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十篇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826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笔者认为行政管理主要涵盖了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多个方面,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记录与总结。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行政管理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一:我国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1.1.1研究背景

21世纪是一个科技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信息量爆炸的时代,政府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所面对的环境复杂多样,所要处理的问题纷杂繁多。同时由于民主政治的推进,社会对政府的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不但要求处理事务果断迅速,而且要求兼顾各方面利益。如何从这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提取有用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制定出最佳的决策,已经成为政府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这种形式下,如果只靠政府决策者有限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判断,显然是不能应对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

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具有无限的理性,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从所有的备选方案中选择出经济效益最大的方案。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的理性是不存在的。赫伯特西蒙在批判理性决策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限理性决策模式,他指出所有决策都是建立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之上,因为存在“知识的不完备性;困难的预见;可能行为的范围有限”,也就是说决策者在面对问题的时候,由于个人知识能力有限,对问题预测的局限性,以及有限的备选方案,导致决策者很难做出最佳方案。

由于现实环境的复杂性以及人的有限理性,导致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必须要引入决策咨询,吸收更多的意见,为政府提供更合理的政策方案。早在上个世纪初期,西方发达国家就已经逐步成立了一些决策咨询机构,从个体咨询向团体咨询发展。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整个发达国家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决策者要处理繁杂的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外交等方面的事务,为了适应决策者的需要,大量的决策咨询机构应运而生,出现了像美国兰德公司和东西方中心、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等享誉国际的大型咨询机构。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决策咨询己经渗入到了发达国家的各个领域,在政府管理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这些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政府的决策咨询,如美国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德国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1.2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综述

1.行政决策相关概念的研究

总体来说,国外对行政决策咨询的研宄主要围绕在对于决策咨询机构的研究,从机构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决策咨询机构如何参与和影响行政决策。研究的趋势一方面逐渐侧重于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变,以数据的收集为基础,通过数据对行政决策咨询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趋向从决策咨询机构的研宄转向决策咨询机构对公共政策影响力的研宄。此外,国外对行政决策咨询研究方法的研究也比较成熟,运用了问题结构法、预测法、推荐法等先进的研宄方法。

1.2.2国内研究综述

对于我国行政决策咨询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从国内外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由于国外的行政决策咨询较我国发展的更加成熟,部分学者在总结国外决策咨询优势的基础之上,再结合我国国情,从中寻找可借鉴的对策。二是以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我国行政决策咨询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可行性措施。

1.从国内外对比的角度进行研究

(1)从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的角度进行研宄。杨诚虎,李文才在《发达国家决策咨询制度》一书中,选取了美、英、德等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对这些国家决策咨询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从宏观上划分为政府内部咨询和政府外部咨询;组织结构可以划分为直线型、智能型和直线参谋型;运行方式大体为咨询业务的洽谈、受理,进行咨询研究,撰写咨询报告,后续处理四个步骤;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社会化,国际化,综合化,合理化,规范化。郝佳芬在分析了美、日、俄、德决军咨询概况的基础上,从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运作方式、研宄特点、人员构成、政府对决策机构的管理和支持等方面总结了发达国家决策咨询的主要特点,强调了国外决策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高素质,研究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机制的理论研究

2.1行政决策咨询机制的相关概念

2.1.1行政决策的概念

决策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决定策略和办法”西蒙决策理论认为“管理就是决策”,指出决策是从多种备选方案中选出一个最满意的方案。决策存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家事务,企业管理,日常生活等等,每个人每天都要做出各种各样的决策。在本文中我们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理解决策,把决策看作一个过程,其包括一系列的步骤,即确定问题和目标,搜集信息,确定决策标准,拟定方案,分析方案,确定和实施方案,评价决策效果,追踪反馈。

行政决策是决策的一种,具有一般管理决策的共性,同时还具有其它管理决策所不具备的个性,主要表现为行政决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行政决策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决策的客体是国家事务,也就是说行政决策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事务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搜集大量的有关信息,提出多种备选方案,并从中选出一个最佳方案付出实施。

2.1.2行政决策咨询的概念

咨询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询问,征求意见”。在我国古代,咨询多表达为上下级官员之间商讨事宜,从春秋战国时期的门客到宋明清时期的崇文馆、翰林院等,历朝的王公大臣身边都会有诸如幕僚之类的人为其出谋划策。在现代社会中,咨询不再局限于上下级官员之间,日益变化的复杂环境以及各学科的专业性,使得决策者需要委托专业的咨询团体就决策事项进行研究,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方案,以供决策者进行选择。行政决策咨询就是专家学者组成的咨询团队参与到政府部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通过严谨的调查、分析、研究,从而为其提供科学的决策方案。

2.2相关理论探讨

2.2.1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思想最早来源于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有关劳动交换的理论,他认为人们的本质都是自私的,在交易的过程中都是出于自利的打算,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面临选择的时候,人们总是倾向于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选择。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经济人”假设被广泛的接受,泰罗指出,在经济人的假设下,需要制定一个比较先进的工作标准,并制定一系列制度对人加以约束。事实上,在收入水平不高的时候,人的行为背后的确有经济动机在作怪。政府决策者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与个体行为的经济动机本身就存在着矛盾,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当面临选择时,有可能会从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做出违背公共利益的决策。同时政府委托咨询者对政府问题进行分析时,咨询者受雇于决策者,有可能会失去其中立性,违背事实的去迎合决策者的想法,在“经济人”的驱使下做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所以,要正视个体自利的想法,用制度和法律去约束决策者和咨询者的行为,使他们能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来制定决策方案。

2.2.2精英主义理论

精英主义产生于世纪末期的欧洲,早期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学者帕累托、莫斯卡和德国学者米歇尔斯,精英主义揭示了在所有的社会,即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社会生活的方面都总是由少数社会精英来统治的。精英主义认为在西方的民主制中,社会精英通过各种渠道影响政府的活动:一方面,公民通过的政治选举推选出政治精英,通过政治精英来管理政府;另一方面,公民又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影响政治决策,利益集团的组织者也是社会精英的组成部分。帕累托认为,社会精英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阶级和行业中。决策咨询机构的人员和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也是社会精英的组成部分,他们虽然在政治上不占据统治地位,不能直接进行政治决策,但是在自己的学科领域颇有建树,其观点可以影响国家的决策制定,也可以引导公民的舆论和行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号召力。因此,要充分发挥决策咨询者的作用调节当权者和民众之间的关系,更好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三章我国行政决策咨询机制的初步建立..........13

3.1我国行政决策咨询的发展历程..........13

3.1.1起步阶段(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13

第四章我国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8

4.1我国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存在的问题......18

第五章发达国家行政决策咨询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25

5.1美、日、德三国行政决策咨询的发展现状......25

第六章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咨询机制的对策

6.1健全行政决策咨询的保障机制

6.1.1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法律可以约束决策机构、咨询机构的行为,规范决策咨询的程序,从而真正的发挥决策咨询的作用。我国目前决策咨询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决策咨询没有进入法制化的轨道。而在美国,1972年就颁布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原则,同时美国将咨询纳入决策的法定程序决策出台前要有详细的咨询报告。

目前,政府的当务之急是要制定针对决策咨询的法律法规,可以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或者分散立法的模式,如制定政府决策前的法定咨询程序,政府不能干预咨询机构的独立性等法律法规。把政府决策咨询范围、形式、程序、责任等方面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定决策的法制化运行程序,从而防止决策者的主观随意性,规范政府的咨询活动。同时也要制定有关咨询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譬如咨询业的准入法规、税收优惠法规、咨询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法规等,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整个咨询行业的运行和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为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这样,一方面使决策者在决策前必须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约束了决策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规范了咨询人员的行为,要求咨询人员必须尽职尽责。

结论

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所要处理的问题纷杂繁多,所面对的环境复杂多样,政府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兴衰和人民的利益,决策咨询机构已经成为影响各国政府决策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决策咨询已经有了初步发展,这也是政府管理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决策咨询可以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方案,有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同时为行政权力以外旳人员参与行政决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有利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

但是,我国决策咨询的发展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比,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相比,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相比,仍然存在着差距。本文在总结我国决策咨询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问题及原因,同时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咨询机制的几点建议,旨在促进我国决策咨询进一步实现科学化与民主化。改革的道路是漫长而又艰辛的,相信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这些问题将会在政府管理实现现代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中被逐步的解决。文章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希望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不断改进。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二:国家基础研究政策的执行研究 ——以“973计划”为例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充分认识到基础研究是实现自主创新的源泉。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便是研究与发展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基础研究,基础研究作为科学的源泉,为自主创新提供了知识储备,是知识投入应用阶段的上游,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长远利益。对于基础研究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视,各发达国家的科技政策呈现出高度的一致。

(2)从中国来看,基础研究一直处于被忽视地位,基础研究政策薄弱,起步晚。

八十年代科技体制改革,科技政策作为经济发展依托的重点开始重建。基础研究政策作为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开始取得了应有的重视,国家因此出台了一系列的基础研究计划来推动基础研究的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863计划、、攀登计划、973 计划等基础研究政策,旨在加强国家战略目标导向,规划实施一系列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为我国应用基础研究的推进和导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我国基础研究政策并未实现理想的效果,与发达国家的创新能力之间的差距还是比较大。

随着基础研究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基础研究在科学前沿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产生了重要的国际影响,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的科学支撑不够,基础研究的实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基础研究政策就是为基础研究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最终能否实现政策目标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对基础研究的执行问题进行研究非常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必要性,而目前关于基础研究政策执行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具体是基础研究政策本身的问题,还是在执行过程因为一些影响因素导致不能更好实现基础研究政策目标,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分析。“973 计划”是我国实施了十多年的基础研究重大政策,对其进行案例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政策执行研究

在公共政策研究中,通常将政策过程分为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估三个阶段。在西方政策科学发展的相当长时间内,研究重点是政策制定,政策执行作为构成政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将政策目标转化为现实的惟一途径,却并没有引起学者的关注。

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尤其是美国公共政策研究领域出现了一场研究政策执行的热潮,形成了“执行运动”(implementation movement)。以普雷斯曼和韦达夫斯基1973年对美国联邦政府的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项目“奥克兰计划”执行的跟踪研究写成报告《执行》为标志。

一是政策执行研究的途径研究。

①“自上而下”途径代表是普雷斯曼和韦达夫斯基《执行》,该途径的研究重点是政策制定者,上层形成政策之后下层政策执行者将其具体化付诸实践。

②“自下而上”途径代表是韦瑟利和利普斯基(R.Weatherley and M.Lipsky)《街头层次的官僚与制度创新》,以组织中的个人作为出发点强调参与执行的行动者的行为。

③综合途径是将上述两种途径综合,其代表巴雷特和富奇(S.Barrett and C.Fudge)认为将执行当做政策执行者和具体行动者之间随时发生相互作用和谈判的过程。

二是政策执行理论研究。

政策执行的理论主要包括:行动理论认为执行时对公共政策采用的行动;组织理论认为组织在政策执行中具有重要地位;管理理论认为政策执行是一个管理过程;交易理论认为政策执行是一个政治上讨价还价的过程;系统理论认为政策执行是政策行动者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演化理论认为政策执行是重新设计目标和修改方案的演化过程。

第二章 基本理论问题概述

2.1 基础研究概述

20 世纪,基础研究作为一个政策范畴和政策术语确定了其地位,范内瓦尔?布什 1945年的报告《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之后,基础研究的概念被普遍使用。

2.1.1 内涵及特征

(1)基础研究的内涵 基础研究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定义,一是从科学研究分类,将基础研究作为科学研究其中一个种类的角度进行定义;二是直接从基础研究自身性质角度进行定义。两种定义方式可以更全面地认识基础研究的本质。

①从科学研究分类角度定义,主要是三分类法和二分类法两种分类角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8年制定的《科学技术统计指南》,对其有标准定义,研究与发展是指为增加知识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创造性的工作,包括三类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即三分类法。其中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

