保护区发展的起步阶段,自然保护区的年增长量为 1.78 个,主要保护的是野生生物和森林生态系统,科学家作为主要的建设推动力,政府没有专门的主管部门,也没有形成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个阶段则是 1979 年到 1996 年,这一阶段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建设阶段,自然保护区的年增长量大大提高至 47.48个,迫于日渐增长的环境保护压力,中央政府成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推动力量,要求各地方政府积极建设并将此作为政绩考核标准之一,各级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基本形成了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体系。
最后一个阶段则是管理的标准化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模式,年增长量达到 126.77 个,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都给予了较大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了地方政府的保护建设意愿。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发展,我国的自然保护区面积颇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保护区的建设框架和管理体系。在将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将更多地将重心放在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上,真正发挥保护区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 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多元利益主体需求现状 ...... 20
3.1 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概况 ......... 20
3.1.1 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历程和特色 ........ 20
3.1.2 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分区管理制度 ...... 20
第四章 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多元主体利益冲突及成因分析 ........... 48
4.1 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利益冲突管理现状 ........... 48
4.2 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利益主体利益冲突分析 ............ 53
第五章 完善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多元利益主体管理的思路 .............. 67
5.1 明确政府自身的定位以及完善利益管理制度 ........... 67
第五章 完善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多元利益主体管理的思路
通过上一章对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各个核心利益主体的需求以及与其他利益主体需求的利益冲突的分析可以看出,鼎湖山的五个核心利益主体即相关政府部门、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周边社区居民、鼎湖山游客以及旅游业经营人员和企业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是与他们的角色、职责和目标相关联的,不同的利益需求导致他们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发展中互相之间面临着利益冲突。但是,从利益需求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他们的利益需求在总体上看来仍然是具有一致性的,并不是完全不可协调的。对此,本文针对不同的利益主体和他们的需求,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对各个利益主体的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路径。对于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来说,探讨能够最大可能实现和满足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仍然是可行的。肇庆市政府和管理局应当在各自的管理权限内,积极地探索一种合作共赢,多方参与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制度,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地区和保护区发展的目标,努力实现自然保护区的稳定发展、景区的环保健康经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需求满足与协调。
5.1 明确肇庆市政府部门自身的定位以及完善利益管理制度
政府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中应当发挥利益协调者的作用,促进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明确他们各自的利益需求,培养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一致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寻求对利益的实现和合理的分配制度,对于一些在自然保护区发展中利益难以或不能完全满足的利益主体,政府应当考虑通过利益让渡来对他们进行一定的补偿,促进自身以及其他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共同促进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
作为我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经历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在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旅游休闲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也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带来了新的挑战,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使利益冲突问题逐渐成为制约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为例,在结合利益主体相关理论的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对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利益主体及其利益需求、利益管理和利益冲突现状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经过分析,肇庆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利益需求主要是对保护区的保护和发展,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则有着保护、科研和合作的利益需求,旅游业相关经营人员和企业的利益需求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和与保护区和谐共处,保护区周边社区居民则希望从保护区发展中获得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鼎湖山游客则存在着自然环境和旅游体验上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上的差异造成了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针对这些利益冲突,鼎湖山管理者进行了一定的利益协调和利益管理,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冲突问题尚未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成因在于不同主体由于利益需求差异而产生的不同价值取向,现有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利益主体的行为缺乏严格管理和监督。
