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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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829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笔者认为行政管理主要涵盖了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多个方面,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记录与总结。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行政管理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一:顺德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需求及对策研究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农村富余的劳动力流入城市,他们为城市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由于流动性大、收入微薄和户籍制度等限制,他们的住房需求一直得不到重视。他们既难以承受高昂的房价,也没有被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内,只能选择租私房和员工宿舍来解决住房问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城市发展的一个瓶颈,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外来务工人员当前最希望的是能改善城里的住房条件。可以说,住房问题对外来务工人员归属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是否继续留在城市里发展。

为了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2006年 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明确指出: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2008 年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五部委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1.2.1 国内相关研究

一、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现状

外来务工人员获取住房的方式主要是租赁。在 2011 年,国家统计局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指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单位宿舍的占了 32.4%,租赁住房的占33.6%,大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难以购买高价的房屋、工作不稳定等原因,住房只能依靠单位提供,或者是通过租赁房屋来获得在城市的安身之处。马万里,陈玮(2008)通过对杭州850名农民工的住房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只有三分之一的农民工是由单位提供宿舍,极少一部分是由政府提供住宿的,租赁房屋成为了他们主要的住房形式。

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的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城市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还显示:从外出受雇农民工的居住负担看,49.9%的农民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免费住宿;8.8%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补贴;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的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 335元,占其月均收入的 16.0%。

住房条件令人担忧。吴海瑾(2010)指出,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都比较差,自身安全不能得到保证。朱金楠(2009)通过对南京市六个城区的调查,发现在调查的 320名外来务工人员中,58.8%的人居住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52.4%的人没有单独的厨房,56.6%的人缺少独立卫生间。沈莹,李志明(2010)对西安市西八里村的 200 名买来务工人员进行调查,发现 93.5%的人住房房屋内没有厨房,95%的人没有单独的卫生间,普遍没有洗澡设备,住房保暖隔热隔音效果都很差。

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环境较为封闭。赵勇(2011)指出,数外来务工人员都是居住在郊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居住环境相较于住在市中心的居民显得独立和封闭。即使小部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或者是市中心与老乡、同事组成的聚居区里,他们很少跟城市的居民交流。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

2.1 相关理论

2.1.1 住房政策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成为了外来务工人员。针对其住房问题,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住房政策,其政策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两个时期,分别是政策空白期和政策密集期。

一、政策空白期(1978 年-2004 年)。在 1978 年到 2004 年期间,政府极少制定有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政策。在 1998 年以前,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私房的现象不多,他们主要是通过在家乡自建房屋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来解决住房问题。那时候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不多,住房问题不严峻,政府主要围绕提高其留城的意愿而制定政策。在1984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对于集镇落户的农民及其家属,地方政府要对其建房、买房、租房给与支持。在 1998 年以前,我国一直在摸索福利分房的城镇住房制度怎么向市场化转变。国务院在 1998 年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从 1998 年下半年停止住房福利分配,开始实行货币化住房分配。此政策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单位住房的日益减少,租赁私房的比例大大提高,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成本,但其住房环境却没有因此改善,导致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满意度低,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二、政策密集期(2005 年-至今)。为了应对外来务工人员日益突出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住房政策。在 2005 年以前,政府出台的有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政策主要是围绕其住房所有权的具有指导性的政策,但在 2005 年以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更为细化的政策,且主要围绕住房使用权而展开。

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个瓶颈,为此,政府出台了更为细化的政策来解决其住房保障问题。2007 年,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保部和国土部联合发布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提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基本原则: 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 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2011 年,国务院办公厅制定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在“十二五”期末,我国保障性住房要惠及外来务工人员;建设公共租赁房是重中之重,其对象不仅限于城镇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群,还包括了城镇外来务工人员。

2.2本章小结

本章在阐述我国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政策的演变的基础上,结合本文的重点——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建设,介绍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为下文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章 顺德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建设情况................ 21

3.1 顺德区公租房基本情况 ........... 22

3.1.1 公租房建设概况 ............. 22

第四章 顺德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需求实证研究............ 28

4.1 研究过程和方法............. 28

第五章 国内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的经验借鉴........... 52

5.1 国内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建设情况 ..........52

第六章 顺德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建设对策

6.1 淡化外来务工人员的购房需求,刺激其租房需求

6.1.1 引导外来务工人员的观念从“有住房”到“有房住”进行转变

拥有一套城里的住房,是很多外来务工人员人员的梦想。这主要是中国人历来的观念都是“有房才有家”,一直都把房产作为家庭的标志,一旦积累财富便要盖房置业。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漂泊在外,在城市里没有自己的土地,更希望能通过购房融入城市。此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很多人担心越晚买越买不起,所以及早加入购房大军;房价上涨带来了财富的倍增效应,很多人将房屋作为家庭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手段。顺德的租售比已高于 1:300 的警戒线。这表明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合理,住房买卖市场大大压缩了租赁市场的发展空间。

引导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观念转变,第一是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偏低,难以支付高昂的房价。以顺德为例,假设外来务工人员以 7000/平方米的价格贷款购买 6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价为42 万元,三成的首付需要支付 12.6万元,按照贷款 30年来算,每月月供为1868元。但是目前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在 2000元左右,明显是难以支付高昂的房贷。第二是通过访谈得知,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他们并没有确定在城市里安定下来,呈现随着工作走的状态。第三是外来务工人员普遍在家乡都有地,希望在城市里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就回到家乡自建房屋。

结论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为城市所付出的汗水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先安居后乐业,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使其得到保障,才能让他们真正地融入到城市当中。建设公租房是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的核心,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化进程,彰显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顺德区是珠三角工业聚集地之一,外来务工人员密集,为了解决这个“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顺德区在 2011 年 4 月对公租房全面开放户籍限制,以租赁方式将工业区集中配套建设的集体宿舍纳入公租房的管理范畴,试点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公租房。本文选取了顺德区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研究对象,对他们的住房现状和公租房需求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多居住在工业园和农村,住房面积小;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偏低,对租金反应敏感;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愿意租住公租房,但他们对公租房了解不多;近半外来务工人员希望公租房建设在上班地点附近,他们对公租房建设呈现多样化需求。针对调查结果,借鉴国内外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经验,从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的土地供应、选址、户型设计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本文通过实地调查和访谈得到数据并进行分析,通过本次调查研究,我得到了很大的锻炼。由于此前国内的公租房主要针对本地户籍人口,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在我国是新兴事物,且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公租房比较少见,国内对于其研究不多,加之本人研究水平有限,本文中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建设研究可能存在不足。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二:武汉市环保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研究——以黄孝河治理为例

第一章 我国政策监督制度概述

第一节 政策监督的思想源流

政策监督的思想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从来没有间断过。各国的学者都对其展开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他们主要针对监督在人类历程中所经历的发展过程、扮演的角色以及在政治生活中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由此我们可以对监督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一、 西方国家监督的相关理论发展

近代西方国家监督思想的发展,起源于启蒙运动中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方面的相关理论研究和探索。在西方国家监督思想的起源中,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天赋人权”、“权力恶”、“社会高于一切”等观点,强调社会公民的权利是上天所赋予的,是不为任何人所侵犯的,主张社会权力高于一切。并认为,不加限制的权力最终会导致恶的结果,政府作为权力的拥有者,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和规范。正是这些观点推动了西方国家监督思想的发展。而监督思想起源的直接原因是学者们对政治权力“非道德化”的厌恶,进而导致他们对政府机构、政党以及政客的“不信任”。正因如此,启蒙学者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想法设法地去规范、限制、监督政府机构、行政人员国家权力的行使。于是,推动上述思想的不断成熟和发展,逐渐引发了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思考。

(一) 人民主权理论

第一次完整地对人民主权理论进行阐释的是启蒙思想家卢梭,他主要围绕公意来对人民主权进行阐释。他提出,通过社会契约关系,个体将自己的政治权利让渡为集体,如此,原本松散的个体意志就容易上升为宏观层面的公共意志,这就是公意。而人民的主权就源于公意,公意受到集体的维护,任何个体都得服从。

由于公意具有权威性、整体性,因而主权也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权的权威性;二是主权的不可转移性;三是主权的不可分割性。

主权在民的思想为公民所具有的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作为国家公民监督政策执行的权利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同时,也为公民在政策执行监督过程中采用更多的监督手段、方式,监督政府机构行政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为人民更加有效的监督公共政策的执行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第二节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原则

一、 公开性原则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对政府监督机制建设的指导性方针,即要求监督的公开性。为实现公民权力,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以此来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权的实现。试想,如果政府信息部公开、不透明,公民的监督权就无从谈起。而脱离社会与公众监督的政府行为也将不具备有效的约束力,缺乏有效监督的政府行为,也将无法保证公民利益的实现。因此,有效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建设必须具有公开性、透明性。

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公开性,指的是国家政府部门在政策执行的各个环节,包括政府公共服务的投入情况、实施情况、经济指标、效率指标和效益指标等,进行全面的公开,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政府政务的全面公开,一方面有利于让社会公众近距离的了解政府行政过程,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实行有效的监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为政府内部的专业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各个层级、部门之间提供获取信息的渠道,实现不同级别、部门之间的信息对称,从而促进了政府内部专业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监督。

二、 法制化原则

政策执行监督的法制化,就是依法治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和制约,保证政策执行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要推进法制化教育,培育和提高政府领导干部以及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法制监督,完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建设。

第二章 武汉市环保政策执行的监督现状及存在问题 —以黄孝河治理为例

对于这条“污龙”的治理从来没有间断过,黄孝河的污染在 1958 年曾经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经过二十多年的艰难治理收效甚微。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急速发展,黄孝河的污染已经变成痼疾,不仅在社会经济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影响。面对黄孝河污水问题,1983 年武汉市成立了黄孝河治理指挥部,专门针对黄孝河污水治理。至此以后的八年期间,黄孝河的治理没有停止过,虽大大缓解了河水的排渍问题。但是伴随城市城市人口剧增,淤塞严重的黄孝河难以承受污染之痛。2006 年江岸区众多人大代表联名提议加大对黄孝河的治理。2007 年武汉市水务局督促实施了黄孝河综合整治项目。2010 年武汉市人大代表李振高针对黄孝河污染事件在人大会议上提出议案。2012 年,黄孝河明渠清淤工程正式完成;2013 年,市水务局开展的黄孝河截污工程及中水回用工程也基本完成,对于河道中的垃圾,水务局也有专门请人进行清理。经过多年的治理,黄孝河的治理有一定的成效,虽然从外景观看来,黄孝河掩映在绿树鲜花之中,但依然是“臭不可闻”。

第一节 武汉市黄孝河环保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一、 武汉市黄孝河环保政策执行的监督主体

武汉市黄孝河环保政策属于武汉市环保政策治理水污染的环保政策,在该类政策的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新闻媒体、公民、民间组织等。

