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民法典绿色原则是我国应对环境污染、资源短缺问题给出的中国答案,并形成了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核心的绿色规则体系,对于我国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意义,也为环境法典的出台奠定基础。为了解决快递过度包装带来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困境,必须对快递包装生产商、快递企业、公民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增添生态理性,以此实现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有机统一。
第一章 民法典绿色原则与快递过度包装之关系
1.1民法典绿色原则概述
1.1.1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定义
要理解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界定民法典绿色原则最重要的两个内容,一个是“节约资源”,另一个是“保护生态环境”。就“节约资源”而言,理解“资源”的含义很重要。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自然资源”是指可用于在自然环境中为人类创造价值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社会资源”是所有能够提供并将其转化为特定服务以满足人的需要的资源总和[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从法学角度对“环境”下了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24]。但是,《民法典》在确立绿色原则的同时,对“资源”和“环境”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法律解释。有学者认为,“资源”一词仅指自然资源,“环境”一词仅指自然生态环境,因为之前民法并未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表述写入其中,学者们对“资源”和“环境”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字面含义上,并没有将其含义进行扩大解释。然而,一些学者认为,“绿色原则”已经包含在民法典中,应该扩大“资源”和“环境”的语义范围,比如“资源”不应该只包括“自然资源”,而应当也包括“社会资源”,“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社会环境”。笔者比较同意后者的说法。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受到此类限制,即民事主体不得损害环境、浪费资源,甚至要有助于保护自然以及社会资源,以及自然和人类环境。
法律论文怎么写
................................
1.2民法典绿色原则与快递过度包装的冲突
1.2.1快递包装生产材料的选择
按照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快递包装生产材料应当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材料。具体来说,应当选择可循环的快递包装生产材料、可生物降解型的快递包装生产材料,快递包装生产企业在从事快递包装行业的民事活动时,不可以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利益,而应当把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同等对待。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确立以及贯彻有利于缓解我国资源总量丰富但是人均不足的现状,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且有助于环境保护。快递包装生产端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民法典绿色原则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因此快递包装生产材料的选取一定要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宁可选取价格贵的环保材料生产快递包装,也不要选择价格低但是环境污染大的材料生产快递包装。快递过度包装是快递企业为了避免运输中损坏而“层层加袋”,非环保的快递包装生产材料价格低廉,快递企业往往会为了经济利益而选择过度包装,而这是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截然相反的。
1.2.2快递包装标准
民法典绿色原则扩展人性标准,认为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不仅是具有“经济理性”的民事主体,也应当是具有“生态理性”的民事主体。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民事活动主体注入生态理性,其不仅仅是为了进行价值宣示,更重要的是为民事活动确立了“绿色”规范,在基本法律制度上鼓励和支持社会经济生活的绿色转向,以此推动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民法典绿色原则通过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在进行约束,有利于直接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活动,达成民法调整的方式间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民法典绿色原则并不仅仅保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也保护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快递过度包装的直接原因是缺乏统一的快递包装强制性标准,民法典绿色原则要求保护民事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仅仅包括公共经济利益,也包括公共生态利益。因此为了公共生态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绿色原则要求快递包装应当有一个标准,并且这个标准应当具有强制力,以此禁止随意包装,因为快递过度包装危害的是社会公众的集体生态利益。快递过度包装是快递企业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为了一己私利而致社会公共生态利益于不顾。没有统一的快递包装强制性标准明显不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
................................
第二章 民法典绿色原则视野下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1民法典绿色原则视野下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立法必要性分析
2.1.1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绿色原则出台的背景下,当前快递过度包装现象依然较为频繁,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面对这些问题,只有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指导,进行专项立法,规范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有效缓解快递过度包装带来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各个主体均应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遵循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快递包装材料生产商生产的快递包装应当符合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快递企业进行包装应当适度包装,避免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以及过度包装的快递使用后的包装废弃物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消费者应当主动拒绝过度包装的快递商品,并自觉将使用过的快递包装送交至制定的快递包装回收处。只有各主体共同在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规范自身的行为,快递过度包装才能得到综合治理,其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才会得到彻底扭转。在时代品性方面,以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回应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美丽中国”建设的私法方案[35]。在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立法方面,目前已经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限制快递过度包装提供了依据。但是当下任然没有一部专门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的立法,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出台就是民法典应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做出的回应,当前快递过度包装现象频繁,快递过度包装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严重,以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出台为契机,通过立法来限制快递过度包装,是必要且亟需的。
.............................