早期一般将科学研究分为两部分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即二分类法,这两类研究的区别在于具体科学探索类型的目的和内容,是以认识为目的还是以实践为目的,科学研究同社会实践和物质生产的需要之间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基础研究,又可称为纯科学,是为了探索揭示未知的科学,在于认识客观世界的基本规律和现象,深刻影响我们的思维方式;应用研究,又可称为应用科学,是为了实现应用,深刻影响我们的生活方式。有科学家提出科学研究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实际上是确定了科学探索与其成果兑现之间相接近的程度,并说明科学劳动的分工和专业化已形成体系。两种研究之间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基础研究的科学探索方向很不稳定,其成果的应用问题通常是研究“未预料到的产品”;而应用研究的科学探索方向是明确规定的,就算在研究进程中出现了基础性成果也是科学的“预料到的产品”。

2.2 基础研究政策概述

2.2.1 基础研究政策与科技政策

基础研究政策是科技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基础研究政策的内涵探究首先从科技政策的内涵开始。科学政策是关于促进科学发现的政策;技术政策是促进新产品、工艺和服务的政策。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越来越以技术为基础,技术越来越依赖于科学,近些年来二者合一统称为科技政策。

国内外学者对科技政策及基础研究政策的内涵定义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中科院的科技政策研究专家樊春良(2005)指出,科技政策是政府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利用科学技术为国家目标(国防、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和健康等)服务而采取的集中性和协调性的措施,是科学技术与国家发展的有机整合。同时,他认为基础研究政策是一个国家科技政策的核心。清华大学的刘立(2007)认为科技政策指的是发展科学技术的公共政策,他赞同让?雅克?萨洛蒙关于科技政策内涵的看法,提出不仅包括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政策,也包括利用科学的政策,即利用科技发现和发明去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军事目标。他认为基础研究政策是为了发展基础研究的政策,以及利用基础研究达到政治目标的政策,比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是总体科技政策,其中有基础研究政策的专门内容。崔禄春(2002)认为科技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的目标下,为科学技术发展和协调科技发展中的各种关系而制定的规则和措施,是有关科技活动的行为准则。

总体来说,科技政策是政府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科学技术为是实现国家目标而采取的政策,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发展重大计划等。

与基础研究发展相关的科技政策则可称为基础研究政策,是指为了发展基础研究,政府出台相关科技政策,促进基础研究的发展以及利用基础研究成果创造更大的国家利益,根据政策内容的不同,具体基础研究政策可分为:科技投入政策、人才队伍政策、教育科普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科技平台建设政策等。

第三章 “973计划”的执行分析 ........... 20

3.1 973 计划出台的背景和内容 ........... 20

3.1.1 973 计划背景.......... 20

第四章 美国基础研究政策执行的经验借鉴 ............... 44

4.1 美国基础研究政策执行 .... 44

第五章 完善基础研究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51

5.1 政策因素 .............. 51

第四章 美国基础研究政策执行的经验借鉴

4.1 美国基础研究政策执行

4.1.1 政策因素:优先选择美国国家需求领域,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政策。

(1)基础研究发展战略

基础研究发展战略是根据国家的长远科学目标和需要解决的科学难题,制定的促进本国基础研究的发展方向、行动方案和各项政策措施,通常以政策规划的形式表现。其主要任务是明确基础研究与国家目标的关系,确定优先发展以及优先分配资源的基础研究领域。

美国政府提出的科学优先领域反映了科学发展的前沿和美国的国家需求。

美国联邦政府于 1994 年在其科学政策咨文《科学与国家利益》中对基础研究制定了五大国家目标,分别是:(1)保持在科学知识最前沿的领先地位;(2)加强基础研究与广泛的国家目标之间的联系;(3)激励对基础科学和工程的投资以及对自然、人力和财力资源有效利用起促进作用的合作伙伴关系;(4)为 21 世纪培养最优秀的科学家和工程师;(5)提高全体美国人的科学技术素质。

美国联邦政府对R&D支持的优先领域是随着时代发生变化的。自2001年 “9·11"事件后,防卫和反恐方面的 R&D 的支出大幅度增长。从用于 R&D 的预算来看,国防部所占比例最大,国立卫生研究院次之。在 2006 财年的预算请求中,国防部和国立卫生研究院的预算占全部预算的76%。从近几年看,美国R&D的优先领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美国竞争力计划 (ACI);②气候变化;③反恐;④氢燃料;⑤纳米技术;⑥网络和信息技术 (NSF,2006)。31

第五章 完善基础研究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5.1 政策因素

基础研究的唯一驱动力是探索自然规律,而不是直接产生经济价值,基础研究政策虽然与国家社会发展目标相结合,但是不能忽略基础研究本身的性质——获得知识、探索自然规律。

基础研究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企业、各类研究机构、大学等主体的作用过程为:选定基础研究领域-选择基础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产出科学知识-形成论文专利。最终是以知识的形式进入公共的知识库中,成为公共物品反馈给社会,而应用研究则是从公共知识中寻找适宜进行科技开发的知识,进行科技推广,走向市场,产生生产力。生产力得到推动之后,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运行良好,反馈给基础研究更多的能力支持,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5.1.1 科技投入政策

经济实力直接影响科技投入总量的变化,随着我国总体经济实力的增长,随着 GDP的增长,科技投入也应该具备同步的增长水平,保持步调一致的发展。尤其对于基础研究来说,具有研究特殊性,又是知识储备源头,更需要国家给予稳定的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等其他研究的差别比较明显,没有技术转移等创收方式经费来源相对比较单一。所以必须将基础研究放在特殊的位置,财政支持力度必须加重,要让基础科学的科学家们有一个体面的生活水平,来解决发展问题和吃饭问题。

(1)增加基础研究科技投入总量,把“蛋糕”做大,重视长远利益。

基础研究成果具有周期长、风险大的特征,还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特征,是政府职能管理的范围,因此一直都是政府作为基础研究最大的经费来源。包括973计划在内的基础研究政策投入最大的问题就是,经费投入没有同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占 R&D 的相对比重没有提高甚至有所下降,这与政府的科技分配政策有关,也与不同科技活动领域选择有关,最终结果就是经费总量不高。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以呼和浩特市为例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理论分析及我国的实践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界定

1.行政执法体制的内涵探究

行政执法,一般认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维护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以及针对违法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等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国家的存在,政府的运行,其目的在于建立平和稳定、健康安宁的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中存在的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念,人民通过立法的方式授予政府权力,并同时对其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督。在行政法学的层面上,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因为如此,政府的全部活动实际上就是执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行政执法活动。

对行政执法体制的界定,学界尚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行政执法体制是一个由各种制度组成的有机体系,具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权力配置制度、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等内容和要素;另外有学者认为行政执法体制是有关行政管理的制度汇集,行政执法体制汇集了行政主体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强制制度等等制度体系。还有的学者主张,行政执法体制是一种行政执法的基本模式,通过对主体和权力结构模式的预先设定,将这些模式形成具体制度规范,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权力配置、利益分配和关系处理进行规范、指导和约束。最后一个概念从权利义务、社会关系角度强调了行政机关的执法体制模式,与本文论述思路相符,所以文中予以采纳。与行政执法的具体活动和详细规则不同,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的宏观预设和权力配置以及利益分配的模型设定,不具有行政执法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但是行政执法体制为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中的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监督机制提供了基本运行轨道,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基本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宏观理论基础以及主要法律依据探析

1.公共组织理论

发端于 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 30 年代传统科学管理时期的组织理论是公共组织理论的源头,是一系列组织问题的理论,当时强调管理与组织的职能和原则、过程与方法等问题,把提高效率作为管理和组织的最终目的。①公共组织理论为在规模城市中开展公共管理的执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后来,盛行一时的行为科学管理理论则主张以树立“社会人”的方式构建公共组织,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组织的目标。二战以后,巴纳德(Barnard)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组织平衡理论,主张任何组织要想长期存在,关键在于必须能够维持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平衡。20世纪60至80年代,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进一步发展该理论,形成了决策理论学派,该学派想通过科学决策管理构建公平的社会秩序。20 世纪 80 年代的新公共管理运动、90 年代的政府再造运动等等诸多理论学派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管理进行研究,基于研究者的不同立场,在学说理论上产生了“企业家”政府、“无缝隙”政府等公共组织形式及理论。所有这些理论研究,都是以“重塑”政府这一公共组织的功能与形象为目的,寻求一种适应未来民主法治社会、抛弃官僚制组织机制的新型的公共组织形式。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组织的体制和组织形式受到不同年代的公共组织理论的发展的影响较大,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组织的纵向组织机构方面依附于行政辖区的建制,形成了所谓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执法理念和手段方面都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引入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观念;另一方面,借助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工具,也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大大提高。

2.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是英国经济学家科斯(R·H·Coase)率先提出并完善的,在其1937 年发表的《论企业的性质》一书中提出来。该理论的创新在于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来研究经济组织制度。其基本思路是以节约交易费用为核心,通过分析比对不同的单位、特征和因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不同交易需要有不同的体制或者组织来协调处理,最后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科斯认为,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将外部交易内部化,以内部组织运作来替代市场交易,从而减少或降低交易成本,优化配置资源。交易成本理论影响了公共行政的发展,良好的政策或制度有助于避免行政成本过大、办事效率低下、权力寻租等现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协调组织行为,实现公正、秩序和安全。德国学者柯武刚、史漫飞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各项成本主要包括政府的代理成本、服从成本和协调成本。代理成本包括监督政府内外情况的成本,是政府机构运行的资源代价;还有服从成本和协调成本也应当计算在内。

在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运行过程中,中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开始试水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实际上就是一种节约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模式。

二、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综合目前已有的城市管理体制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模式。名称大体上有三种:第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局;2、市容局(委)+城管执法局模式。有一些地方在先期成立的市容管理局的基础上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牌子,多块牌子一套人马,履行部分城市综合管理行政许可权和城市综合管理行政处罚权;3、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城管办模式。这是在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处罚权的改革中形成的;4、城管执法局、市政委员会、市容局(委)三部门并行的模式。这种模式通过简单的机构叠加的方式来显示加强执法的姿态,但事实上有浪费行政资源之嫌,也与中央大部制改革的精神相悖。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不畅

依据现代行政法治的原则,科学地设置执法机构、系统地进行权力和责任的配置是行政执法体制的两大要素,只有这两个方面都有完善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才能达成行政执法的理想目的。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混乱

在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是一个赋权性的规范,依据该规定,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具体划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履行报批义务的基础上,依法自行决定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相应具体工作部门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原则,在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制定出台与《行政处罚法》相配套的相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性的法规的情况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做出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个法律文件中要求所有的试点城市在本级政府设置一个专门行政机关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由此就产生了在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中在机构设置上“中央无部委、省里无厅局”,纯粹属“地方部队”的机构设置现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上级对口主管机关,纯粹为地方利益服务。如此体制现状,一方面使得全国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呈现千姿百态的设置状态;另一方面也使得各地城管执法队伍缺乏统一的协调监督机构而倍感茫然。坊间流传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所抱怨的“其他政府在中央都有一个妈,我们是没妈的孩子”,就是真实写照。在此情况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屡受争议。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经常遭遇难题

1.过分依赖强制手段

前文述及的“夏俊峰案件”等一系列频发的社会事件一次次地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其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所谓的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相互指责。权力过分宽泛模糊和无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城管暴力执法的“野性”难训,且频频出现侵害百姓的利益的事件。与公检法等其他执法部门均有上级政府对口机关加以领导或业务指导不同,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中央无部委、省里无厅局”,纯属“地方部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各城市独立存在,省级政府没有对口部门加以指导、约束和管理。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难以像公检法等其他权力机构一样存在权力制衡,使得少数执法人员头戴“十几顶帽子”,平时飞扬跋扈,执法中作威作福。有网友将类似事件归纳总结为“2013年中国城管12 起暴力执法事件”,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2013年底进入刑事程序的“湖南临武瓜农突然死亡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长期致力于行政法治的研究,他指出,过分依赖强制手段,会被老百姓认为是暴力执法,从而也容易带来暴力抗法。

