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欺凌中受害人权益保护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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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9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虽从制度、司法实践、学校保护三方面对受害人权益保护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探讨,例如对不良行为规制的具体措施;是否需要完善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制度;校园欺凌中受害人是否能够要求旁观者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等。校园欺凌的防治以及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需要形成完善的法律实施体系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界定

(一)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界定
1、校园欺凌的概念
挪威学者丹·奥维斯(Dan Olweus)曾经针对多个地区中小学生调查研究发现,中小学的被欺凌者占 51%,欺凌者占 23%,①并根据该项研究得出校园欺凌定义:一个或多个学生对某个特定的学生实施负面行为,该行为在一段时间内重复发生,并以多种方式展现出来。②在奥维斯研究的基础上,英国教育部提出校园欺凌是个体或群体间持续故意的伤害行为,包括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伤害。③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校园欺凌事件在美国大量出现,因此对于校园欺凌的界定及防治都有它自己独立的角度。2014 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和教育部根据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监测和研究,做出了第一个关于校园欺凌的联邦统一定义:学校中的欺凌行为,是学龄儿童中的一种冒犯和不受欢迎的行为。在欺凌者和受害者之间,这种行为往往是反复发生的和力量不平等的,通常表现为身体或口头攻击、威胁、孤立、排斥等。
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校园欺凌事件的传播,看到相关报道的民众纷纷打抱不平,迫于舆论压力以及校园欺凌形式的严峻性,我国政府部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校园欺凌防治的政策性文件并开始对校园欺凌的概念进行初步的界定。2017 年 11 月 22 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称《治理方案》)①对校园欺凌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使公众对校园欺凌行为能够进行初步判断。

《治理方案》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发生地在中小学校园内外,学校内部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的义务与责任,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发生地。但学校外部是一个模糊的范围,有些学者认为校外是指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合理辐射范围。不仅包括学校周边 200 米以内的商店、网吧、餐馆、书店,还包括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户外集体活动。②合理辐射区域也是学校履行安保义务的界限,受害人可能因为超出该界限而不受学校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校园欺凌已从现实社会进入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给中小学生、家长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网络欺凌的范围需结合现状加以明确,但传统校园欺凌的范围应是以中小学校园为主,学校周边合理辐射区域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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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欺凌的参与者及其角色
1、欺凌者
校园欺凌事件的行为人被称为欺凌者,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欺凌者就是在学校或者同伴团体中,反复的对其他同伴或某些特定的对象进行伤害、恐吓、威胁或刻意排挤的人。④杨立新教授将欺凌者分为典型欺凌者和被动欺凌者两类。典型欺凌者也称主动欺凌者,是积极使用暴力欺凌他人的人。被动欺凌者也称消极欺凌者,通常是看到欺凌成功时帮助和配合欺凌者的人,其中一些人是出于保护自己不受欺负的目的而为之。⑤还有学者⑥将欺凌者分为主动性欺凌与反应性欺凌,此种分类是根据欺凌者的不同亲身经历而来。根据美国官方调查研究显示,两类学生更容易成为欺凌者:一种是与同龄人关系好,控制力强。过分关注自己的受欢迎程度,喜欢支配或管理他人。另一种是远离同龄人,较少参与学校的活动,容易受到同龄人的排斥,面对周围的压力选择用暴力或者欺凌别人去得到满足。
2、受害人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被欺凌者就是欺凌行为的受害人。受害人在欺凌行为中处于弱势的一方,面对欺凌事件不敢、不能反抗忍气吞声,焦虑、恐惧感会造成抑郁等心理疾病。校园欺凌中受害人的特征可用习得性无助②理论来解释,习得性无助是用来解释被动受害人最广泛使用的理论,这类受害人自我概念消极、性格内向、自尊心弱。蒂默马尼斯和维纳的研究中表示,社会的支持与学生受欺凌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③他们认为来自同龄人、家庭、社会的总体支持程度低的学生受害率较高。
由于对欺凌现象中角色定位的错误认知,人们会认为欺凌者与受害人的角色是一成不变的,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位置。其实不然,欺凌者与受害人因为受到环境、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双方处于动态的过程。一方面,欺凌的受害人在受到持续地欺凌后很难适应正常的教学环境,其内在思想往往偏离正常的社会行为。此时,会在欺凌时愤起反抗或欺负其他弱小者。另一方面,欺负现象的“榜样”作用会影响其他学生和群体,在学生的推广甚至效仿下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欺凌者。这说明,受害人的角色是可转换且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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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欺凌对受害人权利侵犯的主要类型及保护现状

