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性行政执法在征收拆迁领域的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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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6584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概念
协商性行政执法,是一种低成本的执法方式,它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确认争论的法律事实,落实利益的平衡点,在理性的基础上采取文明、合法的对抗方式,寻求矛盾解决的最佳方案,这是一个平等、自愿、合意的过程。协商性行政执法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放弃传统的以命令或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商谈、说服、诱导、劝诫等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同意和配合,从而达到行政目的的一种执法方式。?这是目前比较明确、完整的定义,将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合作性、平等性、参与性、服务性特点涵盖之中。据此,我们分析得出协商性行政执法概念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协商性行政执法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协商性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而行政相对人是承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协商不同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不是通常的私法关系主体,虽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双方之间存在不对等的权力和权利现实。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行政管理中具有优势地位。2、协商性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有限性。在适用范围上,必须是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执行机关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行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执法主体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灵活处理预留了行为空间。因此,原则上在执法主体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均有协商的空间范围。当然,这种协商执法不能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等。3、协商性行政执法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性。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一致的意愿。无论协商医院是由谁先提出,最终达成的协议要得到双方的签字认同。但是,这种合意要排除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的权利的行为。笔者在分析、比较基础上将协商性行政执法定义为:协商性行政执法是指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目的的顺利实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愿协商,就行政执法产生的争议达成变更执行的协议,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


二、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意义
协商性行政执法注重或强调的是将私法领域体现的平等、效率、协商等法治精神融入行政法领域,弱化行政执法的强制色彩,维护行政执法和个案公正的整体效率。国家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协商性行政执法方式是实现和谐理念下文明有效的执法途径,对于解决征收拆迁领域当前存在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征拆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序极具迫切性和必要性。(一)健全和完善政府的职能政府职能是一个变量,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改变,随着国家发展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而变化,它的变化发展是一个非常客观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展幵,政府职能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对经济进行管理的方式由直接转向间接;政府的职能范围由“全能型”转向“有限型”;服务型思想幵始指导政府权力的行使,这些变化促使我国政府日趋与国际接轨,是国家应对全球化的积极表现。尽管我国法治化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几千年封建的“人治”陋习,加上当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政府职能存在着定位不准的现象,错位、缺位、越位非常明显,政府一方面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而对应该管理的事情没有关好,导致行政机关的执法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协商性行政执法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力良方。协商性行政执法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杜绝简单粗暴不讲理,野蛮执法的现象发生,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促使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种服务,提升相对人的自我管理意识。协商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法理念转变的有力表现,在先进思想的指引下,执法机关能更好的适应瞬息变化的社会,能更加准确的做出问题处理的决定,更加有效实现行政目的,健全和完善政府的性质与职能,与时俱进。(二)缓和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的征收拆迁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权具有单方性,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既没有协商,也没有沟通,彼此之间零交流。具体到征收拆迀的整个行使过程中,被拆迁人没有表示自我意思的途径,只是被动的接受和服从各种征拆决定。尤其是当行政主体与被拆迁人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被拆迁人极有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激化两者之间原本就发发可危的关系。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行政法注重行政的沟通与协商,重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信任,关注公民人权在行政权中的运行。协商性行政执法方式的行使对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协商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意志和意见的一致性。协商性行政执法通过沟通协商、平等对话来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构建双方之间彼此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协商性行政执法运用于征收拆迁领域,增加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交流,增强了两者之间的信任与合作,避免彼此之间潜在的诸多冲突或矛盾因素,改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使双方相处的状态更加和谐。(三)提升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协商性行政执法区别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键在于,协商性行政执法主要是由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沟通协商决定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争议,是建立在两者合意的基础上的。行政相对人不是被动地等待行政行为的作出,而是可以主动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从切身利益出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到征拆领域,协商性行政执法的运行,为公民自我真实意思的表达创造了条件,增加了公民的维权依据。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自己的主人,自愿处分权利,充分参与到征拆执法过程中,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保障意识。

在现代法律的体系中,司法审判已经成为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到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制度措施。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无论如何强调个人的参与,事实是整个审判过程都要受制于法律职业团体的控制,而协商性行政执法这种执法方式对公民真实情感的反馈机制,才能真正体现公民的自我意识,才能保护公民真实的权利需要。(四)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现代社会中,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途径,不仅耗费金钱,浪费精力,结果往往得不偿失,而且国家对诉讼的投入和支持总是有一定限度的。毋庸置疑,提起行政诉讼的金钱与时间成本是很高的,而且“再审”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糾纷的久拖不决。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判决不满,则很可能继续走信访的渠道,而最终的结果也可能使诉讼双方都不满意。这样就导致一个行政案件,经过漫长而繁琐的程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最终难仍然以化解纠纷。与诉讼程序相比较,协商性行政执法消耗的成本低,且双方当事人无须经复杂而严格的程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与被拆迁人可以在征拆决定作出时或执行中,就产生的纠纷通过双方之间直接对话与协商,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意愿,协商后进行解决。这样做的优势在于节省了当事人间的时间投入,降低了金钱的消耗。行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不仅提高了执法的效率,而且节约了征收拆迁的成本,使一些案情简单、标的清晰、容易解决的纠纷,无需经过法院的审判,从而避免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五)化解执法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在征收拆迁领域的执法实践中,由于行政主体强制执法、强硬执法等不当的执法行为所引发的执法人员同被执行人员相互对峙的场景比比皆是,这种对峙加深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更大、更激烈的冲突出现。