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小商贩、失业工人、无业市民等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在生存边际游荡的他们,甚为敏感和无助,在我国目前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备,甚至落后的情形下,执法人员应当讲究执法的方式,理解执法对象的困境,不能动辄以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相要挟,滥用行政处罚权、为了一己私利而违法扩张执法范围,缺乏良好的为民服务的作风,采取野蛮、粗暴的执法手段,容易陷入以暴引暴的恶性循环当中。致力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研究的毛寿龙 教授也指出,应以城管和小商贩两者之间实际上相互依赖的角度来构建执法格局。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的执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作为传统的老少边穷地区,执法对象更是如此。

三、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对策…………29

(一)制定城市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29

(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力配置和运行…………30

1.继续加强和完善问责制度 ……………30

2.完善城管行政执法领域执法人员的反馈机制 ……………31

3.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互动与协调 ……………………31

三、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对策

(一)制定城市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

有法可依,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尤其是事无巨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更需专门的法律规定来保驾护航,急需实体法方面的明确赋权来规范权力的运行,同时也需要程序法方面的明确规定来保障执法程序的规范。这就需要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明确的立法。

笔者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首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经过实践之后再在全国人大的层面制定全国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城市管理法》。

在有全国性立法为依据的情形下,由于各地区的城市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1日实施了统一的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门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那么该政府规章颁布之前的呼和浩特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则处于无统一的地方具体立法可以依据的状况。之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内容庞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简易便民市场管理规定》、《市容市貌管理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市市容市貌道路管理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等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与上述系列行政法规的关系如何,在上述相关法律文件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结语

统一的专门立法将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必将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必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城市规划的科学进行和公民公益思想的增强,必将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在专门立法的基础上进行良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配置和制衡也必然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良好的监督机制,改革后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会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建立起一座交流和沟通的桥梁,政府的公平、正义、法治理念将会通过这个桥梁传递给公民,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四: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困境和对策研究

第一章 导 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解决市县分治导致的条块分割、城乡分割等弊端,我国推行了“市管县”体制,目的在于用行政手段强化中心城市的扩散效应,以城带乡。虽然该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积极作用。但从发展现状看,实行“市管县”体制实质上违背了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律,地级市不但没有真正起到以城带乡的作用,反而利用行政手段强化中心城市的集聚效应,甚至不惜以“市卡县”、“市刮县”为代价来加速中心城市的发展,扩大了城乡差距。面对“市管县”体制带来的突出问题,实行“省管县”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呼声频频出现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中并被不断明确,“省管县”体制改革,逐渐成为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中央政策的鼓励和指引下,浙江、河北、四川、广东等省纷纷开展了“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扩权强县等形式的“省管县”体制改革实践。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初,我国共有27个省份的970个县推行了‘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改革”。

从全国其他省份的改革实践看,各地面临的改革条件和推行改革的模式各有差异。就改革力度而言,广东的“省管县”体制改革,尤其是顺德区和濠江区的“省直管县”改革,无疑是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是,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省级政府管理幅度增大,管理压力增加;扩权政策落实难,出现管理真空;诱发地级市“抢地盘”式的行政博弈;地级市对扩权县支持不足,市县争利;扩权县从只受“市”一头领导,变成受“省、市”两头领导,“两头”奔波,行政成本剧增;人事制度安排困难等等。

本文正是在这一宏观环境下,在广东已开展“省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背景下,对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的路径和对策进行研究。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国外的行政体制与我国不同,国外基本是实行“市管县”,就不存在对“省管县”体制改革进行研究的问题。但是,国外关于政府关系、财税制等问题的研究与我国的“市管县”体制和“省管县”体制改革有相似和密切的关系,值得我们借鉴。因此,下面将重点梳理国外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研究、财政分税制的研究以及行政区划的研究。

1.关于政府层级研究

国外关于政府层级和政府间关系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乔治·施蒂格勒提出地方政府存在的两点必要性:第一,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辖区内公民的需求与效用;第二,在回应和满足不同人们的具体公共服务需求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有优势。二是关于大都市区政府层级的研究。上世纪的60-70 年代,美国学者们从多种学科角度对大都市区政府进行了分析。经济学家主要研究大都市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涉及到的财务结构与实质,政治学家则主要探讨大都市区政府治理的本质与成效,地理学专家则主要对大都市区的空间范围与治理内涵进行研究。到90年代,美国的大都市区的政府层级问题再度引起不同学科的学者们的激烈讨论,这些研究主要围绕美国的政府层级关系问题而展开。

2.关于财税制度研究

理查德·马斯格雷夫认为,对中央与地方政府进行分权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资源配置职能在提高地方经济效率和改进社会福利水平方面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资源配置职能应更多地由地方政府承担;并提出了分税制,即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同时,埃克斯坦提出“按受益原则分权”的理论,即按照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来划分各层级政府的职能,并据此分配政府间的财权。

3.关于行政区划的研究

在国外,政治学界、经济学界、地理学界、城市学界和实践界都对行政区划进行过研究。例如对大都市区行政区划和行政效率方面的研究。正如国内学者林涛研究指出,上世纪 60 年代,美国建立都市区政府组织的初衷在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此做法的主要经验已经被欧洲不少国家借鉴。日本学者片柳勉在其代表作《上城市合并后都市结构的变化》中,则从城市间的合并与规划的角度分析了行政区划变革。这些关于行政区划的研究和实践,特别是行政区划和城市合并的实践研究,对我国开展“省管县”体制改革中扩县并镇等做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二章 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实践分析

2.1 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基本背景

2.1.1 广东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在实践界和学术界,一般根据广东区域性特点,将其划分为四大区域:珠三角、东翼、西翼和北部山区,如表2-1所示。除中山、东莞设立市辖镇外,其他地级市均为市辖县(区)设置,数量最少为 3 个(潮州),最多为 12 个(广州),大部分为 5-8 个的区间值。广东的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从经济总量上看,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排名前五。这五个城市全部来自珠三角地区。如果扩大范围排名前十的话,珠三角九市占据八席。经济总量排名后五位的城市依次是梅州、潮州、河源、汕尾、云浮,5 个城市全部来自珠三角以外的地区。可见,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超过其它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区域间严重失衡的现象。从人口密度指标看(人口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土地上居住的人口数,是体现某一地区人口疏密程度的指标,也反映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的工作量和压力),广东人口密度较高的5个城市依次是深圳、东莞、汕头、佛山、广州。其中,深圳、东莞作为南下打工者聚集的城市,人口数量尤其是外来人口数量较多。人口密度较低的5个城市依次是梅州、肇庆、清远、河源、韶关。即可见,广东不同区域之间人口分布也极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往往也是人口聚集地区。

2.2 广东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动力因素

2.2.1 减少或避免“市管县”体制弊端

省管县改革的直接动因是当前普遍实行的“市管县”体制下面临的种种弊端。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市管县”体制的初衷,是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欠发达地区的带动与辐射作用,利用地级以上城市在技术、经济、人才上的优势,带动周边县乡农村地区的发展,从而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客观地说,“市管县”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通过强化行政层级,强调向上集权,该体制打破了原有的工农分离、城乡分割的格局以及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保证了国家各项指标、计划、指令的顺利下达和执行;同时,该体制也解决了当时存在的“地市并存”问题,基本形成了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经济辐射圈,有利于市场资源要素的集中和政治的稳定,也带动了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市管县”体制本身存在缺陷,加之体制执行中推行“一刀切”的政策,使该体制在实践中逐渐背离初衷,演变为以干部安置和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市管县”体制,进而暴露出一系列的弊端。比如: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支撑、地级市政府职能定位模糊不当、政府层级多增加行政管理的成本、泛城市化现象严重等等。特别是在一些县域经济较发达地区,由于地级市与县级市经济实力接近,在发展目标上存在一定的冲突,甚至出现相互之间各自为政,自谋发展,重复建设和同构竞争现象日益突出,即“市管县”体制正在逐渐失效。

当前,广东区域经济发展迅猛,“市管县”体制暴露出诸多问题。有些地级市已沦为仅仅是区划上的建制,既不能体现城市化发展水平,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城市”。市与县之间多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市与县争利,一些市甚至要依赖县的“贡献”来实现市区建设的投入,而在基建投资、财税分成、开发新生产项目等方面,市里常常优先考虑市区,造成县贡献多投入少;二是行政管理上的矛盾,在市级的全面领导下,县的自主权相当有限,而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县而言,在行政审批等诸方面的行政管理服务职能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水平的需求,制约经济发展;三是城乡关系上的矛盾,“市政府一般都会把工作重心放在城区而非农村”,从而造成城乡差距扩大。因此,“市管县”体制凸显的种种弊端,是广东推动“省管县”体制改革的直接动力。

第三章 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 35

3.1 认识层面的困境 ................ 35

3.1.1 认为改革是对市管县的彻底否定或对地级市的弱化 .............. 35

第四章 其他省份“省管县”体制改革主要模式及经验 ............... 43

4.1 我国其他省份的“省管县”体制改革的主要模式 ................. 43

4.1.1 浙江模式 ............ 43

第五章 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完善路径和对策 .................. 49

5.1 完善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原则 ................ 49

第五章 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完善路径和对策

探寻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的路径和对策,既要着眼于当前面临的困境,又必须要将其置于整个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广阔背景下进行思考,要站在新农村建设、构建服务型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全面推行的高度进行探索。总的来说,当前首先应准确认清广东体制改革的现实,即“省管县”与“市管县”并行的双轨制体制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依然存在如下图 5-1 所示)。因为省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各种困境难以在短时期内得到有效解决,且从部分县级政府和省级政府部门看,也还没有为全面推行省管县体制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实行双轨制是一种必然选择。在认清这一现实的基础上,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应该要明确坚持优化政府职能、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等改革原则,并从扩县并镇、强县扩权、市县分治等多条途径、多路并发,逐步向省管县体制过渡,同时通过理顺省市县权责关系、完善法制建设、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等措施,最终实现省管县体制的全面推行。

5.1 完善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原则

“省管县”体制改革是事关广东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优化政府职能,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等原则,稳妥推进改革。

5.1.1 优化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在“省管县”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出发,精简机构,弱化相关职能,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对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转移和取消,大力培养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承接部分公共事务,确保政府职能优化,效率提升。

结论

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从 2004 年至今,经历了初步探索阶段和放大试点、规范放权阶段,每一个阶段有着不同的改革措施和特点。总体而言,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具有三方面特色:试点县选择上兼顾代表性与全面性;财政、人事、行政三权下放推进省管县体制改革;注重政策法规在改革中的引导规范作用。从实践成效看,文章考察的三个县(紫金县、封开县、顺德区)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后在经济、财政、社会成效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性。在经济发展成效方面,紫金县、封开县、顺德区的成效并不一致。紫金县和封开县都表现为改革后两年内对经济发展刺激作用大,随后刺激作用减弱。顺德区则体现为改革对经济的刺激一直不大。在财政发展成效方面,紫金县、封开县、顺德区的成效都很为显著,都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在社会发展成效方面,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后,紫金县、封开县、顺德区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都略显增速加快,即改革对社会发展也是有较明显的正面效应。

当前,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是多层面的。认识层面的困境体现为:误认为改革是对市管县的彻底否定或对地级市的弱化;误认为强县扩权、扩权强县或财政省直管,就等于省管县;忽视政府职能在省管县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操作层面的困境体现为:省级政府管理幅度增大,管理压力随之增加;扩权政策落难,出现管理真空;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缺位,城乡、区域协调难;地级市对扩权县支持不足,市县争利;诱发地级市“抢地盘”式的行政博弈;扩权县“两头”奔波,行政成本剧增;人员分流与安置问题难解决。体质层面的困境体现为:单一制与中央集权制使地方政府管理幅度受制约;压力型政府绩效评估使地方政府自主性受制约。

而从浙江、河北和四川“省管县”体制改革实践看,它们有一些共同的经验做法是值得广东借鉴的。这些共同的经验包括:因地制宜选择改革试点,稳步推进省管县体制改革;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改革作为整个改革的关键;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与政府职能转变同步推进。