针对利益冲突的现状和成因,本文认为可以从对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各个利益核心主体的管理建议上提出完善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多元利益主体管理的思路。首先,政府应当对自身利益协调者的定位进行认知,处理好自身内部各部门的利益矛盾,在此基础上构建政府为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利益表达渠道,培养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价值取向,探索利益实现方法和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实行利益补偿和共享。其次,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合作,实行共同管理。最后,政府可以和保护区管理局配合,规范旅游业经营人员和企业的行为,帮助社区居民创收,保障游客权益,培养他们的环保意识,提高他们对保护区的认同和参与程度。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八:诱导性治理: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路径选择
1 绪论
1.1研究背景和重要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从现阶段我国的发展状况来看,工业化和城镇化双轮驱动格局明显,而在该发展路径名的影响下,对于城市住房的需求,进而对非农业用地的需求水平必然会快速提升,推动了农业土地向城市用地的性质的快速转移。农民是依靠土地来获得收入,种地就是他们的生存技能,土地也是他们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农民在脱离土地的情况下,就转化为新的“三无”社会群体:无土地、无岗位、无社保,从而在身份上也成为城市贫民。
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开展的农业生产方式受到了明显冲击,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预测可知,从2000年开始的30年时间里,耕地的占用面积将高于 5450 万亩,这些耕地将从原有的集体性质转化为国家性质,而直接导致的后果就表现为更多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中走出来,失去了以往和土地的紧密联系。在过去长期的发展过程里,中国农民世代靠土地维持生计,被征地后农民的知识结构和生产方式都被迫改变,农民失去土地导致的问题十分突出,失地农民知识能力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步伐。没有衔接好的角色转换,直接造成的贫困也会影响到他们下一代的发展。现阶段,征地现象较为普遍的城郊区域,人口老龄化也正带来更多的矛盾。失去了土地的支持,该类区域的老人今后的生存问题都受到了威胁。所以,最迫切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创建出一套新的制度,既能尽量维持农民原有的稳定的社会网络,又能顺利改变生产方式来更好的利用生产力,让他们慢慢熟悉和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所以,失地农民在新的时期由于生产方式因为历史进程而发生根本性变化,使得这一社会群体的生计的可持续受到了冲击,因此,对于他们的就业安置一定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同时要在政策支持和社会保障上给予落实,保证他们在物质资源和生活环境方面的进步能够和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的步伐。政府在为失地农民设计和制定发展路径时,一定要将该社会群体的短期生存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综合思考、系统安排,以便这些农民不只是在失地过程中可以得到有效补偿,而且在失地后的发展中也能够得到全面的支持。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外城市化起步较早,城市化水平已经很高,大量失地农民就在城市化中已经转变为城市产业人了。从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开始,西方即进入城市化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美国兴起对城市化的研究热潮,学者借助不同科学视角,进行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研究。
我国对失地农民的研究从 2002 年以后逐渐多了起来,失地农民带来了众多的社会难题,而根源就在于该类农民没有了土地的支持,以往习惯于依存的土地以及生产交换模式被打破,刘丽君(2008)认为,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但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加快深化,再加上我国城市化发展已经进入了快速通道,今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急剧增大,由此产生的征地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这些征地后导致的问题,也逐步从沿海等大城市扩展到内地中小城市,都出现了不同的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上也有不同领域的分析。刘英丽(2003)主要在对相关新闻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全面介绍和分析了失地农民当前的基本状况,认为当前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以及地方政府过度追逐GDP的施政目标都使得失地农民面临更多的矛盾。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沿海经济相对领先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的周边区域,受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影响更加明显。因此在失地农民相关的问题上更加突出,所以,以这些地区的失地农民的状况、存在问题和内在机制为主题的学术探讨更加丰富。完成了一些实证研究成果,在理论层面上实现了一定的突破。
从当前总的状况来看,经济相对领先地区在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实现了一些有益的制度创新,举例来说,将公益性和经营开发两种性质的拆迁区别对待,分别制定了有差别的补偿标准等,不过从实际发展来看,诸如失地农民就业难,缺少稳定经济来源的问题还是较为突出。也就是说,无论是基本安置还是就业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都还不是非常乐观。现在的相关理论思考主要从土地征用、城乡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入手,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现象形成了一些创新发展的思路和模式。