(一) 权力机关的监督

该处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作为权力机关,人大在其政策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发挥着其应有的职能。黄孝河水污染环保方面政策的监督问题,在2006年以及2010年都得到了武汉市人大代表的关注,并在人大会议上进行提案,强烈要求将黄孝河污水方面环保政策纳入到政府的相关决策议程。就在 2010 年的武汉市“两会”期间,来自江岸区的市人大代表李振高就曾当面向阮成发市长提出,黄孝河的环保政策监督已迫在眉睫。但是,人大代表的议题总是结合新闻媒体的曝光才得到有效发挥。而在新闻媒体曝光之前,大人代表的议题从来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我国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第二节 武汉市环保政策执行监督的结果

一、 保障了武汉市环保政策的部分落实

通过对武汉市环保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多主体监督、多途径监督,使得武汉市的环保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落实,并取得了可观的政策效果。从这里就体现了武汉市现有的环境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保障功能。我们通过武汉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目标执行情况可以看出,武汉市的环保政策在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得到了切实贯彻。

据统计到2010年年底《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26项环境目标指标,18项指标达到了规划中所确定的目标;5项指标没有达到规划中所确定的,主要是指全年空气污染指数低于 100的天数、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声环境质量达标区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环保投资指标;3项指标因统计方法、内容和标准在“十一五”期间作了调整,因此没有作达标分析,主要是指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城市气化率、自然区保护区覆盖率。

从上述表一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十一五期间,武汉市环境政策的执行总体上来说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效果。一是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主要是主城区的饮用水水质连续五年都达标。全市总体的工业污水排放达标率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均达到国家标准。二是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三是对于声环境的整治力度加强。四是固体废弃物处理逐年提高。因此,加强武汉市环保政策执行过程的有效监督,可以推进武汉市环保政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第三章 完善武汉环保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41

第一节 加强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建设........41

一、 提升监督主体的地位,保障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41

二、 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42

结 论............53

第三章 完善武汉环保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

为确保环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建立健全环保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在上文中对武汉市环保政策执行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良影响分析的基础上,笔者针对完善武汉市环保政策执行监督机制这一问题进行了若干思考。

第一节 加强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建设

我国环境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是多元化的,有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纪委、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既有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也有来自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从理论上来讲,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监督的效果,但是各监督主体职责不清、无序交叉,没有有效的形成监督合力,从而使得监督不力。因此,实现环保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监督主体的良性互动,对强化环保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效果是十分必要的。然而,要形成各监督主体的良性互动,必须首先加强监督主体自身的建设。

一、 提升监督主体的地位,保障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专门的监督机构指的是党的纪检部门和政府的监察机关。在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的现行体制是双重领导体制,既受上级机构的领导,又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上级机构在业务上进行指导的同时,同级机构掌握着监督机构的人事权、财务权、领导权等重要权力,在这种监督者处于从属地位,监督客体和监督的主体处于同一个单元的监督体制下,监督者容易产生“惧监”,这种心理顾虑会严重影响监督的有效性。因此,要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必须保证专门监督机构的主体地位。其中,可以通过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方法保证其独立地位,使其不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从而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主体地位。在黄孝河环保政策执行的监督过程中,必须保证武汉市纪委、武汉市监察局、江汉区纪委、江汉区监察局的独立地位,武汉市纪委和江汉区纪委在监督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的独立地位,不受武汉市委或者江汉市委的横向干扰,单向接受来自湖北省纪委或者武汉市纪委的领导。武汉市监察局和江汉区监察局则避免受到武汉市政府和江汉区政府的干预,只接受湖北省监察厅和武汉市监察局的垂直领导。在横向上,要确保武汉市纪委和江汉区纪委的独立地位,只有保证专门监督部门的独立地位,才能实现其威慑作用,加强其监督力度,真正发挥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

结论

公共政策的过程包括政策的制定、政策的执行、政策的评估、政策的终结和政策的监督五个方面。在政策的过程中,虽然涉及到政策的监督,但这里的监督指的是对于公共政策整个过程的监督,并非专门指的某一个方面。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对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其目的在于考察政策的顺从程度,发现政策执行项目中没有考虑到的结果,识别政策执行的障碍和限制,确定政策偏离的责任归属,从而保证政策执行目标的实现和政策执行效率的提高。当今,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监督的“虚脱”,使得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导致环境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受到阻滞、政策不能有效的落到实处。

本文以武汉市黄孝河污水事件为例,通过对武汉市环境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这一系列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通过研究,得出如下观点:

首先,通过加强对政策执行各监督主体的建设,强化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 ,通过法制化路径保障各监督主体监督权的实现,保障环境政策执行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其次,提出在加强各监督主体自身建设的基础之上,推进监督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彼此的互动有效的发挥各监督主体之间的监督合力。

第三,提出在环境政策执行中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认为只有找出问题的责任方,才能提高监督主体的积极性,才能确保监督的效果,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提出了营造环境政策执行的客观环境的观点,并分为三点加以论述。

最后,针对政策执行监督的效果,提出健全政策执行监督过程中评估机制的重要性。

在调查研究过程中,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对黄孝河环境政策执行监督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了解得还不够充分,因此得出的结论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不一定会适用于整个武汉市。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会继续对该问题进行深入、透彻地调查研究,使该问题的研究能够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三:地方政府转变社会维稳方式研究

一、绪论

在和谐成为发展主题,“稳定大于一切”的大背景下,维护社会局势的稳定,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和纪念日前后,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政治责任和最高政治要求。在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下,为加强对潜在不稳定因素的管理,地方政府只能整合其所能借助的各种资源和力量,以确保辖区社会秩序的平稳。于是,衍生出各种旨在以最快速度把矛盾“搞定”和“摆平”的维稳方式,其中最典型的是“严控型”和“绥靖型”两种社会维稳方式,滥用权力、财力、人力、物力的现象十分普遍。然而,这样的维稳虽然能维持社会的表面稳定,却无法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矛盾的长期积累和积压很可能使社会陷入难以控制的地步。因此,对当前地方政府社会维稳方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的同时,如何转变维稳思路,改进维稳方式,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成为当前值得关注的研究课题。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由于历史与现实之间所彰显的张力,加之转型时期地方政府治理的理念错位、制度缺失及过渡性等因素,地方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对抗不断加剧,导致地方维稳陷入僵局,地方治理频现危机。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大调整,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异质性日益增加,然而权力、资本与权利之间尚缺乏制度化规范程序的约束和调节,潜在的社会风险与危机不时激化,对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了一定程度的挑战。在社会维稳体系中,地方政府处于一种特殊地位,一方面,它是社会公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直接对象,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导致社会矛盾与冲突发生的主要因素。综观以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起因可能仅仅是因为地方政府无视强烈的民众诉求,或处置过程中行为选择失当,而导致的民怨沸腾。所以地方政府的维稳行为成为社会稳定的关键变量,它可能直接促进社会稳定,也可能直接加剧社会动荡。然而地方政府现行维稳方式大多不能让公众满意,很难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那么,面对由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不满和集体抗争,地方政府采取了哪些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在维稳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什么已有的维稳政策执行起来效果不佳?这对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又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社会维稳,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作为一种国家政府职能,其具体目标和实现方式虽然各有殊异,但却始终存在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及其发展进程之中。因此,维护社会稳定自然是国内外学者研究范畴之内的重要课题,许多专家和学者在其各自的研究领域中,基于不同视角和侧重点建构了许多理论分析框架和实证分析方法,为后来者研究社会维稳的相关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

1、国外研究现状

“维稳”是一个具有浓重中国特色、带有极强政治色彩的概念,西方学术界更为常见的表述为“maintain social order”。国外学术界对于社会维稳的相关问题有着系统的研究,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形成原因、发展模式,社会不稳定事件中民众心理及行为特征,地方政府的应对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鉴于选题的限制,以下本文从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原因的理论、社会不稳定事件应急控制战略理论及国外社会维稳的应对实践三个方面对国外关于社会维稳的理论研究及处置实践进行总结。

(1)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原因的理论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形成十分复杂,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利益结构突变的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尤其明显。对此,国外学者给予了不同的理解,由此,形成了多种理论来解释社会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机制,为我们所熟悉的知名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社会冲突理论。该理论主要研究社会冲突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从源头上为地方政府维稳行为的方式选择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一般认为,“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发端于马克思,但它在 20 世纪中期的发展则归功于两个早期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和齐美尔”,20世纪50年代以后,面对频繁的社会动荡,达伦多夫和科塞在前人的基础上建构了比较完整的社会冲突论体系,并将其发扬光大。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冲突的根源要归结为特定的社会结构,即社会权威结构,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任何社会要素可能导致社会冲突的发生,并进一步引发社会变迁甚至社会解体。在他看来,在社会组织权威结构下,冲突的发生是必然的,无法彻底消除,对其简单的否认或压制都是错误的做法,而应该采取制度化的手段进行调节。

二、地方政府现行维稳方式的运行及理论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从中国发展历史来看,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试图通过改善行政治理和进行制度创新来确保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稳定压倒一切”成为当前各级政府的指导思想和处事原则。

(一)“维稳”观念的演变过程:历史的考察

王朝更替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君主行为的失德、政权财权的崩溃、民众生活的恶化等都可能导致叛乱的发生,进而引起朝代的更迭。1949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起新中国时,面临的是经过 28 年战争之后留下满目苍夷的“一穷二白”的国家,国家政权一开始就承担着很强的社会改造和社会建设的使命。因此,中国的领导人在借鉴苏联经验和历史传统的基础上,经过“一化三改”于 1956 年基本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党的高度统一领导是组织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经济保障,通过互助组发展到高级合作社对社会成员的政治控制是政治保障。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维系有赖于政治组织内部的团体认同,个人关系对组织系统的绝对依附,以及民众对新中国发展的乐观主义情感。在资源的配置上,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拥有绝对权力,一旦权力结构内部对某个问题的看法不同而导致分裂,抑或是民众的乐观主义精神受到生产停滞不前或生活并未改善等现实因素的冲击,那么整个国家就有可能陷入危机。要克服这一问题,“应该有公民和下级干部的参与,但必须牢牢保持在集中控制之下”。当时的中国是全能政府时代,老百姓要求的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力或权利,而是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了促进工业化的发展,国家实施了粮食的统购统销、工农产品的剪刀差等政策,牺牲农民的利益来积累工业资本,牺牲农村的发展那来推进城市进步,这一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地区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日益降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更是让全国陷入了混乱局面,这使得中央的“维稳”意识进一步加强了。

(二)现行维稳方式的运行逻辑:现实的考察

在中国,社会维稳是执政党和政府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确保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应对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形成的针对社会稳定问题与形势的基本判断,以及为有效解决各种潜在社会风险而提出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行为选择、工作机制和战略部署。在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当下,社会维稳的核心工作任务是调控社会利益纷争,平息社会不满情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政府社会维稳的运行方式应当是能促进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间良性互动的行为选择。然而,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语境及社会维稳形势始终没有起色的气氛下,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社会维稳问责力度不断增大,加之社会民众权利意识的持续高涨,地方政府社会维稳的方式选择往往陷入非理性的状态。