因此,根据广东实行“省管县”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困境,借鉴其他省份“省管县”体制改革的经验,广东省管县体制改革必须认清这样一个现实,即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省管县”与“市管县”并存的双轨制体制。在认清以上现实的基础上,应该明确广东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原则,即优化政府职能与提高行政效率原则,分类指导与因地制宜原则,试点先行与稳步推进原则。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根据广东实际,广东可以探索多元并进的省管县改革路径,主要包括扩县并镇、强县扩权、市县分治等路径。为保证改革路径的顺利前行,需要采取以下改革措施作为保障:建立组织领导体制,理顺省市县各级政府权责;进一步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优化行政组织结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速社会体制改革,构建政社协同、公私合作的治理新格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展试点并推广经验等。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五: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导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从战略角度提出了许多引进和加强人才管理配备的相应措施,以此来带动各行业的蓬勃发展。到了新世纪,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的融通性,越来越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问题提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中央更是从2002 年到如今,不断提出和改进相应制度以完成对人才的合理优化配置。例如,在2002 年,中央将人才强国作为强国战略提了出来,次年便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文件下达,这是我国自建国来的首次人才工作会议;2010 年,国家更是在二次人才工作会议上将引进人才和合理利用人才摆在了首要位置,之后党中央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一纲领性文件中,表示我国要以人才强国,通过人才来位列世界强国。正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引导以及锦州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才强市战略才被作为一项长期发展规划而得到锦州市的大力支持。

2004 年,锦州市提出人才强市战略,并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策略,志在为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学术氛围及个人的安居乐业,以此来推动锦州市更快更好的发展。到了2010年,在《锦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更是确立了通过人才强市来使得锦州位居全国强市行列。

2.研究意义

人才资源解决的好坏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当前形势下,发挥人才优势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坐落于渤海边的辽宁省锦州市当下正面临着全省重点建设环渤海经济带的重大历史机遇,实现全市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成为锦州市上下起动的重中之重。然而长期以来,锦州市在人才建设上存在的较深层次的固疾仍未得到有力改善,主要是人才建设投入不高、机制不健全,造成了锦州市人才队伍总量少,高层次人才缺乏,人才管理队伍综合素质不高,这种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现状严重制约了锦州市经济向前发展。因而推进人才队伍发展,培养引进高层人才,打造一支优秀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应当成为锦州市今后重点建设问题和任务。本文拟以锦州市为例,认为该市推进高层次人才建设具有较高的战略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研究动态

著名学者麦克林(Mclean)指出,国家人力资源开发一般包括五种模式:一是集约模式(the centralized model),像中国、波兰、墨西哥等,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战略目标和实施政策,并负责实现其目标;二是改革模式(the transition model);三是受政府委任的标准化模式,像英国和南非等,国家人力资源开发实施过程中将推进各行业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解决的问题;四是分散/自由市场模式;五是小国家模式(the small-nations model),像太平洋群岛国家等,受人力资金影响,对区域性政府间组织的支持与合作以来较大。

另有学者提到,国家应该有一定的人力资源开发意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程度不一,相关国家要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教育等现状,来确立适应本国情况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教育过程中尽量平衡各类教育,教育内容尽可能的多样化,还要在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多下功夫,以推动可持续发展。

国外长期来非常重视人才资源,将引进高素质人才作为国与国竞争的最主要阵地,探索赢得人才战略先机的研究和实践也一直没有放松过。为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局势及吸引稳定人才队伍,抢占人才竞争先机,各国纷纷调整和变革其人才策略,经济投入、教育培养、放宽移民政策就是引进和保住人才的主要手段。发达国家早前的人才开发战略为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高收益和高回报。例如美国,为吸引人才多次修改移民法,投入丰厚资金邀请世界优秀学者到美国游学讲学,在人才引进问题上不断扩大范围,引入渠道上也在不断拓宽。

高素质人才其本身所特有的紧缺性和潜在价值高的特点使其成为各国人才争夺的主要对象,留住他们一直是各国人才战略的关键所在。为实现此项目标,国外学者建议根据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阶段,对其进行有效地扶持。而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留住人才方面过多讲求物质刺激,而忽略了人才精神方面的支持力度。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1.高层次人才概念

高层次人才是一个国家、地区整体人才实力的代表和集中体现,具有引领性、凝聚性和研发性。对锦州市而言,及早引进一批专业素养高、政策觉悟性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是实现地区经济跳跃式发展目标的前提。这里所说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学术型人才,管理类人才和高层次领导人才。

第一,高层次学术型人才,常指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他们在科研开发、核心技术和理念的发现以及应用等方面,拥有较强的实力,是一个国家、地区发展的科技带头人。而目前为止,锦州市拥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仅有3%,规模和科研能力相当薄弱,这就要求锦州必须将引进高层次学术人才作为重点目标,也是其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第二,高层次管理人才。包括企业管理、科技管理、经营管理等各项高层次管理人才。对一个企业而言,高层次管理人才是其企业得以发展的核心凝聚力,是各种资源的直接操作者,因此其想法和行为有时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命脉。对于这些人来说,一方面是理论功底的扎实,另外一方面就是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个人价值的实现。

第三,高层次党政领导人才。他是国家政策法规的解读者、组织者和落实者,更是一个地区或部门重要事件的决策人。可见,党政领导人才对一个地区、部门、企业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其处事方式、驾驭全局的能力以及他们的领导水平、决策力等,都关乎着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兴衰。所以,高层次党政领导人才的综合素养和实际领导力、决策力对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加强党政领导核心队伍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2.高层次人才引进概念

当下,只要检索相关文献,就能看出我国在人才引进发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国内很多学者也致力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不断提出新的对策和方法。但多是就企业某一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加以探究,而较少对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的关注。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相关文献资料,认为高层次人才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高层次人才引进指的是国家为了某一领域和地区经济文化的高速健康发展而吸收引进该领域内的高层次人才,并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考核、培养、评价等机制进行约束的机制。一般而言,这部分人才都是高精尖人才,其创新精神和创新理念与成果足以对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二)相关理论

1.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即“非物力资本”,通常指通过教育培训、实践经验等来对劳动者进行投资使其获得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资本。西奥多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书,奠定了现代人力资本理论。在他看来,人力资本投资囊括五方面:1.为获取更好就业机会,个人和家庭迁移;2.成人教育计划;3.在职培训;4.正规的初、中等和高等教育;5.卫生保健设施和公共服务——对人的生命活动、体能耗费和耐力等起影响力的所有东西。从中可以看出,生产率的最大化与有效利用人力资本成正比关系。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经过长时间的不断调试和不断适配,才能够得出最佳方案。人力迁移投资,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价值需求和更高回报,从而创造条件实现跨地区、跨专业人才的合理流动。这种行为想要实施必须花费一定的成本。通过人口的流动与迁移,解决地区和行业间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状,从而带动该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激励理论

内容激励理论通常指以下三种: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和麦克利兰的获得需要理论。戴维麦克利兰首先提出人才引进的需求理论,将高层次人才定义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得以飞速提升的先决条件。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常被用来解释动机和人格。在他看来,人的动机正是由各种需求所引发的,而个体人格的发展则与各种需求的高低以及每个层面上的需求与满足程度紧密相关。他的这个理论引进到高层次人才引进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认为仅仅靠高待遇留住人才的方式是行不通的,还必须针对这类人才制定激励办法,从而使其有强烈的成就感和内心归属感。

三、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现状分析 .............. 9

(一)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高层次人才需求状况分析...... 9

(二)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基本情况 ...... 9

(三)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现状 ........ 10

四、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4

(一)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存在的问题 ............. 14

五、加快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措施 ................ 21

(一)加大政府扶持重点产业力度,鼓励企业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21

1.以产业链龙头项目为牵动,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1

五、加快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措施

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存在一些问题,如,机制不健全,人才引进政策落实力不强;资金实力有限,利益分配不均衡;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日益下滑;人才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因此,笔者提出加快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措施:

(一)加大政府扶持重点产业力度,鼓励企业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1.以产业链龙头项目为牵动,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当前,锦州产业的发展应该以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技术竞争力和龙头产业规模化上部署长远战略,发展支柱性产业。在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及生物制药等方面锦州市应有选择的选取重点产业,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

截至目前,一些国际性前沿产业和技术在锦州市政府的重点扶持下,逐渐形成了具有巨大潜力和战略性的龙头企业,并成为了一个产业链。一方面,锦州要打造国家级的装备制造业基地,打造闻名世界的新能源基地、公共安全基地等提高世界影响力并推动产业的凝聚和扩张。另一方面,以龙头产业和高端价值产业为依托,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链,培养出一批具有竞争新优势并能推动锦州经济快速发展的产业团,也不忘支持中小企业完成专、精、特的新方向转换。

2.强化企业创新能力,构建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

为了打造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可以成为支柱产业的集团性企业和培养出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技术、高潜力的创新性企业,锦州市将充分利用资本、人才、技术等创新性因素一如既往的快速发展“创新型企业”计划

(1)锦州市政府为了攻关新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的重点技术并使其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就应该以企业为主要装载力,以高等院校为人才挖掘基地,以国家战略需求和锦州市重点产业发展为需要,创建大型的企业战略组群,加大研发企业技术的投入,依托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来加强前沿科技的研究。

六、结语

本文以锦州市为研究对象,对其高层次人才引进问题与对策的研究,研究结论如下:

(1)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存在的问题:机制不健全,人才引进政策落实力不强;资金实力有限,利益分配不均衡;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日益下滑;人才年龄结构不尽合理。

(2)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存在问题的成因: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宣传不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服务不够到位;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配套措施不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思想观念落后。

(3)加快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措施:加大政府扶持重点产业力度,鼓励企业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政府搭台,构建人才引进基地;加强吸引和激励人才的软环境建设;加大财政投入,确保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落实。

(4)为了全面了解锦州市各园区内高层次人才在创新研究中的真实需求并使得人才能安心的在锦州市创业,提议锦州市政府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研究成果不断的进行高层次人才的结构分布并进行适当的调整,使每一个人才都发挥真正的才干。同时,锦州市政府借鉴国内外引智政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能够引进更多的高层次人才逐步改善和修订更全面的政策来服务于锦州市全面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六: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

第一章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理论演进与基本主张

第一节组织理论的老制度主义

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产生有其学术背景,其中之一即组织研究中的传统制度理论。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与以菲利普.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组织理论的老制度主义有着密切的学术渊源。

正式组织在运行过程中之所以会偏离其设置初衷的原因,就在于正式组织中充满着各种非理性的因素。这些非理性的因素既可能来自于个人——加入组织的个人不会完全按照组织为其设定的正式角色行动,也可能来自于组织结构,具体包括正式的体系和复杂的非正式体系,并且通过组织结构这一中介,组织的参与者之间以及组织之外的人都得以成为一个有机的连接体。而当个人将其个性带入组织,并作为组织成员发展出其他的责任时,这反过来又限制了他们理性行为的能力,甚至组织的运行过程本身被看成是重要的目标,出现了目标替代情况。所以,组织需要与环境讨价还价以实现当前的目标,并尽量限制环境对未来的约束。为应对环境中那些强有力的支持者所施加的各种压力和价值观,组织常常需要进行变革。随着组织逐渐被灌输这些价值观要求,组织的实际目标会逐渐偏离其正式目标,并逐渐服务于那些支持者的价值观和利益。反过来,随着组织相对于环境中的那些依赖于组织的行动者而言变得日益重要,这些行动者的价值观日益渗透到组织的运行过程中,组织也就因而被制度化。

虽然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是在继承并吸收组织理论的老制度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在对组织理论的新老制度主义进行比较的时候,鲍威尔和迪马吉奥认为,尽管两者都质疑组织的各种理性——行动者模型,并且都认为制度化是一种有条件的过程,这种过程通过限制组织可以进行的选择,而使组织减少了工具理性色彩;尽管两者都强调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都试图揭示那些与组织正式结构不相一致的各个层面;尽管两者都强调文化对组织的重要作用,组织理论的新老制度主义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和区别,具体可见表1.1。

