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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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59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法院就可以避免适用“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这样从法理和制度层面都缺乏明确支撑的表述来解决禁诉令问题,使其合法性得到保障。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贸易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民商事法律之中来,由此带来的跨国企业间的纠纷也逐渐上升。尤其是近年来,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维权日益重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地域性,争议当事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特点,一方当事人为避免被动选择法院产生的不利结果,采取故意制造连接点、滥用法院管辖权等方式,向有利于己方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了国际平行诉讼的相关问题。国际平行诉讼则会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引起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致使当事人陷入纠纷无从解决的尴尬境地,不利于当事人有效的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而解决国际平行诉讼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夺问题。二就是通过颁发的禁诉令制度,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在他国再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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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受禁诉令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频发。2014年UP诉华为专利侵权案;2016年华为和三星侵权纠纷案;2018年康文森诉华为侵权纠纷案;2020年小米与交互数字公司FRAND费率之争案等等。虽然案件纠纷不同,但是外国法院均对我国签发了禁诉令。与此同时,我国上述相关国际平时诉讼案件中签发了禁诉令,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对禁诉令问题的讨论。
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禁诉令制度,禁诉令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的关系为何,我国应否确立单独的禁诉令制度,以及确立该制度后,我国法院应基于何种考量签发都是需要加以明确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国外关于禁诉令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分析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应对方式及其存在问题,为我国未来更好地确立禁诉令制度提供法律建议,以更好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涉外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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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内容
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是禁诉令制度概述。主要从禁诉令的概念和分类、起源与发展,及禁诉令的功能方面来进行阐述。
第三章探讨了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禁诉令适用的实践。通过康文森与华为标准必要专利费率案等案件的细致梳理,阐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禁诉令的适用现状,指出目前我国主要是以行为保全来解决禁诉令问题。
第四章阐述了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确立禁诉令的必要性。文章主要从实践必要性和理论必要性方面进行了分析。在实践层面,主要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知识产权诉讼中禁诉令的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指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建立禁诉令制度有现实急迫性。在理论层面,指出现有行为保全制度与禁诉令在适用目的、适用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别,无法以行为保全涵盖禁诉令。
第五章是域外禁诉令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域外禁诉令制度的特点,分析和比对各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共性和不同,总结归纳了其对于我国禁诉令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第六章是确立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禁诉令制度的构想。本部分明确提出应确立单独确立禁诉令制度;进而阐述了禁诉令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从适用案件范围、提起时间、提起主体,以及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分析了禁诉令签发应考量的因素,包括国际礼让、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衡量等。
第七章为结论,对本文的主要结论和研究展望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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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禁诉令制度概述
2.1 禁诉令的概念和分类
一般认为,禁诉令是指法院对该国法域管辖的当事人发出的,阻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进行已提起的、与该国法院未决的诉讼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的限制性命令。[1]然而,随着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纠纷越来越复杂,禁诉令的内涵和外延也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在现代,禁诉令越来越多的被用来解决国际平行诉讼中管辖权的争夺,在适用国家和适用领域上皆有不断扩大适用的趋势。尤其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更是经常使用该制度,以捍卫其司法权力,克服因平行诉讼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以维护其欲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
