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设立袭警罪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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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1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增设袭警罪,可以对袭警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通过单独设立袭警罪并制定独立的法定刑,可以有效打击各类袭警行为,并起到较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从而保护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要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要依法履职,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和行为,做到公平公正。

1 袭警行为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1.1我国袭警行为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1.1 暴力袭警行为多发
在现代社会中,警察被公认为是高风险职业,公安机关的本质就是国家专政工具,警察的法定职责包括对案事件现场及现场行为人进行管控,这使得警察必须与案事件的行为人发生面对面的直接接触,而且通常情况下,警察维护现场秩序的整个过程必然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由于案事件行为人个人素质不高、处警警察语言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袭警行为屡屡发生,已成为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妨害公务罪”,对检索出的按时间排序的前 100个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发现其中有92 件都属于袭警类案件,占比超过9 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高景峰说“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2016 至 2019年,妨害公务罪共批准逮捕41682 件51658 人,提起公诉59775 件79024 人,这一项数字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袭警违法犯罪不仅直接危害执法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很容易造成‘破窗效应’,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1.1.2 袭警行为的原因分析
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的数据显示,袭警行为产生的原因多样,其中有52.1%是抗拒执法型,行为人为了逃避制裁或逃避逮捕而产生推拉、撕咬,甚至殴打等袭警行为;有23.5%是聚众滋事型,多为群体性行为,行为人聚众寻衅滋事,多发生在民警处理一些群体纠纷前后;有13.7%是打击报复型,行为人由于警察对其的职务制裁行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这种类型主观恶意性强,社会危害大;还有9.4%是无端挑衅型,这类行为人漠视警察的执法权威,随意攻击民警,践踏法律尊严;还有 1.3%是暴力恐怖型,这类行为人多是受到境内外分离祖国的势力蛊惑,以恐怖袭击警察的方式达到制造社会混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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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对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定
对于袭警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均涉及到相关内容,它们在不同层面对袭警行为进行惩治。
1.2.1 《刑法》对袭警行为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 277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法定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 277 条之后新增第 5 款,对暴力袭警行为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另外,故意伤害人民警察,达到重伤程度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杀害人民警察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2.2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袭警行为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 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处警告或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10 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并规定了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对于扰乱公安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冲击公安机关,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条[3]予以处罚。对于故意殴打、伤害执行职务中的民警,但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 条[4]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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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外关于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定