第二节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特点和成熟

一、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特点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系列开创性研究成果的面世、新观点的提出,标志着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诞生了。这些奠基性文章主要包括1997年迈耶和罗恩发表于《美国社会学杂志》的《制度化的组织:作为神话和仪式的正式结构》、1983年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发表于《美国社会学评论》的《铁的牢笼新探讨:组织领域的制度趋同性和集体理性》。此外,斯科特、朱克和美籍华裔学者周雪光等都是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为该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归纳来说,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从研究问题看,解释了趋同现象。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权变理论不同,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所要研究的问题是,为什么不同的组织却在内部结构和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相似性?在迈耶和罗恩看来,后工业社会中的大多数组织的正式结构明显地体现了其制度化环境的神话,理性制度神话具有三个来源:一是复杂关系网络的发展;二是环境的集体组织化程度;三是地方组织领导的努力。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则在分析了竞争性同形与制度性同形的基础上,指出制度性同形变迁存在的三种发生机制:一是强制机制,即制度环境通过政府法令或法律制度强迫各个组织接受有关的制度和管制;二是模仿机制,即各个组织模仿同领域中成功组织的行为和做法,这主要源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三是规范机制,即社会规范对组织或个人所扮演的角色或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这种规范主要与专业化相关。豪斯查尔德和曼纳进一步认为,组织间的模仿模式具体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是按频率模仿,即组织实施先前许多别的组织所采用的实践;第二种是按特征模仿,即组织模仿具有特定特征的许多别的组织先前所采用的实践;第三种是按效果模仿,即组织效仿那些别的组织过去所实行的看起来具有好结果并避免坏结果的实践,并进行了实证分析。

第二章事业单位及其改革:历史与现实

事业单位既是一种组织形态,也是一项极富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正如国外学者所言,制度也有自身的历史,它们是历史的产物。如果不了解一项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就很难理解该项制度。因此,结合我国社会转型过程,剖析事业单位的生成与变迁,对于认清事业单位的现状、研究事业单位的改革,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第一节作为组织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的和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并列的我国四大机构法人之一,并且无论是从机构数、还是实有人数来看,在中国都是仅次企业的第二大类组织。除了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知识密集性②等特征外,从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视角来看,事业单位还具有“制度化组织”的鲜明特点。

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在区分制度环境和技术环境的基础上,指出与大多数生产性组织和商业组织因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而更多受效率机制的影响并特别关注于技术环境不同,学校等类型的组织需要承受更多的制度压力而非技术压力,因此学校等类型的组织对制度环境十分敏感,往往在国家力量或专业组织的作用下,表现出趋同性和适应性,组织活动也具有典型的仪式性,以期取得合法性,为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创造条件。从组织的特征角度,我们可以将那种主要受制于效率机制并且技术性控制较强、制度性控制较弱的组织称之为“技术性组织”,而将那些主要受制于合法性机制并且制度性控制较强、技术性控制较弱的组织称之为“制度化组织”。

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单位组织就是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再分配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化组织。这是因为,单位制度是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在资源乏的情况下为实现现代化赶超战略并在既有制度依赖下所建构的一种组织化体制。该制度设计服务服从于一切资源为党和国家所掌控的目的,社会生活因而受到国家权力的全面控制,单位组织因而表现出表面上的仪式性活动、“一致性政治学”与“幕后解决”等突出特征,个人因而依附于单位,甚至离开单位很多活动就无法进行并且往往在一个单位工作一辈子。特别是由于事业单位生产的是无形的公益服务,其效益无法直接衡量,加之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等多种资源依赖于政府,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之路还很漫长,以致于事业单位作为制度化组织的特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很难褪去。

第二节作为制度的事业单位

尽管从建国之初事业单位的生成路径来看,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将涉及意识形态、文化教育、提高公民素质等业务范围的单位均列入了事业单位,但从深层次看,事业单位是与党和国家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建构的制度安排分不幵的,是契合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组织类型。事业单位作为“单位”的一种典型形态对于其建立发展及功能作用的考量,必须置于我国单位制度形成、变迁的大背景中。唯有如此,才能深刻认识到事业单位作为组织化制度的价值,才能充分意识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和嵌入性,才能有针对性、有策略地推进此项改革。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获得了新生。但由于先前长期的战乱以及国民党逃离大陆时将重要物资转移到了台湾等原因,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再加上国民党留在国内的残余势力仍然娼獗,战争还在继续,随后又开始了抗美援朝。在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各类资源十分有限并且处于帝国主义包围封锁等恶劣形势下,党和政府必须寻求有效的方式加强组织动员,将有限的资源配备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以加快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并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但在建国前崇尚礼治的传统社会中,却严重缺乏这种组织动员能力。因为,“礼治精神须寄放在社会各个人身上,保留着各个人之平等与自由,而趋向于一种松驰散漫的局面。……中国人传统提倡礼治,因此社会松弛散漫。政治只成为一个空架子,对社会并没有一种强力与束缚,往往不能领导全国积极向某一目标而前进。只有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后,才及时总结长期军事斗争的经验和解放区根据地的做法,并学习借鉴苏联的模式,建立了单位制度,将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组织基础。尤其是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下,单位承载了越来越多的政治功能,从而将单位“转化为国家实现目标的一种组织化手段,同时也是国家实现统治的一种组织化形式”。

第三章地方事业单位分类:组织理论的多视角分析........45

第一节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方法.......45

一、关于组织分类的相关理论........45

二、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践做法.......46

第四章改革战略及抉择: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逻辑起点....57

第一节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战略的探讨.......57

第五章地方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体制和管理创新......84

第一节地方公益类事业单位体制创新......84

一、政事分开.......84

第七章地方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体制改革与依法行政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地方存在着一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一状况不符合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需要在全面认识现状并分析原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釆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第一节基本认识

行政职能是行政管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认为,职能泛指一定的人员或组织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顾名思义,行政职能就是行政机关具有的职责或作用。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语境下行政机关一般被视同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这样,行政职能,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即政府职能,指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履行的职责和所起的作用,主要涉及“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具体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从体现国家职能看,包括阶级统治职能和一般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从管理作用的性质看,包括统治性职能、保卫性职能、管理性职能、服务性职能和平衡性职能;从管理的领域看,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其他社会职能;从管理运行角度看,有计划决策职能、组织指挥职能、沟通协调职能、监督控制职能。

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其中,行政权力是指为实现管理目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权力“是一个大概念,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看,它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权力:一是审批许可权,二是收费权,三是监督权,四是处罚权。行政行为则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受行政法律法规调控并能产生直接或间接法律效果(一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结论与讨论

事业单位是极富中国特色的一种组织类型和制度安排。从事业单位的生成看,既带有学习借鉴苏联老大哥的印记,更离不幵当初特定的历史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事业单位发生了明显分化,处于从企业到事业单位再到行政机关的谱系之中,成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事实前提。同时,事业单位、企业、行政机关作为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因而需要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方式,特别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公益服务体系建设、依法行政战略实施等新形势、新情况,更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经营类、公益类、行政类的基础上,通过“掐头、去尾、留中间“的改革,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将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为行政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将公益类事业单位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保留的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益服务。

由于所处层级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等因素,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推进路径、改革方式等方面与中央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在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方面。由于主要为当地民众提供公益服务,因此公益类事业单位应以属地化管理为主,特别是适应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可能会举办较多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体制机制创新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也更大。中央则应举办少量承担基础性、战略性、示范性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应是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或者是提供跨流域、区域的公益服务。在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方面,鉴于行业分布、资产总量等与中央存在显著差异,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地方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可以与国有资产战略重组有机结合起来。在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面,由于数量较大、成因复杂,地方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充分考虑改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等更加符合地方实际的改革模式。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七:基于关键绩效指标的监狱绩效评估体系研究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绩效的管理和绩效的评估被广泛运用到美国政府的管理中。之后的二十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开展了“新公共管理运动”,让这种评估在当时的政府内部管理中广泛存在。社会公共部门组织中绩效管理的兴起,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公共部门的管理者们在应对日常的管理问题时,产生的诸多矛盾,需要引用新的管理方式来加以应对;其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展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让相关理论研究有了新的发展。

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功能除具有反映公共组织过去的工作情况之外,还有经过评估,找出问题,分析原因等,并通过重新整合资源来进行目标的调试。评估就是将公共组织的各种行为置于诊断分析之中,从而发现相关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完善。当前我国在这个课题上的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评价制度上仍具有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封闭性、单向性等特征,这直接导致我国政府绩效评价处于相对比较低水平。

如今,绩效评估早已被普遍应用于公共部门组织之中。不过,因为监狱系统的特殊性、封闭性,使得该系统外的人员一般比较难以介入。且监狱系统内的相关研究力量薄弱,如在基层检察院都设有专门从事业务、理论研究的“研究室”等机构。在监狱系统中的很多基层监狱均无这样的机构设置或人员编制。因此,有关监狱系统的绩效评估、绩效管理等相关的研究、实践活动较为落后。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之下,有关监狱管理的绩效评估自然相对的成为理论研究的“无人区”,并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建立较为权威的机制。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对监狱系统提出的“首要标准”,明确了我国监狱系统的基本职能,以及监狱工作绩效考核的方向。所谓“首要标准”,即指将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纵观当前我国监狱系统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阻碍“首要标准”的完全实施。一是我国监狱系统内部建设长期不足,往往是重视“硬件”建设,忽视“软件”投入。即偏重高墙、电网、护网、监舍楼、罪犯食堂等基础性建设。而对于监狱干警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等队伍建设与保障方面明显不足;二是随着大批“80”后、“90”后罪犯以及大量的涉黑、涉毒、涉恐等严重暴力罪犯的关押,对于新形势下的罪犯管理以及罪犯心理的把握,仅仅依靠原有经验已明显乏力。可以说,当前的监狱干警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三是监狱系统内部重视劳动生产改造,轻视教育改造的传统作祟,由于历史原因,从前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支出较少,为了保证监狱的正常运转,各地监狱大搞生产;如今,国家财政已经全额保证了监狱的日常支出,劳动生产应当只是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但是由于上述原因,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个别监狱存在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这不仅促使罪犯加重了抗拒改造、脱管、脱逃等逆反心理,增大了监管难度;同时,也挤占了大量教育改造等宝贵的狱政资源,导致教育等其他改造方式的缺失。

(二)研究意义

2003 年,我国监狱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做为监狱体制改革的方针,建立起了负责监管改造罪犯的新监狱工作体制以及负责创造经济利润并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岗位、传授职业技能的监狱企业工作体制。这样,既保证了监狱监管改造罪犯的基本职能的实现,又解决了罪犯劳动改造岗位不足的问题。但是这也增加了监狱系统的复杂性。因此,种种现实情况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关键绩效指标通过在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以及政府机构、社会的公益机构等其它一些非营利性组织中成功的运用,证实了关键绩效指标这种绩效管理工具的有效性。当然,也为监狱系统能够将监狱的战略目标、内部组织和监狱民警统一起来早日实现“首要标准”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

其一,关键绩效指标的在监狱系统的运用,在监狱的战略目标层次上有利于体现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的工作方针;监狱系统通过运用绩效管理,查找出自身的关键绩效指标,在现实工作中不断的向关键绩效指标的要求靠近,最大限度的朝着监狱的战略目标努力,通过罪犯的重新违法犯罪率进行评价自身的工作成绩,实现好监狱应有的职能。

其二,在关键绩效指标的有效指导下构建好监狱民警工作绩效同薪酬、福利、荣誉奖励等回报的有机联系系统,充分发挥监狱民警作为监狱各项指标实施者的主观能动性,激发监狱警察的工作热情;在这个有机系统的运行过程中,还要不断的反馈关键绩效指标与监狱民警实际工作的结合情况,在发挥奖励系统激励监狱民警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监狱民警通过不断的关注工作绩效的现状,努力提高,最终实现监狱总的战略目标。