2 农民的道义经济:诱导性治理的社会基础
2.1道义经济中的生存理论和“安全第一”
对于中国特色的乡村来说,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经济行为和活动从根本上都主要是为了保障生存,由此也决定了土地是农民群体最为宝贵和最希望获取的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虽然在我国还没有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历史阶段,农民群体常常难以在土地为中心的经济行为中实现理想的经济收益,不过这并不能动摇农民根深蒂固的土地为“根”的传统思想,也无法撼动土地是农民群体最后保障的重要地位,不管是采取耕种的方式,还是直接撂荒或转租给他人,但都不会产生退还的思想。虽然生存保障的愿望出自农民的需要和农民的经济状况,但人们在社会上感受到的是一种类型的道德权利和道德期待。穆尔所分析这些期待的标准理解:
上述以集体内共同承担风险的经验性结论,使得农民在习俗和道德标准上趋于一定的方向,农民群体从这些基础出发来判断自己和其他社会个体行为的有效性。上述思想领域的成果实际上来源于最为朴素的平等观念,从而使得最低规模的土地资源成为了保证农民群体完成最基本社会任务和获取必要生存能力的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公正性和必要性。该类约束或认识一般来说能够实现一定的宗教意义上的制裁力;同时,农民在道德良心上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也成为该类认知中一个重要的组成。
违背这些标准,就会激起怨恨和抵抗,农民的需要未被满足,而且权利受到了侵犯。生存问题最直接地关系到农民生活的根本需要和忧虑。
土地在我国农村区域传统占据了农民群体的最基本、最可靠和最后屏障的位置,因此,是农民心中最珍视的瑰宝。土地作为一种可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如果征用后离开了农民的掌握,对于农民来说,就机会没有可能重新获取。一位有过经验的老农就曾经表达了这种朴素的认识:“家里就一点地,如果被征没了,以后的生活怎么办。”因此,对于我国传统乡村社会来说,土地除了是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源,同时也紧密联系着农民心中根本性的生存意识。迄今为止,现代文明逐渐全范围地进入了乡村领域,农村的青年人也更加自由主动地开始离开乡村,前往更加繁荣的城市来实现自己更大的价值,不过往往会面临很多的压力,由于文化层面上的鸿沟和实际能力上的差距都使得这些社会个体的“市民梦”无法成果,从而在反思中更多地强化了土地在自己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性。土地已经超越了基本含义,而是代表着众多的更深层次的乡土价值,而这些都已经超越了货币支付的范围。现阶段农民在思想和精神层面因为传统土地观念受到冲击,从而陷入到了困惑、彷徨中,新的一些精神寄托无法为农民带来和土地类似的稳定意义。
2.2农民公正感侵犯一一道义的愤怒
农民的态系统除了能够提供和其他的自然生态系统差不多的包括物质、能量、信息等三种主要流动功能,此外,还具备一种极具特色的特殊功能,那就是人利用各个层面的社会劳动生出来的的产品对应的价值流,都会具体反映在包括生产、消费、流通、调控和还原等基本关键环节在内的整体系统里。而在这一个体系里,人不但属于自然生态,而且也属于经济和社会这两个不同亚系统,并且在后两个系统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系统内部的运动和流转主要遵循的基本动力学机制中涉及到了自然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作用力,其中后一类的作用力的基本动因产生于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经济杠杆—金融;第二个层面的是社会杠杆—管理;第三个层面的是精神杠杆—文化。这些层面的杠杆效应依次分别是引发竞争、支持共生以及形成个性等,这三个层面的力量共同发挥作用从而为社会系统的运转和进步提供了所有的原动力。从研究失地农民的方向来看,经济杠杆等同于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征地补偿金来刺激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转化;而社会杠杆有道共生,则不单指社会自然的力量,更多的是政府的管理来对失地农民的治理存在诱导性来达到共生;随后的精神杠杆就是文化的力量,其实也主要靠政府的宣传力度和调配功能,政府的管理毋庸置疑的起着重要作用。
3 T 村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 .............. 16
3.1T 村农民社会生态系统 ...................... 16
3.2T 村农民失地现状 .................. 18
4 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路径选择——诱导性治理 .......... 27
4.1 诱导性治理的概述 .......... 27
4.2 诱导性治理的具体措施 ............. 28
5 结语:农民转型诱导性治理........... 35
4 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路径选择——诱导性治理
4.1诱导性治理的概述
治理从政治学角度来理解,可以认为是国家的一种管理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使用掌握的国家权力(治权)以国家和民众为对象开展各项管理活动。从商业视角来看,则主要表现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主要包括公司为代表的各类市场组织,在内部落实管理职责的各种活动的总和。如果根据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给出的定义,则可以将“治理”作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在这一权威界定里,治理既要将具有控制作用的制度和规则纳入到体系里,也要将被治理对象共同认同的或满足这些人的利益诉求的非正式制度因素也要包括进来。
除了上述理解,K·J·霍尔斯蒂(K·J·Holsti)主要是将治理从一定意义归结为秩序和某种意向性的加总,治理实现的秩序就是要形成行为的一种制约机制。而日本的星野昭吉则认为治理主要可以包括平行和垂直两种方式,并且将治理本质归结为具有非暴力、非统治两大特性的管理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剔除了强迫和压制等因素。此外,库伊曼(J·Kooiman)和范·弗利埃特(M·VanVliet)主张同一个观点:“治理对应的结构或秩序等不可以来自于外部强加这一途径,而是应当由多种参与控制的和互相紧密关联的不同行为者之间的互动写上而产生”。
5 结语:农民转型诱导性治理
本文的主要对T村的现状研究,还通过访谈以及对农民的心理研究,来引申出失地农民市民化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表明农民自身对土地的态度。有人会以笔者个案典型的不完全,或者个人心理差异为由说这个结论是以偏概全,但笔者对T村的调查却明显的显示出,老年人基本上是忧心忡忡;中年人则极力希望卖了的土地的钱要分到他们的手里,希望村里留点自留地;青年人的态度是能有钱分到手就行。土地的重要性在他们的观念中日趋于淡泊,明显的呈现因年龄阶段性不同而出现的意见分层。