1、现行维稳方式的类型

在压力型的社会维稳机制下,地方政府处理社会不稳定事件存在简单化、片面化和官僚化的思想模式,任何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风吹草动都会被其视作社会不稳定因素,包括社会公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和维权行为,相应的,地方政府处置此类事件的方式主要以非理性化的“严控型”和“绥靖型”两种基本维稳方式为主,以确保对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这使得基层维稳工作常常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

(1)“严控型”维稳方式

在现有中央集权、科层式的行政体制中,政府的社会维稳必然受到行政体制机制诸多问题的决定和影响。在维稳的组织体系中,中央政府通过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维稳工作压力层层往下传递,地方政府是维稳的主要力量,再加上具体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往往起于基层,“相对于中央政府及上级组织,地方政府和官员往往更具有信息优势,更容易了解情况,因此,‘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社会维稳工作的重要理念和制度安排”。面对愈演愈烈的社会维稳难题,维稳的相关指标被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和能力的关键,甚至对一些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地方政府现行维稳方式产生的问题分析 .................25

(一)社会公正被破坏 .............25

(二)官民矛盾升级恶化 ......................27

四、地方政府现行维稳方式形成的原因分析 ..................31

(一)历史考察 ...........31

1、“官本位”的文化延续 ................31

五、转变地方政府现行维稳方式的政策建议 ......39

(一)思想观念层面 .............39

五、转变地方政府现行维稳方式的政策建议

中国的体制改革必然要向政治领域纵深发展,在此战略机遇期,地方政府如何成功转型为现代化国家的政治核心,如何实现行政理念、政治结构和权威型态等方面渐进式的改革重构,如何在新的政府与社会关系框架下重筑合法性基础和获致社会力量支持值得探讨和期待。在民众权利意识萌发,信息交流频繁的当下,地方政府若要转变现行的社会维稳方式,必须在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两个层面上加以努力方能获得成功的可能。

(一)思想观念层面

1、以“人本”消解“官本”

在执政党的意识形态话语中,一直把人民群众当作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政治承诺,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

结语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阶层的进一步分化和民众思想观念的更新,必然导致各种关涉利益的冲突不断涌现以及新形势新环境下地方政府社会维稳压力的增大。基于大量典型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当前地方政府维稳惯用的维稳方式主要是“严控型”和“绥靖型”两种。“严控型”维稳方式以行政命令的严格管治为特点,“绥靖型”维稳方式以无底线的容忍和退让为表征。毋庸置疑,在政府垄断一切政治经济资源的全能主义体制下,“严控型”和“绥靖型”维稳方式在快速集中地方政府所能调控的资源,迅速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方面比较直接而且行之有效;然而,在民众权利意识高涨、利益诉求多元且信息交流频繁的今天,想要继续依赖强制性手段迅速扼制民众集体行动或者对相关组织者及参与者进行权谋式的釜底抽薪,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消解矛盾和冲突,反而可能会因突破法律底线和制度框架而自陷于法理和道德的洼地,引起更为激烈的对抗。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开放的制度结构,转变地方政府社会维稳方式,让民众的利益诉求和意见观点得到规范性的表达,使社会真正实现繁荣稳定。

在归纳总结地方政府现行维稳方式存在问题和形成机制的基础上,笔者希望通过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三个层面的改革和创新,推动地方政府维稳方式的转变,有效整合体制内外资源,打破僵化的制度结构,通过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通力合作,以达致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有机统一与良性互动。在应对民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时,地方政府理当有所作为,但其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必须高度注意,对地方政府维稳权力进行一定的规范和限制,可使其维稳能力与权威都得到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四:基于智慧城市视角下的 广州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研究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纵观国内,城市生命线脆弱不堪一击。我们正处在一个高风险社会中,各类事故、灾害、疫情、案件和突发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论从国家还是地区的角度而言,城市作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中心,其特有生产要素的空间集聚性和流动性,使城市处于一个高危险地域,其区域内的公共安全问题具有明显的爆发性、连锁性、衍生性和交叉性,传统的和非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日趋频繁。广州作为人口、经济的特大城市,除面临一般城市的公共安全应急严峻形势以外,更是带动广东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其面临着繁重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任务。而广州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现状对传统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模式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寻求科学、高效、合理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模式已成为各国政府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为城市实现可持续建设的重要课题。

面对城市化进程中各种不可调和的城市问题和矛盾,智慧城市的理念应运而生。“智慧城市”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从新的视角去更清晰地认识城市、发展城市,不断推动城市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以物联网技术为基础,以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多网融合为依托,实现城市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各个国家和地区也逐步将智慧城市的理念应用于城市的管理中,新加坡的“智慧国”,瑞典斯德哥尔摩“智慧交通”建设,美国的智能电网建设等,纷纷为城市发展寻找新的出路。我国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表示,统筹城市发展的物质资源、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利用,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实现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强化信息网络、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推广智慧化信息应用和新型信息服务,促进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产业发展现代化、社会治理精细化,使城市要害信息系统和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得到提升。

1.2 研究意义

1.2.1 现实意义

智慧城市的运转,离不开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工具和方法的应用与支撑,借助全面透彻的感知、宽带泛在的互联、智能融合的应用以及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为特征的可持续创新,实现城市公共安全的智慧化管理。通过城市公共安全网络化、层次化、智能化的管理创新,可以实现多个部门对公共安全的协同治理,综合指挥调度,通过安防系统的建设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疫情和案件的预警能力;危机发生时采取快速、及时、精准的救援方案,实现人防与技防的全面结合,强化公民在灾难发生时的智慧救助,更好的进行自救与互救,极大的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危机过后进行恢复和危机救援评估,形成一整套良好的危机应对管理体制模式。因此,对于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研究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为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奠定了基础。

1.2.2 理论意义

第一,构建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理论体系,为智慧城市研究的丰富和发展提供新的素材。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模式的研究从智慧城市、危机管理理论、治理理论等理论中寻求依据和支撑,同时也在实践探索中为发展这些理念和理论提供新的素材和研究视角,尤其是作为理论前沿智慧城市课题的研究,通过对智慧城市安全方面的扩展,可以为智慧城市的研究丰富理论素材,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对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理论的研究更具动态性和立体化。基于智慧城市的研究视角,将管理理念与技术应用贯穿于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研究中,构建立体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模型。智慧理论人防与技防的研究思路融入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理论的研究,使理论更加丰富和具体,管理理论的客观实在与人的主观意识相结合进行研究,实现了理论研究的实用性和具体化。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智慧城市的概念

“智慧城市”的概念由美国IBM 公司的“智慧地球”理念引申而来,重在以城市为圆心,充分利用各种智能技术实现城市的智慧化发展。所谓智慧城市,就是充分借助物联网、传感网,涉及到智能楼宇、智能家居、路网监控、智能医院、城市生命线管理、食品药品管理、票证管理、家庭护理、个人健康与数字生活等诸多领域,把握新一轮科技创新革命和信息产业浪潮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城市信息通信(ICT)产业发达、RFID相关技术领先、电信业务及信息化基础设施等优势,通过建设ICT基础设施、认证、安全等平台和示范工程,加快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构建城市发展的智慧环境,形成基于海量信息和智能过滤处理的新的生活、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等模式,面向未来构建全新的城市形态。

智慧城市形成的理念,不仅仅是对技术的大力推广和应用,更是突出智慧技术运用过程中个体要素人的作用,充分实现人的主观能动性与技术运用的结合,促进人技一体化发展,整合城市中的各个要素资源,形成协同运作的网络化模式和交互式连接,弥补漏洞,缩小缝隙,最终在城市内形成一张巨大无比的智慧网,将各个要素串联在一起,实现对要素的智慧管理(如图2-1)。

2.2 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基础理论

2.2.1 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三要素理论

在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建构过程中,管理层面要充分重视建立完善与智慧城市相适应的制度法规和完善的智慧管理体系,形成规范化管理。在各层级建立与此适应的组织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纵向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并且不断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能力,形成网络化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结构,打破部门之间的束缚,形成灵活、互动的运行模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形成安全信息的“零缝隙”管理,提高各部门的整体行动意识,使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系统化、制度化。

在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建构的技术层面,强调智慧理念与智能技术的有机结合,以物联网技术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云计算平台、智能技术和多网融合为依托,实现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被动、封闭、单一模式,通过技术的运用拓宽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时间和空间范围,提升城市管理的效能和品质。

在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建构的在主体层面,营造人人都是城市主体、共同参与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氛围,使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融入政府的服务理念、市场的灵活应变、社会的协调沟通和公民的参与意识,人人都是智慧主体,主动预防、控制、应对城市的公共安全。形成以政府牵头,公民为中心,市场为动力和社会为保障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主体体系,充分发挥各主体在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第三章 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网络建构....................18

3.1 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建构理念 ........... 18

3.2 智慧城市公共安全的整体框架构建........ 19

第四章 广州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4

4.1 广州市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 24

第五章 其他地区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现状与启示................34

5.1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智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实践 .......... 34

第六章 智慧广州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构建与创新

6.1 树立智慧广州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理念健全管理体系

6.1.1 树立智慧广州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理念

智慧广州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理念的树立是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只有将智慧理念贯穿于每一个主体的思维中,落实到智慧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充分实现智慧化管理。

首先,智慧广州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是整体的概念,不再过分强调政府或某个安全部门的单独作用,要充分协调、调动城市中其他主体的作用,发挥多元社会中心的功能,在政府的引导下,协同企业、社会和公民城市中的各个主体共同参与公共安全的维护的救助。改变传统安全管理过程中单一僵化的理念,将管理重心逐渐下放到城市中的各个元素中,由智慧个体发挥各自的安全维护功能,再由个体功能汇集成群体功能,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形成顺畅、灵活的安全渠道和平台,使信息形成网络化、交互式、无缝隙衔接,最终形成全民参与的智慧安全网络结构。

其次,智慧广州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不仅强调物联网、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更强调技术与人的智慧的有效结合,实现人防与技防的统一。空有安全技术而没有人力的维护和操作是无效的,而只有人的智慧没有相应的技术辅助人的作用也无法发挥。在智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中,只有将人与技术结合,在技术的引领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安全管理不再被动的接受已有的安全信息,而是主动出击、积极寻找城市中的安全隐患,在危机发生之前就能将隐患扼杀在摇篮里,在危机发生时可以充分实现自救和他救,将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在危机过后可以有效分析整理事件的前因后果,为类似安全事件的发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结 论

智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就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通过对城市事物的整体感知,增强物与物、人与物之间的联系,全面、精确、及时地掌握特殊、危险源事物的动态发展情况,提前预防控制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和突发事件,为城市中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提供智慧化的安全服务和保障,使城市的安全管理更智慧、更高效、更安全。