社会中所有的矛盾、纠纷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到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之中。当社会与政府的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不仅会加剧社会矛盾,而且会加剧社会与政府的矛盾。在社会多元化时代的到来,要求我们充分应用多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去满足社会各个阶层对权力和权利的需求。协商性行政执法以其低廉、迅速和简便的特点及时解决征拆纠纷,防止征收拆迁矛盾的堆积与激化,化解执法主体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双方的和谐共处。征收拆迁领域适用协商性行政执法,促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两者之间相互让步、相互谅解,就争议的部分或全部达成协议,比起行政主体在单一的认定事实,实施行为后对争议对象作出强制执行,更有助于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紧张情绪和对立关系,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和睦,同时加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凝聚力,从而将官民之间的关系由对抗、对立向平等、合意、合作、协商、沟通转变。因而,协商性行政执法以一种平和、非对抗的方式使征拆执法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缓解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使公权力与私权利恢复和谐状态,增强行政相对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从而真正彻底地解决征拆纠纷,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将协商和行政执法结合起来具有深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行政执法通过协商,寻求纠纷中平衡各方利益的制约机制。由于政府掌握了巨大的权力,可能对个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威胁,因此公权力所存在的“弱点”,使得一旦缺少制约的时候,私权利就会受损,导致两者之间有害结果的发生。为了避免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当在不同利益代表之间经过沟通、协商,构建一种“双赢”、“互惠”的制度,便于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平衡。其次,行政执法通过协商,在纠纷中寻求一种解决行政冲突的机制。从人类几千年来的社会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时代在不断变化的同时,带动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而且那种能够使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争议解决机制最适宜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协商性行政执法的运用,使行政成本远远低于暴力执法,得到的成效也远远大于非协商性的行政执法。将协商与行政执法结合起来,减小行政纠纷的风险和代价,从源头上保证了执法目的的实现,这无疑是现代社会行政执法的一种明智选择。再次,在制度上确立个人同政府行政执法上的协商机制,是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基本途径和手段,是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任何个人权利的存在,都是对行使政府权力者的制约;对政府权力的禁止,相应的权威将保留给任何个人去行使。协商的目的是寻求妥协,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协商,为不同利益的表达和实现冲突的解决提供一种最佳的方案。

第二节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14-20
一、宪政理论基础.............................................................................15-16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16-20
第二章 征收拆迁领域行政 .............................................................................20-27
第一节 征收拆迁的历史演变 .............................................................................20-23
一、我国征收拆迁的 .............................................................................20-21
二、征收拆迁执法的 .............................................................................21-23
第二节 征收拆迁执法存在的问题及 .............................................................................23-27
一、征收拆迁执法存在的 .............................................................................23-24
二、征收拆迁执法困境的.............................................................................24-27
第三章 征收拆迁领域引入协商性.............................................................................27-34
第一节 协商性行政执法方式 .............................................................................27-28
第二节 协商性行政执法可 .............................................................................28-34
第四章 协商性行政执法在.............................................................................34-45
第一节 协商行政执法执行 .............................................................................34-38
一、制度的完善 .............................................................................35-36
二、技术支撑 .............................................................................36-38
第二节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38-41
一、协商性行政执法的............................................................................. 38-40
二、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监督与 .............................................................................40-41


结论


在社会法治建设背景下,现代行政强调民主行政、服务行政,注重行政过程中的协商与沟通以及契约化,行政行为的方式已经从单一性走向多元化,行政强权色彩在逐渐弱化。协商性行政执法的运用是基于对行政灵活性以及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现实考虑,同时也体现了现代行政过程应当具有的一个基本精神,那就是合意性与民主性。笔者提出在征收拆迁领域引入协商性行政执法这一议题,主要是针对当今社会层出不穷的征收拆迁纠纷,对执法方式作出的创造性的调整,目的在于提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协商与沟通,希望将民主、法治、自治的精神渗透到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更好的规范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协商性行政执法是对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补充和平衡,并不是要取代现有的某一类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而只是利用其自身所拥有的优势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由此可见,协商性行政执法是有一定限度的,协商性并不意味着放弃强制性,而是将强制性放在法律实施的背后。协商性行政执法在征收拆迁领域运用起来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立法的支持、配套机制的建立、相应的司法改革,以及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与法律文化氛围的完善。哈贝马斯曾说过:“当国家同时确保以下两者时,法的规范就具有有效性:一方面,国家确保对这种规范的平均的遵守,必要时用制裁来强迫遵守,另一方面,国家保障这种规范的合法产生的建制条件,从而随时都可能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法律。”协商性行政执法应在争议的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取得平衡,遵守法律的基本精神,不是无原则的“讨价还价”,把行政执法当做菜市场,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法的权威性以及有效性。所以笔者借此文抛砖引玉,希望对征收拆迁领域的执法方式研究有所贡献,推进我国协商性行政执法制度在实践中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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