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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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78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完善并非朝夕可得,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辩护初始的一公里,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诸多不同主体部门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应在各方需求与利益之间寻求稳定的平衡点,一步步循序渐进的推动制度不断完善。作为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宝贵经验,随着改革的深入,值班律师制度将日趋完善。

第一章 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指派值班律师到相应的值班办公室,无偿地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不属于应当法律援助对象的被追诉人,提供相关法律帮助的制度①。
提供法律帮助是值班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能,目前倾向于认为法律帮助的概念也隶属于广义的辩护的范畴。由此,值班律师虽然被命名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但实际也应享有辩护人应有的权利。其主要工作内容是提供法律帮助,工作地点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或安排,为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帮助。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值班律师还应向被追诉者释明何为认罪认罚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追诉者,还有对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权利以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在场。
相对于我国传统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形式而言,值班律师主要作用在于让没有条件委托辩护人或不能获得指定辩护的被追诉者享有与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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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
“法律的平等保护理念”一直是法律人追求的目标,有效的诉讼保障机制更能助力权利的实现。正义要求双方的平等,无论经济状况如何,都应拥有同样的诉讼武器,至少能达到相对平等,并不存在也不用追求绝对的平等,只要能消除有效平等的障碍,便能在最大程度上接近正义。值班律师制度所提供的帮助具有无偿性,无需审查经济条件,只要提出申请,便可以获取法律帮助,这就使有经济差距的人获得同等程度的律师及时帮助成为可能,这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实体现。值班律师的价值体现就在于其“及时性”。速度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如果正义来得太慢,那它将不复存在。同时,对于当事人,对于司法秩序以及社会稳定性而言,值班律师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有效保障被追诉人人权
值班律师制度立足于我国目前律师数量不足的现状,在人权保障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价值。2004 年,“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①”被正式载入宪法;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再次明确要“尊重和保护人权”。我国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在“人权入宪”与“人权入法”中得以展现。当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追诉时,被追诉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值班班律师的存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明确规定,被追诉者首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具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即使被告知享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在他们实际聘请到律师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通常情况下被追诉者都是需要自己来面对的,由此会显得孤立无助。此种情况对于不同被追诉人所形成的影响是不同的。虽然置于相同的场景,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待遇。被追诉者可以通过向值班律师进行咨询来更多地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知识,值班律师带给被追诉者的不仅仅是专业的知识和心理的慰藉,还能从实质上促进被追诉者更好的行使其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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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6 年,我国率先在河南修武试行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办公室被设置在其法院、公安局等处,旨在为修武县常住人口以及在外修武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咨询、法律文书代写、诉前指导和法律援助受理申请等事项①。该试点工作的开展迈出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第一步,促进了我国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014 年,随着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决定的作出,“值班律师”制度被推向全国试点。随后一系列改革文件逐步厘清相关内容,而首次正式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在 2014 年颁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②;2015 年《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也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③;2016 年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对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需要听取值班律师的案件意见进行了规定④;《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在 2017 年发布,详细规定了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进一步对值班律师与辩护人进行区别⑤;而 2017 年《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了值班律师的适用条件⑥;最终,在 2018 年,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对值班律师制度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进行了初步规定,对值班律师制度重要性进行了充分彰显,为进一步保障人权提供了制度支撑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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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随着发展的深入,取得了相应的成就,对此我们应当持肯定的态度。但同样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想办法提出措施予以解决。许多研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各项问题都提出了新颖的见解,其中有些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对此不一一列举,但对于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重要问题在此提出进行重点分析,最终目的是形成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值班律师角色法律定位不明确
值班律师制度首次提出后,理论界及学术界长期讨论较多的是值班律师如何定位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完善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至关重要。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时至今日尚未明确其法律定位,各界对此问题争论不休,从一系列的官方文件制定过程及内容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一直秉持着在实践中探索的模式,甚至还出现过反复①,在一系列试点文件中,侧重于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制度进行规定,让值班律师享有了一定的辩护律师可以享有的权利,规定了其应履行的义务,均类似于辩护律师,但有差异。然而对于值班律师的定位没有提及,但对值班律师的称呼最后又定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由此可见,对于值班律师的定位,立法者在应然上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但从实然的角度,为了满足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值班律师又需要承担更多的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时常会成为“见证人”。如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要求值班律师在被追诉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以及可以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其本意是为了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避免出现被追诉者不自愿的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在场应当有实质帮助的效果,但现实中常常出现值班律师批量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而对量刑建议提意见则更是难见,出于执业的长远考虑,值班律师往往还会劝导被追诉者认罪认罚,这与值班律师制度设置的本意是相背离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值班律师本身对其自身的定位认识不明确,其根源则在于没有立法的规定。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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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考察与启示 .............................. 21
一、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考察............................ 21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21
(二)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21
第四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路径 ....................................... 25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 25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26
结语 ................................... 35

第四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路径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
通过对试点的具体状况进行观察发现,解答被告人或嫌疑人提出的问题是我国大多数值班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些地区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也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很大程度上,值班律师所做的工作基本和辩护律师相同①。对于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尚未明确,虽然在 2021 年 1 月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中,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服务方式,但也没有否认值班律师应具有辩护人身份。
值班律师制度首次提出后,理论界及学术界长期讨论较多的是值班律师如何定位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完善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至关重要。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时至今日尚未明确定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问题争论不休,主要存在着如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值班律师是辩护人。认为值班律师等同于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界定为法律帮助,这个“法律帮助”的权利从广义上解释就包含了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②。立法在赋予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权时,其中规定的各项职责与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应当由辩护人承担的辩护职责没有本质的区别③;二是认为值班律师相当于“准辩护人”④,具备不同于辩护人的不完全的辩护权。主张按值班律师介入司法程序的阶段不同分为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与审判阶段的值班律师⑤,原因在于值班律师与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不一样,值班律师之所以能介入司法程序,是因为有关单位的委派,并不是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获得委托权而介入司法程序,也没有事先商定委托事项和收费等等,同时,法律帮助的权利没有明确值班律师能够代当事人出庭辩护,该主张认为,为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按不同阶段来进行衔接并转化角色定位;三是认为值班律师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认为应将值班律师与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进行区分,将法律援助律师划分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①。通过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及规定的内容来看,值班律师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带有公益性质,对于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能,都是使用法律帮助,或者法律服务的字样来予以确认,中央发布的各种试点文件,都称呼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所以其属性应为法律援助律师②。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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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都需要经历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新制度的最终运行必然也要在社会实践在反复锤炼。因此,我们应饱含耐心面对值班律师制度,结合时代发展不断修正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从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开始,到现在适用于一切类型的刑事案件,其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委托辩护律师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空白,最终在于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我们对于值班律师的态度,应当立足当下,放眼未来。自 2006 年在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以来,值班律师制度逐渐在全国范围内稳步开展,长足发展同时也不断产生新的问题。积极的成果应予以充分肯定,使好的做法在以后的工作中得以延续。与此同时,也应当积极拓展新思路、引入创新思维方式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完善并非朝夕可得,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辩护初始的一公里,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诸多不同主体部门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应在各方需求与利益之间寻求稳定的平衡点,一步步循序渐进的推动制度不断完善。作为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宝贵经验,随着改革的深入,值班律师制度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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