其三,关键绩效指标能够搭建一座监狱民警之间有效传递信息的桥梁,创造轻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同时关键绩效指标以监狱的总体战略为根本点,通过相关指标的层层设定、层层分解,最终传递到每一名监狱民警,在这种现实情况的要求下组织中各个层级之间通过信息桥梁相互传递信息、相互影响,可以让监狱的组织文化具有开放性和重视相互沟通性的特点,促进监狱保密工作范围外的警务公,让社会公众对监狱系统产生新的良好的认识,有效地促进监狱系统社会形象的改善,打造好现代化的文明监狱。

二、我国监狱管理的基本状况以及分析

“首要标准”的提出,给监狱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落实好这个标准,需要摸索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这种背景下,KPI逐渐成为一种优秀的绩效评价工具。又因为监狱系统的封闭性、涉密性等特点,导致监狱的透明度不高,广大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的了解知之甚少。所以,笔者认为在构建监狱绩效管理评估体系前,应当详细的介绍一下诸如,监狱的性质、任务、设置、管理体制等我国监狱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监狱概况

1.监狱的性质、任务

我国的监狱系统在一九八五年之前隶属于公安部管辖,在一九八五年之后,为了与国际接轨,国务院对此进行调整,将其划拨给司法部管辖。但由于监狱系统的特殊性,在监狱内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仍属于人民警察的序列,同时受到《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双重规范。作为国家司法体系的最后一个环节,如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裁判等,监狱负责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关押、监管以及教育劳动改造。可以说,监狱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刑罚执行机关。

(1)监狱的性质

监狱系统的特殊性,让它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具有区别于其它司法机关的特殊的属性。

其一,监狱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该条法律规定阐述了监狱的基本属性之一,即法律属性;

其二,我国的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是由军队、警察、法庭以及监狱等暴力机器所组成的。”因此,我国监狱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马克思关于监狱的看法阐明了监狱的第二个基本属性,即政治属性。

(2)监狱的任务

监狱的任务受其基本属性的影响具有,执行刑罚、惩罚、教育劳动改造罪犯、减少以及预防犯罪等基本任务。

首先,监狱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刑罚。监狱通过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以及释放等刑罚执行活动,实践国家法律要求监狱的完成的任务。

其次,生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是监狱监管改造罪犯的执行依据。监狱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者剥夺罪犯的某些权利,并强制罪犯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文化知识以及学习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让其认罪伏法,深刻反省悔过,最终使罪犯回归社会。特别要强调的是,罪犯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公民,其拥有的公民基本权利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监狱对于罪犯惩罚的形式都会受到来自《监狱法》、监狱内部、人民检察院等方面的极其严格的规范与限制。监狱实施惩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来制止其继续危害国家、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教育改造使其认罪伏法。简而言之,惩罚既是一种手段,又同时是一个国家让罪犯认罪伏法、帮助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并最终回归社会的过程。

(二)监狱绩效管理概念、内容

1.监狱绩效管理的概念

作为公共绩效管理宏观概念下的一个微观的层面,对于监狱的绩效管理可以初步定义为:监狱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通过平衡协调内部的管理与外部的环境、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资源投入与公共产品产出等监狱要素之间的关系,追求公共产品产出最大化的过程。

2.监狱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一,经济绩效。监狱不是盈利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一部分,它的存在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并且这种公共产品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所无法提供的,如,国家军队提供国防安全这种公共产品,这也是监狱存在的价值之一。监狱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是社会的稳定;虽然这种公共产品不能够直接为社会创造利润,但社会所创造的诸多财富都是建立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上的。所以说,监狱可以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同时,监狱的经济绩效还体现在对监狱的经济投入与监狱为社会提供的公共安全产品之比上。

第二,政治绩效。政治绩效关系到监狱系统的本质属性之一。我国的监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它的存在不仅仅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公共产品,还有其独特的政治意义。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深水区,各种利益诉求相互交织,社会维稳形式空前严峻。因此,监狱应当担负其政治责任,在惩罚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罪犯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社会绩效。监狱的社会绩效与它的经济绩效息息相关。监狱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体现了监狱存在的价值。它的的社会绩效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让曾经对社会对人民犯下罪行的罪犯通过监狱的教育改造,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因为自己的罪行所带来的伤害,消除社会负能量;二是罪犯在监狱经过劳动改造,既可以改变一些罪犯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又可以让罪犯学习到劳动技能,为今后重返社会打好基础;三是监狱通过上述的对罪犯的改造,可以为社会源源不断的输送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为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

上述的经济绩效、政治绩效、社会绩效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的整体。其中的经济绩效是为监狱绩效的提供了物质准备,也推动了政治绩效以及社会绩效的发展;政治绩效是监狱绩效的核心所在;社会绩效是监狱绩效直接存在的土壤,也是经济绩效以及政治绩效发挥作用的外部保障。

三、基于关键绩效指标的监狱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18

(一)构建指标体系的原则.........18

1.一般原则 .......... 18

2.特殊原则 ............ 19

(二)影响监狱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因素........... 20

1.绩效评估的目的 ......... 20

2.监狱职能的合理定位............. 21

三、基于关键绩效指标的监狱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指标体系的原则

1.一般原则

学术界通常认为,关于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一些一般性指标的设立,普遍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体现在在构建绩效指标体系框架时应当将绩效指标要素同所要评估对象的基本的战略目标保持相一致。在现实运用中,关键绩效指标是存在,就是为了保证评估对象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每一个评估对象的战略目标从宏观上讲一般只有一个,即使通过分层级并将战略目标层层进行分解,之后得到的每一个层次的指标也都是为了组织最终的总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在运用关键绩效指标时,应当遵守一致性的原则,始终保持各项关键指标能够为组织的总战略目标的实现而服务。同时,只有所有的层次级的关键指标紧紧围绕总目标展开,才可以有利于其他不同分目标的实现。

(2)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在构建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时,应当注意制作的规范性,即要关注不同层级的关键绩效指标的制定、计算、评价等都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性的方法;而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关键绩效指标之间的相互衔接问题上,也应当采用一套规范的计算方法,规范的反映出不同数量之间的内在关系。这样构建的体系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当然,我们还应当注重国内、国外不同数据之间的规范对比,最终让构建的体系可以符合规范性的原则。

结论

当前,有关我国监狱现有绩效评估的理论以及相关的方法都集中在了对部门层级的评价与描述,没有能够把绩效评估同组织长期的发展相联系起来。“首要标准”的提出,对我国监狱系统在罪犯改造质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关键绩效指标引入监狱系统,对监狱如何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进行探讨,构建关键绩效指标评估体系,期待可以填补监狱绩效评估在运用关键绩效指标上的理论空白,促使“首要标准”的实现。

(一)论文工作总结

本文在研究关键绩效指标,分析我国监狱机关绩效评钻现状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监狱机关的关键绩效指标绩效评估体系。

结论如下:

第一,绩效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重视,不过当前关于我国政府的绩效评估还存在下述问题:评估的方法相对简单、缺少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关键绩效指标应用于监狱体系的可行性;

第三,结合关键绩效指标的理论以及我国监狱系统的特点,构建我国监狱系统的关键绩效指标评估体系;

第四,关键绩效指标是一种先进的绩效评估工具和战略管理工具,它的应用可以解决我国监狱系统绩效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对于推动监狱系统的变革也有重要意义。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工作展望

本研究尝试将关键绩效指标应用于监狱机关的绩效评估系统,由于监狱机关绩效评估是一个系统繁杂的领域,涉及到监狱工作的多个层面,在实际应用中必然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监狱的关键绩效指标(KPI)需要在监狱中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并不断地加以修正,逐步提高其可行性、合理性。本文在研究中,限于作者的学识和能力,还有许多问题未能涉及。就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还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我国监狱系统在实际中运用的关键绩效指标可以在指标的设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二,监狱系统关键绩效指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筛选、修正问题。 当前,有关在监狱系统采用绩效评估的理论,甚至将关键绩效指标运用于监狱系统的相关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本文所做的工作仅仅是相对比较初级的,又因为实际条件以及时间制约,论文难免有欠妥之处,敬请诸位老师指正批评,作者将悉心接受。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八: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变过程中政府保障体系的研究——以扬州市广陵区为例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众多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不仅影响了百姓生活,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形象。我国发生的山西汾酒事件、肯德基“苏丹红”事件、大头娃娃事件、瘦肉精中毒事件等等仍历历在目,无不令人深恶痛绝。食品安全既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还和政治稳定、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紧密联系。一段时期,我国很多出口食品因为不合格而被销毁,有的国家甚至明令禁止进口中国食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日益严重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2012年度食品安全问题更是位列中国公众所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的第一位,究其原因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制度体系不完善等等,导致了全国人民饮食安全感的缺失。因此,在深化改革的道路上,我国政府仍需要不断努力,切实解决好这一至关重要的民生问题。

上世纪中期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是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应当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正式出台,该法既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漏洞,又梳理了监督管理的体制问题,使得食品监管力度有了明显的提升。客观的评判,历次食品监管体制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成效,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监管模式效率低下、法规建设不完善、装备缺位等等弊端所引发的问题也非常值得我们反思。2013年的大部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主要责任主体,而卫计委负责做好技术支撑。这种方案得到了众多专家学者的认同,因为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印证了此模式有利于覆盖食品监管的盲点,有利于政府资源的进一步优化整合,从而可以提高监管效能,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同样,新型监管模式也会因为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不配套而引发新的矛盾,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形成监管合力,无法真正实现无缝隙监管的格局,因此,我们深入研究模式转变时的保障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再是某个特定国家和地区的问题,而是整个国际社会关心的问题,各国政府和机构都在积极研究先进的策略措施,我国政府亦是如此。我们亟需在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制定出切合国情的保障体系,及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症结,努力构建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环境。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变过程中保障体系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新型监管模式更加流畅的运行,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更加有利于维护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为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各国政府、社会机构、众多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变过程中保障体系的构建做了大量研究,现综述如下:

一、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台湾、欧盟、加拿大等地区食品原材料监管、过程监管、食品流通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他们认为许多都在国家通过不断改革本土的食品监管体制,来应付复杂严峻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势。2006年,林摘在阐述食品安全涵义的基础上,对中美两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了面临的主要问题。2013年,中南大学的何翔,通过比较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出,以美国、加拿大和丹麦为代表的多数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都经历了由分散到统一改革途径。张志宽通过《浅析欧美饰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中介绍的预防为主、全过程监督以及可溯源性原则给了人们很好的启示。

二、对法律体系和食品标准的研究

美国在1906年就颁布了《食品药品法》,其法律体系涵盖了联邦政府和各州法律,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而又相互补充制约的有机整体,实现了无缝监管;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有着严格完整的食品认证、市场准入、食品追溯、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发达还特别注重动态修订食品安全基本法,如美国最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就强化了基本法的指导,它从法律高度构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模式,将立法拓展覆盖到了整个食品供应链。吕智宇等通过分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后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食品标准模糊、指标过时等等问题导致了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他建议应当借鉴他国先进经验,推动国际标准釆用等工作。黎慈以毒奶粉事件为表述对象,提出了我国在食品安全顶层设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矛盾和摩擦的问题,她建议当务之急要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善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和全过程监管制度。国内众多学者还对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做了研究,认为仍然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国外学者对研究发现欧美国家的食品标准非常注重动态修订,国内学者通过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普遍认为我国的食品标准呈现出标龄长、单个标准的检测项目偏少、部门必要标准缺乏的特点,需要全面系统的进行修订。我国现有的食品标准,存在重复矛盾的问题,亟需科学构建现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他们认为应该借鉴国际标准,来优化整合我国的食品标准,使得国内的标准能够与国际标准相接轨,这样才可以不断提高我国公民食品安全的质量,同时也才会符合产品出口的要求。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

2.1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概念

食品监管的模式在食品监督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任何一套科学系统的监管模式都有利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监管效能,否则,将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食品数量的时候,社会各界就会越来越关注食品的质量问题,此时的食品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食品监管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倘若出现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甚至更为严重的行政违法情况,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叫做行政责任。实际操作中,少部分执法主体只注重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却忽视执法者应该遵循的法律责任,违背了依法治国的行政体制。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政府对于执法者的行政问责力度显得相对温和,主要表现为责任追究方式单一、追究力度不足、流于走过场,造成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后病。在法律面前理应做到人人平等,无论是执法者还是执法对象均应充分意识到责权高度统一的基本要求。