发挥政府治理的各项职能,实行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加强就业扶持,对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转型中起着引导作用,不仅要体现“总指挥”的角色,还要发挥“导师”的诱导作用,对农民进行政策激励,才会产生动力。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建立以人为本的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制度,更是要让农民深切的认识和学习社保系统,有着更深的认知,政府的宣传力度和确实的实施力度,都可以对失地农民进行相应的文化诱导作用。提高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参与力,农民在乡村社会和城镇社会的生活工作当中,都缺乏必需的政治表达渠道,徘徊在城乡社会政治参与的机制之外,从而,造成我国失地农民缺乏归属感、安全感等。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九:论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运行实践与改革创新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第一,政务公开促使行政管理体制由封闭走向开放。政府的各级组织机构是政府实施管理工作的执行者,政府各级机构集中办公或分散办公、各级政府在实施管理的程序都影响着行政管理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目标是建立透明、开放的政府。公众有权利对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信息知晓、建议以及监督。这种做法有力的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既能够限制政府权利的合理利用,又能够要求政府脚踏实地地为人民服务。政务信息公开及其配套制度的建设,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进度,有力的保障了电子政务建设基础,在扩大同级政府控制力度的同时缩减了臃肿的组织机构,促进政府组织机构的精简。这种机制既增强了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效率,减少沟通过程中的成本,更能使政府决策更快更准地传达到地方政府,提升地方政府行政过程中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其次,将政府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公开化,有利于群众的监督,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和群众双方互动沟通的纽带。公众的参与使得政府提高决策准确度的重要依据。政府作为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只有真正了解社会公众的现状,才能更好的、更有效的进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设能够使这种互动机制更加完善。
第二,开放的政府以确保管理机制更加民主。随着现代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意愿和诉求越来越强烈。开放的政府是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了解政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实践。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开放的政府和公众,能够满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个性化需求。透过政务信息公开,公众可以把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社会问题的看法、意见、建议向政府进行诉求,对社会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这种做法能充分调动群众在参与政治活动时的主观能动性,使广大人民群众都积极的参与到政府管理之中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家在建立健全我国群众参政议政的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二)研究方法
本论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公共服务理论,等作为理论依据,通过查阅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对期刊论文、电子文档等进行收集和甄选,同时依靠互联网,了解掌握有关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方面的最新学术成果和研究进展等方式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析论证:一是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进行分析,横向看我国政务公开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的深远意义。二是实证分析法,挑选代表性、时效性较强的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改革创新这一实例,作为本课题的研究素材,并进行实地调研。三是综合分析法。包括应用归纳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本选题所涉及的各类资料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政务公开综述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涵义和特点
政府权力运作过程具有严密性、连续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为方便讨论政府信息公开对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产生的影响,我们将行政权力运作过程抽象为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过程。政务公开的出现和政府事务的发展,使行政权力的运行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对政府运作的各个职能方面将产生相应的影响。
第一,计划工作的任务是根据政府的需要以及组织的自身能力,确定出政府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目标。行政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利益发展的需要,管理社会并协调公共资源和公众利益。因此,计划工作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效果起着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部门以行政命令控制经济活动运行,采取集中决策方式的部门间缺乏联系,行业间缺乏交流,各组织都在垂直体系内根据计划行事,使政府无法从人力、物力财政、信息、技术等全方位、多领域掌握信息,计划制定和指挥均缺乏充分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存在的差异性导致制定出的计划不是落后于实际问题就是根本不切实际,更使下级部门执行时无所适从。扩大各利益相关群体人的参与力度,争取各方利益意见,使行政管理的计划规划能够有的放矢。
第二,社会满意度是衡量公共政策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政务公开在公共政策决策制定过程中,不断对决策过程产生影响。在政策计划制定过程中,政务公开能够不断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态度,收集信息、统计资料,这将促进对公众生活影响范围较大的公共问题,,被提升到公共政策制定的优先位置,提高政府对公共问题的反应速度和准确度。在政府管理决策制定过程中,通过政务公开不断加强同社会环境的沟通。同时,由于政府和公众处理问题所处的角度不同,公众有时不能准确、深刻理解政府宏观决策对他们长远利益的保障,而不能自愿执行甚至拒绝遵守规则,公众的心理和行动对公共政策的拒绝会增加公共政策实施不必要的执行成本。政务公开让公众了解可以更好地协调政府宏观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减少政策在推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因此,政务公开可以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效率,并提升执行的效果。