在智慧广州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构建与创新过程中,将智慧城市的管理理念与安全管理实现充分的融合,不断增强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改善和创新,树立积极的政府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理念,健全管理体系;强化技术运用提升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水平;综合运用智慧安全信息平台加强联动能力;充分调动保障城市主体的智慧安全权利;健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等,最终构建智慧广州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模式,改进广州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过程中的低效率和无序状态,实现城市公共安全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五: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的培育途径研究

第一章 海洋社会组织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海洋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

(一)社会组织的概念

社会组织通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公民社会组织(CSO)等,在国际上,还有“志愿组织(VO)”、“慈善组织”、“免税组织”、“草根组织”等称谓。由于世界各国历史背景和语言习惯不同,至今这类组织在国际上没有一个确切统一的称谓,一般而言,较具普适性的概念是“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国外一般认为,社会组织是一切志愿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协会的集合,它区别于政府和市场,并与政府、市场有着密切联系。

各种术语的存在从客观上体现了社会组织的多样性、边界的不确定性,主观上也反映了人们理解的不同,这也从不同侧面反应了组织的性质。虽然这些组织在称谓上存在差异,但就其特征而言,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给出了5个属性界定:一是组织性,指有正式的组织机构,有成文的章程制度,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等;二是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三是非营利性,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四是自治性,指有独立的决策与行使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五是志愿性,指成员的参加特别是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和志愿性的,组织活动中有一定比例的志愿者参加。其中,个人认为,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最基本的,这是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和营利机构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社会组织”长期以来被称为 “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的主体是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组织”。随着我国大的制度环境的变化,民间组织定义也在变化。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并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概念,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重申了“社会组织”的概念。党的十七大之后,“社会组织”这一称号开始取代“民间组织”。不管名称如何变化,这类组织所具有的性质比如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及公益性是一样的。社会组织概念有广义上的,也有狭义上的,在中国,一般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社会组织。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就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社团。

二、海洋社会组织的特征

(一)海洋社会组织的公共性

海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除了具备社会组织的一般特征自愿性、公益性等,还有自身的独特性,这也是由海洋这一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首先是由于海洋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海洋资源的公共性、流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海洋是公共性物品,以及海洋管理客体的公共性。而海洋社会组织正是以海洋为主要活动对象,进行与之相关的经济、管理、环保等活动。其次,在于海洋管理的公共性。海洋作为公共财产,应该由政府主导管理,但并不等同于政府是唯一的管理主体。从现代海洋管理的实践中能够得出,现代海洋管理是公共管理,主要体现在:海洋管理主体的公共性、海洋管理客体的公共性、海洋管理目标的公共性。海洋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仅有政府来承担管理责任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进来,各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发挥各自应有的功能。

(二)海洋社会组织的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主要是指海洋社会组织所展开的活动呈现出国与国之间的协作互动特征,其产生的影响具有较为强大的传播力。全世界的海洋是相互连通的,以海洋为载体的文化沟通具有开放的特点。通过海洋社会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海洋外交,扩大在海洋科研、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范围。一方面可以深化各国海洋社会组织及研究机构的交流联系,互相学习,共同参与到海洋问题的治理之中,因而在当今世界,海洋社会组织越来越成为进行国际海洋议题合作的“第二轨道”;另一方面可以以其为媒介,传播中华民族优秀的海洋文化,从而增强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影响力,提升我国的海洋软实力。

第二章 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

(一)明清时期逐渐兴起

中国是一个有着广阔陆地,又有着绵长海岸线的国家。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光荣的海洋发展传统。明清时期,东方海洋贸易网络和海外移民社会的形成,远洋渔业和近海养殖业的兴起,海洋社会组织在局部地区和海域发展,造就了这一时期既是中国海洋经济与海洋社会形成、发展的时代,又是中外海洋社会经济相互摩擦的时代。这些变化也导致了传统海洋管理形式出现大的调整,作为海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民间组织在海洋渔业、海洋盐业、海洋贸易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海洋民间组织的主要存在形式既有出于改良渔业、整理渔村渔市、筹借渔业资金及租赁渔船渔具等目的而成立的渔帮、渔民公所、渔团、渔会这样海洋渔业生产互助组织,还有以鱼产品及其他大宗商品贸易为主的鱼牙行和海洋商人组织。同时还存在着以生产、加工、销售海盐为主业的海洋盐业民间组织。一些民间组织已经略具现代社会组织的某些特征,如非政府性、社会性等特征;同时,也具有封闭性、排外性、海利性、流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会因民间组织形式的不同而表现的有所侧重。

明清时期,伴随着国家海禁——开海政策的曲折变迁,海洋社会经济在屡遭打击的同时,依靠其顽强的生命力,仍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海洋社会组织历经了曲折的发展轨迹。明清时期较早出现的海洋民间组织是渔民帮会,据史料记载大概在清康熙末至雍正初,近海捕捞渔民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就开始自行组合渔帮。这是一种以地域为纽带,由某一种作业方式的渔船组成的渔民互助组织,尤以东南沿海最为兴盛,如福建的钓船帮、浙江的溜网船帮、张网船帮以及其他各地大捕船帮。由于受地域的限制,加之渔帮本身规模、资金局限,渔帮发挥的作用有限,此时,一种新的民间组织形式——渔民公所开始出现。渔民公所是由若干个渔帮组合而成,它比渔帮规模更大、组织更为紧密,出现也比渔帮稍晚。台州水产志编纂委员会所编的《台州水产志》中指出“纯属渔帮性质,为争渔场、抗捐、闹盐、相搏、相抗自发组成”。

二、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海洋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

从发展效益上看,海洋社会组织已日益成为推动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且发展潜力巨大。海洋社会组织涉及和深入到海洋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海洋经济、推动海洋科技进步、规范行业发展、动员公众参与海洋治理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海洋社会组织发挥的积极作用可以从保护海洋环境、交流海洋学术知识、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体现出来,比如我国的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自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组织活动:2008 年的蓝丝带海洋环保海南行、2009--2010 年三亚海岸线徒步环保调查、2010 长江校友——蓝丝带海洋环保中国行,承担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根据中国/亚洲的最先进经验教训执行公众意识计划》项目、中国意大利合作环保远程培训项目、中欧清洁能源远程培训项目等。“蓝丝带 ”海洋保护的影响力已覆盖至整个海南,通过开展一系列公益活动唤醒人们对海洋的保护意识,号召更多的人来关注海洋,保护海洋。学术性的海洋社会组织如中国太平洋学会,发挥学术交流在知识创新、传播、扩散、转移、应用中的作用,带动了整个社会对海洋相关的科学技术前沿问题的深刻认识,促进科学繁荣和技术进步;学会还通过组织专家会议集中有生力量为海洋强国建设进言献策。

第三章 我国海洋社会组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6

一、海洋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不足 .................. 26

二、政府对海洋社会组织的扶持和监管不到位 ............ 26

三、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国民海洋意识薄弱 ............. 27

第四章 国外海洋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 ............ 29

一、国外海洋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 ................... 29

(一)日本渔业合作经济组织 ................ 29

第五章 我国海洋社会组织培育的基本途径 ................. 37

一、营造良好的海洋社会组织培育环境 ................ 37

第五章 我国海洋社会组织培育的基本途径

一、营造良好的海洋社会组织培育环境

(一)培育公民的海洋意识是海洋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

建设海洋强国需要有民族的海洋文化提供有力支撑,增强民族意识,建立有本民族特色的海洋文化是长远之计。只有树立正确的海洋意识,形成本民族特有的海洋文化,才能更好地引导民众关注海洋,保护海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公民的海洋意识与海洋社会组织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公民的海洋意识是海洋社会组织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先决条件,影响着海洋社会组织的建立、发展方向和程度,为海洋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内在保障。海洋意识的培育也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实践。由于海洋社会组织的内部成员本身就是出于自觉性参与进来,在大家共同学习、相互交流、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增强这种自觉性。所以公民海洋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它的培育同样也是学习和训练的结果。海洋社会组织之所以是培育公民海洋意识的一种有效途径,主要在于:首先,海洋社会组织有着共同利益和共同追求,在此基础和原则上进行的自由结社、 自我管理,其内部管理体制并非集中领导的垂直的等级式体制,而是非等级的、分权的网络式组织体制。组织成员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组织通过民主和自愿的方式去开展活动。在组织中人们平等相处、互相支持、 互相信任,开展与海洋有关的经济社会活动,增进对海洋的了解,从而培洋了公民对于海洋保护或权益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其次,海洋社会组织由于自身的特点,使其在政治参与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比如参与目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参与议题的广泛性和现实性、参与行为的公开性和灵活性。海洋社会组织作为参与海洋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通过向主管海洋事务的政府部门提供资料信息交流意见、向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参加有关海洋职能机关的听证会,充分利用经常举办的海洋学术论坛以及网络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海洋活动,为公众服务。

结论

建设海洋强国是党的十八大中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这为深化海洋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机会及政治保障。我国蓝色崛起又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任重道远。在我国蓝色崛起的道路上离不开海洋社会组织的参与和支持,培育海洋社会组织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对海洋强国建设中的海洋社会组织培育进行了初探。

本文对海洋社会组织的基本概念、类型与功能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明确了海洋社会组织在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地位和意义,并且深刻剖析了我国海洋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由于资料收集有限,其相关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化。首先,应继续加强海洋社会组织概念与内涵研究。一方面应重点分析海洋社会组织与政府、涉海类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探讨人类海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与特征,概括总结海洋社会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差异,以把握海洋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其次,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未能从蓝色经济的视角对国外海洋社会组织进行经验分析,所得的经验启示多是从社会组织中过渡而来的。最后,目前国内对于海洋社会组织的关注并不多,国内外有关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研究成果较多,但是大多是针对二者之间的宏观关系,具体到海洋社会组织没有可供借鉴的操作性强的建议。因此,本文选取海洋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并提出相应的培育政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以期在理论上拓展社会组织的研究领域;在实践上,引起国家政策制定者和学界对海洋社会组织问题的重视,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发展思路和政策依据。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六:中国地方政府公信力研究——以S区为例

一、S 区政府公信力弱化现状及其成因

(一)S 区政府公信力弱化现状

S区自改革开放以来,其经济、政治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政府公信力也相应得到了提高。在社会快速发展和既有成绩的重压下,S区政府已然到了不得不有所突破的瓶颈期。部分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信于民的言行,引起群众对区政府的信任度有所降低,这或多或少影响了区政府在群众心中应有的威信和形象。如今的政府要想全面推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带领百姓走出一条发家致富之路,就必须得拥有公众的信任与支持,恰恰政府的公******设是公众信任与支持的源泉。因此,衡量任何一级政府的公信力,其先决条件必须是对人民的责任感,任何一级政府打造其公信力,根本基础只有出发于民、取信于民。