2.2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成因

一、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食物链情况

从农业生产源头看,2010年农业普查,农业经营户共有2亿,农业产业39.5万个;2009年抽样显示:农村人均售粮482.93公斤、猪肉31.70公斤、家禽11.35公斤、蔬菜17.84公斤等等;农村劳动力的学历普遍较低,大专及以上人数仅占2.1%,农业技术人员相当缺乏,主要是初级农业技术员。系列数据说明我国的食品供应体量大、劳动力学历构成层次低、安全管理知识缺乏、农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变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水、土壤、空气等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研究表明我国总耕地面积的1/6己经受到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污染,再加上农药化肥滥用、转基因技术的推广,导致了我国食品安全从源头生产上就已令人堪忧。

从食品生产企业看,2007年度的白皮书表明,当时全国加工企业共有44.8万家,其中规模企业2.6万家,占比仅为5.8%;规模以下和10人以上的企业6.9万家,占比为15.4%,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占比78.8%,上述数据不含大规模无证无照的三无小作坊。调查发现,很多食品企业生产环境恶劣,为了片面迎合消费者和市场,过度追求食品的种类和口感,滥用或者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等,使得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潜在危害。

我国现有食品经营企业1000多万家,但是规模以上的企业不足3%,绝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我国消费领域的经营单位总数量笔者未能查阅到,但是扬州市广陵区作为一个拥有50万人口,370平方公里的县级行政区,2012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区共有食品流通企业近6000家,餐饮服务单位近2000家,不包括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如此推算,全国范围内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单位的总数量相当惊人,食品安全监管的压力和责任巨大。

二、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从政府角度分析

1、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缺陷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食品监管中所要扮演的角色。2010年,国家食安委及下属办公室正式启动运转,广陵区政府也相继成立了该机构,并将食安办设在卫生机构,地方各部门在其综合协调下,延续以往的分段管理模式;笔者认为这只仅仅是在监管形式上实现统一领导,未能形成监管合力,工作职责仍然不够清晰、各职能部门之间仍然存在推诿扯皮、监管重叠、监管空白等问题气例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食品企业应当先通过质检部门对人员、设备、场所的的审查,具备条件的才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但是当前很多企业根本不到当地工商局登记,这就导致前置监管无法执行。监管空白也是目前行政执法过程中现实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留下了违法空间。

案例:2010年X月X日,广陵区卫生部门对淮海路XX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5包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鸡腿,当事人极力辩解鸡腿是早上才从超市买回来的,但是未能出具相关索证索票。根据案情,可以快速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最终,本案做出了如下处罚:1.没收5包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鸡腿;2.罚款人民币3500元。个人认为本案处理方式比较单一,鉴于管理体制问题,卫生部门并没有通报工商部门继续追查,本案不排除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出厂时就有问题。倘若每个部门都能打破本位主义、通力配合,那食品监管一定会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2、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漏洞

(1)法律体系方面,我国政府通过多年研究总结,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重要法典,随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需不断完善。比如瘦肉精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我国现行法规明显缺位,没有一个法规能够明确肉产品的药物残留超标的执法归属。尽管《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但是条文过于笼统,实际操作难度大。

3广陵区传统和新型监管模式的应用比较.........14

3.1广陵区食品安全概况.......14

3.2传统模式和新型模式介绍.......15

4构建新型监管模式的保障体系.....23

4.1修订食品相关法规和标准.......23

4构建新型监管模式的保障体系

4.1修订食品相关法规和标准

4.1.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从立法的层面上设计食品安全防护体系。欧盟地区通过《食品安全基本法》构建起“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模式,其中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法规指令也仅仅只有70余项。澳大利亚、新西兰仅用一部含有4个部分78项的食品标准法典,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食品领域。国际经验表明,食品监管先进地区都重视对基本法的动态修订,美国最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加强了基本法的指导,将立法空间拓展到了整个供应链。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相当严厉,美国制度对生产商、销售商的处罚力度惊人,对食品制假、售假者处五年以上监禁,并处25万至100万美元的罚款,韩国还要追究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2014年3月份,傅莹介绍我国亟需完善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被列入到了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清楚的将大部制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要进一步明确食品监管的主体责任,强化问责力度。研究出台详细的配套法规,清理食品安全领域法律法规之间重复矛盾的条款,弥补现有食品链条中法律法规的空白,制定严格的食品认证、食品追溯制度;制定操作行强的食品召回细则,明确召回主体、召回流程、召回方法等,使基本法、配套法规有机的结合起来,将食品监管的关口前移,形成立体式、多层次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立法观念方面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做法,注重人文关怀,在内容设计上一定要强化预防为主的理念气在处罚力度上要增加违法成本,现行的民事赔偿方面有了“十倍赔偿”的规定,但是对于小额食品难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建议借鉴交警部门的经验,设立简易处罚程序并划定最低赔付标准。在刑事责任认定处理方面,尤其是恶意违法导致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当事人量刑,建议加大威慑力。

结论

食品质量是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发生过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能否解决好棘手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涉及到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等方方面面的影响。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探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新途径,经历了多次体制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在特有国情下,采用什么方式和模式进行监督管理是改革的核心环节,其直接影响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2013年,政府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大刀阔斧的进行了大部制改革,顺应了绝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要求,但是通过回顾性研究发现,体制改革带来的监管模式的转变仅仅是完成了第一步,而关于监管模式转变过程中政府保障体系的构建尚有很多地方需要配套完善,以实现新的监管模式的效能最大化。

在保障体系的构建应该积极研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严格修订制定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清理食品标准;科学制定改革的时间表线路图,加快划归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整合优化各部门原有资源;在基于建立政府信息化平台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诚信体系、预警系统、溯源体系、召回制度的建设力度。同时建议,我国要加快组建食品监管警察队伍,进行强有力的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将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思维等科技前沿的先进理念,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要在自媒体时代,充分注重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社会监督力量等等,虽然看似任重而道远,但是当前食品现状而言,食品监管模式的转变亟需上述保障体系的配套,否则,无法真正达到改革的深层次意义。大部制改革已经正式启动,我们坚信并祝愿,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够成功开创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价研究——以厦门市为例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社会保障改革重点在城镇,城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等人员都有着相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养老保险长期没有覆盖到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城镇无业的居民。这些无业居民居住在城镇但长期游离于国家社会保险体系以外,直到201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使他们有了制度性养老保障。而在农村里,中央政府1991年开始试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合理的建制理念和制度安排,采用了自己缴费的方式,造成养老保障水平过低,效果不佳,最终在1999年全国范围内停止实施。随着家庭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的持续弱化、大规模的“乡一城”人口迁移加速农村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城乡二元分割下收入差距和福利待遇差别扩大等社会问题的显现,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越来越迫切,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决定从年起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当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并逐步扩大试点,这标志着农村普惠型养老金制度的确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先后实施,把农民和城镇非就业的居民纳入到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实现了制度的公平与全覆盖。由于这两项制度具有相似的制度设计,都采用“统帐结合”的模式,强调政府财政补贴责任,为两项制度的统一奠下了基础。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基本成熟,一方面人们的身份不再固定,不断发生着变化;另一方面“社会公正”的理念逐渐得到人们认可,制度设计朝着城乡公平的方向发展。以身份定制度、以地域定制度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设计逐渐失去了合法性,客观上迫切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平等的国民待遇和政府对国民的基本保障责任”。

本文以厦门市为例,探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整合而成的新制度,指一种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由政府组织实施,农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配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2研究综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极大的肯定和推动了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步伐。通过总结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理论基础、必要性、统筹城乡养老保险路径、制度的实践与评价等方面进行归纳与综述,厘清学术研究方向与重点。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第一,公民权利的政治理论基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济贫法》的颁布为标志,政府开始介入社会保障,“穷人接受救助是一项权利,社会保障从最初的补救性质发展到权利性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市场内生出来的,而是从外部嫁接过来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与企业职工服务,没有把社会保障作为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造成了身份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最基本的人权就是生存权,每个人的生存权利应当是平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渐将基本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将实现公民权利平等作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目标。第二,市场与政府职能的经济理论基础。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在完全市场竞争情况下,市场可以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但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的存在,市场面临失灵风险,需要政府提供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服务。但政府也会面临失灵风险,“某产业中的企业希望政府对该产业进行管制,因为他们可以通过俘获管制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利益进行管制,所有的管制者最终都会被被管制者俘获,结果就是管制者在为某些特别的被管制者(利益集团)服务。”②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也会被利益集团“俘获”。社会保障的重点保障对象应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中低收入阶层,以帮助其抵御风险。

第2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2.1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厦门市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参保对象分主要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针对城市工作人员,厦门市2000年颁布实施了《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4年进行修订,颁布了新的《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覆盖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等。同年颁布《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针对不同的事业单位对象分别实施缴费责任分担机制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2006年制定了《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统一各类职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2003年厦门市颁布《关于下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外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厦门市于2006年颁布了《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在2010年实施新的《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釆取了户籍和养老保险金发放地不挂钩方法,单位缴费与厦门市户籍人员一样,统一为14%。针对被征地人员,厦门市2004年发布了《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保障了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2009年经过修订,实施《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所以,厦门市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解决的较早,各群体都有着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对于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则解决的较晚且不够完善。虽然早在年月日,厦门市就施行了《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这种以厦门市辖区内村办集体企业、联户、户办企业、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以及相关的厦门市非城镇户口的公民为对象,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制度开启了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先河,也就是“老农保”制度。但是,在“老农保”中,由于政府责任的缺失,财政供给不足,缴费的随意性,以及待遇水平过低等原因,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人数过少,“老农保”制度并未能够实现制度设计之初对于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

2.2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

2010年出台的《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的规定了制度对象、缴费、待遇、衔接等内容。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16年满周岁,非全日制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以及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这种条件设置将全市城乡居民当中未参加任何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覆盖在制度范围内,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在缴费环节上,采取按年缴费的形式,《办法》第六条规定,缴费标准分为13个档次,从100元到4000元。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办法》第七条规定针对参保人员所选取的缴费档次,政府给予45元到70元不等的缴费补贴。

在待遇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2014年经调整后为每人每月230元。《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均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2010年6月30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以不需要缴纳保险费,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具体的领取条件和待遇组成如表2-1所示。

第3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价基础与指标.......20

3.1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价的基础.......20

3.2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价的指标.....21

第4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价........26

4.1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评价......26

第5章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45

5.1降低参保的户籍门槛.....46

第4章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价

首先对制度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分析,掌握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内容和民众的反应,并在对专家访谈时交流分析结果,以便专家对制度作出尽可能合理客观的评分。

4.1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评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把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统一起来,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统一的政府补助标准,促进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公平。据“普遍型社会福利体系的基础和设计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如表4-1到表4-3所示:有74.8%的专业人士非常赞同或是比较赞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60.8%的专业人士认为城乡居民应该实行一个基础养老金标准,83.2%的民众赞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相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符合公平需要的。

具体来说,公平性主要可以从制度内公平性和制度间公平来进行分析。第一,在制度公平性上,主要有参保机会的公平性和各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差距的合理性等指标。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的颁布将城乡居民中未能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全覆盖,从制度上保证了每一位厦门人特别是弱势的非就业居民都有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在制度的有无上实现了人人有保障的公平。但是该项制度有着户籍的限制,参保人员必须具有当地户籍,否则不能参保,非就业的外来居民只能到到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在厦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第5章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检制度的对策

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代表性,对全国建立和完善该项制度具有参考价值。通过总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特点与实践经验,发现了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难点,影响了制度“公平性、适应性、有效性、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为厘清这些问题与难点的根源和逻辑,作图5-1,将得分较低的指标分为表现(现象、中间因素和深层原因,从根本上抓住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对策。可以看到,户籍限制影响居民参保机会的公平,虽然户籍居民的参保率高,但本也应该享受养老保险福利的非户籍的人口没有参加保险,若加上这些人口,总体来看参保率不高;缴费补贴不能兼顾效率与公平,导致居民缴费时选择档次过低,制度保障的准确性和效果难以保证;固定额度的缴费标准容易与居民生活水平脱钩,导致难以保障居民生活的问题和长期参保反而替代率低的不合理的现象;基础养老金标准确立缺乏科学依据,调整缺乏科学方法,不够灵活,影响了居民养老金待遇。这些问题反映在制度内容里就是户籍、缴费档次、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等。为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针对深层原因,提出以下几点建设性策略与建议。

