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服务交易风险法律调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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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8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提出共享单车服务监管法律规则的完善建议,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另外,在完善建议中,研读我国现行法规的同时,结合我国共享经济交易模式领域的相关救济方式,对风险的类型足及其成因做出分析,并提出创设共享单车服务模式法定责任险等建议,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笔者对法律监管的方式把握程度不够,法学理论研究不是特别充足,提出的完善建议并不是很全面,仅在文章中对于法律调整的立法、司法、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因此,希望在以后的学习研究中有更深的体悟和改进。

一、共享经济环境下的典型交易模式的风险及法律责任

(一)共享经济的概述
1978 年,著作《我的就是你的:合作消费正在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中第一次以“协同消费”的概念来描述生产协作共赢这一经济现象,由此,Rachel Botsman 和 Roo Rogers 共同出版的这本书中的理论成为了最早概括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箴言。继而在 1978 年末,“共享经济”这一概念由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提出,然而分享经济理论在西方社会的流传来源于威茨曼教授出版的研究心得《分享经济》,在两位教授的分析厘清下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理论渐趋完善。
但是,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共享经济交易模式从理论走向生活是从罗宾?蔡斯开始的,她被誉为“共享经济鼻祖”。2000 年至今, Zipcar、GoLoco 以及 Buzzcar 由这位传奇人物先后缔造,并撰写了《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模式》一书。这本书对全球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指出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目的是实现更快、更好、更便宜。
共享经济交易模式是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衍生品,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发展作为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左膀右臂使共享经济实现了快速平稳发展的目标。总结来说,共享经济交易模式是以网络平台为连接媒介,使平时必须整体转移所有权的产品能够分散的转移其使用权,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和循环利用。在共享经济交易模式下,每个人都可同时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拥有创造收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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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经济环境下的典型交易模式
面对共享经济交易模式这一新生模式,我们会面临很多问题,共享经济是如何交易的?交易类型都有哪些?共享经济交易模式又有哪些特点?这些问题是共享经济交易模式分散风险责任的重中之重。
1.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类型
共享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类型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共享经济交易模式有其不同的类型。首先,以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服务类型为划分标准,将分为分时共享和真实共享。所谓分时共享就是一种短时的共享,主要以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为例,而真实共享是以共享食物、共享住宿为代表的这种将个人正在使用的资源中闲置的与他人分享使用。其次,与此相类似的划分标准即可按照共享经济交易模式适用的行业不同而进行划分,例如:住宿共享、出行共享、饮食共享,以这样的方式来为共享经济交易模式命名的同时直接进行类型的划分。
另有一种分类是仿照亚历克斯?斯特凡尼的划分方式,即按照共享经济交易模式中不同的主体来分类,这种分类方式使得共享经济交易模式有两类。第一种为共享单车这类共享经济交易模式,即交易双方为商主体与非商主体。这类共享经济交易模式一般是短时共享,由商主体企业等自身投放一些特定可共享的公共产品,而非商主体比如消费者、骑行人则利用这种物品实现短租。第二种为以专车共享为主的交易模式,即交易双方均为非商主体,这种共享交易模式主要以共享平台为媒介,盘活个人的闲置资源,互相投放,将双方所拥有的限制剩余资源实现真实的分享,以专车来说,即是非商主体车主在闲暇时间将自己的汽车共享给同样非商主体的使用者,进行顺风车的交易模式。
在实际中,商主体对非商主体的这类共享经济交易模式风险较大,涉及的主体关系较为复杂,因此,笔者在下文中将以其中共享单车作为例子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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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单车服务模式中的交易风险类型、原因及现状

(一)共享单车服务模式交易风险类型
在梳理确定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交易关系之后,明晰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交易风险种类更有利于我们判断共享单车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种类,以期更好地分散风险,设计责任保险。在分析共享单车骑行事故的风险划分时,由于我们主要以骑行人风险分散防控为主要研究内容,因此,将对单车企业的风险暂时不做讨论。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服务模式交易风险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划分。第一种,根据交易模式中责任主体的区别,可以将事故风险类型主要划为三类,即单车质量风险、第三方风险、骑行人风险。第二种,根据交易模式中责任类型的区别,风险类型可以划分为违约责任风险、侵权责任风险,以下将依次将风险种类进行说明。