(一)侵犯受害人权利的主要类型
1、侵犯受害人生命健康权
2019 年 4 月 23 日,渭河初级中学二年级学生张某在教室里被 5 名学生殴打后受伤。班主任在下午两点通知其母亲赶到学校将张某送往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检查结果是张某双肺挫伤;肋骨骨折;左侧小脑半球挫裂伤;左侧侧脑室积血,因伤势严重,随即转院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接受治疗。但经过一个小时的抢救后仍不幸去世。
本案的欺凌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侵权责任法》第二条②明确了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的保护。生命权包括生命的安全及安宁,是以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③健康权是以身体健康为客体的权利,包括生理、心理、精神的健康性和完整性。对身体机能或心理健康的损害都属于对健康权的侵犯。④本案造成张昇死亡的结果,触犯了《侵权责任法》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2、侵犯受害人人格尊严权
2016 年 12 月,北京市中关村第二小学发生欺凌事件。小刚(化名)在课间上厕所期间,小明、小飞将厕所的垃圾筐仍在了小刚的头上,垃圾筐的尿液、厕纸洒了小刚一头一身,二人看到此种情形大笑着跑出了厕所。小明、小飞事后也承认了该事件的发生,并承认从三年级开始就对小亮起具有侮辱性的外号。
本案备受关注的原因是欺凌者采取了人格侮辱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宪法》第三十八条①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做出规定。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较于具体人格权是抽象性、兜底性权利,在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上扩大了对人格权侵害的保护。这不仅使人格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也使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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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欺凌中受害人的保护现状
1、校园欺凌中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校园欺凌事件造成的后果具有严重性,其产生的影响具有广泛性,使得公众对于校园欺凌事件嗤之以鼻。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学校忽视了对学生法律知识的宣传,家庭也淡化了对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为了使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回归往日的安静与和谐,国务院及各部门积极行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校园欺凌防治的规定。

为有效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2016 年教育部等九个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①此次指导意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第二部分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加大对欺凌者的处罚力度,保护受害人,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追踪辅导等。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及老师,将严重或多次发生的欺凌事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及时联系公安部门介入,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部分各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学校欺凌防治工作的展开。
指导意见出台后,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②对校园欺凌防治提出新的要求。第一,学校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定期开展排查,查找已发生的、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欺凌事件。第二,明确欺凌事件的处置应以学校为主,积极听取受害人的诉求,对确有必要的情况要启动反复调查程序。第三,处置机制细化。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欺凌行为由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请公安机关对欺凌者训诫。对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的可将其送往工读学校接受教育。欺凌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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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园欺凌中受害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6
(一)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6
1、校园欺凌界定不明确...............................16
2、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低、原则性强..........................16
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域外实践及启示........................22
(一)英国.................................22
1、数据分析.....................................22
2、英国校园欺凌立法支持...............................24
五、校园欺凌中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完善措施.............................. 28
(一)构建完善的受害人权益保护制度...................28
1、提高立法层级,准确界定校园欺凌.....................28
2、地方制定实施细则.................................28

五、校园欺凌中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受害人权益保护制度
1、提高立法层级,准确界定校园欺凌
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欺凌行为已经逐渐升级,从单纯的直接殴打演变为语言、情感、网络等多种类型的欺凌。校园欺凌作为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需要国家进行立法解决,让该类事件做到有法可依。由于我国立法程序繁杂,制定一部专门法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立法时间久,立法效果也有待时间检验。提高立法层级,将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同样能达到解决问题、治理社会的效果。
校园欺凌涉及到学校、家庭、社会三大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受害人权益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应在其中加入校园欺凌防治的专门章节,对分散的相关的规则进行整合,添加新的解决方案适应当前变化无穷的新情况。①立法首要解决的是明确校园欺凌的概念,准确界定校园欺凌是解决该类问题的前提。不仅针对传统的校园欺凌还包括新型的网络欺凌,明确其范围、特点,使公众能够对欺凌行为有明确的认识。虽然《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的定义做出说明,但该定义未上升至法律层面并且背后缺乏一套完备的治理体系来支持。若关于应对校园欺凌的措施、承担认定欺凌行为职责的部门以及欺凌行为认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没有法律的规定,校园欺凌的定义就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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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学校、家庭和社会陷入恐慌。欺凌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使得学校处理往往会不了了之,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通过阅读文献与查阅资料,结合国外校园欺凌治理的相关经验,得出受害人权益保护须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及学校教育管理三方面入手。在制度层面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提高立法层级;授权地方制定实施细则,形成自上而下完善的防治体系。有了法律的支持,受害人才能在被欺凌后得到救助。司法实践方面提升受害人主体地位,充分表达受害人诉求。由司法机关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解决欺凌行为失管现象,防止不良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化。学校管理方面,设立反欺凌工作小组,强化欺凌行为监管,明确学校责任范围,注重受害人心理问题修复及治疗,全方位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平等、合理的法律救助平台。
本文虽从制度、司法实践、学校保护三方面对受害人权益保护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探讨,例如对不良行为规制的具体措施;是否需要完善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制度;校园欺凌中受害人是否能够要求旁观者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等。校园欺凌的防治以及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需要形成完善的法律实施体系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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