论文在问卷调查中涉及到公众的四级政府的信任感分布,回收数据分析结果如上,可以看出 S 区作为县市机关本身所处的信任环境就已经低于地市机关,加之 S区自身一些弊端,造成S区公信力处于降低的状态中。

S区政府公信力目前存在的弊端大约有以下几点:

1、职能定位欠精准:政府职能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

作为地方政府的通病,S区政府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权力结构和职能定位尚不精准的问题。在政府日常工作中,行政管理范围的模糊造成日益严重的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多数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存在忙于招商引资,片面追求 GDP 增长,未能合理规划本地区零售业、制造业、地产业等布局,对各类专项市场进行人为干预等问题,无不映射出S区政府监管方面的失职。S区政府无疑也存在欠缺民主精神等各级政府所拥有的管理通病,因而在完成具体管理过程中,工作方式频现简单粗暴,甚至采用专制手段忽视群众的合理诉求。随着S区近年来经济政治的飞速发展,加上上级政府做出的向东扩展城市范围的发展方向,对于城中村的改造问题迫在眉睫,征地补偿如何能使政府及村民双方都接受、达到平衡,就成了大难题。如近年里屡有发生的强拆事件,造成了村民的抵制情绪高涨不落,在全社会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同时也反映出了 S区某些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界定模糊,无法满足老百姓的公共需求及情感要求的问题,最终造成公信力下降的严重后果。

(二)S 区政府公信力不高的成因

通过对 S区政府公信力现状深入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国内外大量的相关资料,将其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总结如下:

1、 政府职能转变不完全

之前的计划经济模式下,S区政府基本可以被看作是中央政府下辖的执行机关,管理范围和权限之间的差异是其不同之处。近几年,S区下大力气转变职能,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着大量不容忽视的问题。S 区所辖的部分地区盛行地方保护主义,为地区、个人以及利益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部分基层政府组织彻底抛弃“服务”理念,以收费、罚款代替管理,为小团体谋取利益。相反的,如S区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利国利民的公共服务却没有很好地下大力气予以改善和建设,依旧处于人行我行、盲目跟风的落后、务虚层面上。S区政府职能普遍存在职责交叉现象,直接导致分工不明确,人为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甚至增加了社会资源的耗损。对于社会以及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来讲,也产生了严重阻碍提升和改善 S区政府公信力的消极作用。例如,S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局下设的卫生监督所在管理辖区内大中小型餐馆工作方面,就存在职责交叉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充当被管理者角色的大中小型餐馆被两家职能部门“一劈两半”,划分为两大块,由以上两家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加以管理,餐馆的门前及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归卫生监督所管理,餐馆的厨房卫生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这样一来,势必造成权责不明,推诿扯皮,浪费人力物力等公共资源的不良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也对 S区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较大影响。

2、政策规范程度较低

左右公众对政府公信力评价结果的关键因素是政府政策规范程度的高低。当前,S区政府政策规范程度较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共政策的决策机制尚待完善。总体看来,公共性、科学性以及民主性是S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时所普遍欠缺的,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往往被隔离在政策制定之外,所以S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无法照顾公众的诉求,甚至于某些时候,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相背离,将本该重点关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社会问题挡在了 S区政府公共政策的范围外,而千方百计的将有利于个别利益小团体增收的议题纳入到公共政策惠及范围中,以此为其谋取私利。

二、进一步提升 S 区政府公信力的具体建议

(一)提高认识,树立科学的政绩观

科学的政绩观,是衡量各级各类公务人员履行职责、追求政绩的标尺,规范着从政、施政的正确方向,包括公务人员争取政绩的服务对象是谁以及对树立何种政绩、怎样树立政绩的认识,同时也是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在各公务人员思想中的根本体现。

首先,要对S区政府广大公务人员不间断的进行公仆教育,夯实其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基础。最关键的是要真正落实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将群众呼声倾听到心里,将群众疾苦关心到实处,重视群众智慧,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指导S区公务人员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

第二,要端正 S 区政府广大公务人员的世界观、权力观和地位观,不断对主观世界进行改造。实施正确领导的保证,在于能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运用手中的权力。因此,必须保证将领导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摆在各自合理正确的位置上作为S区各公务人员毕生为之奋斗的目标,这样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和认可。

第三,要坚持以民为本。人民群众赋予了 S 区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这也要求其公务人员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的根本问题,这就要求S区广大公务人员真正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这不仅是S区公务人员所应秉持的正确社会主义政绩观,也是其行使人民赋予相应权利的根本体现。

最后,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思想路线,也是衡量 S区公务人员政绩所需遵循的根本方法和科学态度。因此,S区的各位公务人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切忌浮皮潦草,按照个人主观意愿做事,要有将客观事实放在首位、作为依据的勇气和精神,要俯下身子做事,自始至终做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当老实官的让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

(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早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已明确提出:“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也就说明在不断改革政治体制的当前,S区政府最紧要做的就是构建服务型政府,并且以此来提高其政府的公信力水平,重新塑造其政府形象。在市场经济转型期这个大背景下,中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可以被视作一场深刻的“政府革命”,其目的是要吸引公众积极参与构建高效、公平、优质的新型政府,并对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监督,而不是简单调整、修改政府行政职能及现有行政体制,责任、效率、法制、民主、透明是其核心价值。这样一来强化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也兼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同时也积极为中国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公众与政府彼此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氛围,推进改革道路的民主化进程。S区政府始终要将群众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考虑,要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制定严格标准,建立约束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公正性,转变其政府职能,使S区政府做到合理职能范围内的“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及其机关公作人员必须站对位置,端正科学的认识观,真正做到职能落实到位。站在整体的角度,必须在市场机制保持良性运作的前提下,才能使政府自身的发展规律与其管理经济市场机制相匹配,以此来最大限度的规避市场竞争与政府管理二者间的碰撞,而打造积极健康的经济市场环境,需要依靠政府做到合理规范其职能部门的职权分工来实现。

S区政府要参照中央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打造公正、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做到其自身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有监督、有制约。同时要充分利用财政手段控制政府对其职能进行无限制的扩张,保证其行政范围与其财政能力相匹配,这样就能确保从多个方面约束其行政行为,修复其渐弱的公信力形象。另外,S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减少政府对区域市场正常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营造区域内市场经济公正公平的环境氛围。

二、进一步提升S区政府公信力的具体建议………………………………19

(一)提高认识,树立科学的政绩观…………………………………19

(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19

(三)优化公共政策决策程序,提高政策可信度……………………20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构建法治政府……………………………22

(五)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22

结语………………………………24

结语

维护提高地方政府公信力的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本质一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方面都取得了累累硕果。然而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中国依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级政府的公******设必须与各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与政府职能改革相适应,与整个国家的创新改革相适应。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各尽所能”,充分维护本地区公民的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呈现“政府尽所能,人民得所需”的格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稳定有序,这是中国政府维护公正公平原则的最终目的。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充分理解社会公正的内涵,将社会德行理念与政府实践相结合,尊重法律和保障公民的道德理想和价值诉求,切实保障政府公信力的建设。

本文努力描绘政府公信力的理论全貌和论述提升S区政府公信力的途径,同时,幸而找到了 S区政府公信力的价值归属——社会和谐善治的实现。对于政府而言,建设政府公信力直接提高了政府的公共权威,巩固其合法性地位;对公民而言,拥有较强公信力的政府可以更好的行使公共权力,还原公共意志;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走向善治、社会走向和谐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路径。和谐善治作为社会治理的理想范式,必然要求政府公信力实现回应民意、彰显公益、维护正义的价值定位。因此,抱着现实不断趋向理想的美好愿望,任何对政府公信力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探索都是有益的、值得的。这也是本文尝试研究S区政府公信力的动力所在。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七:陕西省农村公共服务农民满意度实证分析——基于6县540户农户的调查数据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现阶段我国综合国力是继美国、俄罗斯之后排在第三位。与此同时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基尼系数持高不下,公平与效率问题依然成为制约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三十多年来的经济增长数据分析得出:十一届三全会以前,中国城镇居民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2.57倍,1985年缩小为1.86倍,但是在2002年又增加到3.11倍,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们调研发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已经达到了3.3倍。并且让人担忧的是,现阶段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依旧在不断的扩大。如果考虑到一些非货币因素,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比例将进一步拉大,例如劳动力失业保险和公共医疗费用等。

长时间以来,中国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低下,在优先效率兼顾公平的收入政策体系下,和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到了不公平待遇,特别体现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方面,由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收到了极大的制约。因此,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提高,是能否及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因素。

我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发现,农村人口约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78%,在一个农村人口比重如此之大的国家来实施有效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政策,难度可想而知,这一重大战略也并不是短时间内能够。为了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政府应该切实了解农村居民对农村公共服务真实的需求意愿,明确哪一部分公共服务需要首先完善,哪一部分可以后来提高供给水平。近年来,国家领导越来越关注“三农”问题,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资力度在不断的加大。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农民一直处于被接受地位,在整个供给过程中都是由政府来主导。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研究目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只有大力度增加农村共投资,农村社会经济才能发展迅速。但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依旧不够完善、科学,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公共投资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财政支出不科学;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水平低。现阶段,虽然许多学者都在研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但是由于农村公共服务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属性,至今也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农村公共服务机制适合在农村大范围实施的方法。农村财政支出,应全面考虑我国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想在短期内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是不切实际的,也很难制定有效的公共投资政策。

农村公共服务投资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一方面,农村公共服务投资是指收益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农村公共投资的项目必须是农户需求度最高的公共服务,即农村公共服务农民使用的有效性。相反,如果不了解农村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程度,也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继而就会出现供给效率低下,农村公共投资金额越高,对资源的浪费就越严重。就目前来看,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严重,也是造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低下的因素之一。基层农村政府无法切实了解农村居民对公共服务的真实需求,农村民主政策的缺失也使农民表达对公共服务需求的真实意愿的路劲减少,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基本上是没有表达渠道。这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未能充分考虑农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度、满意度造成了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许多问题。例如:农村政府官员的寻租问题,为了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农村居民的真实需求提供农村公共服务,不仅仅使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而且造成干部群众关系紧张。除此之外,一些经济富裕的村庄虽然公共服务供给量较大,但是有一部分公共服务农民基本很少享用,浪费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因此,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应该以农民为主体,切实了解农村居民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意愿,是我解决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效率低下问题最有效的方法。

第二章农村公共服务农民满意度研究的理论基础

2.1基本概念界定

2.1.1公共服务的概念及其分类

(1)公共服务的概念

萨缀尔森对公共物品的定义有两个主要的特点即消费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如国家的安全、国家法律的设置、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所以说,公共物品可以是具体的服务、产品,也可以是抽象的服务、产品,还可以选择不同服务与产品的权利。在我国的公共服务过程中,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没有十分严格的区分,既可以卫生设施建设,也可以是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同时也可以是民生保障事业。因此本文不对公共服务与物品做具体的细分,而是把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的的服务、产品都看作是公共服。本文对公共服务的定义是政府发挥作用,为公众利益需要,提供提供普遍性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与服务。就具体而言,如具体的水利、电力、燃气、公路、铁路等,抽象的如公共卫生、公共医疗、基础教育、民生保障等。