(二)政务公开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1.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有两种方式处理国家秘密事项。一种方法是采取串行处理,即定密作为公开前程序,首先确定秘密等级的政府信息。凡确定为国家秘密,都不得公开。另一种方法是采取并行处理,即在信息进行公开审核的同时进行保密审核。这两种处理办法并不矛盾。第一种办法效率高,保密和公开两项制度关系简单,适用于处理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二种办法稳妥,需要汇集保密与公开两方面的人员,操作上复杂一些,适用于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特别是敏感信息。
除了在程序上要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外,还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人手,调整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在确定信息是否涉密时,往往掌握尺度偏严,大量可以甚至应当公开的信息被错误地列为保密范围。从保密到公开,必须实现观念转变,做到保密与公开的平衡。进入 21 世纪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旧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在制度建设上,要重点推进公开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制度。
2.信息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商业主体的商业秘密,因此,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必须注意协调好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的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条例》规定,对于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则可以不作为公开对象。但这条规定也不是完全否定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公开进行裁定。如果裁定需要公开信息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对程序要求进行了规定,即由政府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如果相关单位不同意公开,政府又决定公开时,政府需要说明明确理由。第三方相关单位仍然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实践 ......................... 12
(一)我国政务服务中心的发展历程 ........................ 12
(二)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发展与实践 ................ 13
四、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运行成效和局限性分析 ................. 17
(一)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运行成效分析 .................... 17
1.明确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重点 ................. 17
五、改进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的对策与途径 ..................... 21
(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21
1.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构成设计思路 ....................... 21
五、改进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的对策与途径
如果上述研究只是让我们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有一个理论上的初步认识的话,那么针对当前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重功能制度,轻程序制度;重检查制度,轻评价制度;重监督制度,轻追究制度的现象,则不能不让我们对其配套性建设产生一种势在必行的紧迫感,我认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必须在制度的类型上、功能制度的完整性上、行政行为的周期性上、制度机制构成上进行配套。有针对性地弥补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中的不足。我们拟将政务公开制度分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群众议政制度、行政决策参政制度、监督处置类保障制度四个方面进行设计研究。
(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1.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构成设计思路
在功能性上,它必须具备制度的覆盖性功能,其规定必须符合全领域不同层次的公开要求。因此,在内容上它不仅包括属于不同层级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及其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也包括对具体行政管理的工作标准、岗位要求、运行程序、行政结果等各方面内容的公开;在制度设计上既有满足社会成员及时性要求的主动公开制度、点题公开制度,也有满足个性化要求的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从程序上,要针对政务信息管理的基本过程,制定针对具体环节的运行要求,包括对政务信息形成直至公布的基本程序、基本形式的规定,并把握好对公开行为的制约和规范。
结语
本论文从政务公开的概念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公共服务理论,等作为理论依据,通过查阅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对期刊论文、电子文档等进行收集和甄选,系统阐述了政务公开的研究意义、特点。对政务公开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的配套性及内在要求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对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公开过程中改革创新的主要方法,以及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时的局限性进行分析,通过大量的事例和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将政务公开制度分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群众议政制度、行政决策参政制度、监督处置类保障制度四个方面进行设计研究。通过上述研究让我们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有一个理论上的初步认识,针对当前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重功能制度,轻程序制度;重检查制度,轻评价制度;重监督制度,轻追究制度的现象,则不能不让我们对其配套性建设产生一种势在必行的紧迫感。所以,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必须在制度的类型上、功能制度的完整性上、行政行为的周期性上、制度机制构成上进行配套。有针对性地弥补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中的不足。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推荐范文十: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第一章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概念界定及构成要素