2.2民法典绿色原则视野下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立法可行性分析
2.2.1法理基础
纵览我国法制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出台,这次会议上我们党首次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会议主题,并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极其重要的战略目标。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合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筹划部署“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顺利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我们的党和国家正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昂首前景。在党的和人民的长期努力下,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趋于成熟,国民整体法制素养得到极大提升,这也是我们国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重大胜利。[39]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清晰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我国将愈加重视法治国家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我国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重视程度方面,《十九大报告》第九部分清晰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40]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努力:首先,要坚持绿色发展的总体基调不动摇;其次是对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予以解决,尤其市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更快、更好解决;再次是要着力保护生态系统,护卫好我们的绿水青山;最后是要加强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促进环境监管体制的完善。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伟大建设进程中,面对快递过度包装带来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问题,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指导,将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立法问题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制,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道路。综上所述,我国进行限制快递过度包装专项立法有有足够的法理基础。
2.2.2现实基础
制度的建立与运行,离不开强大的物质基础。就我国而言,对快递过度包装进行专项立法已经具备这样的物质基础。因为对快递过度包装进行立法一定会涉及到财政的支持,而我国目前已经是世界国内生产总量排名第二的经济大国,仅次于美国,我国已经够足够的经济实力进行支撑快递过度包装立法过程以及立法后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我国快递过度包装相关法律制度已经规定了诸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相关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监管体系,并有配套措施进行财政方面的支持。后疫情时代,为了防止新冠疫情的扩散,我国采取了坚决的措施减少了人员的流动,有力的保护了人们生命健康,与此同时人员流动性减少的情况下快递包装经过严格消毒后进行物资流转对抗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的胜利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快递业在疫情的特殊时刻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因此快递业也适应了当前疫情防控现实下的转型,快递业务量在新冠疫情期间不降反升,在此背景下,对快递过度包装进行专项立法是很好的契机,有着深厚的现实民意基础。
............................
第三章 我国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立法现状及不足...........................15
3.1我国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立法现状...........................15
3.1.1国家权力机关立法...........................15
3.1.2国家行政机关立法............................16
第四章 民法典绿色原则视野下我国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立法建议..................20
4.1立法位阶...........................20
4.2基本原则.....................20
结语..............29
第四章民法典绿色原则视野下我国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立法建议
4.1立法位阶
本法的位阶,笔者认为以行政法规为宜。原因在于:首先,本法是在民法典绿色原则指导下进行的,民法典绿色原则贯穿本法的始终,故本法的位阶应当低于民法典的位阶;且本法仅针对快过度包装这一现象进行限制,行业具有限定性,并非所有行业均需要遵循本法,因此不宜以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来规定,而应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宜;其次,本法规定了政府的监管责任、企业的绿色包装责任和快递包装回收责任、公民的参与责任和绿色消费责任,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属性,须设定相关国家强制力保障措施的权力,除法律外,属行政法规最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上位法规定制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的行政法规于法有据。
法律论文参考
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民事主体增添生态理性,促使其进行民事活动的同时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追求社会的人与自然的人相一致和符合。同理,快递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生产包装材料时,生产价格低污染高的包装材料符合其经济利益,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其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因为权益与义务是相一致的;快递企业为了避免因为运输或者分拣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而过度包装,因为进行快递过度包装有利于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生态利益因为快递企业的过度包装而遭受损害,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快递企业应当进行适度包装;消费者享受快递产品服务的同时,其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获取了自己想要的产品,利益得到满足,但是消费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生态利益,拒绝快递过度包装,并积极主动参与快递包装的回收利用工作。
...............................
结语
建设美丽是新时代我国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民法典绿色原则旨在通过给民事主体增添生态理性的方式,以基本法的原则来规范民事主体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忽视生态利益的行为。民法典绿色原则是我国应对环境污染、资源短缺问题给出的中国答案,并形成了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核心的绿色规则体系,对于我国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意义,也为环境法典的出台奠定基础。为了解决快递过度包装带来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困境,必须对快递包装生产商、快递企业、公民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增添生态理性,以此实现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有机统一。在当今电子商务日趋发达的社会中,快递过度包装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费的问题过多,过度包装产生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危害了我国居民的个人健康,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对快递过度包装问题愈加关注,并为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例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快递包装废物回收等等。但是,必须看出,我国目前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的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包括经济、科技、军事、生态等各个领域的复兴,目前我国和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还存在一定差距,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确立以及接下来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表面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高度重视,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创造性的学习和应用,以实现限制快递过度包装领域立法的弯道超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