2.1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从刑事立法模式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袭警行为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显性立法模式,设立了“袭警罪”。美国联邦和不同的州都在对袭警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在刑法中设立了袭警罪。美国刑法规定任何人不能恐吓、攻击正在执法的警察,这种恐吓包括了口头上的和行为上的,只要威胁了警察都构成了犯罪,具体表现为未对警察造成伤害的一般为3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对警察造成了一定程度伤害的一般为10 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对警察造成较大伤害的,将被处以A 级或 B 级重罪。在美国,警察只要出警,或者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某人有嫌疑,而且在与嫌疑人接触过程中,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武器使用权,嫌疑人必须听从警察的指令,一旦警察发现嫌疑人违反指令,将会采取相应措施对嫌疑人进行控制,甚至可以直接使用枪械进行控制。若嫌疑人当场有从口袋拿东西或其他危险动作,导致警察认为其有枪械,可以当场击毙嫌疑人。某些情况下,嫌疑人醉酒状态,当场直接对警察进行徒手反抗,嫌疑人是可以被以袭警或二级谋杀的罪名予以起诉。而且,美国的联邦法院在审批时如果查证嫌疑人确实当场对警察实施暴力行为,必须是判决入狱服刑,而不是以罚金形式代替处罚。美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对警察直系亲属的威胁也算为袭警行为,这是与其他单独设立袭警罪国家的不同之处,美国居民可以合法持有枪支,但由于刑法及法院判例的存在,美国警察被袭击率很高,但是伤亡率却是很低。美国刑法中对袭警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也极为详尽,不仅包括巡逻警察、消防员等,还包括专业的医疗急救人员。针对这些对象,依据袭警行为及结果的严重性不同,法院可以判处 B 级重罪或 C 级重罪。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是法律的执行者,其执法权威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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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的国家并没有采取像英美法系国家单独设立“袭警罪”这一立法模式,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做法一般是采取普遍性罪名,根据主观是否故意、行为是否严重等情节处以不同的处罚,亦或者是按照犯罪情节,转换竞合为其他罪名来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罚。
第一,设立一个普遍性罪名“妨害公务罪”,根据情节不同有着不同的处罚。采取这种形式的有德国、法国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法律将袭警犯罪分为胁迫警察、诽谤警察、暴力抗拒等三类,胁迫警察类袭警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警察执行公务期间以口头或书面对警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相威胁的,处二年监禁并处罚金;诽谤警察类袭警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诽谤和言语侮辱的,处六个月监禁并处罚金;暴力抗拒类袭警行为是指以暴力形式妨害警察的公务行为,以抗拒执法的行为,处六个月或者一年监禁并处罚金。[14]
第二,按照犯罪情节,转换竞合为不同的犯罪罪名。采用这种形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在日本,人们认为妨碍公务不仅是对公务员个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势必也会对国家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破坏,而且这种破坏社会影响特别严重,因此刑法规定妨碍公务是一种犯罪,但是将其中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妨碍公务。日本把妨碍公务分成了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用暴力的方法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殴打或者攻击;第二种也是用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威胁他们停止执法。上述两种情况造成的后果均是在整个过程中公务人员没有受到伤害或一般轻微伤害,那么实施妨碍公务行为的嫌疑人将处以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基础上,如果对警察造成了较重伤害甚至是死亡的,将被认定为是加重结果的伤害罪或杀人罪,当事嫌疑人面临的最高刑罚为死刑的刑罚。与此相同的还有意大利,根据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抗拒或暴力、威胁公务员的,处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暴力或威胁警察的,处1 年至7 年有期徒刑,使用武器或结伙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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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设袭警罪存在的争议 ..................................... 24
3.1 反对设立袭警罪的观点 ..................... 24
3.1.1 增设袭警罪与现有罪名冲突 .......................... 24
3.1.2 增设袭警罪易导致警察滥用执法权....................... 24
4 刑法中设立袭警罪的可行性分析 ........................ 29
4.1 增设袭警罪符合我国的立法模式............................. 29
4.2 增设袭警罪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 29
5 增设袭警罪的立法构想 ............................. 33
5.1 袭警罪的罪状表述及法定刑............................... 33
5.2 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33

5 增设袭警罪的立法构想

5.1袭警罪的罪状表述及法定刑
袭警,从字面理解,袭是一种暴力的行为方式,警则是该行为的对象,而增设袭警罪的目的在于保护警察正常执法权力,依据的是警察这一特殊身份,那么袭警罪应该界定为:以暴力袭击的方式,阻碍人民警察及辅警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人民警察及辅警依法履职行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笔者认为,袭警罪应当以独立罪名的方式,设立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置于“妨害公务罪”之后,并同时删除妨害公务罪第 277 条第5款的内容。袭警罪的罪状表述及法定刑规定如下: “以暴力袭击方式,阻碍人民警察及辅警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人民警察及辅警依法履职行为实施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警察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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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习总书记曾在 2017 年5 月19 日会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时表达出对公安队伍工作的认可及警察伤亡情况的痛惜,作出各级部门要关心关爱公安民警的重要指示。习总书记的话言犹在耳,但警察执法难的问题仍然不断涌现,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的现象屡禁不止。诚然,公安机关内部肯定存在少数的害群之马,所谓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就是真实的写照,但这些不应成为反对增设袭警罪的理由。警察执法的规范化以及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应当用法律去规范,用制度去强化,将那些害群之马剔除出警察队伍,而这些与是否增设袭警罪并无任何直接关系。袭警罪入刑是一面盾,是警察在工作中的人身防护盾,更是国家法律尊严的防护盾。
增设袭警罪,可以对袭警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通过单独设立袭警罪并制定独立的法定刑,可以有效打击各类袭警行为,并起到较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从而保护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要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要依法履职,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和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安机关要提升警察队伍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素养,规范警务工作流程,并加强督察工作,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能因设立袭警罪而肆意滥用执法权力,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力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做到既维护国家正常工作秩序和法律权威地位,又限制警察不滥用执法权,使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作用真正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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