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概念是本文写作的重点,首先要说明海洋行政执法的概念是在行政执法概念的基础上加之以海洋的特殊性,行政执法的概念已经有很多学者做出界定,本文在这里主要探讨“海洋行政执法”概念、“合力”概念,综合上述概念提出“海洋行政执法合力”概念。
一、海洋行政执法合力概念界定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研究前提是对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概念解释清楚,只有明晰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概念,才能更有效的进行后续的研究,探讨和界定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概念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利于把握目前的现状和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概念来源于“海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合力”的概念,是两个概念的有机结合,“海洋行政执法”为“合力”提供了具体的适用领域,而“合力”则是“海洋行政执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一)海洋行政执法的概念
我国的海洋行政执法是海洋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海洋管理机关的神圣职责和使命,是深化海洋综合管理和更好的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海洋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概念在海洋领域的延伸,关于海洋行政执法概念,我国的学者主要是从不同的概念角度和方面对海洋行政执法概念进行了研究。主要有:胡增祥认为“海洋行政执法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海洋环境、资源、海域使用和海洋权益等海洋事务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张宏声认为“海洋行政执法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个人和组织遵守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海洋行政处罚,二是海洋行政检查两项。”王振清将海洋行政执法界定为“行政执法主体运用行政权依法做出的具体的,能够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状况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王琪、王刚、吕建华、王印红认为“海洋行政执法是国家的海洋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涉海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相关程序,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等海洋事务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李林、吕吉海认为海上行政执法是“海上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国际条约、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主权海域以及国际海洋法所规定可以行使执法权力的其他海域内的船舶和人员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所采取的处理和执法行为。”
二、判断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标志性要素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是一种综合力量,其构成分力只有在方向上和力量上共同发挥力量,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目标才能有效达成。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判定标准是一种基于理想化的建构,在目前的现实环境中还无法实现,是一种需要面对长期的,复杂的海洋权益的维护,需要国家和政府不断进行经济资源投入,需要法律法规及制度构建的成果。具体分析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具标志性要素十分重要,只有明确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标志性要素,才可以更好的明确什么是海洋行政执法合力,才能更有效的理解海洋行政执法合力,也才能更好的明确我国海洋行政执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以期更好的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本文认为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标志性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海洋法律要素,二是海洋管理体制要素,三是海洋行政执法队伍价值观要素,四是海洋行政执法支撑体系要素。之所以以这四种要素为判断对象,是结合从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具体分力考量而制定的,是一种从全局范围内的考量,这四种形成的标志性要素在地位上是并列的,共同组成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判定标准。
(一)海洋法律体系要素
1、海洋法律体系要详实明确。海洋法律体系是是我国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行动的依据和指南。首先,详实明确的海洋法律要素要求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不仅要涉及海洋行政执法的原则规定,也要明确海洋行政执法中责任追究、违法认定等众多实务问题的处理方法,使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在海洋行政执法能够根据法律切实对违法的问题及情况进行合理处置。其次,海洋法律体系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问题详细界定,确保海洋行政执法成员在问题处置上上下一致、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强制性。第三,我国海洋法律体系要根据海洋行政执法实际不断进行修订,适应目前的海洋行政执法形势,更好的为海洋行政执法中的具体实务提供解决策略。