5.1降低参保的户籍门槛

“一系列排斥流动人口的二元政策都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户籍在其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必须将改革的矛头指向户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不例外的依附在户籍制度上,户籍限制的制度设计亟需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把养老保险从户籍制度上剥离开来,剥离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直接取消户籍限制的条件,任何居民只要在当地居住就可以参保,另一种是逐步降低居民享受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门榲,慢慢放开条件。在当前城市资源稀缺的条件下,直接放开户籍条件的限制,可能会造成城市资源供给紧张,管理混乱,引发公地悲剧”。因此,政府应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逐步降低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门滥,最终将该制度从户籍上剥离开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权利公平。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精选推荐十:用公共物品生产公共物品——保障性住房的支持性金融政策研究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选题背景

一、保障性住房融资难:雌缺失是关键

保障性住房的现实融资困境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在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提案、建议几乎占据了40%,如民建中央的提案主要集中在“完善多渠道住房供应体系”、“明住房保障目标和原则”、“提高金融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机制”等方面、这些提案建议从各个方面点出了当前保障性住房的实际性症结所在,即缺少政策的支撑;2012年下半年,不少民间人士希望政府能引导银行和金融机构参与公租房建设,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但银监会一直没有具体政策出台,致使此类贷款额度锐减。

对于这些问题,国家建设部长姜伟新总结为“政策机制顶层设计不够”,巴曙松形象的概括为“大幕已幵,缺少剧本”,因此造成资金短缺,建设难以为继。保障性住房实体建设难以持续是“表”,资金短缺是中心问题,而缺乏政策支持是“里”,亦为问题根源所在。政策的缺失造成资金短缺,资金的短缺使住房生产停滞,这就形成保障性住房的“问题链”。

二、保障性住房公共政策:一个模糊的领域

从近10年来(2003-2012)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住房问题的分析来看,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保障性住房”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提出始于2006年初(之前称为“经济适用房”,或仅言及“公共租赁房”等,尚无完整的概念与体系),当时把发展经济适用房,建立廉租房和住房租赁制度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作为产业政策的一个分支,并在其后历届报告中均专题表述。直至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保障性住房问题归纳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项下进行表述,2010年首次提出包含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概念,2011年更是史无前例的提出了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任务即“今年要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并在当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了5年中(2011-2015)“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20%左右”的计划。这才真正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应当与私人物品性质的普通商品房相区分,应当归属于社会保障类的公共政策领域,而绝非属于提振国民经济的产业政策。

第二节选题意义

迄今对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视、关注、考核、批评、置疑等,均聚焦于住房的实体本身,而对住房政策系统性研宄和思考相对较少。无疑,保障性住房实体关乎民生,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然而,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政策亦为公共物品,它必由政府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性安排,公共政策具有“生产力”,它的产出就是具体公共物品。特定的公共政策对应产生特定的公共物品,绕开公共政策而求公共物品,必成无源之水、无土之台。因此,我们考察保障性住房问题,必须追本溯源考察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政策。

一、构建保障性住房支持性金融政策框架

当前,我国中央政府对保障性住房领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尤其是近3年来加大了指标体系和对地方的考核。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大规模的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商业性金融机构也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基层群众尤其是被保障群体为之欢欣鼓舞。然而,利益相关各方的互动并没有达致良好的效果,保障性住房产出依然有限,产出的住房最终进入被保障群体的比例仍然不高。其原因何在?

尽管有不少专家从房地产经济学、住房金融学、社会保障学等角度对住房政策进行了设计,但是从总体上看只是对于“政策所涉领域专业技术”的深化。这些努力无法解释为何利益相关各方积极互动,却没有满意的结果。由此可见,被忽视的“政策运行规律”可能是我们研宄的盲区。为此,本文试图从政策运行规律角度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支持性金融政策做好“顶层设计”提供科学建议。

第二章分析框架构建:公共物品链

第一节公共物品的分类及其关系

一、公共物品的概念与性质

1、公共物品的概念:公共物品之概念总是在分类与对比中(或与私人物品区分,或在公共物品内部区分)得以不断深化和可操作化,如沈满洪所概括的分法:萨缪尔森两分法”、马斯格雷夫“三分法”、奥斯特罗姆“四分法”等。公共物品概念的正式提出源于萨谬尔森,他在年发表了《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首先将物品分为“私人消费品”(和“集体消费品”两大类,其中私人消费品是指该物品的消费总量等于所有消费之和,相应的,集体消费品为每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此的消费,任一消费者消费的数量均与该物品消费总量相等。1955年萨缀尔森又在《公共支出理论的图解》一文中用“公共消费品”(一词替代了“集体消费品”,意为可以提供给每个人,由个人根据自己的偏好来选择消费与否的物品。萨缪尔森同时认为分散决策价格机制无法使公共消费品的数量最优,因为理性个人有降低或隐瞒自己对公共消费品偏好而“搭便车”之动机,因此在存在公共消费品的基础下,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可以说,萨缪尔森不仅创造了公共物品的概念,还一反马歇尔等人对联合供给品问题均从生产角度入手的常态,从消费需求入手来分析物品,为后来的公共物品理论研宄奠定了经典的路径。布坎南继续萨缀尔森从消费角度对公共物品的研究,但认为仅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类过于简单,不能忽略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物品,为此他提出“俱乐部物品”的概念。在此,布坎南将俱乐部定义为“一种消费的产权一会员之间的制度安排”,纯粹私人物品是会员数量为1的物品,纯粹公共物品是会员数量无穷大的物品,而绝大多数现实的物品都介于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的物品。在俱乐部内,当现有成员所承担的供给成本因会员数增加而降低时,俱乐部将吸引新会员,若俱乐部内发生“拥挤”则新会员加入就必须向原有会员付费。

2、公共物品的特性:一是非排他性。排他性是指消费者在购得商品的消费权之后,可以把其他消费者排除在获得该商品的利益之外。而公共物品是集体共同消费的物品,效用在不同的消费者之间无法分割。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搭便车”不用支付对价就可获得消费之权利,因此,将不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外,在技术无法做到或成本高昂而不可行。二是非竞争性。公共物品一旦投入使用,多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因此,任何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也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

第二节政府供给的主要公共物品:公共政策

一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政府产品

(一)公共政策产品特征

1、政策产品的特征:有别于普通市场产品,政策产品自有特点。政策产品从需求方面看,有5项特点:(1)对于市场失灵的普遍认知,引发对政策产品的需求;(2)各种利益集团和压力团体的作用,对推动政策产品生产作用重大;(3)由于政府任期制和政绩等短视原因,使政府及其行为不断扩张膨胀,对政策产品生产需求巨大;(4)利益与负担分离,政策所带来的利益集中于特定集团,其费用由纳税者负担。从供给方面看,有4项特点:(1)政策产品一般均为最终市场产品的中介代用品,因此难以界定和测量;(2)具有单一生产源泉,或为法律或为行政授权,缺乏市场竞争性;(3)生产技术的不确定性和非公开性;(4)缺乏明确的终结机制和评价机制。

(二)公共政策归属于一般公共物品

1.纯公共物品一无形公共物品一国家公共物品:作为公共政策产品而言,它的消费是无法排他的,一旦生产出来即针对所有社会成员,效用是无法在成员之间分割的。伺时,每一个社会成员对公共政策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他人对此政策的消费(造成竞争或拥挤的是政策指向的具体物品,而非政策本身,多增加一个消费者,政策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仍是零。因此,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政策产品成为典型的纯公共物品。

政策也被界定为服务一一政府服务,因此从形态上而言,它本身是非物质性的无形物品,这也是造成其难以界定、测量估算等特征的原因。政策产品无法“窖藏”,没有存货的概念,瞬时、同时消费,因此无法由投入而只能由产出进行衡量。这些特点使政策产品完全符合无形公共物品的特征。

政策是国家公共物品的界定或许与现实语境中“地方政策”的说法相抵梧。然而,政策扩散理论的“垂直模型”说明,政策是自上而下的过程,国家政策是元政策,上位法,只有符合国家政策的地方政策才能有效扩散,成为“地方政策”或通俗曰“土政策、土办法”,地方政策只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而缺失或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政策自始无效。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言,公共政策是国家公共物品。(在下文“自上而下”的政策扩散一节中将详细论述)

总之,政策是相对于具体公共物品的一般公共物品。

第三章应然的政策:保障性住房公共物品链.......74

第一节住房公共问题......74

一、住房非均衡现象.......74

第四章政策借鉴:境外保障性住房公共物品链分析.......109

第一节侧重供方战略美国.......109

第五章政策变革:我国保障性住房公共物品链的缺陷与修复.........161

第一节终端失衡与高端不足........161

第五章政策变革:我国保障性住房公共物品链的缺陷与修复

第一节终端失衡与高端不足

一、终端现状:实体住房失衡

(一)需求角度大量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按照住房支付能力和居住水平测算,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应为城镇家庭总数的30%—40%。而根据2007年之统计,我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累计惠及7864071户,仅占城市家庭户数的5.14%,缺口巨大。另从廉租房情况来看,一般认为该类保障性住房供给对象为城市10%的最低收入家庭,但2008年仅有1.8%的家庭享受,缺口达8%以上。

此外,巴曙松从城市常住人口和家庭支付能力分层两个层面研究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他认为,探索城市保障房的需求不应仅根据城市户籍人口,而应当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具体而言,2010年中国城市化率为47.5%,城市人口共计63698万。中国城市常住人口可分为本地农村人口,约占27%,本地非农户籍人口约占49%,外地农村户籍人口约占13%,外地非农户籍人口约占10%四类人。本地农村人口一半拥有自有住房无需纳入保障房覆盖范围(征地拆迁除外;本地非农户籍人口中的无支付能力之家庭应在保障范围之内;外地农村户籍、外地非农户籍人口两类约的外地迁移人口应纳入保障房范围。那么,保障性住房最大化的覆盖范围是的本地城市户籍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小收入家庭约3800万套,23%的外地迁移人口约4500万套(每个家庭按3.3人计算),两类共计8300万套。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本文主要结论

一、本文程分析框架的推导过程

本文由公共物品概念入手,从效用属性角度将公共物品区分为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可感可觉的具体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有形公共物品、地方公共物品)和虽“形而上”但更具要义的一般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无形公共物品、国家公共物品)。其次从供给角度,将公共物品区分为政府供给(对应一般公共物品)与混合供给(对应具体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并由政府供给决定混合供给,导出一般公共物品决定具体公共物品的关系。

作为一般公共物品的经典代表公共政策,其存在拥有自身的“政策生命周期”。这一生命周期实际上就是政府挺给到混合供给、一般公共物品到具体公共物品的转化过程。由于这一过程的各个阶段致密相连,各种规则、政策信仰呈“嵌套”状并逐步释放影响力,加之自上而下的政策扩散结构,因此这一过程是历时性的链状政策过程。

此政策过程由公共政策的投入到具体公共物品的产出,可以综合推导出自上而下的规则集串联起多重横向网络互动层面,是纵向过程和横向过程的融合。由此建立起创新型的政策过程分析框架:公共物品链。在此框架内,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公共政策和具体公共物品之间的关联关系,即基础性的可分性一一不可分性关系,消费层面的替代性——共性关系,生产层面的因果性——继起性关系,政策构成方面的保障性——系统性关系,和政策评估角度的反馈性——应变性关系。这一框架对于公共政策分析的思维是,立足于整体链上找寻缺陷,从问题源头的层面进行改造,即纵向找问题,横向改问题。

这一框架和基于框架导出的政策与物品间的关系,是分析住房金融政策的基本框架和思考路径。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