(2)公共服务的分类

首先,根据竞争性、排他性的强弱,分为纯公共物品、俱乐部产品、公共池塘资源三类(表2.1)。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点。俱乐部产品如高速公路,要付费才能够使用,不能付费就不能够使用,这就具有了消费的非竞争性,但是能够排除其他消费者的消费,这方面的主要代表学者是布坎南。公共池塘资源是指某种产品具有消费方面的竞争性,消费的人数增多了,就会减少另一个人的使用。

2.2顾客满意度理论

2.2.1顾客满意度的含义

顾客满意度自身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它包括两点:第一,在顾客需求中,影响其满意度的某些因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服务和产品的相应价格,包括安全性、可靠性等在内的广义质量等,顾客也可以把不同销售点的相同产品进行对比。第二,由于顾客满意度是随着顾客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而形成的,因此外界的因素不能对顾客满意度产生影响,它是客观存在着的。

(2)主观性。顾客满意度是主观感知活动的结果,并且这种感知和顾客自身的个性相关,由于是个人感受,所以主观色彩极强。另一方面,对同一种服务或产品的满意度情况会随着个人评判标准的不同而不同,甚至会出现较为显著的差异性。如此说来,诸如经济地位、文化背景、评价动机及需求或期望都会影响满意程度,甚至比如性格和情绪等非理性因素也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

(3)动态性。动态性是指顾客满意度在形成以后也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整体环境素质以及技术进步的变化,顾客的需求会不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顾客满意度也会变化。总之,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会跟随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变化做出相应的改变。

(4)集合性。对于企业来说,顾客是一个整体。顾客满意度是对全体顾客来说的,并不是专指其中的某一个。因此,为了方便实际操作测量顾客满意度,总是先选取有代表性的群体作为样本首先进行测量其满意度。

(5)全面性。企业和企业的所有产品及服务都是顾客进行满意度评价的对象,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特定的质量属性。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都会影响顾客的满意度。

(6)比较性。顾客感知与其期望互相比较后的结果即是顾客满意度,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均可。不过也有难以或者不方便进行比较的情形,比如说,不同的顾客其需求和期望不同。

第三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及其问题——以陕西省为例......18

3.1陕西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客观环境....18

3.2陕西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现状......19

第四章陕西省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实证分析......28

4.1研究设计.....28

第五章结论.......43

5.1结论及政策建议.......43

第四章陕西省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实证分析

4.1研究设计

4.1.1条件假设

本文通过面对面问卷访谈的方式收集到了进行实证研究所需要的基本数据,在此基础之上,再使用CSI(顾客满意度方法)工具测量农户对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为了能够科学使用顾客满意度方法,本研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假设条件:一、合理设计访谈问卷,避免农户对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价时的策略行为;二、访谈农户的结果有各种可能性,并且农户对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价结果的多样性应该属于正态分布。1982年,Brookshire等人提出了应用CSI工具进行测量顾客满意度,他们认为应用CSI分析工具不仅可以减少农村居民对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价的策略行为,而且通过调价假设进一步减少农村居民的博弃行为。这样一来也增加了数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所以,使用顾客满意度工具来测量农户对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访谈问卷设计的要求既要简单明了,又可以综合反映出陕西省农村公共服务在供给过程所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结论

5.1结论及政策建议

5.1.1结论

基于前人大量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针对陕西省农村公共服务农民满意度进行了进一步分析。首先,笔者假设农户关于5类21项农村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对其总体满意度有影响,再对陕西省6县540户农户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充分将定性研宄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得出以下结论:

(1)农民是否是党员和其文化程度对农民关于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影响比较大,并且都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但是回归系数不是很高。进一步看出,党员农民比非党员农民对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更高。而农民的年龄和农民的满意度成负相关,年龄越高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越低。

(2)农民的种地收入和非种养业收入对农民的满意度影响很大,非种养业收入对农民的满意度影响更加突出。种地收入和非种养业收入和农民的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农民的收入越高,农民对农村公共服的满意度越高。

(3)该村是否有村委会选举对农民的满意度有影响,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农民是否参加投票对农民的满意度有非常显著的影响,在的水平上显著。基层民主参与度越高农户对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越高,呈正相关关系。

(4)五种农村公共服务中,农民关于农村社会性公共服务满意度对总体满意度的影响最大,呈正相关关系。其次是农村一般性公共服务对农民总体满意度的影响在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农民关于生产性公共服务、生活性公用服务、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也影响着其总体满意度的评价,三类服务都是在的统计水平上显著,都呈正相关关系。可见,农民关于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对其总体满意度的影响具有优先次序性。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八:连云港市城市管理中的基层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第一章 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在以及连云港市基层行政执法的问题研究中,首先要界定城市管理基层执法的相关概念,包括行政执法和流动摊贩的定义。并且国外的基层执法运用第三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的方式也是值得连云港市城市基层行政执法学习的经验。

第一节 城市管理基层执法的相关概念

一、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同时也分为广义的城市管理和狭义的城市管理,广义的城市管理指政府对城市的一切管理活动的管理,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城市,这通常意味着城市管理和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即与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公共事务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狭义的城市管理即我国通常所说的“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的管理,我国的城市管理研究对象一般是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城市管理局中对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的管理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的城市管理。

二、 行政执法

我国城市管理中的基层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是从 1996 年《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在1997年施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简称“城市管理执法”。连云港市的城市管理基层执法的综合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将市政、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等城市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执法权收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来统一行使。全国各地城市管理机关的名称有所不同,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共事务管理局”、“市容管理局”等。 ”

三、 城市管理基层执法的基本手段

连云港市现在的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手段,主要是在城市管理的市容、交通、食品安全等各方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中提出了“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实际上是将原来各职能存在交叉重叠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组,进而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简言之,“就是在不修改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调整有关单行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更加明确了各地政府机关必须认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节 街头官僚理论

本文使用的理论基础是街头官僚理论,街头官僚理论中主要提出的观点是顾客(执法对象)的非自愿性,上层政策与街头官僚执法结合的困难,以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如何进行合法有效的基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和使用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研究基层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理论之一就是街头官僚理论,该理论对于分析本文的连云港市基层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意义。街头官僚理论的研究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角度。从宏观的基层官僚执法过程的角度来看,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规则中拥有的自由度很高,政府高层立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来制定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从微观角度的研究成果看,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是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根据执法者的判断进行的选择。

城市基层执法者作为与社会公众打交道的政府工作人员,拥有较大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这种特性为社会学家们关注,李普斯基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街头官僚”的概念,在这以后,街头官僚理论迅速发展,并累积了大量的文献。同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计算机的运用造就的新的屏幕官僚或系统官僚仍然可以滥用职权。基层执法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基层执法者的控制,这是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难题。

对于基层执法者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的培养为内部控制 。在这里内部控制指“城市管理街头官僚以自己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为标准,使在缺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依然鼓励自己从事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作为作为中国城市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线的执法者,还没有明确他们为市民提供服务的职业义务,还没有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感。

第二章 连云港城市管理中基层行政执法的发展现状

自从我国城市管理设立城市管理部门后,我国开始建设和完善了一支基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连云港市的城市管理局对市区内的城市容貌、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等方面实行管理和整治。

第一节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中的基层执法组织系统和职能

截至至2013年8月14日,笔者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的相关材料中进行汇总,分析连云港城市管理各级的具体部门设置、部门功能和本地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各方面的情况在下文中进行介绍。

一、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的组织系统

目前,连云港市市区面积为1463平方公里,总人口为92.3万人,建成城市区面积约 120 平方公里。市区共有环卫职工 3313 人,配备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237名。其中市开发区环卫工作已经基本实现市场化运作,运行经费由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目前编制208人,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执法管理工作职责。新浦、海州、徐圩新区、海州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驻队伍执法,队伍人、财、物管理权限在市局。连云区、市开发区、港口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委托执法,队伍人、财、物管理权限在地方。

连云港市在1987年成立了城市管理办公室,1996年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2001 年更名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正处级建制,2003 年11 月,成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市城市管理局现有行政编制 18 名,工勤编制 4 名,内设办公室、市容与广告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督查处、人事教育处、行政服务处7个处室。下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工程渣土管理处、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中心、新浦火车站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4个直属单位。各区设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行政事业编制,市局对其实行业务指导和年度工作考核。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的上下级部门关系如下图:

第二节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的工作创新

一、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数字城市管理”应用

自 2011 年 7 月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加入的数字城市管理的管控措施。“数字城市管理”作为一项信息化的新型工作办法,近些年来在我国各地城市管理中已经得到了大面积的应用,作为信息时代下的一种高效的城市管理方式,它提高了连云港市的基层执法效率,并且利用数字平台提高了一手证据的掌控力度。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基层城市管理人员在早先被变相赋予了相当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空间。执法中拥有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在复杂的城市管理事务中快速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但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害处。由于城市管理基层执法者涉及的社会事务繁杂,与此同时又要应付上级的指令和绩效考察,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由于要保持个人工作与社会压力之间的平衡,甚至与被执法者达成一些损害社会利益的协议,造成社会利益的一些损坏。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数字化城市管理再2010年底开工建设,2011年7月29日建成运行,今年6月顺利通过了省住建厅的考核验收。连云港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热线为12345,经过笔者的总结连云港市数字城市管理平台主要由三个方面的特点:

(1)在系统功能上实现了“三位一体”。连云港市打造了集数字化城市管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应急指挥平台为一体的信息工作平台,平时受理和处置各类城市管理问题并提供便民服务,紧急时提供应急指挥平台服务领导决策。(2)在建设模式上将数字化城市管理与政府热线融合。除了有效节约了人、财、物资源外,实现了两者的优势互补。三是数字化城市管理为城市管理的投诉情况长我了第一手证据,为城市管理一线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提供了材料。政府热线为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提升了执行力。(3)在运行机制上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与政府热线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评和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考评范围。“数字城市管理”的考核项目在目标考评和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考评在年度总分中各占3分和5分。

第三章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中基层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29

第一节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权责不清问题...............29

第二节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的执法环境问题..............31

第四章 改善连云港市城市管理中基层行政执法状况的相关对策.................40

第一节 加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中权责监管...................40

第四章 改善连云港市城市管理中基层行政执法状况的相关对策

改善连云港市城市管理中基层执法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必须从连云港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入手,并以连云港市基层行政执法的执法者和执法对象为角度来改善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基层执法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另外在连云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协同执法问题上提出笔者的建议。

第一节 加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中权责监管

一、上级部门要避免派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范围外的任务

连云港市各级城市管理基层行政执法组织要明确自身的职能,上级部门不应使用城市管理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各类任务活动。作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也要清晰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遇到自己职责和能力以外范围任务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避免进行暴力冲突。

