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从长期使用权制度的引入、职务发明人奖酬保障机制的健全、产权激励机制的制度完善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法等相关立法的建议与对策。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十四五”规划中提到,要完善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配机制,并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相关权利的路径。旨在通过赋权改革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切实回应当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则强调了,要优化知识产权权益配置,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为导向。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具有显而易见的关联性,知识产权制度是协调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性制度。同时,由于绝大部分科技成果以专利的形式被保护并推广应用,故专利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尤为明显。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也着重强调了专利转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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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网发布的科技成果不同“应用状态”成果分布情况显示,2019年登记的科技成果中,产业化的总成果数占到45%以上,而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产业化率不超过三成,由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独立完成的成果中,有半数以上是财政支持类项目的成果。2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仍然存在,其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尤为明显。为了解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科技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现行《专利法》第6条第1款对此作出回应,增加了单位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的产权激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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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评述
在文献分析阶段,首先收集和整理了大量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文献,并对所形成的文献库进行了分析与考察,建立对此领域研究现状的宏观认识和整体了解。利用中国知网、维普、万方、SSRN、Google Schola等数据库平台系统地检索了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具体研究方式如下:通过搜索现有文献中标题或关键词包含科技成果转化、职务发明、technology transfer、academic research commercialization、employee invention的文献,筛选出需要初步阅读摘要和大纲的参考资料,然后根据阅读的情况,再从中选取与文本研究内容相关性较高的文章进行精读。此外,还单独对收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相关论文较多的期刊以及已挑选的重要文献的引文进行人工筛查,从而保障文献研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文献研究过程中不难发现,近年来国内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展开的相关研究较多且持续增加,但大部分是从管理学、经济学角度分析和考量,其中专门针对专利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文章并不多见。
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与观点,不乏从宏观层面论证专利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作用的内容。徐洁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约束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行为,进而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氛围。[2]吴寿仁学者认为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然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研究。[3]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生产活动受相关制度的规范与约束。[4]他还提到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种知识活动的基础性制度,知识产品及其组成的知识经济市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动力源泉。[5]贾佳博士指出职务科技成果占科技成果绝大部分,强化对职务发明人相关权益的保护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之一。[6]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研究上,有较多针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研究内容。张铭慎博士研究了地方权属改革的优秀经验,从中挖掘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新路径,找寻参与主体权利义务分配的平衡点,实现对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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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理论概述
2.1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概念及与专利法的相关性
概念是人们在认识理解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过程中的基础连接点,是现代社会人类思想体系的基本构建单元,若针对某一问题的思维网络是对客观现实的科学映射,那么相关概念一定是动态平衡且辩证统一的,明确一个问题的相关概念是分析与解决问题本身的基本前提与关键环节。
2.1.1 科技成果的概念
广义上看,科技成果可以理解为科技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狭义的科技成果,可以认为是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指向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考察科技成果一词的规范性来源不难发现,该表述是我国科学技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有名词,在西方国家并不存在完全对应的词汇概念,一般会以科学报告、论文、专著、专利等词汇作为对通过科技创新活动产生并取得的具体成果的指代。
根据我国所处发展时期的不同,科技成果的抽象概念与具体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度政策对其进行的划分来框定,但就科技成果相关规定和文件内容来看,基本是从研究开发的角度对科技成果进行共性特点提取与抽象概念表述。例如,原国家科委的科研成果管理规定中,将科技成果拟区分为五种类型,包括应用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技术引进成果、应用中产生的二次创新成果、具有现实价值的科学技术理论成果。现行法律给出的官方定义来源于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1该条文从主要来源和产生途径角度,简明扼要地给出了对科技成果的定义。
对事物进行定义的常用方法是属加种差,即确定被定义事物的上位概念,再提取被定义事物同该上位概念的其他下位概念比较后所体现的特有属性。[11]基于此,科技成果首先是一种成果,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成果”一词的解释,是指收获到的果实,常用于指工作、劳动、学习上的成就、成效和成绩。科技成果的特殊性在于这一工作、劳动是指科技创新工作和科学研究活动。同时,从我国目前的科学技术管理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还应当具备价值性特征,即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这种价值可以是现实可见的效益,也可以是可期待的潜在利益。此外,科技成果一般需要经过认定,最常见的就是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本文认为,科技成果是指在科研与开发中产生的通过法律确认并保护的具有理论价值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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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语境下,法律主体是指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参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的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其中最主要关键的主体包括提供支持并进行管理的政府、联系各方主体且主导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机构、为成果付出智力劳动的科研人员以及从全流程提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转移转化机构。