事实上,国际对于禁诉令分类,目前观点不一,但依据禁诉令签发意欲达成的效果或目的,禁诉令一般分为积极禁诉令、禁执令以及反禁诉令。积极禁诉令是指内国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签发积极禁诉令,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在他国法院针对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的争议点再次提出诉讼,或是仍然申请执行,这种禁诉令的本质是希望通过对平行诉讼的禁止获得排他性管辖权。积极禁诉令一般发生的场域是双方当事人已经就纠纷管辖进行了约定,但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无视约定在他国提起诉讼;或是该纠纷依据内国法院法律有专属管辖权,但另一方当事人依然在他国起诉。积极禁诉令情形下,内国法院主观上是积极的、主动的。所谓禁执令,就是禁止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禁执令本质上对他国管辖权并未否定,而只是禁止本国当事人对他国已经作出的判决申请执行。可见,禁执令具有比较明显的防御性特征,也正因如此,被认为属于防范性禁诉令。反禁诉令是指如果外国法院根据已审理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发出了禁诉令,限制当事人在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内国法院可能根据禁诉令原则发出反禁诉令,以限制当事人遵守由外国法院所发出的禁诉令。由此可见,反禁诉令是对抗性最强的禁诉令,它的适用容易带来两国司法管辖权的激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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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禁诉令的起源和发展
从起源看,“禁诉令”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在受损害方的请求下,另一方可能受到执政官要求的强制令所约束,从而从事或停止某些行为。最早在英国孕育而出符合现在诉求的禁诉令制度,是用于解决当时国内出现的平行诉讼相关问题。英国最初的司法系统是由王室法院和教会法院共同组成,由此也必然会产生争夺管辖权或者重复诉讼的情况出现。意图压制教会法院的王室法院便制定了针对当事人,限制其向教会法院行诉的制度。禁诉令同样出现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之间争夺管辖权,如果衡平法院认为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合适,就可以向在普通法院诉讼的原告发出禁诉令,长久以往,英国逐渐形成了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2]19世纪初,英国法院发布了一项禁令,要求诉讼当事人不得在他国提起诉讼或参与外国法院的诉讼,他们认为自己有权在所受理的案件中限制诉讼当事人。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英国为了保护其世界司法与诉讼中心的地位,维护其享有的管辖权,援用了禁诉令阻止当事人向外国法院兴讼。在英国,禁诉令的颁发通常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英国法院是争端解决的自然法院,英国法院与双方有法律上的联系;二是外国法院的诉讼是“压迫或者是令人困扰的”。
在美国,美国政府于1973年颁布禁诉令法,来处理国内联邦法院与各州法官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之后又用来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的相关问题。美国联邦法院对于禁诉令的颁发标准不一,根据对待国际礼让原则的重视态度,主要可以分为了宽松主义、严格主义、以及折衷主义。这三种立场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不同巡回法庭都有适用。所谓宽松主义,就是只要法院认为国际平行诉讼可能导致诉讼的拖延和高昂诉讼成本,就倾向于签发禁诉令禁止在他国的诉讼,其对国际礼让等因素很少加以考量。严格主义则相反,只有在保护法院地管辖权和防止当事人规避法院地重要公共政策时才考虑签发禁诉令。[4]该标准将国际礼让作为签发禁诉令主要量的因素。而折衷原则主义则强调要综合考量国际礼让、对方当事人是否恶意等因素再行决定。由美国禁诉令制度的适用可见,如今,禁诉令与非方便法院原则一起,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的两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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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禁诉令适用的实践分析 ....... 8
3.1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禁诉令适用案件梳理 ......................... 8
3.2 典型案例分析 .............................. 9
第四章 确立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禁诉令制度的必要性 ...... 12
4.1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领域建立禁诉令制度具有现实急迫性 .................. 12
4.1.1 禁诉令制度可以有效应对管辖权争夺,维护司法主权 ................. 12
4.1.2 禁诉令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 13
第五章 域外禁诉令制度比较分析 ................... 18
5.1 英国禁诉令制度 ............................ 18
5.2 美国禁诉令制度 ................................ 19
第六章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具体构建
6.1 确立单独的禁诉令制度
如前所述,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无法完全解决国际平行诉讼中的争议。而行为保全制度由于在适用范围、制度目的、具体诉求以及签发的考量因素方面都完全不同于禁诉令。为此,在国外很多法院将禁诉令作为获得司法管辖权的强硬手段的今天,我国确立单独的禁诉令制度十分必要。一旦确立单独禁诉令制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就可以避免适用“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这样从法理和制度层面都缺乏明确支撑的表述来解决禁诉令问题。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进行修改,确立单独签发禁诉令制度的具体规则。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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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结论
禁诉令制度是一项复杂的规则体系,它的适用既关涉国家司法主权,也关系本国当事人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利益和竞争地位。但是我国目前尚未有单独禁诉令制度,近几年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相继签发了禁诉令,且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本研究分析了禁诉令与行为保全制度的区别,并从理论上明确应单独确立禁诉令制度,提出了禁诉令制度的签发原则、效力等问题。如此,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法院就可以避免适用“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这样从法理和制度层面都缺乏明确支撑的表述来解决禁诉令问题,使其合法性得到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禁诉令制度有利于维护本国当事人在涉外诉讼中的有利地位,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但是并不意味着禁诉令可以随意签发。随意签发必然带来两国矛盾冲突的加剧,甚至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对于签发的具体条件,我们应充分考量国家礼让、他国诉讼是否令人困扰、压迫、以及平衡公共和国家利益等因素。
总之,禁诉令制度作为跨多种法学学科、复杂的法律制度,不仅涉及民事诉讼法,也与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密切相关。本文的研究更多侧重从其与行为保全的关系为切入点,分析其是否应在我国单独加以确定。在未来,如能结合跨学科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更深度研究,将有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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