以城管协助拆迁的相关情况为例,城市管理人员协助或变相协助拆迁在其他城市已经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拆迁现场往往可以看到城市管理基层执法人员的身影,甚至一些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会在城市管理工作的文件中要求城市管理人员协同拆迁人员进行拆迁活动。但“拆违”和“拆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涉及到的部门和职责也完全不同,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能中完全没有涉及到拆迁事项方面的内容,依法行政要求各级部门和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部门一定要避免对于“拆迁”等各类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冲突的现场参与,即便是发生矛盾和冲突的现场,也应由公安部门来保障冲突双方的安全。总而言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参与各类冲突现场的行为是一种非职能范围以内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参与行为对于各类冲突的解决效果往往是火上浇油,上级部门和城市管理各部门要尽可能减少派遣城市管理基层行政管理队伍出勤此类任务。

总结

本文结合基层城市管理的相关理论,主要是结合基层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街头官僚、公共裁量权理论、国外基层执法相关的城市管理经验。进行基础性的分析研究。通过微观来分析连云港市基层执法者在日常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从被执法者角度来理解城市管理基层执法的困境实际上涉及到整个城市生态系统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重点以基层执法者和被执法对象两个角度来提出连云港市基层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其中以城市管理基层执法人员与流动摊贩这一典型冲突为切入点,试图解决最近在城市管理基层执法中的暴力冲突问题。

文章最后通过上文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的现状以及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主要试图解决基层执法人员与流动摊贩的冲突问题,以及通过流动摊贩的求生素质等角度来制定城市管理政策的必要性,同时也分析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笔者对于连云港市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协同其他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在第一章分析了自由裁量权、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街头官僚的相关理论对于连云港市基层执法的指导意义,但笔者对于相关理论的理解还不够透彻,结合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够,对连云港本地城市管理没有提出系统性的政策建议和分析,同时在微观调查中没有采取太多的田野调查法,因此实际掌握的连云港市基层执法的情况也并不全面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九:张謇南通社会自治模式的理性思考——以“国家一社会”关系为视角

第一章绪论

1.1相关概念界定

1.1.1纵向时间范围界定

张謇的一生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可以概括为张謇寒窗苦读,力求取得功名;第二个阶段可总结为张謇放弃功名,用兴办实业的方式救国救民,并在实业的基础上参与家乡基层社会建设,力求探索出一条南通社会自治道路。本文主要着眼于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即张蹇实业救国,积极探索南通社会自治的道路。这个纵向的时间范围应狭义地界定为1895年至1926年。

南通社会自治道路是由张春为核心的南通绅商阶层以兴办实业开始并逐步展开的,因此这个纵向范围的起点应与张赛实业办厂时间密切相关。资料记载张謇的大生纱厂是1899年5月23日(光绪二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正式开始运作。但本文把兴建大生纱厂的前期筹备工作也纳入探索南通社会自治道路的时段之中。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张赛得知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后,在当天的日记里记录了此款条约并在后面备注了“几罄中国之膏血,国体之得是无论矣”。从张謇的日记可以看出,对于一个传统的绅士来讲,《马关条约》的签订对其影响颇深,直接刺激他走向了“开厂自救、实业救国”的探索道路。

张謇用了前半生的精力奋力不断地参加科举考试,最终科举夺魁,获得了大魁天下的殊荣,可以说传统仕途路子已经铺好,然而时代的特殊性影响和左右了他的选择。在内忧外患、外国资本不断输入国内的大背景下,国内开明人士高呼洋务运动,主张运用商战来救国、求富。甲午战争的爆发和《马关条约》的签订,使得国内外情势更加严峻,一批来自于上层的红顶绅士抛弃了空泛的救国讨论和对官场的向往,开始探索寻求一种新型的救国路子。状元办厂就是这个特殊时期的产物,在这一批红顶绅士里面就有张春。不同的选择造就了不同的人生,虽然张蹇放弃了传统的仕途道路,但他用实业救国和南通社会自治模式造就了人生的另一种辉煌。

1.2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1选题背景

上世纪50至80年代的中国,为了巩固政权、富国强民,开始学习前苏联的社会管理模式,即“大政府、小社会”模式。这种模式是用国家的行政权力来强制集中和分配所有资源,并按照统一的生产过程和管理模式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回顾历史,“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可以说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管理模式在特殊时期,确实起到了稳定政权、发展经济的效果。与此同时,这种国家政权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也带来了国家吞嚼人民,吞隨企业、吞赎社会的弊端,形成了“国家一元化”的结构以及国家高度集权的经济、行政、社会管理体制。

如今的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时期,从各领域的现实情况不难看出这种转型所带来的负面结果,比如经济增长停滞甚至下滑、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公共服务短缺、腐败多发等现象。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讲,无疑要反思当今的社会管理模式,切实改变成更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要从改革开放前的‘‘大政府、小社会”逐渐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方式。这种转变的立足点是“国家一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衡量社会发育程度以及社会自治能力的一个指标。众所周知,政府是国家进行阶级统治、政治调控、权力分配的国家机关,它本身产生于社会,且离不开社会。纵观人类的发展史,人类曾有过无国家、无政府”的社会,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无社会”而独立存在的政府和国家。其本质原因在于,一旦离开了社会,政府就会因无社会的基础而消失,国家就会因无社会的支撑而不复存在。

“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不仅要求政府缩小统治功能,还要求社会扩大自治功能。改革开放以来,存在于社会的不同组织也在不断探索自身管理的模式,来积极响应“小政府、大社会”的号召。本文立足于“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以清末状元实业家张春的南通模式为主线,力求对当代转型中的中国提供一系列经验参照建议和理性思考。张蹇是清末状元,由于各种原因弃政从商,创造性地探索出一种独特的社会改造方案——南通社会自治。在南通社会自治的道路上,张蹇力求以经济达到人民富足;以教育提高民众素质;以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缓解社会矛盾;以文化礼乐来移风易俗的全方位社会自治建设。

第二章南通社会自治的背景

1895年到1926年的南通社会自治改造运动,加速了南通近代化进程。且不评论张謇个人的成败,不可否认地是,南通社会自治模式对南通甚至周边地区的城市化建设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影响。南通社会自治模式的出现及影响与南通的地理特征、时代背景以及南通地方精英的嵋起有很大的关系,本章即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张蹇社会自治模式的背景。

2.1南通的地理优势

一个城市的发展模式和该城市的地理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张蹇的南通社会自治模式之所以影响深远,与南通独特的地理环境是分不开的。如今的南通在清末时期叫做通州,辛亥革命后,为了与河北的通州(今属北京)相区分,改名为南通县。南通位于江苏省的东部,呈半岛形状。地处长江入海口北岸,东抵黄海,南望江西,综合了“黄金水道”和“黄金海岸”的优势。气候温和,雨水充沛,具有海洋性气候特征,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

南通以粮棉为主,盛产棉花,是全国重要的棉花生产地,南通的农户以棉花种植和加工为副业,纺纱织布,也因南通棉、纱、布的质量好,其棉花及棉质产品销路畅通,不仅销往国内各省份还由上海通商口岸输往国外。以上简要地介绍了南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可以看出,张春南通自治模式与南通独特的自然优势是分不开的。

2.1.1优越的自然环境

南通社会自治始于大兴实业,而实业始于兴办大丰纱厂。张春的这个决定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就自然环境方面,南通的气候、土壤、雨水、光照都适宜种植棉花,丰富的棉花来源为纱厂的运转提供充足的原材料。就交通运输方面,南通西南临江,东南临海,南通境内河流众多,水网密布。为海运、河运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天然运输通道。因此,始于宋元时期,棉花及纺织技术传入南通以后,棉产业就成为南通一个支柱性产业。由此可看出,张謇大生纱厂的成功也得益于南通优越的自然环境。

2.2南通社会自治的时代背景

张春的南通社会自治实践与时代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开始了近代化进程。一方面,清政府连连战败,采取了再三妥协和退让的态度继续维持着清政府的封建统治;另一方面,西方将资本主义经济因素传入中国,中国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模式和结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张春所处的时代正好是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疯狂对华侵略时期。张赛考取状元后不久,甲午中日战争爆发,面对内外交困的局面,中国政坛中的有识之士开始寻求保家救国的道路,寄希望用政策调整的方式来摆脱内外交困的现状。洋务派主张用西方先进技术来摆脱困境,维护清政府统治。在洋务派的主张下,建立了一批实业机构(比如江南制造总局等)。这些新思潮,如实业救国,教育救国等都深深地影响着张謇。有资料记载,在光绪十二年的会试之后(1886年)张蹇就有了在中国兴实业的想法,并认为救国的责任在于士大夫。

1895年北洋舰队的全军覆没标志着洋务运动的破产〗。面对这样的局面,清政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刺激,为了摆脱国家危亡,只能重新探索出路。一些地方实力派(如张之洞、刘坤一)认识到洋务运动的失败原因,并向朝廷提出改革工商的政策建议,提出了“便民利商”的要求⑴。在此大背景下,清政府开始陆续制定新的工商政策。在经济领域,开放禁令并允许私人投资办厂,承认私人投资兴办企业的合法性。比如,制定《奖给商勒章程》、《改定奖励公司章程》等,这些政策都鼓励了商人投资办厂,从政策上也体现出了提高商人社会地位的倡议。

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时代的变迀影响了传统士绅的选择,这种变迁因素作为外力将他们推向了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许多上层的士绅放弃了空谈议论和对官场的向往,开始大兴实业,投资办厂。其实早期的张謇曾担任过民国第一任的实业总长,但是在北洋军阀混战时期,张春无法靠这个途径来实现实业救国的梦想。时局的变换,张蹇对政局越来越灰心,张春决定退居至故居南通,将其物质和精神财富全部倾注于南通的实业、教育、慈善、公益等地方建设上。历史也证明了,张春用其前半生知识、阅历、人脉的积累,在家乡南通创造出了另一种形式的辉煌。

第三章南通社会自治模式概述........19

3.1南通社会自治模式的思想探索.......19

3.2南通社会自治模式的实践探索.........22

第四章国家一社会”视角下的南通模式........28

4.1南通模式与国家的关系.....28

第五章南通模式的理论反思....34

以社会自治代替国家强制.....36

第五章南通模式的理论反思

南通模式营造了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是中国早期近代化探索中一个值得后人研究和探讨的样板。撇开张赛的个人成败,就南通社会自治本身而言,它的辉煌成就和最终衰败都有着很深的研宄价值,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本文的反思主线和视角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广泛的社会力量,离不开来自社会层面的资源重新分配。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社会管理模式,除了创造一个新的政治体系(即用国家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还需要将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吸纳入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双重力量才能构成推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两根最有力的杠杆。接下来,本章以前四章的分析为基础,对南通模式做一个理论上的反思。