2.2.1 政府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种知识的流动过程,在完成社会资源的高效分配过程中,始终遵循着市场基本秩序,政府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支撑和管理的作用。一方面,政府以出台相关政策和提供充足资源来支持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我国从国家层面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以及科技法律制度的改革,从地方各级政府层面积极探索激励政策举措。2021年12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下文简称《科技进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科研的经费投入占比要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1我国各级政府常设有专项科研经费,保证科研院所与高校科研事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进行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风险性特点的多元化系统,在博弈论体系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本源性冲突,而双赢结果的有效产生路径,一是通过政府介入消除信息不对称,政府因其行政地位取得管理者的身份,根据社会需求与客观规律调整市场经济活动,引导资源的科学流向和高效分配;二是将产权制度作为博弈规则,即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进而合理约束和规范转化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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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法问题分析 .............. 12
3.1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法权利配置 ...................... 12
3.1.1 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归属制度 ....................... 12
3.1.2 发明人报酬与奖励制度 .............................. 13
第四章 域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法及制度借鉴 ........ 19
4.1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域外制度考察 ..................... 19
4.1.1 美国专利法及相关制度考察 ............................. 19
4.1.2 日本专利法及相关制度考察 .............................. 20
第五章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法完善路径 .............. 24
5.1 探索健全长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24
5.2 建立职务发明人奖酬制度的保障机制 .......................... 25
5.3 完善专利法产权激励机制的制度内容 ........................... 27
第五章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法完善路径
5.1 探索健全长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相比国外职务发明制度,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中并不存在约定优先原则,现行《专利法》仅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的发明成果遵循约定优先原则。[38]《民法典》技术合同章节对于职务技术成果相关权利归属的规定,也强调了单位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原始权利人的地位。在现有制度体系框架下,加强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科研人员的话语权需要另辟蹊径。除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试点实施方案》还规定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并对长期使用权的赋权程序、基本权利义务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规定相比,长期使用权的取得不再以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为前提条件,这显然也是政策制定者有意为之,为理论和实践创新留下了充足的空间。目前,我国《专利法》并未对长期使用权作出规定。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由单位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相关知识产权,并主导成果转化。长期使用权制度实则是将职务发明专利权的使用权成分从完整的无形财产专有权中剥离出来,知识产品的价值就在于使用,所以长期使用权可以说是职务发明专利权最为核心的部分,它侧重强调将脑海中的思维与构想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刻意为每一位普通社会公众或特定人群所感知和利用之产品、技术、方案,形成可以从某种程度反映和度量的生产生活水平提高。同时,长期使用权又可以规避对于产权分配之争议以及国有无形资产流失风险之理论。可以说,如果长期使用权制度通过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能够全面的保护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的个人权益成为一项从理论到实践均已成熟的路径,那么长期使用权制度将是切中肯綮的巧妙制度设计,是从科研人员角度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的不二法门。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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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主要结论
“十四五”规划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中都提到了,要优化知识产权权益配置,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为导向。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具有显而易见的关联性,知识产权制度是协调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性制度。专利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尤为明显,绝大部分科技成果以专利的形式被保护并推广应用。职务科技成果中的专利法问题解决不好,会进一步影响后续的科技研发和应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正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布局也在不断深化,因此研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法问题,无疑有助于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现阶段,单位处置专利权路径不明确、奖酬机制实际保障措施不到位、产权激励条款适用空间不完备等问题逐渐显现。本文认为,为进一步落实我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完善专利法及相关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我国的专利法相关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下的现实国情,考察域外专利法及相关制度的先进经验,本文从长期使用权制度的引入、职务发明人奖酬保障机制的健全、产权激励机制的制度完善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法等相关立法的建议与对策。着眼于从专利法层面明确长期使用权制度,切实提升科研人员的话语权;从离职奖酬、产权激励、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职务发明人奖酬制度的保障措施;优化产权激励的制度环境,明确《专利法》产权激励条款中“依法”的具体所指,推动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新模式的建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