第二章 研究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理论视角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目的是提高我国海洋行政执法质量,完善我国的海洋行政执法效能。而海洋行政执法的合力在形成的过程中,需要法律、体制、政策、执法队伍等等各方面协同创新,共同满足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整体性治理理论、恩格斯历史合力论、学习型组织理论的提出及不断发展,为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研究视角。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整体性治理理论逐渐兴起,它的产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即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对当时时代背景的适应,传统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继承和批判,反思和超越,整体性治理理论深刻反思了新公共管理理论所提出的“分化”而不是“整合”的观点,因为“分化”造成了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导致了政府机构的“碎片化”。究其原因,新公共管理理论是围绕组织的功能而进行组织的设计,而整体性治理理论是结合新的目的和结果来进行组织设计,这两者区别很大。第二点原因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种人员物质要素的跨界限、跨地域流通成本降低,流动速度加剧且次数频繁,传统的地域疆界,行政边界都被打破,这就对于政府部门之间解决跨界、跨域问题,提供综合的协调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原本强调在价值观文化层面和实际行动开展层面都奉行各管各家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要求,而整体性治理理论强调的理念是从“分化走向整合”,这样的新式思路恰好迎合了解决跨界、跨域等问题的需要,能够适应重新设计政府部门间关系要求。第三点原因是新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技术保障,使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成本大大降低,效率大大提高,为实现部门间关系的整合提供了技术保障。
对整体性治理理论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从文化、结构两个角度对整体性治理进行理论阐释。具体说来,文化上,组织需要通过内外部双重压力进行双向适应,在演进过程中不断形成非正式和正式的制度化的价值和规范;结构角度指整体型政府为实现政府组织间团结协作目的,而进行的结构重构,其带有领导者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领导者需要有理性的对未来的规划能力,有足够的蓝图和愿景,能通过结构重构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实现整体性治理的目的。二是从组织形态的维度进行分析,基于“整体性治理”理念的组织要在不同层级间以及同一层级内部间,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组织间在规则上、政策上、服务提供上、内外部监督等方面实现一种整合的形态。三是认为整体性治理是对公众服务需要的满足,这种治理模式因为极其灵活的现实性实现了对新问题的解决,其主要方法体现为对整体组织机构的重新创建与重组,对政策过程的重新评估,对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信息系统的根本性创新。四是认为整体性治理存在一项基本特征即进行“跨界性的合作”,公共价值的增进需要制度化的跨界合作;五是从整体性治理的策略研究中提出制度化的思考,在地方政府整体性治理中,内部要建立大部门体制,在外部要进行公私合作并实现合作过程公开透明化,在纵向上要实现部级和省级合作,在横向上要利用电子化的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的无缝隙连接,打破部门界限。
二、恩格斯历史合力论
恩格斯在一八九零年九月对布洛赫的回信中全面阐述了自己的历史合力论思想,“不同的单个意志非常繁多,虽然彼此很小,但是正是由于数量上的集聚并相互在意志上摩擦与碰撞,并最终形成历史,而每个特殊意志的形成又是其不同的生活条件背景所造就。历史的最终形成有无穷尽个相互交叉碰撞的力量,它们所产生了合力构成了无数个平行四边形的图形,而这种合力也成为历史结果。每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别人愿望的妨碍,但是历史就像自然过程一样进行,每一个人都希望得到他的外部和体制中使他有所向往的东西,但结果是每个人可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但这不表明部分每个个体的意志就无关紧要,反之每个个体的意志都是这个整体合力的一部分,合力包括了每一个人的贡献。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思想强调了人作为历史的主体在社会发展中有不同的作用,历史进程的前进不是具体一个人的意志的实现,而是众人意志产生的类似于一种平行四边形的合力。也就是说,要使社会总合力提高,每个个体意志需要不断发展提高个人素质,发挥个人的主体能动作用,不断从封闭走向开放,从片面走向全面,从贫乏走向丰富。“我们的历史由我们自己创造,但必须明确是我们有十分确定的条件和前提,其中起决定性的条件和前提是经济,但是诸如政治等条件和前提,甚至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承担一定作用。”恩格斯在这句话中提出了经济在历史合力中的重要地位,也提出了政治等其他条件的作用,可以说,在海洋行政执法中,每个海洋行政执法队伍意志的发挥都不可避免的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甚至个人接受的传统教育等等综合作用,个人作为历史主体同社会各要素之间交错融合,辩证发展。综合看来,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走向取决于每个具体个体的因素影响,而个体合力又受到社会诸因素的影响,每一个力都不是单独存在孤立发展,而是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的过程。因而可以说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走向是海洋行政执法主体与海洋行政执法环境及其他客体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结果。海洋行政执法的历史发展也远非单向度、二维直线型走势,而是一个否定之否定,不断螺旋上升,曲折复杂的过程。在这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个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作为社会历史主体都在社会历史的创造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能忽视每一个海洋行政执法队员的历史作用。
第三章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问题及影响因素.................21
一、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现状分析.........21
(一)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分析...........21
(二)我国海洋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能分析..........22
第四章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对策研究...........32
一、完善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建设..........33
(一)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建设要有效衔接国际海洋法公约......33
(二)通过《海洋基本法》明确界定我国的海洋权益.........34