5.1以社会自治代替国家强制

南通模式没有全盘依靠国家,其执行力也不是来自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如同张春对国家的评价那样“上而对于政府官厅,无一金之求助”,“我知道我们政府绝无希望,只有在我自己可能的范围内,得尺得寸”。虽然南通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当时特殊时代的影响,带有特殊时代色烙印。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社会管理方式对社会产生了更直接更积极的影响。南通模式更大程度上依靠的是社会的力量,而非国家官方的强制行政力量。以“国家一社会”两分法的视角,南通模式是一种基于民间社会管理而非国家高层管理的产物,这种社会管理可以看作是狭义的社会自治。南通模式涉足实业、教育、市政、慈善、社会公益等领域,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私人领域(实业、办厂等),而且在具备经济基础的前提下,涉足于公共领域(市政、慈善、公益。南通模式与传统“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思想相悼,是站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角度,对南通进行自下而上的改造。就探索的结果和影响而言,确实营造了一个强国富民的范例,并拥有“造福一方且影响全国”的成就。南通模式值得我们进一步审视“国家一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思考国家强制和社会自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

结语

本文以“国家一社会”两分法为视角,利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分析了张謇南通社会自治模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内忧外患的情势下,以张蹇为核心的绅商阶层通过社会自治的路径试图达到救亡图存、富国强民的效果。在整个模式中,依托实业为基础,达到人民富足;依托教育为手段,提高民众素质;依托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为补充,缓解社会矛盾,从社会全方位角度进行自治建设。在整个过程中,企业承担着新的社会责任,将实业与公共治理相结合,寄希望用社会而非政府的行政力量解决中国实际问题。整个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企业为社会基本单位,以实业、教育、慈善以及各项事业建设为核心,涉及全方位的社会改造运动。客观分析南通社会自治模式,其带有典型的精英自治色彩,缺乏民众参与的特征,这种局限性可以看作是特殊时代的产物。

在历史长河中,南通社会自治是一次独特的社会改造实践。在这场社会改造运动中,不论是过程、结果、还是影响,所留给我们后人的经验和启示是珍贵的,对我们当今的社会建设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经典推荐十:司法公共服务实证研究——基于广州市检察机关“阳光检务”的实践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目前国内关于公共服务改革的相关研究集中于行政学领域,即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仍囿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前提下,研究公共服务的提供内容、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措施,缺乏行政学之外的研究视角。本文认为,理论上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利用完善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工作平台、追求和谐公共关系的内在需求等特点提供司法公共服务,参与我国公共服务体系改革的渐进过程;广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推行的“阳光检务”活动亦正在从实践中探索一条由检察机关面向社会提供司法公共服务的道路。

相关文献检索的结果显示出目前尚缺乏检察机关如何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理论和实操性研究;缺乏检察机关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差异性比较研究;“阳光检务”活动提供司法公共服务的意义、做法、不足和社会认可度如何,以及是否可以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也有待总结探讨。

1.1.2 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第一,目前国内关于公共服务改革的相关研究集中于“政府如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内容”,缺乏就“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的拓展性研究。本研究跳开行政学的孤立视角,从行政学、检察学与社会学交叉的横断视野探讨我国司法公共服务的改革思路,拓展了研究领域。第二,我国公共服务内容提供的总量与已形成“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薄弱;随着我国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对司法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爆发式增长,凸显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不足。本文将结合“阳光检务”活动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公共服务体系中“司法公共服务”最佳提供主体和方式,对理论上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和类别的划分提供了新思路。第三,本文以国外“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变迁能否引入我国”为切入点,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业务性质和服务民生的改革方向,探讨由非行政系统的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公共服务的方式和意义,从检察学的角度提供了新的理论研究方向。

1.2 国内外关于公共服务和司法公共服务的研究现状与分析

1.2.1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服务体系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已基本建立。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欧美研究者们就“公共服务的社会化”这一发展趋势展开了“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的相关研究,形成了一些著名的研究观点,如D.Osborne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论述,政府应该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掌舵人”而非“划桨者”,其职责并非直接提供具体的服务,而应该是制订关于公共服务的政策或法律,规范公共服务的形式和质量,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实施。L.M.Salamon在《第三域的兴起》一书中阐述了“第三部门优势”观点,认为第三部门(各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民间志愿组织)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特征,比政府部门更关注、更容易接近服务对象,能更灵活地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反应,更适合处理某些专业性强或高风险的社会问题。E.S.Savas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指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公共服务民营化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即政府应该拿出经费资助某些社会服务机构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C.Reichard撰文指出,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外包”的同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引导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组织自愿接受绩效评估活动,比较自己的表现。Lakewood认为,“公共服务外包”特别适合美国国内的新建制地区、较小的城市或城市郊区,因为在这些地区可以抛弃传统模式,立即建立起更高级别和更加专业化的公共服务。

在司法公共服务的研究范畴内,由于司法机关在欧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专司审判的地位,并无直接提供具体公共服务的职能,所以相关理论研究较少。黄金荣在研究首次从司法实践上确认了公共服务具有可诉性的南非“Grootboom案”的审判中,发现该案判决认定本国的住房政策不符合宪法中的“公民获得基本住房公共服务权利”条款,宪法法院命令政府必须对没有住房、生活处于危机状况中的Grootboom等数百人族群提供居住救济。该案及随后出现的一些类似判例案件均反映出国外司法机关虽然不直接提供具体的公共服务,但仍然可以间接地通过个案判例来使社会个体或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即国外司法机关是通过行使其司法保护职能来发挥其保障公共服务作用的。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支撑

2.1 概念界定

2.1.1 公共服务

就“产品”来说,保罗·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书中最早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产品具有物化性,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每个人都可以消费这种物品并从中受益,但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获得的消费和受益减少,即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就“服务”来讲,多数学者倾向于是一种“政府提供的无形的公共产品”,不但包括了平等、无差别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义务教育、生态环境、交通通讯、水电、金融、治安消防等等,而且还包括满足个人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的、含有保障公民权利意味的社会公共服务,如医疗卫生、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

从以上公共服务的传统定义来看,公共服务的一般性研究应属行政学范畴。由于下文将对“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公共服务”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偏重于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以外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和方式,因此在综合分析相关文献后,本文更倾向于以“公共管理”这一更广域的视角来界定公共服务的内涵,即“从行为方式上把所有涉及到为公众利益、公民权利服务的事务”统称为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应该是由法律授权的政府、非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他公共组织提供的,并在公共产品的生产中、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服务的供给中承担的职责。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非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他公共组织也是公共服务的积极提供者。

2.1.2 司法公共服务

在对“司法”、“检察”、及“公共服务”等内容进行相关文献检索中发现,目前国内外学界并无对“司法公共服务”或“司法机关提供的面向社会的服务”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西方国家多采取三权分立制,司法机关(各类法院、检察机构)专注于诉讼案件的处理,并无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实践做法;就国内来说,行政学视野下的研究者们仍在研究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如何在形式和做法上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国内检察理论研究者们主要涉及的研究范围仍局限于“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的大范畴内,缺乏实践性研究。

2.2 理论支撑

2.2.1 “检察保障和服务民生”理论

检察学理论认为,民生问题是政治决策的根本目标,也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来自人民的赋予,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确立保障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实践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关注民生需求、破解民生难题、缓解民生矛盾,把民生问题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在检察机关的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检察长贾春旺和现任检察长曹建明已明确要求全体检察干警都要将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

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和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关注点在于“社会需要检察机关做什么”这一命题。在一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社会需要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为经济活动的参与人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氛围,为其提供所需的法律培训服务,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掌握依法解决各类民事、行政纠纷的方式。另一方面,当面对特定法律服务需求时,社会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创新服务民生的方式,如利用微博、网上检察院、网上信访等互联网检察信息平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上访申诉等特殊司法需求。

所以,社会学范畴内“民生”的需求在检察权的运行模式中得到了体现,即产生了“检察保障和服务民生”理论。具体来说,在检察权的运行方式和目的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案件批捕和起诉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生活在现代经济社会的民众提供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在检察权的运行效果和评价范畴内,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发现和研究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个案或民众特殊诉求背后涉及的深层次问题,通过各种法律监督手段,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在主导性的行政权和被动性的审判权都不宜介入的中间领域,准确衡量和主动调校社会的紧张程度,促进民生问题在法制轨道上得到合理解决。

第三章 “阳光检务”的实证性研.............. 13

3.1 实施背景分析 ....... 13

3.1.1 中国政府公共服务现状分析 .............. 13

第四章 “阳光检务”提供司法类公共服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22

4.1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22

第五章 国内外公共服务改革的举措及相关模式对“阳光检务”的启示 ......... 31

5.1 中国若干地区和部门司法公共服务改革的经验 ........... 31

第六章 “阳光检务”的目标设计与改进对策

6.1 “阳光检务”的目标设计

如前文所述,广州市检察机关镇街检察室法律服务、网上检察院信息公开、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公益诉讼等几个“阳光检务”的重要活动正在进行中,目前已经初步实现了预期设定的保障、指引、教育、预测及评价的目标。但这些自我认可的实现目标是否能得到外部环境的认同?显然,公共服务的目标设计和效果评价实质上不能来自于服务提供者本身,必须来自于受惠者和周围环境的认同。弗洛伊德将“认同”看作是一个心理过程,是个人向另一个人或团体的价值、规范、面貌进行模仿、内化并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的过程。从深层次看,“认同”本质上是一种意识,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对司法公共服务进行效果评价的原则应该是一种内心中肯定的“认同”,即在“阳光检务”的实施过程中,民众和政府对检察机关提供的各项具体的司法公共服务做法产生的一种自发的、意识和感情上的归属感,这才是“阳光检务”策划设计要实现的目标。

6.1.1 民众对“阳光检务”认同的情况

司法公共服务的目标设计和效果评价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要获得民众的认同。检察工作受人民监督,践行“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为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国的民生问题比较突出,尤其反应在交通、能源、住房、教育、医疗、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民众的关注度高,诉求反映强烈,我们利用举办检察开放日、派出检察室建设、“网上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公益诉讼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帮助群众解决了与自身休戚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也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近年来,每年广州市“两会”期间广州市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人大代表通过率持续上升,从化、荔湾等区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甚至达到100%通过,反映出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通过“阳光检务”服务民生赢得了人民的信赖和认同。

结论

当前,我国政府正处于“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期,政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关于司法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广州市检察机关的“阳光检务”提供了多种类型的司法公共服务,解决了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特定的司法诉求,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填补了由政府提供更深层次的司法公共服务的空白。所以,广州市检察机关“阳光检务”提供司法公共服务是对政府公共服务模式的一种有益补充。

“阳光检务”可以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改革提供一种新思路,即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中,应该科学定位政府的角色,认识到单一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必须注入新鲜活力,可以借鉴西方政府“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的有益经验,在司法公共服务方面寻求行政模式之外的解决办法,以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阳光检务”包含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和服务民生的多项内容,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对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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