1.单车质量风险
共享单车骑行事故可能来源于共享单车质量的风险。质量问题的发生有以下两种可能。第一,产品在制造设计时就已经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骑行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实践中,虽然也有一些产品的缺陷是由流通过程造成的,但是,一般情况下,生产环节造成缺陷是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产品质量法》与《侵权责任法》第 46 条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原则和产品生产者的跟踪义务。也就是说,单车的生产商应该在产品生产时就负有严格责任,能够预料并测试防范风险的发生,另外,当单车投入市场之后,一旦发现单车的原始质量问题,单车生产商也应该立刻召回有缺陷的单车产品。从这些法律中我们可以分析出针对于共享单车制造设计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单车生产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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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单车服务模式交易风险原因
1.平台:自身管理不到位
共享单车服务模式发生交易风险的原因从主体来划分,首先可以归责于平台自身管理的不到位以及平台交易市场的秩序混乱。在共享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不同种类的交易平台迅速崛起,但是在共享经济发展初期,共享平台的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各省市对于共享平台也没有明确的入市要求,平台在这样一个混乱的交易市场中自身管理松懈,比如,对于风险发生后的救济、风险发生后的责任划分并没有进行考量,而且,针对于共享单车,也没有设立对于专门人员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障的监管,导致当违约侵权责任频发之时,通常束手无策,没有一个良好的事前管理与保障,增加了交易风险发生的频率,而平台在这样管理松散的秩序下,势必会影响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长久健康发展。
2.社会:交易诚信度不高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与监管,又在网上交易完成,线下也没有切实的管理人员与监控,因此共享单车服务模式中更多依靠的是人们朴素的道德观诚信度。而其中大部分交易风险源于在共享单车服务模式交易的过程中其交易流程为非双方见面签订,仅仅在平台相关软件上通过既定的规则点击确认来完成交易,因此,其约束力度与对规则的理解力度不够。
另外,目前社会的交易诚信度并没有达到“路不拾遗”的程度,因此,当共享单车交易风险发生后,人们大多在屏幕后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这样的合同并不能对己身有大的影响,而平台企业也基于同样的心理,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与问题例如单车质量,并没有进行及时的维护与保障,因此,社会交易诚信度不高是共享单车服务模式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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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享单车服务法律关系分析 .................................. 22
(一)共享单车服务当事人权利.................................... 22
(二)共享单车服务当事人义务............................... 22
(三)共享单车服务当事人责任.......................................... 23
四、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交易关系及风险分担设计 ............................... 25
(一)共享单车服务模式交易关系 ..................................... 25
(二)共享单车服务模式完善风险分担设计的必要性 ................................... 28
(三)共享单车服务模式风险分担设计 .......................... 30
五、我国共享单车服务监管法律规则完善的建议 .................................... 31
(一)完善立法规定管理 ...................................... 31
(二)明晰违约责任制度 ................................ 31
(三)设计司法救济方法 ........................ 32

五、我国共享单车服务监管法律规则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规定管理

任何一项政策的根本立足都来源于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进行具体规定的制定,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在法律层面保护共享经济的发展,现今必须要加快立法的脚步,只有在法律层面制定了具体的规范,才能够真正的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新兴经济模式保驾护航。
经国务院同意,《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拟成,其中明确表明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法律关系为分时租赁,其属于营运非机动车,功能作用主要是公众出行的方式之一,具有公共性与短时性。交通运输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希望能更加符合民意的进行规制,对于共享单车各个地区则并不强求规制完全相同,而应该具体针对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去制定适合当地的政策。例如西安市出台“九禁投八禁停”等 17 项共享单车停放管理标准及措施,其中东西南北四条大街及解放路明确禁止投放,并且要求运营企业对市民停放车辆每半天清理一次。①以上措施已经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成果,将共享单车服务交易模式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之中,但是,完善立法并且形成确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服务公众、保障公众的安全与权益。

笔者认为,随着时间的推衍和当地方性实施办法细则的日益完善,我们应该后续提出一般共性的内容,在合理和成熟的阶段制定法律法规,确定基本法律关系,完善自行车标准管理体系和自行车骑乘管理体系以及明晰其交易关系定位,使得交易风险得到有效规制并且让法律的完善能够为该服务模式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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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共享单车服务模式既意味着经济模式的共享,也意味着文明的承担。科学的进步在于一步一步抽象并设计出更高级的概念,许多的立法设计都带有时代的烙印。对共享单车服务模式中的交易风险进行法律调整研究,不但完善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法律规则,分散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更宏观的还可以为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奠定基础。本文从共享经济的理论概念出发,研讨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发展现状及交易关系,分析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风险及法律承担,针对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现状中发生风险救济的不足及目前出现的困境,笔者结合域外管理经验,浅要提出对于共享单车服务交易风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促进整个共享经济的发展。
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查阅了共享经济交易模式和共享单车服务模式法律监管的相关文献,结合共享经济的理论基础,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法律责任风险及现状做出分析,提出共享单车服务监管法律规则的完善建议,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另外,在完善建议中,研读我国现行法规的同时,结合我国共享经济交易模式领域的相关救济方式,对风险的类型足及其成因做出分析,并提出创设共享单车服务模式法定责任险等建议,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笔者对法律监管的方式把握程度不够,法学理论研究不是特别充足,提出的完善建议并不是很全面,仅在文章中对于法律调整的立法、司法、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因此,希望在以后的学习研究中有更深的体悟和改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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