第四章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对策研究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形成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系统工程,它的形成需要综合考虑其组成分力之间的综合协调,对任何一项分力的疏忽都会使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合力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结合当前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从海洋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方面、海洋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方面、海洋行政执法队伍方面、海洋行政执法的支撑体系建设四个方面共同发力,促进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合力早日形成。
一、完善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建设
(一)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建设要有效衔接国际海洋法公约
海洋行政执法涉及到国际海洋法和国内海洋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和应用问题。但是在某些海洋领域仍然存在“无法可依”的现状,所以目前更应该随着形势变化将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政策上升到法律或者法规规章的高度,形成法律化保障,减少海洋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不明的情况。另外要对我国现在的海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依据进行重新的合理化的修订,进行新的汇编,进行国家海洋行政执法的相关立法。将《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赋予我国在海洋上的权利进行宣示和主张,对我国的管辖范围进行严格梳理,要明确划定与我国相邻国家海洋的划界原则,妥善宣示好我国在这些海洋领土中的管辖权利。要对我国海洋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进行合理规范,特别是要针对国外船舶和外国人的活动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海洋立法体系中应加强对外国人士和船舶的规范,不能只针对我国国民而不针对外国国民,以此使我国的海洋立法更加明确,必要时才需进行合理解释,否则对中外民众共同适用。国家海洋局需要联合众涉海高校和相关院所的专家学者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认真研究,找到适合目前我国国情的,能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解释说明,真正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条文同于我国的海洋维权执法实践相结合。
结语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合力的有效形成是海洋法律法规体系、海洋管理体制和海洋执法队伍三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要实现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合力,需要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需要海洋管理体制的不断理顺,需要海洋行政执法队伍的组成成员之间共同努力,不断加强彼此间的协调,加强彼此间的学习和价值观塑造。同时国家有必要大力增加对海洋行政执法的经济投入、进行合理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更好的使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发挥整体性作用,最终实现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各个分力的目标与方向同海洋行政执法整体的目标和方向相统一的目的。这种综合力的实现会有效解决国家海洋局未整合前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力量薄弱、执法队伍职权单一,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更好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实现我国海洋强国的梦想。
回顾本文写作过程,本文的出发点是基于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国家海洋局的重组的背景下进行研究的,四支海洋行政执法队伍需要实现有效整合,可整合不仅仅是将这四支队伍仅仅组合到一起,而是各个不同职能的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整合,编制整合,价值观整合,支撑体系整合,由于各支执法队伍原来的队伍规模都很庞大,涉及的人员众多,彼此之间权利、责任、利益各不相同,整合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实际利益。在这种复杂的、涉及到多个个人的具体实际利益情况下,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实现有效整合可以说是一项艰苦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我国海洋管理部门的精心研究,需要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需要海洋行政执法队伍之间的紧密配合。本文第一步根据海洋行政执法的概念、合力的概念构建了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概念,并分析了它的组成分力和判定要素,第二步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以及学习型组织理论试图为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形成提供理论支撑,随后详细描述了当前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发展历程,包括海洋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以及海洋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能,借以分析目前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影响因素的分析,在最后一部分针对我国目前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存在的问题,详述了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对策,如不断完善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为海洋行政执法提供周详的依据;完善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加强海洋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完善海洋行政执法的支撑体系等。本文认为,综合这几大方面,将有利于使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各部分组成分力的目标与方向同整体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目标和方向相统一,会更好的促进海洋行政执法合力的形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